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招标项目理由说明范文 第一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_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_发展改革部门会同_有关部门制订,报_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_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_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十条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依照法律和_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定。
_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等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_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_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第十八条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第十九条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第三十条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不招标项目理由说明范文 第二篇
日期:
投标邀请号.:
致:x公司
我方下列签字人在此宣布:
(1)我方已仔细审阅了本次招标的招标文件,包括( )份补遗书(如有的),并确认毫无保留。
(2)我方承诺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以及第( )包的“供货要求”中的交货/完工时间表提供下列货物和相关服务。
(1) 本次招标所有采购包的总报价为(不包括下款所列的折扣):
(4)我方将提供的折扣和这些折扣使用方法是: 。
(5)我方的投标书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将从截标之日起( )天内一直保持有效。在此期限届满之前本投标书对我方始终具有约束力,并随时可接受中标。
(6)如果我方的标书被接受,我方承诺提供金额相当于合同履约价格的10%的履约保函。
(7)我公司,包括所有的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分承包人或供货人均来自下列属于亚行成员国地国家: 。
(8)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我方作为独立的投标人,未参与一标以上的投标活动。
(9)我公司,包括所有的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关联企业、分支机构、分承包人或供货人都未曾被亚行列为不合格的投标人。
(10)如果我方被授予合同,在合同执行期间,我方已付和要付给代理机构的佣金或报酬如下(如果有的话):
代理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数量和货币
佣金或报酬的目的
(11)我方理解:在正式合同签署和执行前,本标书以及贵方接受我方标书中标的书面通知,将构成我们之间具有约束力的一份合同。
(12)我方理解贵方不受一定要接受最低评估价标或者可能收到的其他任何投标书的约束。
投标人: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年———月————日
不招标项目理由说明范文 第三篇
致:(招标单位名)
根据贵方为 项目的投标邀请(招标编号: ),签字代表 (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方 (投标方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正本 份和副本 份。
1. 开标一览表
2. 开标分项一览表
3.投标价格表
4.技术设计与实施方案
5.货物简要说明一览表
6.资格证明文件
7.服务质量承诺
8.投标人近两年内相关业绩证明资料
9.技术人员名单及任职资格说明
10.由 (银行名称)出具的投标保证金支票,金额为 (大写)。
11.按投标方须知要求提供的全部文件。
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所附投标报价表中规定的应提供和交付的货物投标总价为
第一包¥ 元(注明币种),大写 (文字表述)。
第二包¥ (注明币种),大写 (文字表述)。
第三包¥ 元(注明币种),大写 (文字表述)。
2.投标方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3.投标人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所有附件。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
4.本投标自开标日起有效期为 日。
5.如果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后,投标方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招标方没收。
6.投标方同意提供按照招标方可能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招标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通讯请寄: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投标方代表姓名、职务:
投标方名称:
(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全权代表签字:
不招标项目理由说明范文 第四篇
投标公函
招标单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根据已收到的三林保障房基地芦恒路综合客运交通枢纽工程的招标文件,遵照《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单位经考察现场和研究上述工程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和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人民币_ 元的总价,按上述合同书、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的条件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和保修。我方确认本投标报价已充分考虑到本工程按本招标文件所有要求履行可能发生的一切风险,我方保证将不会因为该类风险向贵司提出任何额外费用要求。同时,我方同意该报价中的有关计价方法和费率计算方法将自动适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的任何修改、变更、增减工程量、专业分包人的总包管理等费用的计算,我方不会提出要求修改此类计算费率。
2、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_20xx_年_11月_1日开工,_20xx_年_5_月3日竣工,即_550_天(日历日)内竣工并移交整个工程。3、
我方同意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在“投标须知”第11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我方的投标有可能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如贵司向我方发出中标通知书,我方将在三天内按我方投标的承诺无条件签署本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签署的文件。4、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5、我们明白发包方不一定要接纳最低的投标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也不会解释选择否决任何投标的原因与理由。6、我方金额为人民币捌拾万元的投标保证金与投标文件同时递交。7、我方已考虑发包方或其招标代理单位发出的关于招标文件的修改通知。
投标单位:(盖章) 邮政编码: 单位地址: 传真: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电话: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行地址:银行帐号: 电话:
日期:20xx年9月28日
不招标项目理由说明范文 第五篇
致:江苏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宿迁市经济开发总公司
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我公司原计划参加贵单位于 x年 3 月 6 日发布的绿城庭院、通城山庄老旧小区提升改造工程项目,招标项目编号: SQ。
在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后,因招标文件部分条款我公司暂不能满足
其要求,且我方项目经理因事由不能参加:
经公司领导慎重考虑后决定放弃本项目的投标工作。
感谢贵单位在这期间的辛勤劳动以及给与我公司的大力支持,希
望今后能够继续得到贵单位的支持,并期待下一次合作。
特此函告!
投标单位: 宿迁建设有限公司
x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