论村民自治组织运作中的权力冲突与对策

时间:2015-09-03 09:48:30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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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村民自治组织运作中的权力冲突与对策

 村民自治组织是作为人民公社制度解体后的替代组织出现的。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人民公社对农村社会资源的掌握和生产经营失去了控制,人民公社作为集体经济、社会与政治一体的基础坍塌了,人民公社制度已经无法履行它的职能。1983年,中央政府决定实行政社分离,恢复了乡镇政府的设置,人民公社遂被乡镇政府所替代,原公社范围内的“公社、大队、生产队”的三级体制也不复存在,大队权威失去了合法性的基础,过去的行政命令和指挥已经失灵,于是村一级就出现了许多无人管,大队干部想管又管不了的事情,农村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无序和混乱状况。由于家庭联产承包实行的是双层经营体制,作为土地的集体所有者主体不能出现缺位。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一部分地区的农民创造了自己管理本村公共事物的组织形式: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一出现就被中央高层人士所肯定,随即被载入宪法,作为农村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1998年11月,全国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组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从组织形态上看,农村基层组织已经完成了权力的转变,但是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乡镇政府的管理和基层党支部的直接领导机制依然在发挥重要作用,甚至在有些方面居于主导地位,从而引起村民委员会组织运作过程中难于避免的权力冲突。从事农业管理部门的权威人士也承认:“现在一些地方的村委会和村党支部关系不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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