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孩子的典型案例范文 第一篇
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达法定婚龄的这四种情况都可以导致婚姻的无效。本案中表兄妹结婚属无效,但是他们对于孩子是依法承担抚养费和教育费的。
被告肖某与原告谭某(女)系表兄妹关系,被告比原告大19岁,1993年,双方在父母的撮合下开始同居生活,并生育子女三人。后为家庭琐事,“夫妻”双方产生矛盾。一气之下,被告搬到城里做生意,三年多来,一直没尽做父亲的责任。谭某无奈,只好起诉到法庭,要求与肖某离婚并给付小孩抚养费。
开庭时,法官根据查清的情况,严肃认真地向原、被告双方及旁听的群众讲解了《民法典》,指出他们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属无效婚姻,依法应予以解除。因而,判决宣告他们的婚姻无效,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对子女的抚养达成了一致意见。
后在调解书规定的时间内,被告仍未履行自已承担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利川市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经过法官的教育,肖某认识了自已的错误,并积极履行了相关义务。
抚养孩子的典型案例范文 第二篇
本案是少年庭在家事审判与少年审判职能整合后的首例心理咨询师参与二审涉未成年人家事案件矛盾化解。根据最高法院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精神,针对家事案件尤其是涉未成年人家事案件所具有的较强人身性和面向未来性等特点,为充分保护家事案件当事人及涉案未成年人的身份利益、人格利益、情感利益,少年庭积极探索引入心理专家等社会力量助力案件审理,从而在实现定纷止争的同时,为当事人及涉案家庭成员提供心理疏导、家庭关系辅导等专业服务,以促进矛盾纠纷的长效化解、亲情关系的弥合修复,进一步提升和巩固审判效果。
【要旨】
因自身严重先天疾患而额外产生的必要护理费用,未成年子女要求不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承担的,应当酌情予以支持。同时,也由于此类儿童的特殊性,其父母也承受、经历了远超正常家庭父母的心理压力与困境,有必要引入心理咨询师为父母双方进行心理疏导以及在未来如何抚养这类特殊孩子在方式上提供指导,帮助缓解双方的对立情绪、增强陪伴特殊疾患未成年人成长的生活信心。
【案情】
涂某某、王某于2013年12月协议离婚,离婚后于2015年1月生育儿子涂小某。涂小某自出生即患有先天性疾病需长期接受治疗护理,出生后涂小某随母亲涂某某一起生活。2017年6月,涂某某起诉请求判令涂小某由其抚养,王某支付抚养费。一审法院调解涂小某随涂某某共同生活,王某自2017年9月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并支付2017年8月18日之前已经发生的医疗费30,000元。2017年9月,涂某某作为涂小某法定代理人再次起诉,请求判决王某支付2017年8月之前的抚养费、护理费合计310,000元。王某则不同意再行支付相关费用。
【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抚养未成年人是父母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如父母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一审判令王某适当补付涂小某2015年2月至2017年8月期间的部分抚养费57,500元,驳回涂小某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涂小某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王某支付其生活、护理等费用共计19万余元。王某同时也提出上诉称其已经支付过部分费用,其也无力承担更多费用,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涂小某一审全部诉请。二审审理期间另查明,涂小某自其出生后一年半内即已三次接受手术治疗,并需长期护理。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为抚养费纠纷,王某及涂某某作为涂小某的父母,理应依法分担涂小某必要的生活和教育费用。本案重要特殊性在于,涂小某自出生起即患有先天性疾病,多次手术治疗后,均需得到具有持续性的特殊护理,尤其在涂小某婴幼儿阶段,其日常护理工作内容更有别于普通婴幼儿。因此,涂小某就此提出的关于护理费用的主张具有一定合理性。二审法院根据涂小某患病护理的特殊情况、王某在先支付费用情况及其经济状况等综合因素,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并判决王某应另向涂小某支付自2015年2月至2017年8月间护理费100,000元。
【意义】
本案是一起对特殊儿童体现司法关怀和审判温度的典型案例。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由于涂小某先天患疾,生活中需要额外的特殊护理,其要求王某分摊承担护理费用属合理诉求。二审法院从未成年人身体状况的特殊性、紧迫性和关联角度进行综合考量,从实际需要出发,本着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处理本案,有力地保护了特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另一典型性在于,二审审理期间,合议庭充分关注到双方对立的情绪和矛盾尖锐状况,以及涂某某长期单方抚养涂小某所面临的困境,二审法院邀请了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和未来与涂小某相处方式指导,极大地缓和了双方的对立状况,双方均平静接受二审判决结果。
抚养孩子的典型案例范文 第三篇
1月18日一大早,一封感谢信寄到了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这是由该院审理的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中的原告方写的,朴素的话语写满了对承办法官及人民法院的感激之情。
由洋县法院谢村法庭成功调解的这起抚养费纠纷案件中,原告常*(化名)是一名初一学生,其父常*(化名)与其母薛-凤(化名)于2000年离婚,常-睿由其母抚养,常-伟一次性给付了抚养费万元。2009年12月,常-睿以自己进入初中学习,各项费用均大幅上涨,常-伟给付的抚养费已无法满足学习生活需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常-伟每月增加抚养费500元。
开庭审理后,承办法官秉承“调解优先”的原则给双方做调解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了“背对背”的调解方式。常-伟声称自己探望女儿受到阻挠,对立情绪颇大,于是法官先给常-伟做调解工作,并向他讲述了常
抚养孩子的典型案例范文 第四篇
父母离婚,年满18周岁的女儿考入大学,不同住的父亲是否还要支付“大学教育费”呢?从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获悉,女大学生索要“大学教育费”在法律上没有依据。但考虑到实际情况,经法官耐心调解,父亲从情理上每年支付女儿5000元,终于使这起女儿状告父亲索要大学教育费案件圆满结案。
2004年,家住镇江新区的姚某和妻子王某离婚,14岁的女儿芳芳随母亲生活,按照协议姚某每个月支付芳芳生活费300元,直至芳芳年满18周岁。2009年8月,姚某被南京某高校录取,每年需要交纳学费及住宿费5600元。而此时按照协议,姚某也停止对女儿的生活费供养。
王某在镇江一超市打工,收入勉强能维持自己和女儿的基本生活。面对四年2万余元的大学教
育费,王某实在没有能力支付。无奈之下芳芳就要求父亲姚某支付自己的大学教育费用。但姚某认为芳芳已满18周岁,他对芳芳已经没有抚养义务,拒绝支付。2009年11月,芳芳以高额学费无法承担为由,将父亲姚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姚某每年支付自己生活费3600元,教育费3000元。主审法官告诉记者,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而芳芳的诉求在法律上没有依据因而无法得到支持。但法官充分考虑到芳芳刚刚考入大学,
抚养孩子的典型案例范文 第五篇
原告:某女。
被告:某男。
原告因与被告发生婚姻和子女抚养纠纷,向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双方婚后感情不合,经常争吵。被告对我及家人从不关心,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请求与被告离婚;孩子归我抚养,被告要负担抚养费用;在各自住处存放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被告辩称:夫妻感情虽已破裂,但是还应以和为好,若原告坚持离婚,我也同意。孩子是原告未经我的同意,接受人工授精所生,与我没有血缘关系。如果孩子由我抚养教育,我可以负担抚养费用;如果由原告抚养,我不负担抚养费用。同意原告对财产的分割意见。
受理此案的人民法院经不公开审理查明:原告某女与被告某男于1978年7月结婚,婚后多年不孕,经医院检查,是某男无生育能力。1984年下半年,夫妻二人通过熟人关系到医院为某女实施人工授精手术2次,均未成功。1985年初,二人到医院,又为某女实施人工授精手术3次。不久,某女怀孕,于1986年1月生育一子。之后,夫妻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又长期分居,致使感情破裂。
受理此案的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某女与被告某男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法院调解,双方同意离婚,依照《xxx婚姻法》第25条的规定,应当准予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一子,是夫妻双方在未办理书面
抚养孩子的典型案例范文 第六篇
非法同居7年生一子
1988年,边-秦从某研究院毕业,获得硕士学位。后来,边-秦还开办了自己的公司,拥有一定数额的资产。他与结发妻子在1981年生育了一个男孩,现已参加工作。
1999年7月,一个偶然的机会,边-秦在广州市相识了从四川来广东打工的林-萍。2000年10月开始建立较密切的同居关系。2003年10月29日,林-萍在广州市剖腹产生下儿子边*鹏,边*鹏出生后户口随母入籍四川。
结婚提议遭女方拒绝
2004年6月,边-秦以其名义在珠海市购买华南名宇名仕园某套房子给林-萍母子居住,该房价款为人民币万元,面积149平方米。边*鹏出生后一直由林-萍照看,林-萍于2005年3月装修房子后搬入居住。
边-秦为与林-萍结婚,2005年3月16日与其发妻在广州市协议离婚。2006年7月,边-秦提出要求与林-萍结婚,因林-萍不满边-秦对财产的约定内容而不同意结婚。边-秦因此于2006年7月14日在珠海市接走儿子边*鹏回广州市,2006年8月22日又与发妻复婚。
反目后两次对簿公堂
2006年7月21日边-秦向香洲区法院提出要求抚养权的诉讼。林-萍受诉后向香洲区法院提出要求抚养儿子边*鹏并要求边-秦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及分割同居期间购置房屋。
抚养孩子的典型案例范文 第七篇
协议离婚后,双方协议孩子有女方抚养,男方按月支付孩子抚养费400元,后男方以自己目前无工作,没有生活来源且身患疾病、生活困难为由,要求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50元。
与妻子王-月离婚后,张-军每月负担儿子小明400元抚养费。一年后,自认为没有劳动能力的父亲张-军将年仅10岁的儿子告上法庭,请求减少抚养费。近日,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儿子小明由其母王-月自行抚养,小明因升学产生的教育费、因疾病产生的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由张-军与王-月各负担一半,至小明18周岁止。
2009年2月,张-军与王-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确定,双方婚生之子小明由王-月抚养,张-军每月给付抚养费400元。现张*军以自己目前无工作,没有生活来源且身患疾病、生活困难为由,要求每月给付小明抚养费50元。
在法庭在,王-月哭着表示,自己的孩子自己一定把他抚养成人,如果张-军每月只给付50元,自己就自行抚养孩子,张-军平时一分钱抚养费不用负担,只是到孩子升学、生病时两人各负担一半的费用。张-军低头表示同意。
因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最终予以确认。
抚养孩子的典型案例范文 第八篇
昔日恩爱夫妻,今日为争子女抚养权对簿公堂。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抚养纠纷案件,原告朱某与被告文某离婚后因争执孩子抚养权而对簿公堂,法院调解由被告照顾孩子至本学年结束后,变更为由原告抚养。
原告朱某(母)与被告文某(父)系新干县三湖镇人,1999年2月结婚,婚后生养一子小文。婚后初期,原、被告同去云南打工多年。2003年春节后,原告独自去云南打工,被告去广州打工,后双方失去联系。期间,原告得知被告与他人在广州同居,感到没有指望,于2007年9月提起离婚诉讼,2008年2月判决离婚,婚生子小文由被告抚养。2008年11月,被告与他人再婚并生有一子。2009年10月,原告起诉要求变更婚生子由自己抚养。
法院审理认为,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婚生子在原、被告离婚时虽判归被告抚养,被告长期外出打工,并未尽到抚养义务,孩子主要由原告70余岁的父亲代为照顾,且被告在广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