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投诉物业情况说明范文通用21篇

时间:2019-03-04 07:10:46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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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投诉物业情况说明范文 第一篇

尊敬的各位游客:

您好!

原计划在国庆大假期间(10月5日)来我景区旅游并作为嘉宾为游客助兴的中国影帝--XX,因为相关手续未办理齐全,推迟到来时间,具体时间待定。我景区在此向大家真诚的道歉。

XX是我国著名演员、金马影帝,也是颇受粉丝喜爱的一位歌手。为了增添节日欢乐,吸引更多人气,我景区特请XX在10月5日来景区献歌表演,并签售景区门票,与游客一起欢度国庆佳节。但近日,景区正式接到通知,由于考虑到国庆大假期间的游客量大,以及交通、安全等多种因素,未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XX来景区献唱计划被推迟,具体到来日期待定。

为表达歉意,我景区特别推出了相关优惠活动,即在原定XX献唱的10月5日这天景区票价全面6折以表我们景区诚意。希望大家理解和包容。祝大家国庆假日快乐!

道歉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居民投诉物业情况说明范文 第二篇

投诉人:xxxxxxxx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xxxxxx

邮政编码:xxxxxxxxx 电话: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

委托代理人:张笛 xx华夏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成都市金盾路35号 邮政编码:xxxxxxxx

联系方式:xxxx

被投诉人:xxxx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成都市xxxx

邮政编码:610072

联系方式:xxxx

本单位于xx年xx月4xx日向被投诉人对“xx省xx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xx,包号xx]” 中标结果公示提出质疑,因不满意被投诉人20xx年xx月xx日做出的质疑答复,现向你部门提出投诉。

投诉事项:

1、被投诉人收到排位靠后的中标候选人书面质疑以及宣布废标后均未通知投诉人,违反了《_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分别简称《政府采购法》、《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且投诉人因此提出置疑后被投诉人的回复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处理被投诉人的不法行为。

2、被投诉人对评标委员会进行复审的有关情况答复前后矛盾,由于复审实质性的改变了评审结果,并且损害了投诉人的切身利益,请求彻底调查复审的真实情况。

3、被投诉人宣布流标(实质应为废标)无事实依据,由于该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被投诉人宣布流标应无效。请求根据《政府采购法》、《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责令被投诉人依法确认投诉人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

事实依据:

居民投诉物业情况说明范文 第三篇

物业管理中业主归属感分析

业主归属感是影响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有效物业服务的重要因素,它是指小区业主将自己居住的物业区域划定为一种精神状态的聚集区域,既包含对房屋、居住环境,以及物业管理的情感依恋,又带有较浓厚的个人感情色彩。辨明业主归属感的影响因素,提升业主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对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有效服务和长期业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研究基础

1.研究综述。我们对业主归属感的研究主要借鉴于社区归属感的研究理论。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和社会人口流动性的加剧,不断地冲击着人们对居住地的依赖,淡化着“村落情感”。王思斌研究了社会流动对传统文化和共同意识的冲击。黄玉捷指出,城市居民之间的情感在变得冷漠缺乏信任。潘允康等研究了人们在传统文化的影响下需要重构社区意识和归属感。王铭铭指出在城镇化进程中传统文化力量在进行着强大的反抗。雅诺维茨等国外学者,从居民是否愿意在自己的社区长期居住,并认可自己属于该社区,是否关心社区内发生的事情并积极参与,搬离社区后是否会感到怀旧和回忆等方面对社区归属感进行了研究。本文对业主归属感的研究借鉴了雅诺维茨等学者的社区研究理论。

2.数据基础。本文的数据来源于对业主满意度的实证调查,调查样本选取了山东省青岛市3个具有代表性的物业管理小区(选取标准为小区规模大,物业服务公司及其服务水准符合物业管理发展的趋势),采用随机抽样调查的形式发放调查问卷,共发放问卷1350份,回收问卷1021份,其中有效问卷样本987份。调查结果统计。根据调查结果显示,在我们的调查样本中,有的业主认为和自己共同居住在一个物业区域的业主构成了一个群体,而自己是属于该群体的。有的业主对居住小区的事务比较关心,有的业主愿意积极参与到小区事务中。有的业主有意向长期在该小区居住,另有一部分业主具有改善住房条件的要求。在调查中,我们还了解了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满意程度,有的业主对现有物业服务感到满意。通过进一步分析,我们发现业主对居住小区的归属感与物业服务满意度有很大的正相关性。

二、业主归属感的因素分析

影响业主归属感的因素非常多,本文根据雅诺维茨等人的研究,将相关影响因素按照特征性分为:是否认可自己属于“该群体”、是否愿意长期在此居住、对居住小区事务的关心程度、是否愿意积极参与小区事务。并在此基础上,细化分析了“对物业服务的满意度”“业主的社会经济状况(主要指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层级)”“业主在小区内的社会关系”“业主对小区事务的参与度”“物业服务品牌认可”和“物业服务收费认可”等相关性指标。为了方便测量,我们将“业主的社会经济状况”指标转化为业主的受教育程度和实际收入;“业主在小区内的社会关系”纳入到业主间互动的频率和接触数。消减误差比例()。分析结果表明,只有“社会经济地位”因素并未呈现出显著的统计学意义。在“业主群体归属”“意愿居住时间”“事务参与程度”三个指标和业主归属感之间呈现明显的正相关性。相应的皮尔森相关系数分别为、、,同时显著程度为和。这说明,意愿居住时间越长的业主,越积极地参与社区活动,所能感受到的业主归属感也就越强;反之,业主归属感越弱。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三个指标的相关系数不高,只是弱相关性因素。也就是说,“业主群体归属”“意愿居住时间”“事务参与程度”并不是影响业主归属感的主要因素。影响业主归属感的最重要因素是“社会关系程度”“物业服务综合认可程度”,其中物业服务认可涵盖物业服务质量、物业服务品牌和物业服务收费等。皮尔森相关系数分别为和,显著程度已经达到了的水平。这表明在业主的小区生活中,社会关系程度是促进业主留恋的重要因素,也是一种归属感。同时,小区业主对物业服务的认可也有着明显的影响。业主在小区的社会关系越密切,对物业服务认可度越高,他们的业主归属感也越强。根据测量结果,我们进一步对“社会关系程度”“物业服务综合认可程度”进行指数回归分析。依据业主归属感影响因素的回归分析,可以构建出回归方程:Y=经标准化后,回归方程为:Y=其中,Y代表业主归属感,X1代表物业服务综合认可程度,X2代表业主社会关系程度。通过对标准回归方程的分析,我们发现,上述两个影响因素对业主归属感有很强的正向作用,即物业服务综合认可程度和业主的社会关系程度是影响业主归属感的关键因素。也就是说,提升业主在小区的社会关系程度和业主对物业服务综合认可程度,可以有效地提高业主归属感,对物业服务公司进行长期、有效的物业服务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三、物业服务综合认可

四、结束语

在提高业主归属感的因素中,最重要的两个因素即业主在小区的社会关系程度和业主对物业服务综合认可程度,都是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主动参与和改进提升的,尤其是物业服务中的社交服务,需要引起物业服务企业的重视。提升物业服务中社交服务,帮助业主建立稳定的在物业区域内社会关系,重新构建传统的“村落情感”或“集体情感”,有助于获得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的归属感。伴随业主归属感的增加,物业服务公司会获得业主更多的信任和认可。

居民投诉物业情况说明范文 第四篇

1.负责汇总与整理各部门日工作内容并按时发布日报;

2.呈批件流转,扫描及保管,并按时提交至档案室;

3.物业部周会、秩序维护部月例会、工程部班前会、其它临时性会议纪要;

4.收集物业各部周工作总结与计划,考勤单据,并按时提交至综合管理部;

5.汇总工程部月收入与支出统计,按时提交至综合管理部;

6.打印电、水抄表单,交由工程部抄送当月各商户电表与水表数,并制作各商户当月电费、水费金额统计表,最终将电、水费明细录入电脑且核算,与财务部核对;

7.派工单接单、流转、回访、结单及保管;

8.梳理装修工程竣工与开业检核查报告,给商户发文;

9.合同管理编号,定期提交部门新增合同项;

10.协助物业各部完成文印,一般性公文草拟及调整;

11.完成物业各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居民投诉物业情况说明范文 第五篇

试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定位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定位问题早在一九九九年五月的全国物业管理工作深圳会议上,国家_宋春华副部长就已经尖锐地提出来,物业管理行业的业内人士为之进行了艰辛困苦的追寻和探索,但至今为止却没有寻求到一个解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定位问题的根本良方。之所以没有找到这个良方的最根本的重要原因在于寻求方法上的偏差。部分人仅仅局限于从自身的物业管理实践经验进行提升和挖掘,还有一部分人也只是从经济管理的理论中探索和推敲;却恰恰忽视了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定位从本质上说是一个法律的范畴,必须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从法律的基本规定以及立法原意中进行追寻和探索。因而造成了物业管理行业的业内人士一头雾水,不知所措,处于一个既感到定位问题很重要,又无可奈何的尴尬局面,找不到一个根本的出路来。本文试图从法律的层面上,从一个全新的视角出发,通过对我国民法中建筑物致害的责任主体的立法原意的剖析,借鉴国外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成熟经验,运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从而依法准确合理地确立业主委员会作为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确立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服务人的法律地位,以彻底解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定位问题。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业主委员会以及物业管理公司是构成了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最主要的民事主体。那么,物业管理的这些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究竟为何呢?从_立法机关正在起草和审议的《_物权法(草案)》中所设立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制度来看,物业管理的实质就是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很明确业主的法律地位就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但这个法律制度并没有直接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明确的法律定位,而设定了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人和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服务人这两个法律地位。那么,对于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究竟谁拥有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人的法律地位?谁又拥有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服务人的法律地位?我们必须对此有一个清楚、准确、合理、科学地定位,因为这直接涉及到物业管理民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到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为了清楚、准确、合理、科学地给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作出法律定位,我们不妨先从我国民法对管理人的立法原意进行如下的探讨和剖析。

管理人这个词语的法律概念最早是出现在我国民法通则之中的。《_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这条法律将建筑物致害的责任主体确定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于建筑物所有人的法律地位是比较清晰的,这就是我们常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被称为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由于这条法律确立了管理人责任主体的法律地位,因而在《_物权法(草案)》里,管理人就被直接纳入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制度之中。那么,管理人的立法原意究竟是什么?只有明确了我国民法对管理人的立法原意,才能正确确立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的法律地位,才能依法均衡业主、业主委员会以及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义务,促进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

对于这种建筑物致害的责任主体,各国的见解是不同的。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规定,只有建筑物的所有人才能成为建筑物致害的责任主体。例如,《法国民法典》第一千三百八十六条就只规定“建筑物的所有人”对于建筑物的保管或建筑不善的致害承担责任。此外,比利时、墨西哥、秘鲁、阿根廷、智利、巴西等国家均采用此立法例。而且,这些国家在规定所有人对受害人直接承担责任的同时,还赋予所有人对其他对于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人的追偿权。这种立法例的根据是,受害人通常无从发现和弄清事实上究竟是谁对于建筑物的失修或建造瑕疵负有过错,因此允许受害人直接对所有人起诉是公平合理的。

德国、日本、意大利等少数大陆法系国家规定了建筑物致害的多元责任主体。依据《德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六至八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建筑物倒塌致害的责任主体有以下四类:1.自主占有人,即作为自己所有而占有物的人;2.前自主占有人,即倒塌或剥落是在土地的前占有人的终止占有的一年内发生者由前占有人负责;3.建筑物占有人,即因行使某项权利而占有他人土地上的建筑物或工作物的占有人,其代替土地占有人负责;4.建筑物保养义务人,即为占有人承担保养建筑物或与土地相联的工作物,或由于自己享有用益权而应保养建筑物或工作物的人,与占有人负相同的责任。依据日本民法第七百一十七条规定,工作物致害的责任主体原则上是占有人,但占有人对于防止损害发生已尽到必要注意时,则例外地由所有人负赔偿责任。不论所有人还是占有人负责,其承担责任后均可对实际引起损害的责任人行使追偿权。依据意大利民法,原则上只有所有人是责任主体,但当倒塌致害发生在用益权人的占有期间时,则由所有人与占有人负连带责任。

在英美法,建筑物致害责任主体原则上是占有人。根据是占有人直接地控制和监管着建筑物,因此,也有义务承担建筑物致害的责任。美国侵权法在建筑物致害方面的责任主要与财产的占有和控制相联系,而与所有权没有什么关系。也就是说,占有和控制决定责任,谁占有和控制着房屋,谁就有责任将其管好。但也有例外:1.享有终身产权的人(相当于大陆法系上的用益权人)对其享有终身产权的建筑物致害承担责任,因为通常情况下这些建筑物由他占有着;2.出卖人,一般情况下房屋的出卖人在丧失占有后对房屋的倒塌不再负责任,但当其另有约定或出卖人有欺诈行为时则由出卖人负责。

从各国对建筑物致害责任主体的法律规定,可以明确确定建筑物致害责任主体,应该是:1.建筑物的所有人;2.建筑物的占有人;3. 建筑物保养义务人。

我国民法在对建筑物致害的责任主体的立法中,借鉴了国外立法的成熟经验,采取了法国式的立法体例,实行了单一制的责任主体制度。在《_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中规定,建筑物及其他设施造成损害的责任主体是“所有人或管理人”。尽管我国民法的这条法律规定从字面上看是“所有人或管理人”,但所反映的实质仍然是属于“所有人”的单一制责任主体。

我国民法规定的所有人指对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人。损害发生时不管所有人是否直接现实地占有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也不管其成为所有人的时间长短,均不妨碍由所有人承担责任。即使损害发生于出借、保管、出租、出典等期间,所有人并未实际占有所有物,但仍由所有人承担责任。

我国民法在建筑物致害责任主体所规定的管理人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或行政命令对特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享有固

定的带有永久性的经营管理权的人。管理人是依照法律、法规或行政命令直接产生的,不同于当事人以出租、出借、出典等法律行为自愿设定的占有人(如承租人、借用人和典权人)。管理人的存在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国有财产所有权与管理权两权分离的结果。我国国有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一般授予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机关团体进行管理,被授权的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甚至处分的权利。这种享有管理权的人就是我国民法中的所谓“管理人”。所以,管理人在我国民法立法的原意上应该是指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甚至处分权利的建筑物管理者,是指基于所有人授权或者其他法律事由而对建筑物取得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占有,以及承担维护保养义务的人。从这个立法原意上显然管理人仍然是等同于具有所有人权能地位的,并且在建筑物保养义务的程度上也相当于占有人的法律地位。

我国民法在建筑物致害责任主体规定“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建筑物致害责任的'立法根据在于,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致害的终极原因往往是建造或管理有缺陷。建造和管理往往又是一种复杂的过程。物业管理公司虽然承担有一定的管理服务责任,但这种管理服务责任是通过与业主委员会所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获得的,并不是天生具有的,而且这种管理责任也是有限度的,是全部管理责任其中的一部分。因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不能也不可能将建筑物致害的全部管理责任都囊括在内,例如,建筑物建造缺陷而造成的损害,其责任人可能是建筑物的开发建设单位,也可能是设计者、承建施工者或前所有人,过错情形可能是设计者设计不合乎规范,也可能是承建施工者偷工减料或者马虎草率,也可能是前所有人管理不善的缺陷形成的,甚至可能是占用人野蛮使用形成的,这些因素是根本不可能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由物业管理公司来支配控制,除了业主、业主委员会之外往往其他民事主体(如物业管理公司)是不可能左右控制或彻底解除的。何况,当物业管理公司违反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没有尽到合同所约定的管理服务责任,就应该以合同违约来承担管理服务责任。但是,业主委员会的管理责任却是天生具有的,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服务是由其按合同约定的,而合同没有约定的管理责任显然仍然由业主委员会所保留,业主委员会有保留管理责任的权利,自然就要有承担管理责任的义务,理应成为合法的管理人。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谁有过错谁就应该承担责任。既然业主委员会没有将全部管理责任通过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交给物业管理公司,自然物业管理公司就不可能承担全部管理责任。否则,让物业管理公司作为管理人承担责任,就有悖公平正义的民法基本原则,不符合我国民法对管理人的立法本意。

由于物业管理公司具有“管理”二字,而物业管理公司又从事的是物业管理活动,因此,通常人们往往都会望文生义地将物业管理公司误解为建筑物的管理人。其实这是“管理”二字给人们造成的一种错觉。从管理人的法律概念来看,物业管理公司首先不享有对建筑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甚至处分的权利;其次,没有享有对特定建筑物的“固定的”“带有永久性”的经营管理权。相对比较之下,业主委员会则具有固定的带有永久性管理权的性质,因为建筑物存在,就必须对区分所有建筑物行使管理权,虽然业主委员会要经过换届选举,但“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选更迭并不会影响业主委员会的存在,业主委员会作为管理团体是永久性伴随着区分所有建筑物而存在的。业主委员会是由全体业主选举产生的,代表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群众性自治自律组织,其民事责任由全体业主承担。而全体业主拥有对建筑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甚至处分的权利,自然从责任与权利的主体都是一致。如果使管理人的地位空置,就会在司法实践中因管理人的真空,而错误地将物业管理公司作为管理人,使物业管理公司代人受过。显然这样就将物业管理公司放在了一个权利与义务不均衡的地位上,势必不利于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相反将业主委员会放在管理人的地位上,由全体业主承担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的整体责任,不仅直接体现了业主自治管理的权利,而且也平衡了业主自律的义务责任。

鉴于我国物权法仍然在起草和审议阶段,而且物权法所设定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制度并不完善,因此,我们在此有必要对各国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有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所涉及到的管理人以及管理服务人的法律条款进行借鉴和探讨。

各国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有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条款通常都将管理人作为区分所有权人大会(即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业主大会)的召集人。如《德国住宅所有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住宅所有权人会议,每年至少由管理人召集一次。”《瑞士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中规定:“除另有约定外,楼层所有人大会由管理人召集并主持;”《日本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第三十四条中规定:“集会由管理人召集;”“管理人至少每年应召集一次集会”。实际上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区分所有权人会议、集会或业主大会都应该是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的。因此,从管理人召集业主大会的职责来看,是等同于业主委员会的。除此以外,管理人的权利义务也等同于业主委员会。如《德国住宅所有权法》第二十七条中规定:“管理人的权利义务如下:(1)执行住宅所有权人会议的决议并监督住宅规则的执行;(2)采取必要措施保存及修缮共有物;(3)在紧急情况下,采取其他保存共有物的措施;(4)管理共有基金。”《意大利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管理人应当:(1)执行共有人大会通过的决议;(2)制定共有财产的使用规则,为公共利益提供服务从而使共有人能够更好地享有共有财产;(3)征收各种费用,分摊为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正常维修和公共服务支出的必要费用;(4)完成保全建筑物共有部分固有权利的行为。最后,年终时,管理人应当报告管理帐目。”

我国香港地区的《多层大厦(业主立案法团)条例》规定,依法成立了业主立案法团,大厦各分层业主在该大厦所享有的权利、权力、利益和所负的责任,便都交给业主立案法团去运用和执行。因此,当大厦周围出现山体滑坡,业主立案法团就应该承当维修和赔偿的责任。这实质上就是由业主立案法团担当着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人的角色。而这个业主立案法团就相当于我们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业主委员会。在我国澳门地区,针对由楼宇或其他工作物造成之损害,《澳门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五条明确规定:“一、楼宇或其他工作物因建造上之瑕疵、保存上出现缺陷而全部或部分倒塌者,该楼宇或工作物之所有人或占有人须对由此而造成之损害负责;但证明其本身无过错,又或证明即使已尽应有之注意义务亦不能避免该等损害者除外。二、基于法律或法律行为而对楼宇或工作物负有保存义务之人,须代该楼宇或工作物之所有人或占有人对完全因保存上出现缺陷而造成之损害负责。”《澳门民法典》的这条法律规定实际上明确了建筑物致害的责任主体是建筑物的所有人、占有人、以及负有保存建筑物存在义务之人。其中负有保存建筑物存在义务之人就是《澳门民法典》第三卷物权的第五章分层所有权中法律所规定的,由分层建筑物所有人大会所选举出的管理机关。根据《澳门民法典》第一千三百五十四条规定:“管理机关系由一名或多名管理人组成。”第一千三百五十五条规定:“管理机关系由分层建筑物之所有人大会选出及免职”。显然分层建筑物所有人大会所选举出的管理机关实际上就是我们在

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大会所选举出的业主委员会。

在_立法机关起草审议的《_物权法(草案)》也是按照各国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上述法律条款的立法精神来设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制度的。如在《_物权法(草案)》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区分所有权人会议由管理人召集。”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管理委员会和管理人的职责如下:(一)共用部分的清洁、维护、修缮及一般改良;(二)区分所有权人共同事务的建议;(三)区分所有权人和专有部分占有人违规行为的制止;(四)区分所有建筑物及其周围环境的维护;(五)收益及其他经费的收支、保管及使用;(六)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决议的执行;(七)管理规约、会议记录等文件的保管;(八)管理服务人的委任、雇用及其监督;(九)会计报告、结算报告及其他管理事项的提出及公告;(十)管理规约的规定的其他事项。”因此,这其中的管理人自然就是业主委员会,而其中的管理服务人就是物业管理公司。

众所周知,我国的物业管理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物,物业管理与传统的房屋管理的最大区别物业管理是遵循着市场经济的规律运作,而不是像传统的房屋管理哪样按照计划经济的模式运作。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建立、培育和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的首要前提就必须科学、准确、清晰地为参与物业管理市场的民事主体进行定位。只有正确地解决了物业管理民事主体的定位这个根本性的主要问题,才能明确各个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否则就无法清晰的确立各个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容易造成这些民事主体相互之间的角色错位。事实上,近年来在物业管理行业所反映出的许多难点、热点问题,实际上大多数问题都是由于没有明确物业管理民事主体法律地位而产生的。

应该指出长期以来之所以没有能很好地解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法律地位问题,在某种程度上是计划经济形成的“官本位”思想观念束缚的结果。一味地在强调和担忧人民群众的素质的高低,担心赏赐给人民群众民主权利之后,人民群众将不能正确行使这些权利,会出现权利滥用和失去控制的局面。在这种“官本位”的思想观念束缚下,根本就不可能来正确探讨、分析和解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法律地位问题,而总是隔靴搔痒在考量业主委员会权利给多、给少的问题,以致于有些物业管理公司还提出了“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管理的‘二手项目’不接”的所谓“四不接原则”。业主委员会是社会主义民主肌体的细胞,克服和摆脱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官本位”思想观念的束缚,科学、准确、清晰地确立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通过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直接赋予人民群众应有的民主权利,对于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进程,具有着十分重要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同时,也有利于解决长期困绕着物业管理行业的权利义务不均衡的难点、热点问题,将物业管理公司从无休无止的索赔纠纷中彻底解脱出来。

从上述分析明显可见,物业管理公司是不具备管理人这种主体资格的,只有业主委员会才具有管理人这种资格,物业管理公司只能具备管理服务人的资格。既然如此,我们就应该依照我国物权法所确立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制度,通过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立法,直接赋予业主委员会为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直接赋予物业管理公司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服务人的法律地位。

居民投诉物业情况说明范文 第六篇

关于《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温州物业经过20多年的发展壮大,物业管理总体发展态势良好,在促进社区和谐稳定、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等方面作用显著。但是,随着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管理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管理体制需要进一步完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街道(乡镇)之间关系尚未理顺,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功能未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地位有待强化。二是业主组织有待规范。我市业主委员会成立率只有38%,在国内处于偏低水平。业主组织的组织形式单一,运行机制不协调,行为规范有待完善。三是物业服务企业的发展面临困境。一方面,部分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意识不强,服务水平不高,物业服务处于低层次的初级服务模式。另一方面,由于欠费率高等原因,物业服务行业普遍存在亏损现象,部分物业服务企业甚至难以维持正常经营。四是物业行业信用状况堪忧。一方面,由于诚信机制的缺失,市场不能有效淘汰劣质物业服务企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另一方面,部分业主无正当理由长期拖欠物业费用,损害了整个行业的诚信建立和发展。五是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和应急使用问题非常突出。我市不少老旧住宅小区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余额不足规定比例,急需续筹。同时,由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受“双2∕3”的限制,造成物业维修久拖不决。

上述问题的普遍存在,使得我市物业管理纠纷日趋增多,已经影响到物业服务企业的生存、城市居民的日常生活和社区的稳定。尽管_和我省人大分别制定了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但就上述问题,要么上位法未作规定,要么规定得不够明确和具体。因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十分必要。

二、条例的起草过程

今年1月,市住建委牵头成立了立法工作小组。委托厦门大学专家课题组负责立法基础研究及立法起草,委托温州大学专家课题组负责综合论证工作。起草过程中,市住建委先后赴广州、深圳和厦门等地学习考察,并深入基层调研。草案形成后,市住建委召开各种层次的座谈会、论证会,多次征求意见,对照征集的意见建议并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对草案进行反复修改,先后形成18个草案稿。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说明

(一)关于管理体制。

条例优化设计了“市县政府统筹规划、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乡镇街道具体实施、社区村委协助配合、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的管理体制,明确各方职责:

一是市县政府统筹规划。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第4条)。二是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开展物业管理监管工作,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建立业主电子投票系统、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专家库、物业服务企业考核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备案物业服务合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保修金,查处物业管理违法行为等(第7条、第10条、第37条、第42条、第51-56条、第61-64条等)。三是乡镇街道具体实施。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筹备组的成立和运行,业主组织的成立、备案、重选和换届,监督业主组织和物业服务企业日常活动,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第5条、第11条、第12条、第17条等)。四是社区村委协助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工作,派员担任筹备组成员,负责特定情况下业主组织的运行、重选、换届等工作(第5条、第12条、第13条、第30条等)。五是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和业主委员会协会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自律性规范,组织业务培训,协助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协助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业主委员会协会协助建立业主委员会成员和业主个人诚信档案(第6条、第43条)。

(二)关于业主组织。

一是规定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乡镇街道应当指导业主成立筹备组,筹备组由业主代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建设单位代表组成,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第11条、第12条)。二是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运行机制,具体规定了物业管理区域分割的程序和条件(第10条),明确了业主委员会应履行的具体职责(第20条)和任职条件(第25条)。三是规定业主监事会的'设置。借鉴其他城市的先进物业管理经验,规定业主大会设立业主监事会,代表全体业主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并对监事会的相关职责和监事会成员的任职资格等作出相关规定(第22条、第23条、第25条)。

(三)关于物业服务企业的规范。

在国家和省立法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规范。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的公示义务。公示的内容包括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明确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专业服务、物业续聘、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等问题作出了规定(第37-42条)。

(四)关于物业行业诚信机制。

一是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考核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物业服务项目开展专项检查,向社会公布信用信息评价结果(第43-44条)。物业项目负责人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应当录入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档案,同时录入其所属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档案(第45条)。二是明确业主的诚信义务。《条例(草案)》规定,业主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书面催交、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经仲裁裁决或者法院判决后仍不履行的,按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信用档案(第47条)。

(五)关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和应急使用。

一是规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业主分户账面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应当按照规定续交维修资金;拒不续交的,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各种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可以录入个人信用档案(第53条)。

二是规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急使用。在借鉴其他地区经验的基础上,规定物业发生需要“应急维修、更新和改造”等七种情形时,可以应急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同时,为了防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滥用的风险,规定了应急使用的申请条件、审核程序和监督管理,确保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安全(第55条)。

居民投诉物业情况说明范文 第七篇

尊敬的郭小姐,

您好!

我意外得知您在我们酒店的不愉快经历,对此感到非常的震惊。我已经和我们的管理人员对此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正在关注和调查此事。

我们作为一个国际品牌的酒店,十分注重本地客源,深谙以客为尊的品牌理念。也正是您的评论,让我们看到了服务质量上的疏漏,再次谢谢您的意见,我们也会在将来的管理培训中提高并加强相应的业务流程。

在此,请接受我诚挚的道歉,借此机会,真诚的邀请您和您的家人、朋友来我们酒店用餐或聚会,给我们一个充分展示上海金茂君悦大酒店一贯服务标准的机会,我的办公室直线是021-XXXXXX(此处隐去电话号码),欢迎您的批评指正,衷心期待着您的再次莅临。同时祝愿您和您的家人身体安康,万事顺意。

xxx

xx年x月x日

居民投诉物业情况说明范文 第八篇

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叫都启东,是乔庄供电业务部分管营销副主任。优服投诉事件发生在,当前正值国家和公司系统全面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给公司造成了不利影响,我在这里对投诉事件作出真诚检讨并诚恳接受公司处理。

这次事件看似偶然,却是必然。这就反映出了我们平时在工作中的松懈态度和作风涣散。也暴露出我们在管理工作中诸多不足,首先是管理人员对公司优质服务和优化营商环境的精神要求认识学习不够深入,对员工管理粗放。没有按照业扩报装和积压业务清理要求具体要求落实到实处、没有将具体环节落实到人,没有做到对业务细节上的有效监管。

通过此次事件我们将每天业扩报装业务由专人纳入日管控,专人进行督办,对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向客户沟通解释。加强全员对营销业务全面学习,只有真正做到应知应会,才能真正做到举一反三,杜绝投诉事件的发生。

检讨人:xxx

20xx年x月x日

居民投诉物业情况说明范文 第九篇

1、负责接待来访客户、处理客户投诉、与客户保持良好关系;

2、及时受理业主、住户投诉,并予记录,对违章操作或行为应及时制止或按规定处理,跟进处理突发事件;

3、对已解决的客户投诉问题进行服务回访,并及时将回访情况详细记录;

4、为住户办理入住手续,指导住户规范填写入住资料,定期将资料整理、核对、登记后交资料室存档,并及时更新业主及租户入住情况和其它业务信息,并及时更新电子档;

5、负责公司文件、通知的分发、做好分发记录并保存;

6、负责办理住户装修手续,按规定收据相关资料,严格审核装修施工队的资格和装修工人的有效证件;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居民投诉物业情况说明范文 第十篇

物业财务部岗位职责

1. 负责公司现金,银行存款的收支、管理、记账、结算工作。

2. 熟悉辖区内的单元户数面积,以及管理费、水、电气费等收费标准及计算办法。收缴各种管理费用并开具收据,做好收费用的统计,核算工作,做到及时,不重不漏,收费率高达100%。

3. 熟练掌握出纳账的记账原则和方法,建立健全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其它账目,定期核对,做到账目清晰、手续完备、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目清月结、准确无误。

4. 格执行财务制度,款项均须与会计填写记账凭证相符,未经总经理批准,不得挪用公款和私自借支。

5. 员工因特殊情况需借支公款,所借额度最高不得超过本人月收入的80%,若需破例必需具备还款计划,经总经理签字认定。

6. 负责公司员工考勤汇总,造表核实。及时发放员工工资和奖金,按月办理社会保险和在规定的时间内续保其它商业保险。

7. 负责购买公司日常办公用品和员工劳保用品中,及时交给库房登记入库。

8. 员工因辞退或辞职,应及时将个人借支情况呈报公司人事行政部,保证公司资金不流失。

9. 对当月的资金使用支付情况,在二十五日前列表报送财务部备查。

10. 完成公司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物业财务部岗位职责说明

1. 按照国家的有关法规,结合管理处实际情况,建立和健全管理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2. 协助制订管理处年度、季度财务计划,提供财务分析报告,协助领导搞好经营管理决策。

3. 协助制订物业管理费预算方案。

4. 监督物业管理费的收缴和运用,抓好各种应收款项的收取工作,核算长期拖欠不清的款项,督促经办人限期清理。

5. 编制记账凭证,及时记账,及时编报各种会计报表,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

6. 参与策划各种营销活动,并对重要的经济合同以及投资项目进行评议和审定。

7. 按照合同的要求,做好工程费用的拨付、结算等工作。

8. 严禁执行财务审批制度,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核报一切费用,负责核算员工的工资、津贴与奖金。

9. 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做好收费发票的购买、保管、使用及回收工作。

10. 妥善管理会计账册档案,接受财税机关、公司领导的检查与监督。

11. 每月对各部门物耗情况进行统计,对低值易耗品分部门进行登记及注销。

12. 监督物品月未盘点工作,对帐物不符情况进行追查,及时将核实情况向上级汇报。

13. 每月对成本和物耗作统计和分析报告。

14. 及时登记应收费用,并进和分类汇总,随时解答客主的相关询问。

物业财务部岗位职责范文

1、向管理处主任负责,具体主持管理处财务部的管理工作,做好管理处主任的助手。

2、组织财务部门的业务学习、法律法规学习;要求所有财会人员遵纪守法,按照政府的有关法例、法规管理好财务。

3、每月、每季审核各项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并写出分析报告,送管理和主任审阅。

4、检查、督促各项费用的及时收缴和管理,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转。

5、合理有效地经营好公司的金融资产,为公司创造更多的收入。

6、审核、控制各项费用的支出,杜绝浪费。

7、组织拔定物业管理费等各项费用标准的预算方案,虽送管理处主任、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相关主管部门审核。

8、研究熟悉各项工商、财会及税务管理制度,运用法律、政策手段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9、根据物业管理行业特点以及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财务管理制度的细则。

10、完成管理处主任交办的其他事项。

居民投诉物业情况说明范文 第十一篇

致全体业主小区物业管理公开信

尊敬的各位业主:

岁月如梭,斗转星移,不知不觉中您已入住z近三年时间,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们物业服务工作的大力支持与信赖,由衷的祝愿您合家美满,幸福安康!

我司自接管z小区以来,全体员工深感荣幸,同时也倍感责任重大。公司坚持“精心管理,全心呵护”,全面落实“服务工作永无止境”的工作理念,物业管理处一直在为提升小区物业服务质量而努力,同时我们也清楚的认识到某些服务环节仍需要完善和改进。

为了不辜负全体业主的信任,共同创建一个和谐、舒适、安全文明的社区,使您的物业保值、增值,我们将小区业主近期最关心的热点问题出台一系列服务举措加以解决或完善,现告示如下:

1、加强并完善门禁管理措施,加装或修复小区各人行通道门禁刷卡系统,将大门人行通道改为单边进出,有效控制外来闲杂人员,对小区装修工人进行限时出入,确保小区宁静与和谐。

2、强化车辆管理,对小区内所有汽车、摩托车和电动车进行出入刷卡管理,对电动车统一指定位置充电与停放,对外来车辆施行发卡管理,确保车辆的安全,装修外来车辆一率禁止驶入车库。

3、加快对小区诸多工程遗留问题的处理速度(现已修复车库漏水20多处,外墙渗水多处)。

4、加快对1、2、3、5、6、7、8、9幢的天花脱落问题的处理速度(现已处理好1、2、3幢的大堂和8、9幢的全部楼层,其它楼层正在核价报批,会尽快完成)。

5、加强小区的清洁与垃圾房的管理,我们申购了垃圾大铁桶四个,并同环卫所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做到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并与装修垃圾分开管理。

6、应广大业主要求,物业公司近期将在16幢前规划两个羽毛球场,在8、9幢首层增加两张乒乓球台,并在小区内休闲广场增加部分健身设施和增设摆放休闲椅等,以期增强小区文化活动氛围。

7、因夏季蚊虫较多,管理处将根据小区内实际情况增设一批灭蚊灯箱,并聘请专业公司增加除“四害”的频次,同时,我们将在小区的水景中投放大量的水生植物。

8、小区泳池将于7月1号正式开放,请各位业主继续留意相关信息。

9、我司企业文化部、客户服务部将于近期组织一系列社区文化活动,希望各位业主积极拥跃报名参加,丰富小区业户的精神文化生活。

10、针对业主近期关注的房产证事宜,我司首先转达开发商对广大业主的歉意,经与相关部门交涉,我们了解到,z全体业主的.房产证将于8月底分期分批办理。届时物业公司将全面配合业主跟进督导此事。

各位业主:“小区是我家,管理靠大家”,在全体业主的大力支持与配合下,我们的社区正逐步朝着“健康的生活方式与和谐的住区氛围”方向发展。今后,我们将加强与全体小区业主沟通,增进了解,进一步完善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以实现z迈入中山市优秀物业管理小区的理想与目标。

我们随时恭听大家的意见和建议,衷心希望和欢迎全体业主积极的献计献策参与小区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处全体员工的各项服务工作。如果您有什么需求,或是对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有好的意见和建议,请您致电或移步管理处告诉我们,z物业全体员工将竭诚为您服务。

此致!

z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z分公司

二O一六年六月十九日

居民投诉物业情况说明范文 第十二篇

投诉建议书参考

xx供热公司各级领导:

您们好!

我们是x市xx小区b座的全体住户,我们小区至XX年以来,大部分住户冬季室温始终达不到18°以上的标准,我们多次到十站反映情况,但问题至今没有得到解决。部分人家被迫采用放水和增加循环设备的方法改善室内温度,但这种做法的弊端是人所共知的,损人不利己,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我们全体住户经过协商,向贵公司提出如下建议:

1 立即更换早已不能正常使用的腐烂设备,让供暖的温度和压力达到正常标准!更换设备期间,住户室温降低,贵公司应退还住户供热费。

2 如果不能更换腐烂的设备,因循环动力原因出现的'室温不能达标的问题,应由贵公司负全责。贵公司应出资为每家住户安装室内动力循环设备,以保证住户的温暖需要。

3 以上两点如果不能满足,请贵公司领导为我们指点双赢之策,如果实在没有好的办法,我们要求全额退还我们已交付的取暖费,并赔偿大家的温暖损失!

以上建议肯请贵公司领导快速认真处理,我们相信您们能体谅民众的疾苦,相信您们有处理问题的能力,多谢了!

另外,如果贵公司热力系统温度和循环良好,因个别住户私自放水和使用大功率循环泵而导致的其他住户温度不达标,个别住户应退还其他住户的供热费,希望贵公司能维护受害者的利益,承担起认定责任的义务,还大家一个公平!

xx小区b座全体住户

XX0108

居民投诉物业情况说明范文 第十三篇

职责:

1、负责制定所管辖物业项目工作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负责定期与业主方管理部门沟通及维护关系;

3、负责处理片区内各项目突发事件与应急公关项目;

4、负责招聘、培训物业管理人员;

5、负责项目成本预算控制与决算;

6、负责服务合同签订与续签。

任职要求:

1、35-50岁,大专及以上学历;

2、在同类物业企业有3年以上项目管理经验;

3、具有领导、沟通、协调能力,具备一定的公关、商务谈判和项目营销能力;

4、具备C1以上驾照,有自驾车。

居民投诉物业情况说明范文 第十四篇

1、负责管理处的总体工作和日常管理,确保管理处各项工作有效进行,并向业主、分管副总经理负责及汇报工作。

2、保持与业主的联系及沟通,贯彻落实业主委员会的重大决定,并定期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工作。

3、负责定期或根据工作需要向分管领导汇报工作、请求指示。

4、负责主持管理处行政例会、听取汇报、布置工作。

5、负责管理处重要事宜的决策,分解总体目标至各部门,并督导各部门规范运作,确保总体目标的实现。

6、负责管理处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

7、负责管理人员的聘用、奖惩以及审批各部门的用工建议。

8、负责审订各部门的管理职责、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工作流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9、负责检查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整改。

10、负责审核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预、决算。

11、负责审核和签订各种外包合同。

12、负责管理处重要的公关事务及接待工作。

13、负责审批管理处各部门采购计划。

14、注重职工队伍的建设和整体素质的提高,妥善处理职工分配和福利待遇,充分调动管理处全体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居民投诉物业情况说明范文 第十五篇

投诉作文

“老张,你到底在磨叽啥啊?这可不像你作风嘿!”

当地消协门口,两个穿着粗布衣服的老人站在那儿,风干的脸上写满了沧桑,却又不失活力地站在那儿,就像两棵老松。

“这……老李,要不也就算了吧……这……伤和气嘛!”老张吞吐地说着,还一边往后退,摆着手,似乎眼前是地狱,入不得。

“伤啥和气啊!那种人……用俺儿媳妇的话说,那是假冒伪劣产品,还那么高个价钱,那店主分明就是欺负俺们是乡下人!”老李说得脸颊通红,灰白的头发也微微颤抖着。

“就一次嘛,下回就不去他那儿还不成?就当花钱买个教训,值得的啊!”老张拉住老李的胳膊肘就要往回走。

“嘿!瞧你说的!这俺们上当一回就罢了,别人咋办呐?也统统买了去,也自认倒霉?”老李赶紧挣脱老张的手,反而扯住他的.袖子就要把他往里拉,“这种商贩,该罚!否则俺不甘心!”

“可……”老张还想说什么,但又不知该说什么。

那村里都知道,老张是个老实的人,挨了打,受了骂都不会吭一声,有时还会憨厚地笑笑,好像别人骂的不是自己,这些年头倒也受了不少欺负。可不,这回儿子要尽孝心,接他进了城住,遇到了当年好友老李,两人才第一天逛商铺,就被别人狠狠敲诈了一笔。

城里人是聪明人,这两人都来自乡村,口才更不比那久经商场的店主,才没几句话就被人家堵得哑口无言,反而是他们有错在先!这口气,老张能咽下,老李可咽不下去,非拖着老张去消协投诉。

“这种店,必须关门,也权当是给社会做贡献是不!”老李义愤填膺地拍拍胸脯。

“俺种田也能做贡献……”老张懦懦地说,眼睛不知该看哪儿,反正就是不敢看前方。

“老张,别那么没出息啊!这一回两回骗下来,俺们的钱都打水漂了,反倒便宜了那群家伙!长些个志气,让他们瞧瞧,俺们乡下人,也不是好欺负的!”重重地拍了拍老张的肩膀。

“这……好吧!”老张叹了口气,打算随着老李进去。

“等等――”

两人才打算进门,便老远听见了一声呼喊,皆是转头,竟是那商铺的店主,老李的脸一下子如涂了墨一般,冷哼了声,便将脑袋撇了到了一边。

而老张就只是直直看对方跑来。

“哎哟两位客人,”那店主褪去了凶神恶煞的面孔,倒显得谄媚起来,“两位客人,刚刚啊,是我的无礼,呵呵,因为些私事,你也知道,这坏情绪总会影响对客人的态度,我先道歉,道歉呵!”店主是一口流利的普通话,老张听着却是极为讽刺。

“啊!原来是这样啊!老李,你看人家都匆匆来道歉了,咱们就原谅他吧,不是有句话说‘退一步海阔天空’吗?”老张也换上了笑容。

老李斜睨了店主一眼,冷冷地说,“恐怕是人家知道俺们要去投诉了吧!”老李毕竟是个精明人。

还记得吵到最后,老李搁下了狠话――咱们要去那什么消协投诉!你给俺等着!就气冲冲地走了。

估计是店主不放心,偷偷让人跟了他两,才知道真要去投诉,便赶紧冲了过来。

店主

的脸色有些难堪,但还是很好地保持了稳重,“怎么会呢!顾客是上帝,我们没理由欺骗上帝啊!”店主笑着,只是那笑声有些让人发寒。

“俺不信耶稣,有事咱去消协里说!”拽住老张,倒慌了那店主,下意识地扯住老张的另一边袖子。

“客人客人!有话咱们好好说,何必去这种地方呢!”

“放手,身正不怕影子斜,去消协又怎样?还是说你心虚了?”

“怎么会,不是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嘛,咱们坐下喝口茶,慢慢谈啊!”

“……”

两人争执不下,却还是被老李拉入了门……

初三:谢洁茹

居民投诉物业情况说明范文 第十六篇

1、负责所管辖项目物业服务的全面工作,向总经理负责;具有三年以上物业目管理经验;

2、制定并完成所辖项目物业管理服务年度目标和经济指标,执行公司各项管理制度,控制管理成本,对项目的经营管理状况负责;

3、有效监管所辖项目物业各部门运营流程,带领物业团队为客户提供良好的服务;

4、精通客户服务、工程维修、秩序、保洁、绿化、二装等各项管理流程和法规,能独立起草制订所辖项目物业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及有关文件;

任职资格:

1、性别不限,大专及以上学历,物业管理、法律、管理等相关专业,能力优秀者,可放宽学历要求;

2、熟悉国家及成都当地的物业管理政策及法规,熟悉创优等物业管理工作流程,有较强的团队建设能力和工作抗压能力;

3、具有很好的沟通协调能力、统筹组织能力及应变能力;

4、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服从公司安排,对团队建设有可行性建议;能承担团队员工的管理及相关业务的培训;

5、持有物业经理上岗证或物业管理师证书和注册物业师者优先。

居民投诉物业情况说明范文 第十七篇

1. 熟悉服务项目及收费价格,根据客户需求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提供并跟踪服务效果;

2. 做好各项应收费用的收缴和催缴工作;

3. 负责受理顾客日常服务诉求、意见、建议、投诉,及时跟踪或回访;

4. 负责部门值班、资产管理和业务往来函件管理;

5. 协助办理租户进场、装修、退租手续,针对退租原因提出相应对策及建议;

6. 制定客户拜访计划,与客户做好沟通,为客户解决实际困难;

7. 负责外包服务的监督检查;

8. 办理租户装修手续及监督检查;

9. 负责公共设施、楼宇、清洁、绿化等的日常巡视检查;

10. 负责部门内外活动安排,包括公司办公会议、接待、社区活动等;

11. 负责仓库的管理工作及物品的发放;

居民投诉物业情况说明范文 第十八篇

1、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司决议,确立经济指标、服务质量目标

2、组织测算并审核公司的各类收费标准,并完成公司各类指标任务

3、拟定和向上级公司报批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方针和目标及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4、拟定公司年度预决算方案

5、负责计划实施的总体跟进与监督

6、组织工作任务负责提出和向上级公司报批公司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并按公司发展需要及时调整组织机构设置7、负责组织按国优小区管理服务标准推进公司物业管理水平,保证公司基础管理的提升组织落实、培训公司企业文化组织保持公司管理状况的持续改善,确保客户满意率持续提高

8、主持公司的各项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和完善公司的管理制度审核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及作业指导书主持开展管理评审、重大质量项目策划、合同评审等重要管理活动审核相关评审报告、质量计划书、物业管理及经营合同对重大投诉及时指示相关部门采取对策对公司安全生产和社区安全管理组织相关部门制定预防对策了解市场状况和行业信息并作出决策

9、协调监控工作任务与行业单位、上级主管单位保持广泛的联系协调公司各部门关系,以促进工作顺利推进遇重大投诉或问题及时请示上级领导监督各中层管理人员的工作,确保工作计划的顺利完成

10、人事行政工作任务公司中层管理职员,以及对公司管理层职员的调整审核公司各层级价值分配方案、绩效评估方案等负责公司各类日常管理文件的签署

11、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居民投诉物业情况说明范文 第十九篇

1、品高汇电子广场的营运、客户联系、沟通及客户资源积累工作;

2、协助上级领导编制营运方案和计划,并负责具体的落实工作;

3、《物业管理合同》执行及整理归档工作;

4、检查租户店容、店貌及有无按时开闭店等;

5、缴费等通知的分发及收集分析、整理;

6、对商户咨询及投诉的解答和跟进解决工作;

7、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酒店情况说明范文2022-05-07

委托书说明及2022-05-06

盘点情况说明范文2022-05-06

地税情况说明范文2022-08-03

解释说明范文2022-09-17

说明函范文2022-09-25

采购情况说明范文2022-10-10

学校情况说明范文2022-09-29

企业经营情况说明模板2022-09-30

大联动情况说明范文2022-10-23

居民投诉物业情况说明范文 第二十篇

物业管理致业主的五一慰问信

尊敬的业主:

您好!值此“五一”国际劳动节到来之际,物业公司全体员工祝您节日快乐,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我们提示您,节日期间外出,请您锁好门窗,关好水、电、气的阀门或开关,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值此“五一”佳节之际,将康宁居小区近期的主要工作,向广大业主通报如下:

1、4月3日,三路居居委会、XX居小区业主委员会、燕厦物业康宁居项目部携手,小区业主积极参与,进行了义务植树活动,同时拉开了XX居小区绿化改造、优化工作的`序幕,在五一节前,小区的绿化改造工作将全部完成,此次改造、优化,种植迎春花170株、大叶黄杨3650株、红端木10株、紫藤15株、丁香10株、糯米条5株、月季花1100株、分植棣棠9丛,补植草皮500平米,播种花种100平米。

2、XX居小区高压配电室直流屏电池故障,更换蓄电池工作,经过业委会和物业公司的多方对比、考察,现已基本确定维修厂家,五一节后进行蓄电池更换工作。

3、楼顶暖沟漏水问题改进和根治工作,经过业委会执行组、物业公司及施工单位的现场检查、测算后施工单位出具改造方案,现处于改造放案审核、修改中,五一后,将逐步开始楼顶暖沟漏水问题改进和根治工作。

4、宽带通引进小区事宜,现小区宽带通已开通,业主办理报装事宜可咨询宽带通公司宣传单或物业公司。

再次祝您节日快乐!节日期间,我公司将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

值班电话:

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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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劳动节慰问信

全体干部职工:

春意融融、百草吐芳。在万物更新的春日,我们迎来了属于自己的节日!值此“五一”国际劳动节来临之际,谨向你们致以诚挚的节日问候和衷心的感谢!

劳动光荣、工人伟大。中心成立8年来,全体干部职工荣辱与共、团结奋进,高举_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自强、源远”的精神,按照“一业为主、多种经营”的战略和“植根市场、融合发展”的理念,全面推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事业,走过了很不平凡的历程,实现了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平稳过渡;确保了市场安全和稳定;加强了市场的综合改造,提升了经营档次;加强了市场开发,在集团化发展路上越走越好;加强了基本建设,兴建了综合大楼;精神文明建设取得丰硕成果,为全市经济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8年来,中心所属市场年成交额由10亿元增长到13亿多元,增长了30%;市场上缴税费由1000万元增长到1500万元,增长了50%;中心资产由成立时的3000多万元增至6000多万元,翻了一番;经济收入总量和干部职工收入保持了持续稳步增长,高于省、市同行业平均水平;先后获得全省“市场服务工作先进单位”、全省“雷锋家乡学雷锋活动先进集体”、市“优秀领导班子”、市“文明单位”等称号。中心已由成立时的单纯市场经营机构,发展为以市场服务为主,融合商贸、经贸、物业的集团化经济组织。今年以来,中心领导班子团结带领广大干部职工超前谋划、开拓创新、锐意进取、争先创优,取得了首季开门红的优良业绩。

任重道远、豪情满怀。我们的任务繁重而艰巨,我们对未来充满信心,我们要始终保持忧患意识,发扬创新、进取精神,加强文化建设,凝聚发展合力,强力推进“二五规划”,把中心建设成为学习型、专业性、集团化的经济组织。

祝全体干部职工节日愉快、身体健康、阖家幸福、万事顺意!

居民投诉物业情况说明范文 第二十一篇

试论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关系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核心和关键要素,也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之所以法律、法规被称为法律规范,就在于它授予人们一定权利,告诉人们怎样的主张和行为是正当的、合法的,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或者给人们设定某种义务,指示人们怎样的行为是应为的、必为的或禁为的,在一定条件下会由国家权力强制履行或予以取缔。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内容是物业管理法律制度调整的社会关系在物业管理法律上的直接表现。如果仅有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而主体之间并没有权利和义务,就不能发生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因此,物业管理立法的首要任务,就是要以法律的形式,确定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各个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和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包含七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业主、住户的权利与义务,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及占有人、使用人所享有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用部分持分权和成员权的权利与应承担的义务;二是作为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人的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与义务;三是作为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服务人的物业管理公司,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规定所确立的权利与义务;四是作为建筑物的开发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五是各级政府及政府主管部门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作为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监督和管理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六是政府相关部门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七是物业管理协会的基本权利义务。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最主要的主体是物业建筑物业主及使用人(住户)与物业管理公司,两者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是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所确立的合同当事人的平等关系。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及政府相关部门与上述两个主体之间是宏观的、间接的、以法规政策为主要调控手段的指导关系。

目前,在物业管理行业中就物业管理名词的解释中出现了混乱,有着许许多多各种各样的不同解释,其中大多数解释中都包含着“委托”、“代理”、“委托代理”的字样,甚至在不少地方性物业管理法规中也出现了以“委托”定义物业管理概念。我们认为这些抛开了我国民法的法律体系对“委托”、“代理”、“委托代理”的基本概念的法律规定,望文生义地将“委托”、“代理”、“委托代理”与物业管理生硬地堆砌在一起,错误地界定了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法律关系,对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是一种误导。

“委托”一词的汉语字面意思是指“托付”,即把某物或某事务托付给某人代为处理的意思。这与《_合同法》第二十一章所确立的委托合同制度的法律概念是一致的。委托制度的发展乃在于因商品经济的发达,个人囿于有限的时间、精力和能力,不可能事必躬亲,不得不将部分事务交由他人处理,法律对这种关系进行确认和调整,由此而生委托。委托合同的最主要特征是:委托合同是以处理委托人事务为目的的合同。所谓委托人的事务,是指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委托人若不委托处理就不得不亲自为之的事务。

委托合同是新合同法直接规定的十五种有名合同类型之一,结合物业管理的实际认真对照新合同法就会非常容易地发现委托合同与物业管理在形式上、程序上以及本质上是有根本的差别。

一、 委托合同与物业管理在形式上的区别

1. 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委托合同的成立只须双方当事人达成意思一致即可,无须以一定物的交付或一定行为的完成为要件,订立合同也无须遵循固定的形式;而物业管理合同则是要式合同、格式合同,必须依照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招标投标的方式来确定物业管理公司,签署物业管理合同的,并且一般要求要采用物业管理示范文本。

2. 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是以自然人为主,有些民法专家甚至认为受托人只能为自然人;而物业管理服务依据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只能是独立法人资格的物业管理公司来承接,不能是自然人,在现实的物业管理实践中这也是无一例外的。因为对于自然人而言,物业管理服务作为技术成分比较高的专业化服务,个人往往根本无法承担。

3. 委托合同处理的事务往往是一件事,或者是相关事务,时间比较短;而物业管理则不同,物业管理公司所提供的是系统的、专业化的服务,这个服务是长期的、连续不断的、反复进行的,通常签署物业管理合同的期间都是在二、三年,不能是委托合同的短期事务。如果物业管理合同签署的期间较短,就可能因物业管理公司追求短期效应,只收钱,少服务,甚至采取过负荷疲劳使用共用设备,不利于物业管理的长期保养。

4. 支付报酬的方式不同,物业管理收费的方式与委托合同不同。众所周知,物业管理收费方式一般是依据业主公约以及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由业主或住户按月交纳的。而委托合同所规定的费用是将处理事务的费用与给委托人的报酬分别规定的,处理事务的费用可以预付,也可以由受托人垫付,而后由委托人偿还,对与报酬则采用完成委托事务后支付或无偿委托不支付报酬,这种支付费用及报酬的方式显然与物业管理收费有着本质的差别。

二、 委托合同与物业管理在程序上的区别

1. 委托合同是基于委托人对受托人的特别信任为前提条件建立的;而物业管理合同则是通过招标投标之后获得的。

2. 委托合同是由双方自愿签订的,在委托的过程中可签,也可不签委托合同;物业管理合同则是按照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必须签署的,同时在签署过程中尽管个别业主不想签署,也不影响物业管理合同的依法成立。而物业管理公司要签署物业管理合同,除了要以招标投标获得签署物业管理合同的权利外,还必须具有与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等级相适应的资格。

3. 依据《_合同法》第四百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以及第四百零八条:“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规定,委托合同可以将委托合同转委托,同时也可以采取重复委托;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只可以将专项经营服务业务委托给专营公司,不得将整体管理服务责任交给他人,业主委员会也不得与两个以上的物业管理公司同时签署重复的物业管理合同。

4. 《_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即法律规定了委托人和受托人都具有合同的解除权。委托关系建立在当事人信任关系的基础上,若一方对另一方的信任有所动摇,则不问客观上是否有理由,均应准许其终止委托关系。双方当事人可随时行使解除权,并依据《_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五)款: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将其解除合同的主张通知对方即可,而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至于委托合同为有偿或无偿,定有期限或未定期限,或事务的处理是否已经告一段落,在所不问。而物业管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显然没有这种可以随时随意解除合同的权利的,如果一方提出要在合同期限内解除合同,就必须依据合同的具体条款进行协商,协商一致或由法院、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三、 委托合同与物业管理在本质上的区别

1. 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而物业管理合同必须是有偿的。

2. 委托合同的目的是以处理委托人事务为目的。《_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这条规定是法律对委托合同的概念的界定。所谓委托人的事务,是指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委托人若不委托处理就不得不亲自为之的事务。首先,物业管理的管理服务并不是事务,物业管理的实质是作为管理服务人的物业管理公司所提供的专业化、技术化的有偿服务;其次,由于物业管理具有需要专业化、技术化的技术服务的特点,作为业主、业主委员会并不能亲自来处理,同时对于一个大型的住宅区,业主人数可能会达数千人,如果每一个业主都直接亲自从事物业管理的具体管理服务工作,那么住宅区的秩序就可能天下大乱,最终导致表面上人人都在管,实际上人人都不管,也无法管的局面。

3. 《_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明确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这实质上是规定了受托人的忠实义务。但物业管理的管理服务并不是完全按照业主、业主委员会的指示处理的,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的管理服务工作是依据合同规定的范围、项目,遵循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物业管理行业的规范,独立自主地开展物业管理服务的经营活动的。在物业管理公司开展的物业管理服务的经营活动中,业主、业主委员会只有监督权,而没有干涉和指挥权。物业管理公司也没有服从业主、业主委员会指示的忠实义务。

4. 受托人在委托合同范围内所获得的法律后果,归属于委托人,因此委托合同由委托人承担责任。同时,《_合同法》第四百零七条还规定:“受托人处理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而物业管理则不同,无论是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都要由物业管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各自分别承担自己的责任。

从上述探讨可见,物业管理合同与《_合同法》的法律规定相差甚远,有着明显的本质差别,显然无论是将物业管理合同定位在“委托合同”的范围上,还是将物业管理定位在“物业管理委托”的范围上,都是有悖和曲解合同法的委托合同的法律概念的。当然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是存在着委托行为的,例如:委托专营公司提供专项经营服务,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并投票等行为都属于委托行为。

四、 把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划归代理弊端多

首先我们必须澄清的一个基本概念,就是代理是一种法律制度,是一种法律行为。它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仅仅在于表意人与表意效果的承受人相分离,这是代理的最根本的法律功能。我国民法以及法学界都非常清晰地表述了代理的本质,《民法通则》第63条明确规定:所谓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即代理是代理人依照代理权,以被代理人名义向相对人实施意思表示,而意思表示的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法律制度,同样是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早期社会由于商品经济不发达,交换规模小,世界各国奉行“非其本人不得缔结契约”的铁律。在处于简单商品经济时期的罗马法中,并没有关于代理的规定。资本主义社会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达,科技发展、交易扩大,特别是航海贸易的发展,个人由于知识、才能、时间、健康等条件的限制,已难以事必躬亲,迫使人们必须借助他人的行为去完成自己的目的,因此产生了代理的需求。代理制度在民法中的确立,使民事主体的行为扩大了有效的时间及空间范围。在民法上成为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因此,在民法中明确规定了代理的核心是实施“法律行为”,而非法律行为则不能成为代理。

代理关系的基础,是代理权,代理人之所以能代替被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就在于代理人拥有代理权。代理行为最根本的核心,首先是所代理的行为必须限于法律行为,不涉及法律的行为就根本不存在代理的问题;其次涉及到法律行为,但并不需要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可以直接而为之的行为,也不存在地理的问题。代理行为的结果是“设定、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物业管理公司通常是没有代理权的。物业管理活动中虽然有涉及到法律行为,但一般都不需要物业管理公司来代理,而且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大量活动是根本就不涉及法律行为,根本就没有必要进行代理。因此,代理行为与物业管理活动不存在因果关系,绝不能用代理的概念来函盖物业管理的概念。

委托代理,又称为意定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代理。委托代理是代理的一种形式。委托代理的核心是必须完全忠实地按照被代理人的指示进行代理活动。但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是根本不可能完全忠实地按照业主、业主委员会的指示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物业管理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是独立运作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只是享有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并且要承担服从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和服务的义务。同时物业管理公司又有监督业主、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因此,物业管理从根本上不构成委托代理的关系。至于“委托―代理”,在民法的法律体系中根本就没有这样的提法和法律概念,自然也不可能构成物业管理的法律关系。

物业管理活动是否可以归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呢?依物业管理的基本内容来看,从物业管理所涉及的房屋、设备、设施的修缮,到绿化、卫生的管理;从消防、治安的防范,到道路、车辆秩序的维护;以及公众服务,这些都只是一种事实行为,而不具备可以分解为行为意思、效果意思等构成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要素。因此,按照民法关于代理的标的仅限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明确规定,显然易见,物业管理不归属于代理行为,当然也不可能成为代理形式中的委托代理了。

简单地将物业管理归属于法律上的代理行为,其危害是人们始料不及的':

其一, 我国民法明确规定代理人必须以代理人名义进行。这表明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信誉为前提的,否则,相对人就不能安全地进行交易。何况代理的最终效果只能是提高被代理人的信誉。如果将物业管理归属于代理行为,那么,物业管理企业所进行的ISO9000或ISO14000规范化、以及提高服务质量、创优达标、创建品牌等一系列的物业管理活动,最终效果就应该只是提高业主、业主委员会的信誉,物业管理企业所付出的这些艰辛努力,也只能是为他人作嫁衣而已。在这种代理结果之下,物业管理企业就不会有动力来下大力气从事这些活动,因为这些活动所提升的仅仅是业主、业主委员会的声誉,与物业管理企业

提升自己的声誉无关。显然,代理的这种效果不符合物业管理的实际。

其二, 我国民法明确规定代理行为是要受到限制的,包括法律限制与授权人的意思限制。如果物业管理归属于代理行为,无论哪种限制,最终要求作为代理人的物业管理企业丝毫不能有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只能俯首听命于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就只能围着业主、业主委员会的主意转,物业管理企业的主动性、积极性就将丧失殆尽。至于行政主管部门的规范与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对业主、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就成为多余的圈圈了,统统被拒之于代理行为的门外。这样有利于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吗?

其三, 我国民法明确规定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法律效果)。即代理人对代理行为并不享有利益。即使代理人因代理行为而获得有报酬,这也与代理行为本身无关。这说明代理人的活动本质上不是一种经济行为。而物业管理与传统的房屋管理最根本的 区别,就在于物业管理是用经济手段(而不是用行政手段)进行社会化、专业化的有偿服务(而不是代理行为的无偿劳动)。假如把物业管理归属于代理行为。那么,代理的这种不享有利益的规定就从根本上抹杀了物业管理体制的革命性和先进性,这自然不是什么通向市场经济的“必由之路”,而是将正在健康发展的物业管理引入死亡的灾难!

五、 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关系应该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制度依法规范

依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物业管理的实质是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所管理的对象是区分所有建筑物。作为不动产的区分所有建筑物的转移只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发生变动,而并非实际物体发生位移。物业建筑物的出售、租赁实际上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交易和转让。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即物业管理)的一切来源归根结底来源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权利归属,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也就是我们通常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所说的物业建筑物的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往往也是引起物业管理纠纷的症结所在。相应的物业管理的法律关系实际上是建立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归属基础上的,因此,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关系应该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制度依法规范。

在物业管理发展的初期,由于我们物业管理理论研究的滞后,认识的不清晰,加上《合同法》没有颁布,对委托合同的概念没有一个明确法律规定等种种局限性的因素造成了我们将物业管理合同错误的定位成为委托合同。如果今天我们仍然将物业管理合同以“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形式出现,一旦出现合同纠纷进行法律诉讼,那么作为人民法院自然就要首先用《合同法》委托合同的法律条款逐条审查。而这个“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却与《合同法》委托合同的法律条款的规定格格不入,相差甚远,根本就不符合委托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必然会误导法官作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属于无效的委托合同的判决,最终必然给整个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造成重大的损害。

我们应该将物业管理行为与委托相区分,剔除过去在物业管理法规将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关系界定在委托的错误观点,认定物业管理合同不是委托合同,更不是代理合同。依据合同法以及民法物权法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的法律规范,我们认为物业管理合同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专业性劳务服务合同,是反映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这种民事法律的物权关系的合同,物业管理合同遵循合同法总则的法律规定,并以合同法总则的法律规定作为物业管理合同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约责任等的法律依据。

我们认为物业管理的法律关系是依据法律的规范不同形式形成有以下四种不同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

1. 依据我国民法的物权法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制度,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人与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服务人之间平等的法律关系;

2. 依据合同法的法律规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构成合同当事人之间平等的法律关系;

3.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规定,构成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平等的法律关系;

4. 依据经济服务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构成服务与被服务之间的平等的法律关系。

总之,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是构成民法的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在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立法中应明确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作为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服务人,应当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明确与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人的业主委员会所具有的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可信的原则,以及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利益的原则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居民投诉物业情况说明范文通用2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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