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土地争议案例范文 第一篇
王先生说,他安徽老家的住房现在面临拆迁,公告和方案都收到了,大伙儿对补偿标准不满意,也和拆迁方进行了协商,不过没什么效果,于是打算通过诉讼来解决。此时,有人建议他们申请行政复议,王先生想知道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什么不同?自己究竟该如何选择呢?针对王先生的疑问,我们来看一下法律是如何回答的。
首先,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根据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在当事人的申请和参加下,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的审查,作出裁决,解决行政争议,并为当事人提供救济的活动。行政诉讼是法院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法,解决特定范围内的行政争议,并为当事人提供救济的活动。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并称为三大诉讼,是国家诉讼制度的基本形式之一。行政诉讼是法院通过审判方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有效救济的司法活动。
其次,二者的不同在于:
1.从性质上来说,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它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制度,对相对人来说,这是一种行政救济的手段;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活动属于司法活动,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活动,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权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对行政相对人来说这是一种诉讼救济的手段。前者受行政程序法即行政复议法调整,后者则受诉讼法即行政诉讼法支配。
2.从受案范围上来看,行政复议范围大于行政诉讼范围。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必然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但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未必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除行政行为对人身权、财产权的侵犯外,还包括对受教育权等其他权利的侵犯。
3.从审查标准上来看。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审查;行政诉讼原则上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予审查。此外,行政复议法对复议的申请范围作了扩大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更全面的保护。
4.从处理机关上来看。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处理机关是不同的,前者是行政机关,后者是人民法院,即司法机关。
既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均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权利救济,解决纠纷,那么,二者之间在程序上谁在先、谁在后,遇到像王先生这样的情况该如何选择呢?
一、复议、诉讼自由选择。在没有特别法另外规定的情况下,行政争议均应当通过自由选择的方式予以解决,例外情形除外。
二、复议前置但不终局。复议前置指的是当事人对某些行政争议不服的,必须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或复议机关拒不作出处理的,而后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通常涉及侵犯既得自然资源权利、纳税争议、禁止或限制经营者集中的行为等。
三、复议终局。即必须首先复议,复议后终局。包括两种情况:省级政府作出的自然资源终局裁决、针对外国人和其他境外人员的限制人身自由决定。
总的来说,王先生遇到的这个问题不只是在拆迁中,甚至日常生活中多数人也会面临类似的问题,建议大家针对自己的情况区别对待,最好向专业法律服务机构或者专业人士咨询,以免耽误有效时间。
拆迁土地争议案例范文 第二篇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本案中,虽然甲县政府的行政行为已被改变,54号通告甲县政府确认废止了,但是律师仍坚持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故而,才得到了满意的诉讼结果。
拆迁土地争议案例范文 第三篇
(一)一般农村土地纠纷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2、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3、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二)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1、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2、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拆迁土地争议案例范文 第四篇
7月2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意见》从产权制度保护、惩治侵权行为、
服务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公正审理土地征收征用案件
、加强自然资源产权保护、服务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等六方面提出了具体意见。下面凯诺律师就主要的为大家简单的梳理一下关于土地征收方面的问题。
一、土地征收不符合公共利益的不予支持
《意见》中指出,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对不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征用土地的行为,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土地征收,我国有着严格的规定,只有因公共利益开展的项目才可以实施征收。而且今年实施的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也首次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了界定,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土地征收的范围。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xxx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新《土地管理法》之所以将公共利益范畴以列举的形式明确,就是为了缩小征地范围,尽可能的保障农民权益。因此,今后关于土地征收的案件,那么司法实践中可能就会着重审查土地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是否符合各项规划和计划。
二、遵循及时合理补偿原则以多种方式对被征收人合理补偿
《意见》中指出,遵循及时合理补偿原则,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对被征收征用者进行公平合理补偿,维护被征收征用者的合法权益。
关于征地补偿,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及时足额的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这是土地征收过程中最基本的原则。而《意见》中又再次强调了要遵循及时合理补偿的这一点,那么显然被征收人的权益又再次得到了保障。
三、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打击各种违法占用耕地行为
《意见》中指出,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打击各种违法占用耕地行为,确保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不受侵犯。
实践中,违法占用土地搞建设的情况屡屡见报,而且此前也曝光了多起违法占用土地修建别墅的案件,比如秦岭北麓违建别墅、河北“削山造地”违建别墅群、黑龙江牡丹江市“曹园”、河北邯郸的“袁府”、天狮集团董事长神秘会所——“华堂”等。近几年,各地为了保护耕地持续开展了清理违法建筑的专项活动,主要打击未依法审批、未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的相关项目。
我们都知道,在新《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土地审批有着严格的规定,若大家无视新《土地管理法》中所规定的相关条例,以身试法,违规审批、违规征地、违规建设,一切从简的话,那么相关责任人必定会被依法给予处分,若是构成犯罪,将会被追究
刑事责任。四、妥善审理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
《意见》中指出,妥善审理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防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截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得的补偿。
关于土地征收补偿分配问题,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中明确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规定,对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要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这些事项包括征地补偿的使用、分配方案等。
因此,实践中若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一旦构成犯罪,就有可能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是依法给予处分。
拆迁土地争议案例范文 第五篇
姓名:陈兰兰
学号:20114080120
学院:公共管理学院
邻里宅基地纠纷
通过对中外司法制度概论的学习,让我了解了司法中一些民事纠纷,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技巧。特别是老师那幽默的语言和特意修饰的词句,把枯燥的案例讲解的活龙活现,把拗口的分析做的浅显易懂,让我受益匪浅。下面就根据邻里宅基地的纠纷调解案例讲讲我的一些感受。
土地是人类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而宅基地则更是人民群众基本的生存条件之一,这在广大农村显得尤为重要。“农村工作两台戏,计划生育宅基地”,这句话反应出长期以来宅基地问题在农村工作中的重要性。一直以来,宅基地问题是农村社会各种矛盾的焦点和诱发不稳定因素的导火索,是我国农村生产生活中最复杂、最棘手的问题。随着《xxx土地管理法》的深入实施,人们运用法律武器依法保护自己宅基权利的意识明显增强,广大农村因宅基地使用引起的纠纷时有发生。这些纠纷如若处理不当,轻则影响邻里关系,重则往往矛盾激化,由简单的宅基纠纷,演化成治安案件、行政案件、甚至酿成刑事案件,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稳定、经济繁荣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案例:2010年3月20日,下镇镇毛宅村前坞地方陈左云为了给二儿子建造结婚用的新房需要建造住房,他经过村支书的同意和乡镇领导的同意,准备在村中以前是大坑的地方划出一块儿宅基地。正当陈左云刚把坑填好,准备打地基时,在大坑旁边住的陈左形等住户阻止了工程的进行。原因很简单:这块儿地如果建上房屋,陈左行等住户出入时只剩下一条狭窄的小路。只能允许自行车,电动车等交通工具的出入,拖拉机和大机械都不能自由出入,将严重影响到陈左行等住户的正常农业生活。面对这样的道路出入障碍两者引起纠纷,现经镇综治办、土管所、派出所、毛宅村委会及当事双方代表共同协商达成如下调解:
1、陈左云建房基地属座西向东,所建范围北面长米,西面长米,东面长米,自东面南角起往西长米内距陈兴泉围墙墙米。
2、陈左形等户自愿付出陈左云基地转退为出入路补偿费计人民币捌仟元整,双方签协时补偿款当接交接清楚,各无异议。
3、往后陈左云所退出的空埂,只能作埂路出入,而不得设置任何障碍物。
对此事件的调解结果,我深有感触:
一、宅基地纠纷的起因
(一)农民宅基地私有观念思想残余。数千年农耕社会对土地的依恋深深地积淀在农民的意识深处,虽然我们国家已将农民耕种的土地和宅基地收归集体所有,但在农民内心深处,仍将宅基地作为私有财产看待,他们把宅基地看成是自己的安身立命之所,与自己的切身利益、家庭利益紧密挂钩,一旦发现自家宅基地被他人侵占,便“奋起抗争”,以对宅基地权利的维护来维系其社会地位。因此,在建房时,村民们寸土必争,互不相让,以至引起纠纷。
(二)经济利益的驱动。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和政府在逐步加大对农业的各项投资建设,涉及农村和农业的政策也逐渐向着农民利益倾斜,因此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农村土地的增值成为必然。面对诱人的经济利益,以前的一些不太明显的纠纷浮出水面,而另一些人对他人的宅基地动起歪脑筋引发纠纷。
(三)村镇土地规划管理的不到位。虽然各乡镇均设立了土地规划管理部门.但对农民建住房的行为没有按照规划方案进行监督。由于农村村庄建设规划滞后,农民建房随意性很大,常常由村干部说了算,至今仍有相当一部分村干部不重视规划。近年,虽然不少村有了建设规划,但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缺乏整体的、长远的考虑。因此,有的虽搞了规划,但在编制规划时缺乏科学论证,对配套设施建设考虑不周;有的在编制规划时没有严格遵循节约土地资源的原则,忽视旧村改造;有的虽然编制了规划,但只作为一纸空文,做做样子,没有充分发挥规划应有的作用。农民建房的随意性较大,建房时抬高宅基地、改变房屋座向等影响排水、出入通行的现象较为严重,以致产生纠纷。
二、宅基地纠纷的调解
土地权属争议的调解是门艺术。工作人员不仅要掌握必备的业务知识和社会经验,了解当事人的心理,更要讲究恰当的方法和技巧。这就需要国土管理的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不断创新,总结更多有效的方法。
(一)要找准问题的症结。综治工作人员不仅深入争议地块的一线,而且要“沉到底”,通过现场察看,走访当事人、村干部、邻居以及相关群众,掌握第一手材料,并善于从调查材料中提取线索,找准症结,查清来龙去脉,弄清事实真相。这样才可以正确把握解决纠纷的切入点,做到有的放矢。
(二)要拉近情感距离。宅基地纠纷,除个别外,多数属于历史遗留、久拖未决的“疑难杂症”,在长时间无休止的争强斗气中,互不相让,争议双方积怨颇深,特别是涉及个人利益的更是这样。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常常会把综治和国土工作人员视为对立面,或强词夺理,或胡搅蛮缠,或歪曲事实,或以偏盖全,甚至拒不配合。遇到这种情况,调解人员要不急不躁,善于利用当事人的亲戚、同学、朋友、单位领导、乡邻等各种社会关系进行协调和沟通。任何正常的人都是有理智、有情感的,关键是我们如何去利用。人们常有这样的经验:感情抵触时,一点水也揉不进去;感情好了,说啥都行。这话虽然不科学,但说明一个道理,做好纠纷调解工作,必须先融洽感情,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要营造氛围。适时、适度运用法律武器,能营造出良好的调解氛围。所谓调解,就是一个化解矛盾纠纷的过程。这个过程很少一帆风顺。面对当事人提出的许多不适当的要求和不切实际的愿望,调解人员既不能当和事佬,各打30大板,也不能一味的迁就和纵容,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适时举出当事人的行为将造成的严重后果,或列举类似的案例以促使其恢复理智,以正常的心态来处理纠纷。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工作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利用法律武器,务必要把握好时机、场合适度,避免将矛盾激化。有时还得学学程咬金的“三板斧”,学会保护自己,在场合混乱、矛盾激化的情况下可暂时采取回避,理顺思路,待场面、情绪稳定后再介入,再接触。
(四)坚持“五心”原则,赢得理解与主动。在宅基地纠纷的调解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坚持做到“五心”,即耐心、诚心、公心、责任心、还有一点疑心。如果说耐心、诚心、公心、责任心是水,那么求得的理解和信任就是其浇灌出的鲜艳之花。“一点疑心”也是设计师为力求争议这个“作品”的完美处理,为走司法化处理之路作空间上的预留。
(五)各级政府要坚持依法办事,积极调解处理土地纠纷。正确调解处理农村土地纠纷,是关系一方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也是各级政府应当履行的职责。因此,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稳妥地调解处理农村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不要推拖不管,放任自流。要严格按照土地权属管理的规定和法律程序,依法进行调解处理。为了使争议双方都能接受和不留后遗症,要尽可能采取调解的办法,确实调解不成的再发文确权处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政府的职能部门,要当好政府的参谋,认真做好调解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具体承办工作,做好因土地权属争议引起的土地信访工作,积极化解矛盾。
拆迁土地争议案例范文 第六篇
原告:
名称: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 性别:______ 年龄:___
民族:___ 职务:___ 工作单位: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被告:
名称: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1、本诉状副本____份。
2、行政处理决定书__份。
3、其它材料_____份。
拆迁土地争议案例范文 第七篇
】原告的承包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原告的地上物被被告清除。原告主张拆迁时地上附着物一直未得到补偿,故提起了本次诉讼。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承包地被被告征收,其种植的地上物应当获得征收补偿。本院在重新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补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即:被告给予原告征收补偿款共计180,000元。双方同意按照以上数额确定补偿标准。本院经审查,予以认可。
关键词
】行政诉讼,征收拆迁,承包地,地上物,补偿
一.基本案情
原告系x市x区x村村民,在该村有承包地。2011年5月16日,被告发布《征用土地公告》,原告的承包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原告的地上物于2012年3月被被告清除。原告主张拆迁时地上附着物一直未得到补偿,故提起了本次诉讼。
二.原告观点
原告于2001年在土地上种植李子树840棵,2000年种植樱桃树231棵,南国梨树72棵,另种植4亩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征收补偿款100万元及2012年3月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被告观点
同意按照村里土地台账记载的土地面积给予补偿。
四.庭审意见
《xxx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原告的承包地被被告征收,其种植的地上物应当获得征收补偿。
本院在重新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补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即:被告给予原告征收补偿款共计180,000元。双方同意按照以上数额确定补偿标准。本院经审查,该补偿数额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以认可。被告应按照以上数额给予原告征收补偿。
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法院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给付征收补偿款180,000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给付本判决第一项的利息(自2012年3月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六.法律依据
《xxx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参考资料
】1.行政诉讼:征收拆迁中拆除行为的合法性,须拆迁方须提供证据证明。2.行政诉讼:征收拆迁工作中,不得实施断电及建筑垃圾封堵出行道路。3.征收拆迁:以发挥正面导向和引导依法行政的原则认定被拆迁人损失。4.行政诉讼:土地征收中拆除房屋,应征得被拆迁人同意并尊重其意愿。
拆迁土地争议案例范文 第八篇
民法典规定,土地不能作为遗嘱被继承,土地所有权是不能交易的,并且个人不能取得土地的所有权,所以土地不属于遗产的范围。
第二百四十九条 【国家所有土地的范围】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六十条 【集体财产的范围】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的定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通过的介绍,我们知道了农村土地纠纷起诉状怎么写,如果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该向有关部门提交起诉状,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够害怕对方势力的强大,而软弱不堪。如果您还有其他关于土地侵权起诉的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拆迁土地争议案例范文 第九篇
XXX镇重点项目建设推进情况汇报
自全县点项目建设推进会后,我镇行动迅速,采取超常规措施,全力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根据会议安排,我就我镇重点项目建设情况汇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县重点项目推进会议精神,及时组建工作机构
(一)强化领导,全面落实重点项目责任制。及时召开镇重点项目建设攻坚动员大会,成立了由镇主要领导任组长,工业、交通、国土、旅游、农业、社会事业等部门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2011年重点项目建设领导组,并设立综合协调办公室。进一步完善镇党委领导班子项目责任联系制度和有关部门的责任制,所有项目的跟踪服务和推进职责都有落实到具体单位、个人,务求使项目按计划开工,按进度推进,按倒排工期建成投产
(二)加大综合协调工作力度,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制定下发了2011年重点项目推进工作方案,坚持每周听取重点项目建设汇报,要求各项目责任单位汇报项目进展、资金到位、完成投资额、存在的问题等情况,分析研究重大项目进展情况,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快项目建设。
(三)多渠道筹措资金,保障项目顺利推进。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业主为主”的原则,不断完善投资和项目建设机制。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采取小分队招商、以商招商等办法,提高招商效果。用好项目吸引银行信贷支持和民间资本的投入,选准方向争取上级资金支持,严格项目和资金管理,确保项目资金发挥最大作用。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氛围。采取多种形式的宣传方式,重点加强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养老保险等相关政策措施的宣传,提高群众大局意识,积极配合支持项目建设。目前,已在省道路口、项目集中点树立的户外宣传牌和标语。
(五)加强项目跟踪督查,确保项目扎实推进。重点项目联系责任人经常下到项目建设一线,督查各项目的建设推进工作,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督促各项目业主和服务单位按项目投资计划开工建设。
二、2011年我镇500万元以上项目目推进情况:
1、新建项目情况:全镇今年新建项目7个,目前,38呈桥木竹加工、观音桥加油站、新世纪建材、蒲藤坑变电站等4个项目相继开工建设,投入建设资金1274万元。38号桥木竹加工项目正在开展土地征用,观音桥加油站建设已完成土地征用,新世纪建材完成11亩土地征用,正在建设厂房和生产线,蒲藤坑变电站主体工程将进完工。
2、续建项目情况:我镇有3个续建项目,其中三和塑胶扩建正在和农户协调土地征用,同时积极联系生产设备采购增填,天奈工贸扩建场所将于5月底接手,正在联系设备采购和场房修建。续建项目完成投资527万元。亨旺矿业生产线和尾砂处理项目,由于受土地规划影响,扩建工作进展缓慢。
三、服务全县重点项目情况: 绩宁高速公路建设:完成土地征用补偿费发放
万元,新征高速公路建设两处共10亩土地和一处桥梁施工场所的土地征用,完成三个高速公路建设标段28亩施工便道、材料堆放场等临时用地的租用,正在实施高速公路清表工作,完成了80%的清表。高速房屋拆迁工作继续推进,5月份签订协议2户,拆迁6户,全部完成拆迁的有84户,由于拆迁补偿款还没有完全到位,现拖欠已拆迁农户拆迁补偿款156万元余元,有8户农户同意补偿款到位后随时拆除房屋。
金沙土地整理项目:按照去年土地整理项目水田每平方10元,旱地每平方8元的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完成了九标的土地征用工作,完成了第
四、五标段的土地补征工作,共征用土
亩。正在实施河道清理工程。
四、矛盾纠纷调处情况:
因绩宁高速公路建设和土地整理项目的实施,使得一些潜在的群众性矛盾显现出来。今年3月份以来,全镇共调解处理各类纠纷达100余起,其中以上下五丰坡与横山下两村民组的林权纠纷、方宅全体村民和李土生林权纠纷以及葛里全体村民和承包人林权纠纷为重点。镇党委政府结合农村实际,实现“白加黑”“5+2”工作制,多方协调,各方面做工作,通过积极努力,对这些较大的纠纷基本做好了稳控。特别是上下五丰坡与横山下的纠纷得到了县委的高度关注,并由县委政法委张一文书记带领林业、法制、公安等部门到我镇分析指导解决办法,镇党委也随即制定了详细的工作方案,正在全力组织调解,以维护我镇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和,同时,积极推进绩宁高速公路建设。
五、存在问题:
一是新开工项目偏少。到目前,7个新建重点项目能按照原计划推进的只有4个项目。
二是项目建设资金不足。截止4月底,我镇重点项目只有6个项目(新建4个,续建2个)开工建设,仅完成投资1800万元。如国际商务休闲中心、农产品集贸中心、生态观光旅游等项目因建设资金不足,项目推进情况不理想。
三是土地供需矛盾仍然突出。因土地、城建等规划调整滞后的影响,用地指标未能按要求落实,一部分重点项目未能开工,如亨旺矿业扩建项目。
四是项目推进过程中出现的群众性矛盾较多,耗费了大量的时间来处理群众纠纷,使得为大项目建设服务的投入减少。
六、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强化服务意识,加大项目推进的支持力度。对本镇投资500万元以上的10个重点项目,从筹建到动工直至投入生产运营,我们将按照重点项目跟踪联系责任制的方案,落实专人对各项目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跟踪服务,全力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同时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二)着力破解瓶颈因素,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在土地利用方面,加快土地利用调整规划,积极争取上级用地指标,盘活存量土地,挖掘用地潜力,全力解决项目建设用地需求。在资金筹措方面,引导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招商引资、项目融资、争取信贷支持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在项目立项审批方面,紧紧围绕国家宏观政策和投资方向,策划上报项目,并保持与县有关部门的衔接,尽量缩短审批时间,确保落户项目尽快开工建设。
(三)加强督查,确保完成全年计划投资任务。我们将对3个新建而尚未开工的项目,尽快做好前期服务工作,尽早开工,尽快形成施工高潮, 集中力量保投产、抓续建、争开工,强力推进项目建设,为顺利完成全年重点项目建设任务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