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标签(11页,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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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标签(11页,3张)

食品添加剂标签管理

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2012-06-10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质检总局127号令)

? 第三十八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 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 标签、说明书,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 (一)食品添加剂产品名称、规格和净含 量; ? (二)生产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 (三)成分或者配料表; ? (四)生产日期、保质期限或安全使用期 限; ? (五)贮存条件;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质检总局127号令)

(六)产品标准代号; (七)生产许可证编号; (八)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和国务院卫 生行政部门公告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量 和使用方法; ? (九)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标准规定必须 标注的其他事项。 ? ? ?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质检总局127号令)

? 第三十九条 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不 得含

有不真实、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 病预防、治疗功能。 ? 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 楚、明显,容易辨认识读。 ? 有使用禁忌或安全注意事项的.食品添 加剂,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 明。

GB26687-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

? 复配食品添加剂:为了改善食品品质、便于 食品加工,将两种或两种以上单一品种的食 品添加剂,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物理方法 混匀而成的食品添加剂。

GB26687-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

? 5.1 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标 明下列事项: ? a) 产品名称、商品名、规格、净含量、生产 日期; ? b)各单一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辅料的名 称,进入市场销售和餐饮环节使用的复配食品添 加剂还应标明各单一食品添加剂品种的含量; ? c) 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 d)保质期; ? e) 产品标准代号;

GB26687-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

f) 贮存条件; g)生产许可证编号; h)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 i) 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进入市场销售和餐饮环节使用复配食品添加 剂应标明“零售”字样; ? j) 法律、法规要求应标注的其他内 容。 ? ? ? ?

GB26687-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

? 5.2 进口复配食品添加剂应有中文标签、说 明书,除标识上述内容外还应载明原产地以 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 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可以使用外 文,可以豁免标识产品标准代号和生产许可 证编号。 ? 5.3 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 晰、明显,容易辨识,不

得含有虚假、夸大 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GB26687-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

? 3 命名原则 ? 3.1由单一功能且功能相同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复配而 成的,应按照其在终端食品中发挥的功能命名。即 “复配”+“GB2760中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名称”, 如:复配着色剂、复配防腐剂等。 ? 3.2由功能相同的多种功能食品添加剂,或者不同功 能的食品添加剂复配而成的,可以其在终端食品中发 挥的全部功能或者主要功能命名,即“复配”+ “GB2760中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名称”,也可以在命 名中增加终端食品类别名称,即“复配”+“食品类 别”+“GB2760中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名称”。

复配食品添加剂现阶段的管理

? 卫生部关于做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和监管 衔接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11〕64 号) ?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对“复合食品添加剂”与 “复配食品添加剂”名称同一性问题的复函 (浙卫函 [2011] 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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