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刑事辩护词范文推荐18篇

时间:2018-05-09 02:34:19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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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刑事辩护词范文 第一篇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一等人逐步形成了以林某一为首要分子,朱某二、施某三、张四为重要成员,张某英、王小某、肖某某、郝某六等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并认为,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各成员之间分工明确,造成多名欠款人及其亲友、公司员工等群众产生恐惧心理,致武某某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某家具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辩护人认为起诉书对此的指控,并不客观,具体理由如下:

一、从本案的各项证据显示,该案中各被告人之间的分工并不明确。被告人林某一从没因为催收债务,而发令某某员工去管理某某员工,出去催收时,也是看着谁在公司,就喊谁去办理催收款项,根本就不存在分工明确一说,譬如朱某二有时会处理签订合同事项,有时也去催收款项,还具体参与到法院起诉的活动。

二、本案完全没有达到“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概念所要求的暴力性特征。林某一作为所谓的恶势力纠集者,其本人在所有的被控违法犯罪案件中没有实施过任何暴力行为。而且他也经常跟员工强调,不能采用暴力行为去要债。起诉书中指控的“采用殴打”手段属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存在主观入罪思维。辩护人认为软暴力这个概念只有在对其以暴力论处的情况下,才具有实质意义。辩护人在这里要指出,无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还是恶势力犯罪,都必须具有暴力犯罪的性质,软暴力手段只是一种辅助性的手段。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恶势力犯罪表现,不可能完全利用所谓的软暴力达成。没有采用较多暴力手段的犯罪组织,它达不到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和恶势力定案的标准;如果将这样的案件认定为恶势力犯罪,显然是违反了刑法或刑罚的谦抑性,罚不当其罪,违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本案中,被指控的所有违法犯罪行为,均缺乏暴力手段犯罪的证据,唯一的证据也就是两起非法拘禁案中被害人的片面之言,不足以认定本案指控组织的暴力性,辩护人不否认本案中各被告人采用较多的软暴力违法行为,但是本案中手段行为基本上均为软暴力的情况下,将该共同犯罪组织认定为恶势力集团犯罪实属不合情理,辩护人请求合议庭对其作出合理、正确的判断。

三、本案中被侵害对象的特定性和社会地位,也决定不宜将本案认定具备“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特征,本案与那些校园贷、村霸等案件区别很大,并没有达到那些案件一样的社会危害性,具体理由如下:

1、本案是由欠债者没有按时归还借款,从而引起了被告人林某一等人过度讨债的行为,其动机是就是要回借出去的钱及合同约定的利息,这个动机是合法的,虽然他们的部分讨债行为是违法的,但也不至于将他们认定具备“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特征。

2、何为百姓,本案中,像施某这样的公安局前政委、施某伟、肖运某这样的在职警察,能算百姓吗?作为国家政法干部,欠债不按时归还,面对讨债者,他们理应走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他们却没有这么做,这其中的原因令人深思。何为百姓,在我国的语境下,“百姓”应当是与“干部”相对的一概念。

3、另外,本案中被告人林某一等人收款的一部分对象是大型企业主体以及这些企业的老总、高管,这些企业和企业家的经济实力都比被告人林某一经营的公司和林某一要强大得多,其社会地位也远远

超过被告人林某一;另一部分收款对象是肖运某、施某、施某伟等公安政法干部,还有一部分是师长转业的企业家、政协委员等等,这些人的社会地位哪个不比林某一等九位被告人高。

辩护人从全国企业信用系统查到武某某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又如湖北某家具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也达到990万元人民币、武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高达4000万元人民币等等。从这些注册资本就可以看出,这些企业和经营这些企业的企业家的经济实力要比林某一和他经营的皮包公司高得多。

何为“欺压百姓”?弱的人欺负强的人,那不等于鸡蛋碰石头吗?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们在解释刑法及司法解释、刑事政策性文件时,一定要先从字面意义出发,也就是要先运用文理解释的方法进行解释,离开了文理解释这基础,做出的幅度很大的解释必将是类推解释,严重违法罪刑法定原则。“欺压”中“压”字的含义是从上面用力的意思,也就是要从上往下用力才能算得上欺压,而作为林某一等9位被告人与袁荣某、卓某新、聂某、施某、施某伟等人相比,“到底谁是在上面的”,这个点毋庸置疑,一目了然。

从上,辩护人认为,本案完全不符合“欺压百姓”的特征,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将本案认定为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件。

最新刑事辩护词范文 第二篇

证人管——的三份证言前后矛盾,无法证实本案的案件事实。

1、管——在案卷材料有这样的证词:“2008年10月14日中午11点,我从门缝看见赵——在用手扇于——耳光,打在耳朵上,…又住了很长时间他们三人出来,我把于——从照壁上拉起来,看见她满脸是血。”

2、2009年3月14日管——询问笔录:“2008年10月14日上午,我在赵——家玩,…赵——儿子朝赵——老婆脸部打了两巴掌,赵——老婆脸部发青,倒在地上,躺了两分钟后爬了起来,后来派出所来了。”

3、2011年6月13日管——询问笔录:“我看到这个男青年用拳朝于——的头部和脸部打了两拳,这时赵——的老婆看了我一眼,我吓得提着水桶回家了,他们在里面在怎么打的我不知道了。”

针对上述三份询问笔录,辩护人有以下几点疑问:

1、是“赵——用手扇于————耳光,扇在耳朵上”,还是“脸部打了两巴掌”,还是“朝于——头部和脸部打了两拳”?;

2、是“于——被打的满脸是血”还是“脸部发青”?;

3、是“证人从门缝看到打人”,还是“证人在被害人家中玩看到的”?

4、被害人被打后是“证人管——拉起来的”,还是“被害人躺了两三分钟后自己爬起来的”?

因此,辩护人认为,上述证言对于案发时打人的经过和场景的描述,逻辑极为混乱,前后矛盾,根本无法确定本案案发时的事实经过。恳请合议庭对该证言慎重斟酌考虑。

最新刑事辩护词范文 第三篇

一、被告人林某一对施某伟、施某敲诈勒索的罪名不能成立。具体理由如下:

1、就本案,有确实的证据证明,可以确定的事实如下:2014年1月16日,咸某市公安局民警即本案所谓的被害人施某伟向被告人林某一借款77万元,月利率为,其他各项服务费按照收取,林某一扣除两个月“砍头息”后,实际放款为万元。在案的客观证据(刘某提供的记账明细,该证据在卷21第45页)以及刘某的证言(卷21第42-43页的询问笔录)可以证实的,施某伟、施某一共归还了林某一万元。而并不像公诉机关指控的万加上万元共计为万元。

2、而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在于,施某到底有没有在2014年10月21日那天归还了林某一20万现金。辩护人认为对于归还了20万元现金的一事,证据不足、证据之间相互矛盾,不足以认定施某于2014年10月21日归还了20万元现金。证据矛盾之处如下:余某1笔录(卷21第10-14页)讲到:……第二次是十多天之后,我、施某、我弟弟余某2三个人一起去的,施某开车……当时施某准备了20万现金,用一个牛皮纸的大袋子装好,放在车上。大概上午10点左右,我们到了公司,施某让我把钱袋子拿好。有一个男子(戴眼镜,170左右,30左右)出来接待了我们…..过了一会儿那小伙子和林某一陆续下来了,林某一就让那个青年男子数钱,我就从袋子里把钱拿出来,放在桌子上,一共有20沓,都是面额100元的,每沓都是一万元,那个青年男子就随手抽了两三沓数了数,剩余的钱就看了一下,没仔细数……还现金时,我弟弟余某2在办公室门口,没进办公室…..除了林某一外,他公司还有两个人在场,除了那个接待我们的小伙子,后来还有一个人也进来了;卷21第34页余某2的笔录却是这么讲的:还有一次我记得比较清楚,我当时在官某工商所附近等,施某开的一辆白色的起亚K5来接的我,当时是上午八点多钟,我上车的时候,余某1、顾某兰都已经在车上了,余某1坐在副驾驶上,我舅妈顾某兰坐在驾驶室后面的座位,我坐在副驾驶室后面……我还看到车后排座椅上有一个黑色的公文包。到了武某艺某典藏公司差不多是十点钟左右,我舅舅施某一下车就把这个黑色公文包提在手上,我就猜想这里面应该是装的准备结账的现金。对方公司先是一个前台的女子接待的我们,让我们四个人在艺某典藏公司一楼坐着等,过了大概半个多小时,一个戴眼镜的青年男子把施某、余某1和我带到了一楼的一个小办公室,该男子把姓林的老板叫来……

卷21第35-36页:问:武某艺某典藏公司接待你们并数钱的戴眼镜的男子的体貌特征?答:身高米之间,跟姓林的老板个子差不多,戴眼镜,偏瘦,肤色中等,当时应该三十岁左右。

卷21第29页王某笔录:问:2019年10月份左右,施某是否向林某一还过现金?答:我印象中施某那段时间前前后后来过武某艺某公司有好几次……但是我只负责接待,把他带到林某一在武某科技园武某航域D6三楼办公室,我就离开了。具体他跟林某一怎么谈的,还多少钱,怎么还的钱,我都不知情。问:2014年10月份左右,你是否有印象经手点过施某还给林某一的一笔20万元的现金?答:我真的记不起来了。问:你在武某艺某公司工作期间是否戴眼镜?答:不戴眼镜。

从上述这三段笔录我们可以看到,施某到底有没有在2014年10月21日归还了林某一20万现金的事实存疑问,事实不清,证据相互矛盾,余某1说:还20万现金的时候,余某2在办公室门口,而余某2却说他在场,还钱的细节看得很清楚,那么辩护人就觉得奇怪,在门口怎么能看清楚在屋内到底发生的事情呢?另外:余某1说:当时是用一牛皮纸装的20万现金放在车上,下车后施某叫他把钱拿好。而余某2却说:他上车后看到车后排座椅上有一个黑色的公文包。到了武某艺某典藏公司差不多是十点钟左右,我舅舅施某一下车就把这个黑色公文包提在手上,我就猜想这里面应该是装的准备结账的现金。另外:余某1、余某2、施某均指认王某是戴眼镜的,可事实上王某根本就不戴眼镜。综上辩护人认为:余某1、余某2、施某串通编造在2014年10月21日归还林某一现金20万元的事实完全不能排除。刑事诉讼所要求的标准与民事诉讼不同,要坚持实质真实的原则,在证据不足、事实存疑的时候,要依法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认定。辩护人请求合议庭对归还了20万元现金不予认定。

3、在这20万元现金不予认定的情况下,本案也就根本不存在被告人林某一非法占有施某伟、施某财产的目的,林某一不构成对施某伟、施某的敲诈勒索犯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林某一所讲的其给施某伟免去了10多万款项的事实,正是本案的客观事实。

二、公诉机关指控林某一对程某洲构成敲诈勒索的事实是错误的,本案的证据根本不足以证明其构成敲诈勒索;而且适用的法律也是错误的。另外,将张四个人的行为,认定为被告人林某一的授意更是错误,不符合实际的。具体理由如下:

1、起诉书的部分入罪逻辑是林某一以各种手段强迫程某洲低价向其出售5套住房,而后又强迫程某洲将另外4套房屋以低价来抵扣其欠款。可事实上,公诉机关指证的低价并不符合事实情况,用于指证的证据也不具备客观真实性,合法性也受质疑,这一点辩护人在法庭调查质证阶段也已经作出相应的质证意见。房屋评估报告,在本案中是属于什么证据类型,如果属于司法鉴定意见,应当委托具备司法鉴定资格的机构的进行才符合刑事诉讼的要求,故辩护人认为该评估报告的证据形式是不合法的;另外,62卷第156页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余某俊和樊某青证书的“持证人签名”处均是空白的,由这两位估价师出具的报告签名是否是他们本人所签的,真实性无法考察。国家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书“持证人签名”栏设置的目的,就是用于核对这些估价师所作出的评估报告是否是他们本人签字的,而本案中连“持证人签名”栏都是空白的,他们出具的报告真实性是受到质疑的。2、本案中除了上述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存在疑问之外,还存在同样的行为为什么就不是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犯罪了呢?卷64第45页程某洲笔录讲到:我记得后来朱某二还来找到,说他姐姐朱某霞、哥哥朱艳某都要过来买房子,还是以每平方米2000元左右的单价买,后来我没有同意,最后朱某二非要买,提出以每平方米2400元单价买,我看没有亏多少,就同意了。

3、我们要从实质危害的刑法观来考查林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不能光从形式出发,否则必将违背刑罚的目的,违背罪责刑相一致原则。

从上述第2点可以看出,程某洲自己也认为以2400元的价格卖,没有亏多少,那么以2000的价格卖就能成为“亏大”了吗?事实上,从辩护人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到,本案涉案楼盘江某华庭的房屋,开发商并没有依法、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直到现在5-6年过去了,房子还一直处于烂尾,房子现在还处于没能过户的情形,这是铁的事实。

被告人林某一认为,当时程某洲开发的楼盘存在各种缺陷,购买其房屋的人并不多,而且程某洲处于无资金收拾残局的情况下,林某一为了帮助程某洲盘活资金,在程某洲再三请求林某一购买江某华庭房产的情况下,才决意动员刘某等人购买江某华庭的楼盘。而在当时,林某一等人根本不存在逼迫程某洲一定要将房子卖他们。辩护人提请合议庭要综合评价案件的证据和本案存在的特殊的实际情况,而不能仅凭借程某洲的片面之词来定案。

4、本案中,指控被告人林某一强迫卖房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单单凭借被害人的说辞来定案的话,对被告人是不公正、不公平的。退一步讲,即使确有强迫一说,那么本案将买房、抵借款及利息的行为,认定为以为非占有程某洲财物的行为也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林某一等人在买房的时候是拿出一定的对价的,对于这样的行为,顶多只能认定为强迫交易的行为,而且情节还不至于严重到构成犯罪的地步。

5、另外,林某一等人向程某洲、程久某等人索债的行为,并不存在恶意垒高债务的情况,“息转本”等情况也是程某洲在无力付息的情况下,自愿与林某一达成的民事自治行为,林某一等人所债的行为只是为了讨还双方约定的既定利益,不存在其他非法占有程某洲财物的目的,将其认定为敲诈勒索也不符合刑法的犯罪构成、也不符合扫黑除恶指导意见的精神。林某一的放贷行为并不是套路贷,他不存在恶意认定违约、肆意认定违约的情形,他进行放贷的目的只是为了取得基于合同约定的利益,不宜对此扩大打击范围。辩护人不否认本案中,林某一等人确实存在一些对程某洲、程久某等人软暴力讨债行为,对此将他的行为以寻衅滋事违法行为予以认定足以,不应以敲诈勒索罪名对其定罪处罚。对于扫黑除恶斗争,辩护人予以拥护、支持的同时,也恳请法庭要对被告人作出正确的、合理的、罚当其罪的定性和处罚。

6、对于起诉书指控的“2016年2月7日,张四声称‘不给钱就在春节期间去家中闹事’,要求程久某支付5000元‘好处费’,程久某被迫向张四转账5000元的。事后,林某一予以默认”的情形,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也不符合常理的。所谓好处费,张四就不可能将这“5000元”交给林某一,也不可能让林某一知道,那么林某一怎么可能予以默认? 再说,林某一雇佣了张四进行讨债,怎么可能在债务没有全部要回的情况下,同意张四将这5000元钱私入腰包呢?这样的指控逻辑本身就是站不住脚的。本起案件,如果在指控张四犯罪的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只能将其认定张四自身的敲诈行为才是正确的。

7、对于起诉书指控的,2016年6月的那天,张四向程清某索要现金2000元的一事。与上同样的道理,如果在指控张四犯罪的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只能将其认定为张四的个人犯罪行为。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只凭借同案犯张四的供述和辩解,将其犯罪责任归属于林某一是不正确的,依法应当不予认定。

8、对于起诉书指控,张四向张某站私自索要额外的1万元的行为,与上述“5000”、“2000”元是一样的,孤证不能对被告人林某一予以定罪处罚,如果在指控张四犯罪的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只能将其认定张四自身的敲诈行为才是正确的、符合情理的。

最新刑事辩护词范文 第四篇

对于这一部分,辩护人做独立的辩护,只是提请法庭能实事求是地对该部分指控作出认定,真正地做到罚当其罪。辩护人的辩护并不能影响被告人林某一认罪认罚的态度。

一、起诉书指控施某三等人根据林某一的安排,到学校寻找舒某光儿子舒傲某,欲通过滋扰舒傲某逼迫舒某光还款, 该指控缺乏事实依据。施某三等人去学校找舒傲某不假,但是去学校找他干什么呢,而且并没有在学校遇见了舒傲某这是铁的事实。如果施某三等人只是去学校问问舒傲某他父亲现在在哪了,这也违法吗?显然将该起行为列入寻衅滋事打击不符合刑法的谦抑性或刑罚的补充性。

二、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起诉书对于“2014年底的一天,施某三、张四、肖某某、林某伟根据林某一的安排,到王某保家中索债,欲强行带走王某保之妻陈某钗,被王某保父母拦下”的指控。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在各被告人均一致认为没有带走要强行带走王某保之妻陈某钗的想法的情况,不能仅仅凭借所谓被害人陈某钗和利害关系证人王某保父母的证言来定案,在事实存疑的情况下,应当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刑事诉讼原则出发,对其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认定。

三、对于“被告人朱某二、林某一、张四、王小某在316国道碰到王某保,欲强行带走王某保的”同样不能成立。本案各涉案被告人均清晰一致认为,他们在316国道上相反是受到王某保和王某保家人的暴力侵害;视频录像显示的内容正好与各被告人的陈述相符合,在这样的情况下,所谓的被害人陈述、利害关系证人的证词的虚假性已得到了有效地证明。

四、指控林某一对周某学构成寻衅滋事,明显存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问题。一方面张四在庭审时也很清楚地讲到并没有打过周某学;另外张四在公安机关审讯时也多从稳定地供述:周某学让了一下,没有打到周某学(案卷80卷33页),没有人安排我打他,是我自己要打他的(案卷80卷33页)。

最新刑事辩护词范文 第五篇

关于王某涉嫌盗窃罪一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近亲属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相关案卷,现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被告人犯盗窃罪不持异议,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犯盗窃罪,基本事实清楚、定性准确。

二、被告人具有如下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的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1、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机关在讯问案情时,被告人积极

配合*机关调查取证,就自己所掌握和了解的事实,如实向*机关进行了详细的供述,对*机关很快厘清事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根据《_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的行为构成坦白,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

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3、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庭审当中,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

犯罪事实予以承认,当庭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因此被告人具有酌定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

4、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本案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对受害人

进行了积极的民事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5、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民事赔付不仅较大程序弥补了受害人的损失,而且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现被告人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23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现被告人已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受害人谅解,故恳请法庭考虑被告人上述具体情节,依法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辩护人: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

杨丽虹律师

二O**年**月**日

——刑事案件辩护人委托代理合同 (菁华1篇)

最新刑事辩护词范文 第六篇

审判长、各位审判员:

我受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指派接受被告人父亲_____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被告人涉嫌放火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本案的主要证据材料并结合本案的客观实际,根据《刑事诉讼法》辩护人职责,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请合议庭采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_______________因琐事故意放火,涉嫌放火罪,辩护人认为罪名不成立,理由如下:

公诉机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但辩护人认为公诉方提供的证据不具有关联性。

放火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放火的动机可以是多种多样,就本案来看,主观上被告人_______________是否有放火的故意从公诉方提供多份笔录中都没有证据显示被告人有放火的心态,被告人仅仅是应邀来帮朋友的忙,问题的解决对自身并无最起码的利害关系,事先也没有就放火问题与_______________父子与进行过任何沟通,可以肯定,其本意并没有丝毫放火的故意。其主要目地并非是要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主观上并没有放火的心态。

客观上,被告人没有实施放火罪的行为,也没有在事前与_______________父子就放火问题进行过任何沟通,与本案已经被无罪释放的其他人相比,仅仅是按照_______________的吩咐将油桶拿进会议室,并没有直接和间接参与放火,所以被告人并不是放火罪的责任主体,到底谁放的火,甚至说到底是人为放火还是失火,至今也没有搞清楚。

起诉书载明,双方发生争执时会议室着火,就是说,到底如何着的火,公诉机关也没有搞清楚,但是在起诉意见上公诉方却认为,被告人目无国法,竟因琐事故意放火,显然属于有罪推定。

依据《_刑法》第三条的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本案中,公诉机关未能证明起火的原因确实是_______________父子放的火,更不能证明是被告人放火,仅仅因为将油桶拿进去就定为放火罪,显然于法无据,所以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主观上没有放火罪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放火行为,不符合放火罪的犯罪构成,应当依法判决无罪。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辩护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事务所律师: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最新刑事辩护词范文 第七篇

1、该鉴定结论所依据的两份病历(青岛市立医院病历和城阳人民医院病历),本案中全部缺失,案卷中只有城阳第二人民医院的病历。如此重要之证据缺失,令人难以信服。

2、病历显示,被害人自2008年10月15日住院至2008年10月31日是住院期间,被害人耳膜穿孔的诊断日期是2008年10月18日,那么该诊断应当出现在住院病历中,而案卷材料显示被害人耳膜穿孔的诊断却出现于门诊病历中,显然不符合常理。

3、被害人住院病历中的长期医嘱单显示,被害人于10月15日住院治疗,自16日至31日几乎没有接受治疗;且病历中根本没有关于耳膜穿孔的检查、诊断过程的记录以及耳膜穿孔的治疗记录。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害人的伤情应当以第一次到医院就诊为准,城阳第二人民医院病历显示,10月15日即案发次日被害人左耳无明显异常,由此推断案发时受害人耳膜没有出血穿孔。城阳区第二医院病历的是否真实?以及案卷中的鉴定结论是否与被告人有关,需要有证据进一步证明。

最新刑事辩护词范文 第八篇

(_________)_________律刑字第_________号

委托人_________因被告人_________涉嫌_________一案,特委托_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___律师出庭辩护,现经双方协商,兹订立下列条款:

一、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指派_________律师担任被告人第_________审辩护人,依法出庭辩护。

二、根据律师业务收费的有关规定,委托应向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支付辩护费人民币_________元整。

三、本委托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审终结时止。

四、辩护律师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五、被告人必须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否则辩护律师有权拒绝出庭辩护,所收辩护费不予退还。

六、本委托合同如需补充、变更,应另行协议。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 被委托人(盖章):_________

主任律师(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职务犯罪无罪辩护词范本 (菁华1篇)

最新刑事辩护词范文 第九篇

甲方: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

地址:

乙方:

地址:

电话:

甲方因一案,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与乙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盈长沙字第号),委托乙方为阶段的代理人/辩护人,乙方指派律师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现因,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双方解除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的编号为盈长沙字第号委托代理合同。

第二条律师费的约定

第三条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甲乙双方不存在任何未了结事项。甲乙双方均不得以任何方式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甲、乙双方无其他任何争议。

第五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两份,于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乙方:

时间:

——委托辩护合同新 (菁华1篇)

最新刑事辩护词范文 第十篇

1.城阳第二医院病历显示:案发当日,被害人左耳没有感觉,10月18日(案发后第四天),被害人感觉左耳麻木。耳膜因外力受伤而穿孔出血在当时就会有感觉,不会到了第四天才感觉麻木。这根本不符合社会生活经验和日常规则。若是四天后才感觉耳膜出血的话,必定与本案没有关系。

2. 本案2008年10月立案,为何直到2010年1月7日才传唤被告人?2012年3月19日才结案?

3. 2008年12月12日赵——的笔录与证人于——2008年10月29日的笔录互相矛盾,整个过程完全不一致。

年10月7日被害人的笔录与证人王——2009年10月22日的笔录互相矛盾,被害人在笔录中说“自己倒在地上,王——和赵——出来了,然后她的邻居把她拉起来”,而王——和赵——的笔录都没看到被害人倒在地上。

5.证人管——在2011年6月13日笔录说:“拉被害人起来后,没看见赵——,等派出所来了以后,才看见赵——在大街上”,与被害人于——及其他证人所说的“在大街上互相争吵”的过程完全不一致。

上述疑点证明案件事实不清,各个证据之间不能互相印证,不能证明被告人殴打被害人的事实。

综上,辩护人认为,纵观本案的全部证据,本案被告人殴打被害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的指控不能成立,应当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

山东博论律师事务所 —— 律师

2012年10月19日

最新刑事辩护词范文 第十一篇

具体理由如下:本案林某一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不成立诈骗罪。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他人因欺诈行为产生或者继续维持错误认识→他人因此实施处分(或交付)财产的行为→行为人获得或者使第三人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欺骗行为与财产转移的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时即可。本案中,公诉机关以袁荣某作为林某一诈骗的被害人。本案中,袁荣某已经归还了刘某安、杨某荣夫妇480万的事,刘某安、杨某荣夫妇是认可的,这当中袁荣某也成不了被害人,因为其并没有损失,他损失的只是失去继续占用刘某安、杨某荣夫妇480万借款的利益,对于这部分款项,刘某安、杨某荣早就想着向袁荣某要回,否则杨某荣夫妇不会同意由林某一帮助他们向袁荣某要债;而袁荣某借用刘某安、杨某荣夫妇480万这个钱,在情理上、法理上,袁荣某都理应早就归还刘某安、杨某荣。本案中林某一自始至终没有以骗取袁荣某财物的目的。即使承认林某一采用了欺诈的手段,但是欺诈跟“诈骗”是不同的,成立诈骗罪要满足上述的诈骗罪犯罪构成,要以非法占有他人为目的。林某一在将钱借给袁荣某的时候,也不存在“套路贷”指导意见中的指出的“恶意垒高债务、肆意认定违约”等套路行为,合同上也清楚地表明“以实际到帐为准”字样,其用软暴力催讨的行为也已经被公诉机关评价为寻衅滋事犯罪,再给其扣上诈骗犯罪显然是重复评价。辩护人认为涉案被告人对袁荣某的侵害,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请合议庭注意,本案中经与林某一、杨某荣夫妇共同商议、决定对袁荣某经济欺诈行为不等于诈骗,对于欺诈的行为,当时袁荣某可以“合同撤销之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本案中被起诉书视为的“套路”就是以1600万的借款合同引诱袁荣某向被告人林某一借款,然而公诉机关却忽略了黑纸白纸写在上面的“借款合同”上的“以实际到账为准”字样,一味地以所谓的被害人袁荣某的陈述以及利害关系证人的证言来主观入罪,显然是不恰当的。刑事证据法的证据认定规则是,客观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应大于主观言词证据。辩护人请求合议庭注意到一点,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对该起案件的事实作出正确地、科学的、合法的认定。该起案件,现在以诈骗罪追究其林某一不具刑事违法性的行为,显然是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本案中公安办案人员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行为,也违背了中央的精神。

经过了法庭调查,可以明确的是,经过了林某一采用了一系列帮助讨债的行为,虽然这一系列行为,在道德层面上可能是该作出否定评价的,但却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不具有诈骗罪的刑事违法性,

本案中,刘某安、杨某荣夫妇更加是谈不上有经济损失,相反,得到了林某一的帮助行为后,杨某荣夫妇相反已经得到了92,5万元。本辩护人刚经手本案时,咋一看起诉书,也觉得被告人林某一怎么这么坏啊,可是后来经过多次会见被告人林某一,并通过收集相关证据、经过调查后发现,其实事实并不是像起诉书指控的那样:在袁荣某

同意向林某一借款前,杨某荣夫妇就已经与林某一达成帮助讨债的协议,从辩护人提交的证据(林某一与杨某荣夫妇微信语音的聊天内容)中也可以看到,林某一与刘某安夫妇之间达成讨债协议是确实存在的。后来在林某一的姐姐林巧某与刘某安夫妇交涉的过程中,刚开始刘某安夫妇也回复说是有这么个协议,等过几天他们回武某后去找(当时他们不在武某),但是后来又改口说“协议已经被他们烧掉了”,那么他们为什么要把该协议烧掉呢,其目的耐人寻味、不可告人。从辩护人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有这么一段,时间为2018年1月2日下午12:22分,杨某荣:“林总,您好,元旦节快乐,过元旦之后,老袁没有反应吗”,林某一:“杨老师,杨老师,没有反应,我昨天还打电话,我等会就要过去看一下,我下午再过去瞄一眼”,杨某荣:好的,好的,谢谢啊,辛苦了。杨某荣:林总,你下午去把他办公室占着,他就有反应了,你不把他办公室占着他没有反应。2018年1月4日下午12点36分:林某一:好的,好的,杨老师,就这两天派人过去入住。从这个聊天对话的内容可以看到,林某一确实是为杨某荣在讨债,而且杨某荣还教唆林某一把袁荣某的办公室占着。如果他们之间不是存在某种协议,杨某荣不可能这么做的——因为教唆林某一去实施占领袁荣某办公室的行为,是一种软暴力寻衅滋事行为。另外,从杨某荣和林某一的微信聊天内容中也可以看出,很多时候杨某荣都会对林某一说“谢谢”,可以看出林某一与杨某荣夫妇之间的关系非常和谐。

综上,本案其实质即为民事纠纷。林某一根本就不存在诈骗他人财物目的的行为,本案当事人之间应为林某一与杨某荣夫妇委托债务催讨的关系,不应将这民事纠纷上升到刑事案件的高度,本案林某一依法不构成诈骗罪。辩护人请求合议庭本着尊重事实的精神,对此作出正确的认定。

最新刑事辩护词范文 第十二篇

民事案件辩护词范文刑事辩护词并不是刑事诉讼过程中必须要有的文书,一般是委托的刑辩律师根据实际情况而选择是否向法庭提交,同时辩护的方向也可以是罪轻的辩护或无罪辩护。要是你需要律师来为您进行辩。刑事诉讼辩护词格式范本 1 冉缤律师,相关重庆精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1997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辩论赛一辩陈词范文,在十数年的律师生涯中,代理诉讼及非讼作。

刑事案件法庭辩论词范文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xx 律师事务所接收被告人xx 的委托刑事诉讼上诉状刑事起诉意见书范文,豆丁诉讼文书报告 指派我担任其非法经营案一审辩护人辩论介绍词刑事诉讼辩护全覆盖,接收委托后,我查阅了卷 宗材料,会见了被告。刑法案例辩论赛一辩陈词格式范本三 张某和李某是构成抢劫罪。【【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文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

最新刑事辩护词范文 第十三篇

刑事辩护词格式(合同诈骗罪)

刑事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_刑事诉讼法》和《_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接受被告人XXX的委托,担任其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我们仔细查阅了案件所有证据材料,认真阅看了卷宗材料,对本案有了清楚的了解,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

一、被告人F某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未曾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从构成要件入手具体分析)

二、被告人F某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犯意,理由和依据如下:

(实际情况)说明被告人既具有促成合同的诚意也具有实际促成合同的行为。被告人并没有收到钱而“逃匿”。起诉书及卷宗所提供的证据根本不足以证明被告人F某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意图和实际行为。据此,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依法是不能认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意图。

三、本案应当是普通的经济合同纠纷。

经济合同纠纷是指行为人有履行或基本履行合同的诚意,只是由于某种原因而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或者在履行合同中,一方有意违反合同的某项条款,使合同另一方遭受损失,从而引起双方对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发生争议。

(具体案情)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F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检公诉刑诉(XXX)X号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本案应当是普通的经济合同纠纷。敬请公正的人民法院法官根据《_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三)款“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之规定作出无罪判决。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参考并采纳。

XX律师事务所 XXX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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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刑事辩护词范文 第十四篇

刑事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_刑事诉讼法》和《_律师法》的相关规定,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接受被告人L某家属的委托,担任其涉嫌环境污染罪一案的辩护人,我们仔细查阅了案件所有证据材料,会见了被告人L某,对本案有了清楚的了解,结合庭审活动,根据证据证明的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审理时参考:

一、定罪方面的辩护意见:

(一)对指控被告人L某犯环境污染罪的罪名无异议

关于本案的事实,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污染环境罪的规定,以及本案相关证据来看,被告人L某已经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犯罪。同时,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L某犯污染环境罪无异议。

(二)对指控被告人L某处置废活性炭的数量有异议,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

(具体数量描述)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29号)第三条(二)项之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具体到本案

二、量刑方面,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L某具有如下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判处缓刑。

(一)被告人L某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一、本案之所以发生是由于,是由于FK公司没有尽到监督职责

第二、L某只起到了牵线介绍作用,L某并未参与运输储存和焚烧

第三、L某并未在该过程中获利

故被告人L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L某的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第一、经被告人L某转卖并已烧制的废活性炭数量仅有

第二、就涉案非活性炭的存放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来说,并不因L某的介入而有所扩大

(三)被告人L某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具体案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协助行为对于抓捕犯罪嫌疑人要有实际作用,协助行为不具有实际作用的,不能认定为立功表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20XX年12月22日印发,法发【20XX】60号)五、关于“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规定,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属于《解释》第五条规定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等等。

(四)被告人L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具体案情)

根据《刑法》第67条第3款之规定,被告人L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L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愿意多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六)对被告人L某宣告缓刑没有社会危害性

以上是辩护人关于本案的全部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结合案件事实及证据,充分考虑本辩护人的意见,对被告人L某判处缓刑。

XX律师事务所 XXX律师

——开设赌场辩护词 (菁华1篇)

最新刑事辩护词范文 第十五篇

无罪辩护词范文(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无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_刑事诉讼法》和《_律师法》的相关规定,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接受被告人L某家属的委托,担任其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辩护人,我们仔细查阅了案件所有证据材料,会见了被告人L某,对本案有了清楚的了解,结合庭审活动,根据证据证明的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审理时参考:

在发表正式辩护意见之前,辩护人首先对这起伤害案件中遭受不幸的被害人深表痛心。在此,被告人及其亲属也委托辩护人向被害人家属转达其最深深的忏悔!但是,痛心之余,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也有责任依法就本案事实认定以及法律适用问题予以阐述,以协助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朱某作出公正的判决。

一、同意被告人Y某的辩护人关于Y某过失致人死亡的辩护观点。由于过失不能构成共犯,如果Y某过失致人死亡罪成立,那么,被告人L某、P某不构成犯罪。

二、起诉书指控的故意伤害罪不成立,被告人L某不构成犯罪。辩护人在此作无罪辩护。

(一)被告人L某、P某由始到终没有伤害F某的故意。

第一,根据Y某、L某的供述,某与F某没有仇恨,没有伤害F某的动机。

第二,根据被告人Y某的供述,Y某与F某是认识的,可以说得上是朋友关系说明Y某本来是没有伤害故意的,L某、P某就更加不可能产生伤害的故意。

第三,L某关于“感觉到Y某可能要打F某”口供中的表述只是一种猜测,更加没有与Y某达成共识,甚至共谋。

综上所述,L某没有产生过伤害F某的故意,也没有产生过帮忙他人伤害F某的故意。

(二)被告人L某与P某没有对F某实施故意伤害的行为

(具体描述)

(三)L某没有因故意或者过失而置F某于危险境地。

L某不是F某有特定义务的人,也没有与F某存在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关系,双方都是成年人,L某没有照顾F某的义务

(四)被告人L某对F某受到伤害无法预见,对F某的处境存在危险也无法预见。

(根据供词等证据相互印证说明)

综上所述,被告人L某没有伤害的故意与行为,无法预见特定的危险性,故意伤害罪不成立,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本案是一起命案,固然要慎重处理,必须严格把握刑诉法的证据标准,必须达到证据确凿充分,排除合理怀疑。该判无罪就应当判无罪。

三、在法院认定L某有罪的情况下,请考虑以下从轻处罚情节:

1、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自动投案:虽然归案时没有如实供述,但起码是自愿地、自动投案,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3、L某是家中独子,家中还有接近六十岁的母亲需要赡养;而且还有一个两周岁的孩子需要抚养。请求法庭予以考量。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考虑、接纳。谢谢!

XX律师事务所 XXX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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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援助辩护全覆盖工作总结3篇

最新刑事辩护词范文 第十六篇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

受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由本人担任被告人金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的辩护人,因被告人金某是自愿认罪的,通过刚刚的庭审调查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金某的案情也非常清楚,因此辩护人对于公诉人就本案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犯有开设赌场罪的定性不持异议,针对被告人量刑提出如下意见:

一、被告人金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同样是从犯,根据参与程度的不同也会有所区分。辩护人梳理四点被告人金某的参与情况:

1、被告人金某仅参与了两次,分别为6月9日和6月11日,工作内容也很单一,对于赌博的人员安排、赌博过程等具体情况都不清楚;

2、根据起诉书查明事项,本案赌场有两处,但被告人金某仅参与了叶榭这一处,其他区域的赌场均未参与;

3、被告人金某受被告人陈某的邀请参与本案,实际也按陈某的安排从事具体工作,跟除陈某外的其他人都不认识,也未与其他人产生任何的意思联络;

4、被告人金某的报酬约定是固定的,与赌场的盈利情况不挂钩,实际也仅领取了一次报酬,所得甚少。

综合来看,被告人金某参与较少,所起的作用也很小。

二、被告人金某的主观恶性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金某本身是叶榭人,对叶榭十分熟悉,赌场就开在叶榭,又受朋友之邀,从事其本身就从事的开车工作,其本身是想帮朋友的忙,另外赚一点车费,被告人的主观想法很简单。就前述被告人金某的参与程度而言,社会危害性也较小。

三、被告人金某认罪态度好,且自愿认罪,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知道的全部案情,构成坦白。由于其法律意识淡薄参与了本案,现已真诚悔过。

四、被告人金某没有前科,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金某患有糖尿病、脑梗,家中还有83岁高龄的老父亲,被告人已离异,家中老人无人照顾。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金某系参与度很少的从犯,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并无从重、加重情节,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恳请法庭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于被告人金某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采纳。

辩护人:袁丽

11月25日

——无罪辩护词范文 (菁华1篇)

最新刑事辩护词范文 第十七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范围的通知》和盟司法局的相关部署,乌兰浩特市司法局积极配合响应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试点工作。现将有关工作总结如下:

一、有关试点工作部署、推进总体情况

2017年10月以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的文件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精神,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辩护作用,乌兰浩特市司法局积极组织市属各律师事务所充分学习了《通知》的精神,要求全市律师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律师职业道德的规范,坚决对每一个案件认真负责,做好每一个案件,为了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做出了非常大的努力。

工作开展以来,乌市司法局市属各律师事务所共承办各类刑事案件220起,其中有辩护律师的刑事案件210起,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案件10起。有效维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二、试点工作开展的主要做法、方式,重点是取得的成效;

(一)高度重视,做好队伍建设。乌兰浩特市司法局高度重视并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程,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贯彻落实措施,精选市内刑事案件辩护专长、执业素质高的律师成立专门的讨论小组,提高办理刑事辩护全覆盖工作的能力和水*。

律师在受到委托后,积极联系家属,帮助稳定家属情绪,及时释明相关法律文书中不懂的地方,同时在接受委托后的各个阶段及时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充分发挥了辩护律师的作用,通过合法行使辩护人的相关权利,使得案件的事实更好的得到了还原,也使得被告人的法定权利得以正确的行使。

(二)强化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律师开展刑事辩护业务,充分调动律师参与刑事辩护工作积极性。要求律师在各个阶段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办事。对于每一个步骤,每一个细节都锱铢必较。为了还原案件事实真想,同时也为了帮助被告人充分行使其权利,依法提供了有力的辩护。

(三)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开展有关刑事法律援助的宣传工作,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辩护作用。大力宣传律师承办的刑事辩护典型案例和成功做法,为高质量做好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试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各律师事务所在办案中同时也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是被告人及其家属法律意识淡薄,不知法、不懂法,不懂得如何正确行使法定权利。由于当事人对于法律了解不深,认识不足,从而导致行使权力遇到了很大的阻碍。在多个场合下,未按法律规定及时履行。

四、下一步推进试点工作意见、建议;

(一)要统一思想,切实提高认识。要积极宣传发动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要有高度政治责任感和服务意识,促进“刑事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二)要健全机制,确保运作规范。“刑事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是开展公共法律服务的一项重点工作,要不断完善机制,建立健全系列规范指引,确保工作机制有保障,规范运作成常态。

(三)要深化服务,确保成效明显。以深化法治,服务民生,统筹安排,稳步推进为基本原则,结合实际,组织、动员和引导律师投身“刑事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中去,保证服务工作到位、成效明显,群众满意。

最新刑事辩护词范文 第十八篇

职务犯罪无罪辩护词范本

(一)标题。可写_关于×××(人)××××案的辩护词_。

(二)前言

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师)。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三)辩护理由

这是_辩护词_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_坦白从宽,抗拒从严_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四)结尾。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

(五)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二、辩护词格式范本如下:

关于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_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主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 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人民*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

理由如下:

综上所述,我认为:

根据_刑法第____条第____款之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本案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不予起诉(或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或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_________

x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我国法律上对于职务犯罪的无罪辩护情况,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对于无罪辩护的相关情况认定上,应当对犯罪事实不成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和认定,否则是不可以进行无罪辩护的,后期也不可以做出轻罪辩护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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