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0年12月,原告李某持被告杨某出具的二张欠条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杨某归还借款5万元。庭审中,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09年11月,双方因性格差异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并对财产分割达成书面协议,协议约定:一、男方(被告)将位于庐山区某镇某村夫妻共同房屋一栋出售,由男方支付女方卖房款2万元;二、男方(因生意周转)借女方的买断工龄款3万元,于2010年9月1日之前支付;三、所有债务归男方承担。2009年12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人民币3万元的欠条,约定在2010年9月1日之前归还。2010年1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人民币2万元的欠条,注明属卖房现金,约定于2010年6月30日之前归还。期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托分文未付。立案时该案由定为民间借贷纠纷,庭审中,本案案由如何认定存在争议。
【分歧】
对于本案中案由如何认定?存在二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该案案由定为民间借贷纠纷。理由是:原告诉讼来院时持的是二张欠条,原、被告双方争议的事实是借款纠纷,故案由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
第二种意见:该案案由定为离婚后财产纠纷。本案争议实质是因履行双方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而产生的纠纷,法律关系为离婚后财产关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从本案当
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看,本案争议的事实是因履行双方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而产生的纠纷,故法律关系性质为离婚后财产法律关系。其次,从本案适用的法律依据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应根据双方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履行给付原告人民币5万元的义务。故原告诉讼来院的二张欠条,实为双方离婚时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的附件,双方法律关系性质不因被告出具的欠条而改变,仍属离婚后财产法律关系。故本案案由应为离婚后财产纠纷。
[案由 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