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

时间:2013-05-05 09:37:22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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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素质,维护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形象,制定本准则,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

  第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指导业务助理人员和专家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诚实正直,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从事与注册资产评估师身份不符或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活动。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不受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的影响,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假设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出具含有虚假、不实、有偏见或具有误导性的分析或结论的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遵守保密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方书面许可,不得对外提供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采用欺诈、利诱、强迫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第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利用执业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不得以个人名义执业,也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评估机构执业。

  第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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