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表决前的多数意见
对于多数民主,在立法工作中我们的理解基本限于法律案表决时的多数通过。但是,在不久前民办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促进法制定过程中出现的另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如何看待立法过程中,更准确地说是立法表决前的多数意见。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从去年六月起连续四次审议的民办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促进法,曾经因为对其中所谓“合理回报”问题的争议而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在民办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促进法进入常委会三次审议中,对于草案三次审议稿中删去了有关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的规定,有的委员提出,要求法律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是多数常委会委员的意见;多数常委会委员的意见,为什么听不进去?是听多数常委会委员的意见,还是听行政部门的意见?委员的意见也许听起来比较尖锐,但这些尖锐的意见表明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过程中畅所欲言的民主气氛,更重要的是,它向我们提出了以下几个重要问题:
第一,立法表决前的多数意见是指什么范围内的多数意见?立法活动是广泛集中民智、反映民意的过程。立法中的多数意见不仅仅是指表决时的多数意见,更重要的是指立法表决前的多数意见。而立法表决前的多数意见,不仅包括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发言时的多数意见,还应当包括常委会列席人员的多数意见,包括各个地方和中央有关部门的多数意见,包括有关专家和学者的多数意见,包括立法中利益相关人的多数意见,以及普通公民和
社会组织中的多数意见。所以,将立法表决前的多数意见仅仅视为立法机关组成人员的多数意见,是不全面的。立法机关组成人员的多数意见固然重要,但它只是复杂众多的意见单元中的一个方面,而并不代表立法活动中的多数意见。第二,立法机关组成人员的意见与组成人员之外的意见有什么区别?立法过程既是一个相对封闭的过程,同时又应当是一个十分开放的过程。说立法过程的相对封闭,是指立法作为一项重要的国家活动,必须由法定的组成人员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在这个程序中,立法机关的组成人员对法律案的意见具有重要作用,他们可以通过会议形式独立完成一项法律案的审议和表决工作。而立法过程的开放性是指立法必须面向社会、面向地方、面向部门、面向公众,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才能保证立法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保证立法最大限度地反映民意。所以,立法机关组成人员的意见与立法机关组成人员之外的意见实际主要是会内会外意见的区别,前者更多地通过会议表现出来,后者更多地通过会场外的途径表现出来,两者在立法活动中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第三,立法机关组成人员是否具有意见特权?在表决之前的立法活动中,立法机关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地方、部门以及普通公众的意见,应当没有优劣高低之分,只要是正确的意见,不管来自哪个方面,立法机关都应当认真听取和吸收。那种认为立法机关组成人员享有意见特权,他们的意见高于其他方面意见,可以凌驾于其他方面意见之上的`想法是失之偏颇的。作为立法机关的组成人员,他们本身就来自于社会、来自于群众,他们的意见本身就应当代表民意;由于了解民意的有限性,在具体的立法活动中,立法机关组成人员就更应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和十分重视来自地方、部门、社会和群众的意见。而实际上,在法律法规案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一个地方、一个部门反馈过来的意见本身就是经过多次座谈会和调查研究而总结出的认识,这些认识常常更贴近实际,更能反映民意,反映事物的规律。所以不能说一个或者多个委员的意见就比一个地方或者一个部门的意见重要,关键要看意见的正确程度。只要意见正确,即使是普通公民的个人意见,立法机关也应当积极采纳。当然,必须承认,立法机关的组成人员是有特权的,但这个特权仅限于其依法在参与表决中贯彻自己意见的特权,而不是表决前的特权。
在提出了上述三个问题后,就可以进一步讨论立法表决前的多数意见。在笔者看来,在立法表决前即立法的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既存在一个多数意见,实际上又不存在什么多数意见。说存在一个多数意见,是指有不少人、不少单位或者说有一些人、一些单位对法律法规的某一条款、某一问题发表了意见。说不存在什么多数意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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