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作弊通报的范文示例 第一篇
、两位同学入校以来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在本学期9月7日、10月6日、10月19日熄灯后讲话导致班级五项竞赛扣分,严重违反了《住校生规章制度》。事情发生后,班主任与其家长取得联系。家长于10月21日来校对其进行了教育,鉴于、两位同学的认错态度,并考虑两位家长的实际情况及意见,特给予以下处理:
1、签定试读协议;
2、取消住校生资格;(10月21日~11月4日为住校观察期,如2周内无任何违纪现象发生,则暂时保留住校生资格)
3、如本学期内再发生严重违反《住校生规章制度》的行为,则无条件的离开所住寝室;
4、进行家校联系(每周至少与家长联系一次);
5、进行观察期内课堂纪律等评等级,如在观察期内出现2次B级或B级以下,则观察期满后不保留住校生资格;
6、负责10月22日~11月28日内教室日常中午卫生的保洁(垃圾清扫、地面卫生、黑板保洁);
7、延迟20xx年10月严重警告处分申请撤消时间,具体时间视其表现后再定。
希望、两位同学能够从中吸取教训,努力学习。同时希望对其他同学起到警视作用,防止此类违纪的出现。
年月日
学校作弊通报的范文示例 第二篇
各教学系部、班级:
为彰显考试的公平公正,践行诚信教育,现在对20xx—20xx学年期末考试学生违规情况通报:
20xx级注会1班 洪(夹带考试资料作弊)
20xx级注会1班 王(替考)
20xx级注会1班 陈(找人替考)
20xx级注会2班 尹(英语B级 夹带考试资料作弊)
20xx级注会5班 张(夹带小抄)
20xx级注会5班 杨(使用手机)
其中,王,陈两人在考试过程中串通替考,其情节严重。违反了《南华工商学院学生手册》违纪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第三款,【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作弊及其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因情节极其严重,影响恶劣。学校将按照规章制度执行,具体情况请留意南华工商学院校风校纪委员会处理为准。
其中,洪、尹、张、杨等人,违反了《南华工商学院学生手册》违纪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第一款【凡考查、考试、补考作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请团总支、学生会、助理团各部门展开核查,凡是作弊者各组织部门请照章程,开除清退出部门处理,取消评优评先、奖助学金评选资格,以上行为将记入学籍档案存档。
财务金融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年1月9日
学校作弊通报的范文示例 第三篇
各教学系部、班级:
为彰显考试的公平公正,践行诚信教育,现在对20xx—
20xx学年期末考试学生违规情况通报:20xx级注会1班 洪(夹带考试资料作弊)
20xx级注会1班 王(替考)
20xx级注会1班 陈(找人替考)
20xx级注会2班 尹(英语B级 夹带考试资料作弊)
20xx级注会5班 张(夹带小抄)
20xx级注会5班 杨(使用手机)
其中,王,陈两人在考试过程中串通替考,其情节严重。违反了《南华工商学院学生手册》违纪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第三款,【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作弊及其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因情节极其严重,影响恶劣。学校将按照规章制度执行,具体情况请留意南华工商学院校风校纪委员会处理为准。
其中,洪、尹、张、杨等人,违反了《南华工商学院学生手册》违纪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第一款【凡考查、考试、补考作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请团总支、学生会、助理团各部门展开核查,凡是作弊者各组织部门请照章程,开除清退出部门处理,取消评优评先、奖助学金评选资格,以上行为将记入学籍档案存档。
财务金融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x年1月9日
学校作弊通报的范文示例 第四篇
据查实:
为端正考风,严肃考试纪律,根据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国际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第七款规定,对欧世亨、何琪茵、梁键华、欧锦雄、何书缉、洪佳莹、潘广铖、严忠宝、肖人境、胡骁腾、黄志鹏、董海深、罗崇发十三名学生进行全院违纪通报,该科考试按违纪、作弊处理,处理结果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给予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若再次考试违纪者,取消该期所有期末考试成绩,同时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学校作弊通报的范文示例 第五篇
各二级学院、各部们处室:
××学校×年级××系××班××同学,平时学习不认真,经常旷课,缺交作业,上课讲话打瞌睡,在×月×日财务会计期末考试中作弊。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当时该生将事先准备好的字条放入铅笔盒,乘打开时偷看,其不断打开关闭笔盒的情况引起监考老师的注意,当老师要检查笔盒,他执意不肯交出,后又迅速将字条揉成一团塞进口袋,并称老师无权搜身,不肯承认自己的作弊行为,态度极为恶劣,还影响了其他同学的考试。根据《考场纪律》、《学生手册》第X章第X条,对该学生取消其该门课的考试成绩,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如态度恶劣则给予记过处分或开除学籍。希望全体同学引以为戒,严格遵守考试规则。
(XX学校教务处印)
二OXX年X月X日
学校作弊通报的范文示例 第六篇
x级社工系社工专业1班学生兰,在20xx年12月24日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CET-6)中,将移动电话放在身上衣袋内,在考试过程中移动电话发出铃声,被监考教师发现并没收。
CET考生守则第3条规定:“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以及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录放音机、电子记事本等物品。”
北京地区大学英语六级考试(CET-6)监考员考场指令第2条规定:“禁止携带录放音机、电子记事本以及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等进入考场。已将上述物品带入考场的,请立即关上电源,交监考员代为保管,否则以作弊论处。”(本指令制作在听力磁带上,考试开始时已经予以播放。)
兰违反考场规则,其行为已构成考试作弊,特此通报。
教务处
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