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WTO框架内贸易保护体系之重建
贸易保护和贸易自由化是一国国际贸易政策对立的两个方面,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但在更深层次上两者又是统一的,两者统一于国家利益之中。任何一国的国家贸易政策都是基于本国利益制定的,其贸易保护程度和自由化程度完全取决于这两种程度对本国利益的影响。就长期的动态利益而言,贸易自由化符合各国的利益,因而成为各国经济发展的主流趋势。WTO是这种趋势发展的一个重要成果,同时它反过来又是进一步促进贸易自由化的一种重要手段。中国“入世”则适应了这种贸易自由化发展的潮流。但从阶段性的静态利益看,在各国开放程度一定的前提下,采取尽可能的贸易保护措施才符合本国利益。“入世”使得中国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开放阶段,原有的贸易保护体系在“入世”的冲击下迅速瓦解,因此在WTO框架内重建一个全新的贸易保护体系已成为当前中国的当务之急。一、以关税壁垒为核心的贸易保护体系将逐步瓦解
一直以来,中国主要通过建立高额关税来保护本国的对外贸易,从改革开放初期以来中国一直依靠高关税税率为本国产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但在中国“入世”后,关税壁垒在中国贸易保护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已迅速动摇。
从WTO内部看,由于关税税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出口产品的价格和市场竞争能力,各国都把关税作为贸易保护的主要手段,因此,GATT及WTO一直都把关税减让视为其工作的'核心任务。在经过总共八轮的多边贸易谈判后,WTO各成员国的关税税率已得到大幅度降低。目前发达国家的加权平均税率降到了4%,发展中国家也降到了15%,从而使得关税壁垒在WTO各成员国中的贸易保护作用受到了很大限制。
随着中国各产业国际竞争力的增强及中国经过“复关”和“入世”的艰苦谈判,中国的关税经过了几次大幅度的调整,算术平均关税税率从1992年的43.2%下降到1994年的35.9%、1996年的23%、1997年10月的17.05%和1999年1月的16.78%。而中国在“入世”谈判中所确定的关税减让表也使得中国的加权平均税率要从“入世”前的15%降到12%,并将在五年后降到10%以下。尽管从总体看,关税壁垒对中国各产业仍然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尤其一些战略性产业还保持着相当高的税率,这对其发展仍然有着重要的意义,但从长期发展的观点看,关税壁垒已不能适应贸易自由化发展的总体趋势,因而越来越无法承担起保护本国产业的核心作用。这是由关税壁垒自身的某些缺陷决定的。首先,关税壁垒对价格影响重大而为各国所关注,又由于透明度高而易为各国所比较,从互动的角度看,这使其难以兼顾有效性原则和非报复性原则。如中国继续采用高关税政策,固然可以保护某种产业,但其他成员国会相应地采取报复措施,使用高关税;如中国不希望其他成员国采用高关税,自身也不得不降低关税,这往往又不能有效保护本国产业。其次,目前中国“入世”后的关税减让表已经确定,每种产品税率都受到严格的限制,这意味着关税壁垒对中国产业的保护作用已非常有限,而且从动态的眼光看,WTO机制内的关税壁垒还要继续削弱,其对贸易保护的作用会越来越有限。
二、发达国家贸易壁垒发展的新趋势
在关税壁垒的作用日渐下降的情况下,出于贸易保护的必要性,非关税壁垒在各国尤其是在发达国家已取代关税壁垒成为贸易保护的主要手段。根据世界银行的统计数据,受非关税壁垒影响的发达国家进口品的份额在20年内增加了将近一倍,即从1966年的大约25%增加到1986年的48%。也正因如此,非关税壁垒成为第七、八回合谈判的削减对象,一些非关税壁垒,如进口配额、许可证制度、海关估价制度等都为WTO明令禁止或透明化,无法再发挥作用。而从发达国家的现实可行性及发展趋势看,技术壁垒和绿色壁垒因其具有有效性、合法性、持续性和不可模仿性而将在发达国家的贸易保护体系中占据主要地位。
技术壁垒和绿色壁垒具体可通过三个方面实现其贸易保护的目的。其一是制订一个高于其他国家的技术法规、产品标准或环保标准,将其产品阻挡于本国市场之外;其二是建立极其复杂的检验方法和检验程序,使国外产品为应付这种复杂的方法和程序而付出高昂的代价;其三是对国内
外产品采取双重标准,实质是对[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