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民事监督案例范文 第一篇
为全面抓实安全风险防范和疫情防控常态化工作,确保“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我院坚决贯彻落实__和省、州、县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严格按照上级部门的专题部署,我院高度重视,毫不松懈抓好疫情防控常态化各项工作,坚决防止疫情输入传播蔓延,持续巩固疫情防控成果,把全体院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现将疫情防控常态化工作总结如下:
一、压实工作责任,履职必严、失职必究
把疫情防控常态化工作抓在手上,把人力物力精力聚焦到疫情防控上来,严格落实主要
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负责、各部门分工负责的防控工作责任制;按照“依法依规、完善机制、合理应对、依靠科学、有力有效、实事求是”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疫情防控常态化方案,强化防控措施,责任到人、工作到岗、履职必严、失职必究;以对院民安全负责的态度,不抱有丝毫侥幸心理,不躲躲闪闪,直面问题、狠抓落实,不以层层开会发文、表态喊口号代替工作落实,绝不搞形式主义。二、筑牢疫情监测“三道防线”
我院严格实行门卫出入登记制度,所有工作人员上下班必须佩戴口罩,并配合门卫测体温、消毒,其他外来车辆一律不得入院;早、中、晚给全体院民按时消毒测体温,值班人员24小时检查他们的身体状况,如出现发热、咳嗽的人员,将其尽快带到医疗机构就诊;根据州县民政局疫情防控的要求,禁止陌生人入院,与所有院民家属沟通如无特殊情况尽量减少探视和接送。
三、强化物资储备、切实满足常态化防控需求
建立疫情防控常态化物资保障机制,按照疫情需求对储备物资进行整理登记,积极采购短缺物资,将各种物资分区、分类放置,随时处于备用状态,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四、加强健康宣传教育,鼓励院民放松心态面对疫情
疫情并未结束,抗疫仍在继续,我院将根据疫情防控常态化工作最新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继续细化院内疫情防控各项举措,严格进出管理制度,持续做好院内管控,确保我院疫情防控“零感染、零疫情”。
疫情期间民事监督案例范文 第二篇
在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区宣传舆情组按照区委统一部署,全面动员,全面部署,全面发声,营造了“坚定信心、同舟共济、众志成城、科学防治”的浓厚氛围。
一、全面发动兴热潮
连日来,--主持召开宣传舆情组专题会议,对做好宣传舆情工作再安排、再部署,并到所包街道--街道实地督导,提出明确要求。特别是对做好宣传舆情工作,要求坚持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相结合,做好防疫常识的宣传引导;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做好恐慌心理的消除引导;营造不信谣、不传谣社会氛围,做好防传谣、信谣的教育引导;积极发动广大群众,做好全面参与防控的引导;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就医、购物观念,维护良好社会秩序。各镇街、部门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基层组织微信群、“村村响”应急广播等,及时将权威信息传达到群众手中,建立了区、镇街、村居三级宣传体系,在全区兴起了群防群控的宣传热潮。
二、新闻宣传领方向
一是外宣展示成效。加强与上级媒体沟通,通过媒体及时报道全区各级各部门防控疫情的做法成效--多条,引导了舆论,鼓舞了士气。二是内宣把准导向。组织围绕新型冠状病毒科普知识、应知应会、疫情防控、众志成城抗击疫情等方面,精心制作图文并茂、影音俱全的宣传内容数百条,把区委部署、基层经验、爱心行动、食用野生动物风险提示等声音第一时间传播出去。
三、社会宣传聚能量
一是着眼广覆盖,增强传播力。根据不同群众接受信息的多样化需求,实行分众化、对象化传播,悬挂横幅--多条,设置检查督导牌、宣传版面--多个,扩大了覆盖面,提高了知晓率。二是立足快公开,增强公信力。每天通过电视、广播、“村村响”应急广播、新媒体等平台通报了全区疫情防控情况,消除了群众恐慌,维护了社会稳定。三是围绕少聚集,增强引导力。及时发布公交、客车停运、景区关闭、公共场馆闭馆等信息,引导广大群众以实际行动为抗击疫情贡献力量。
四、存在问题
一是新闻记者采访防护设备不足,如医用酒精、消毒液、紫外线消毒灯等紧缺,记者及设备消毒物资储备不足。二是无线应急广播存在人为断电现象,--维修人员少,不能迅速巡查维修。
五、下一步工作
疫情期间民事监督案例范文 第三篇
案例一
某商业保理公司与某医院、某医药公司债务纠纷执行和解案
湖南某县人民医院和某医药公司因购买药品纠纷,经法院调解,应分期向某商业保理公司支付货款2800余万元。该医院在去年支付2015万元欠款后,未按期偿还剩余款项。今年1月,商业保理公司向深圳前海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剩余货款万元。
深圳前海法院审查认为,某医院为当地新冠肺炎定点救治医院,短期内难以支付大额资金;某医药公司目前也因疫情等因素无力支付欠款。经及时组织各方当事人异地线上协商,最终促成商业保理公司同意医院和医药公司延期和分期支付剩余欠款。
疫情期间民事监督案例范文 第四篇
一、课前准备:
1、提前一天备课,准备课堂练习题,制作课件。由于市局组织的授课老师皆是业务能力过硬的优秀教师,所以我的课堂主要是以总结归纳及课堂练习为主。
2、开课前通过钉钉、微信及QQ群通知学生直播时间、上课内容、预习内容及课堂注意事项。通过钉钉群检查学生的报到情况,对于没有及时报到的学生通过微信、钉钉及打电话的形式通知其尽快报到。
二、课堂及课后情况:
三、存在问题:
网上直播学习可以让学生接受更多优秀教师的教导,对部分优秀且自律的学生是好事。但同时也存在着问题。
1、课前督促学生在线上课费时费力,且有个别学生不论采取何种方法,总是不上课。疫情过后,这类学生必然学习退步很大。
2、课堂上不能与学生面对面互动,部分学生挂机现象严重。
3、作业反馈总是有学生迟交,甚至第二天才上交,个别学生不上交的情况。作业批改之后,对于要求改正的置之不理。
四、后续措施:
1、对不按时上课的学生,多次联系家长,力求家长重视起来,督促其按时上课。
2、备课要做到目标简要明确,着重于知识落实,对重要的知识点不仅要总结背诵,还要利用课堂时间让学生在练习中掌握。
3、课后作业量少且精,要做到适宜大部分学生能力,对不能完成的学生,根据其能力大小,酌情减少作业,尽量让每个学生都有收获。
在余下的线上教学中,我将服从学校及上级的安排,认真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上好每一节课。
疫情期间民事监督案例范文 第五篇
某电器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因拖欠离职员工余某住房公积金万余元,被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补缴,引发行政诉讼。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电器公司受疫情影响资金周转确实存在困难,减缓缴纳公积金有利于减轻企业经营压力。根据余某已再就业的情况,经调解,电器公司与余某及公积金管理中心三方达成和解协议,余某同意适当少缴部分公积金。法院依法准许当事人撤诉。
案例五、丁某与某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丁某长期经营装修装饰材料,业务拓展已至东南亚地区。因2018年起分批向广州某银行贷款后未按期偿还,经法院判决须清偿借款本息共51万余元。案件二审期间发生疫情,丁某在菲律宾不便回国参加诉讼。
广州中院审理认为,丁某在经营中因资金流转不畅欠债,受疫情影响困难加大,但国内外业务仍在正常经营。经线上调解,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银行同意减免利息及罚息万元,并给予一个月宽限期。
疫情期间民事监督案例范文 第六篇
嘉定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考虑到涉事企业主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且因疫情原因,若对该企业直接进行强制执行措施可能不利于该企业后续持续经营发展。故承办法官主动约谈被执行企业法定代表人,了解其履行状况,向其释法明理重申法律的严肃性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被执行人随即向嘉定区人民法院表示愿意履行义务,但目前因疫情和环保等外部因素影响,其所经营企业面临经营困难,希望能分期付款并延长付款期限。由于本案的申请人为行政机关,且涉案标的性质为处罚罚金,为能顺利推进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和解意向的达成,承办人将被执行人经营状况和分期还款意愿与计划进行了记录,并积极与嘉定区检察院开展执行联动,参与协调和监督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最终,在6月2日即全市复工后的第二天,本案的双方当事人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如期履行了和解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本案得以顺利执行完毕。
疫情期间民事监督案例范文 第七篇
嘉定区人民法院收案后,及时跟进介入,摸清案情,积极引导各案被告根据自身情况提出租金支付方案,并就了解到的情况逐一与原告核实沟通,基于分类汇总、因案施策的原则,针对不同诉求和不同案情分别制定了相应的调解或和解方案:对于同意解除合同的承租人,确定搬离时点、租金支付及押金返还等事宜;对于愿意继续租用涉案房屋的承租人,则在合理确认租金支付时点和金额的基础上协调出租人不再主张解除合同,并减免违约金;对于不会手机转账的老年承租人,则协调出租人安排员工对接现金支付;对需要时间回收资金的个体工商户,则给予合理的付款宽限期。考虑到当事人受疫情影响无法来院现场调解,承办法官利用微法庭、视频调解等在线诉讼方式组织当事人提交材料、签署调解协议,以快捷便利的解决纠纷。经过积极的沟通协调,全部8起案件中4件以调解结案,另4件被告支付和解款后,原告撤回了起诉。近九成案件在3日内化解。
疫情期间民事监督案例范文 第八篇
案例一、某塑胶商行诉制鞋企业买卖合同纠纷案
东莞某塑胶商行是广州某鞋业公司原材料供应商,双方合作多年。从2019年1月至2020年1月,鞋业公司共向商行采购塑料原材料200余万元,但仅支付4万元货款。塑胶商行多次催讨无果后,2020年4月诉至法院,请求支付尚欠货款和逾期付款利息。法院依法对鞋业公司账户予以冻结。
广州花都法院审理认为,鞋业公司经营多年,除本案外并无其他涉诉纠纷,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产品出口贸易销售不佳没有开工,目前已召回80多名工人并恢复部分生产线生产。法院考虑到公司当前生产之所急需,引导原被告充分考虑双方合作多年和被告的现实困难并达成调解协议:鞋业公司分9个月支付拖欠货款,利息减半支付,诉讼费、保全费双方共同分担,共渡时艰。调解协议达成后,法院解除了对鞋业公司银行账户冻结,企业及时发放工人工资,维持正常复工经营。
案例二、何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广州花都法院审理认为,何某因疫情隔离措施无法出车而没有收入,促成合同履约既有利于个人复工,又有利于公司复产。经多次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何某承诺补交2个月租金合计8900元,公司同意推迟收取租金,免收3个月租金合计13350元,何某从5月份取回车辆继续从事租车服务。
案例三、某销售公司与部分员工劳动争议案
汕头某公司主要生产销售婴儿用品,在全国有多家销售连锁店,因疫情影响造成资金链断裂,拖欠15名员工工资、津贴、补偿金等,争议金额达80余万元。15名员工诉至法院,案件进入上诉审。
汕头中院审理认为,该案涉及公司员工的工资、离职补偿、社保费用等,工资报酬应优先处置;公司正值资产整合重组,受疫情影响资金周转困难,应兼顾公司经营现状。经法院调解,在足额保障劳动者工资的前提下,其他费用适当减免,促成该公司与15名员工达成60余万元的调解协议,酌情减少公司复产困难。
案例四、袁某与某经济合作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2016年,袁某中标某经济合作社的出租商铺,并转租给另一个体工商户经营餐饮,租期至2024年。今年疫情发生后,袁某以商铺实际面积小于中标面积为由,要求经济合作社退还多交租金、变更租金标准,并减收租金。
广州黄埔法院审理认为,纠纷主要因疫情引发,若能促成调解,不仅有利于新旧矛盾化解,也有助于餐饮店纾困经营。经多次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经济合作社自2020年1月起将综合使用费降回2019年3月水平,已多交费用相应抵扣,计半减免2-5月份使用费,并约定综合使用费自2023年1月起递增,双方不再以商铺面积为由提起异议。
案例五、某电力、石化公司与两贸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
韶关某电力公司与佛山某石化公司均为民营企业。2019年10月至12月,韶关某粤、某成两家贸易公司分别与电力公司签订购销合同,期间,某粤公司与电力公司、石化公司签订合同,电力公司作为担保方承担连带责任。两家贸易公司依约供货后,电力、石化公司以疫情期间经营困难为由,欠付货款总额共计1315万余元。两家贸易公司将电力和石化公司诉至法院。
韶关仁化法院审理认为,电力、石化公司因疫情原因部分款项未收回,运营困难较大。经调解,电力公司同意先支付700万元欠款,四家企业均同意适当延迟结清剩余货款及利息。
案例六、刘某与某工贸公司借贷纠纷案
深圳某公司是主营定制智能门窗生产业务的民营企业,2017年因资金周转问题,向刘某借款1300万元。借款期满后仅陆续偿还700万元借款。刘某多次催讨无果,最近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深圳福田法院审理查明,该工贸公司产品销往全国多个省市,在业内享有一定知名度,因资金周转困难负债。疫情期间,正积极办理贷款筹措经营资金、复工复产。经调解,双方就还款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同意暂缓采取保全措施,公司获得银行贷款后当即偿还所有借款,剩余资金用于扩大生产规模。法院依法准许当事人撤诉。
案例七、某塑业包装公司与某电子商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江苏某塑业包装公司向广州某电子商务公司采购数批聚乙烯原材料,未按时支付货款26万余元。电子商务公司诉至法院,申请查封塑业包装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塑业包装公司代理人因疫情管控申请延期开庭。
广州黄埔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明确,延期审理不利于纠纷及时化解。因塑业包装公司受疫情影响处于停工停产状态,银行账户被冻结后资金周转困难,已影响员工工资发放及社保的支付。经法院在线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塑业包装公司向电子商务公司一次性支付货款20万元,视为清偿债务。款到后,法院解除对塑业包装公司银行账户冻结。目前双方均已顺利复工复产。
案例八、某纺织公司与某制衣厂合同纠纷案
佛山某制衣厂是一家向韩国出口服装的外贸企业。2019年9月,该制衣厂向某纺织公司订购一批布料,拖欠货款59万余元。纺织公司遂起诉至法院,并申请对制衣厂机器设备和库存的服装进行查封。
佛山禅城法院审理认为,制衣厂因疫情因素订单暂停,资金周转困难,不妥善化解对双方复产都有不利影响。经协调,纺织公司同意变更保全措施,改由纺织公司另外租赁仓库保管服装。在法院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和解:纺织公司同意对制衣厂机器设备进行解封,制衣厂分12期支付拖欠货款,纺织公司分批返还服装,帮助制衣厂通过销售尽快回笼资金。
案例九、某联合包装公司与离职、退休员工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何某等95人均为佛山某联合包装公司离职、退休员工,因公司没有补缴住房公积金万余元,于2020年1月6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包装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未获支持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佛山顺德法院审理查明,包装公司受疫情影响,经营存在一定困难,如简单确认存在劳动关系,会导致企业经营更加陷入困境。法院经组织特邀调解员、街道办工作人员对案件多次调查和调解,促成双方达成协议:包装公司一次性补偿万余元,何某等95人撤回起诉。
案例十、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与某物流公司海上货运合同纠纷案
2018年9月至11月期间,深圳某物流公司接受广州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委托,先后代办了八宗集装箱货物出口至菲律宾马尼拉的海上运输业务,双方因其他海上货运代理业务产生纠纷,物流公司拒绝返还货运代理公司应退海运费2万元,货运代理公司诉至法院。之后案件进入二审阶段。
广东高院审理认为,海上货代行业利润低、风险高,目前受疫情影响进出口货物运输量减少,调解有利于双方渡过难关。经广东高院和广州海事法院联合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同意9起案件一并调解解决,物流公司一次性支付4000元,货运代理公司同意撤诉结案。
疫情期间民事监督案例范文 第九篇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暴发以来,各级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六稳”“六保”决策部署和最高检党组“防疫、办案两不误”的工作要求,切实增强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履行案件管理职责,勇于担当作为,创新工作方法,同步抓紧抓好疫情防控和案件管理工作,在案件受理流转、流程监控、律师异地阅卷、远程会见等方面涌现出了一批典型案(事)例,凸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为未来疫后案管工作的长远发展提供了有益探索。现从中优选5个典型案(事)例,供各地学习借鉴。
案例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案管部门做到“三个当日”和“一步到位”助力涉疫案件高效办理
一、基本情况
2020年1月下旬,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在武汉暴发,湖北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武汉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所有住宅小区实施封闭管理,同时要求武汉市各级检察院在内的所有干部下沉到村(社区)一线,参与疫情防控。3月26日上午,武汉市江岸区检察院案管部门接到公安机关送案人员电话,童某某涉嫌妨害公务案将移送审查逮捕。3月20日13时许,犯罪嫌疑人童某某违反疫情期间管控规定,翻越隔离挡板外出后返回时,拒不配合下沉社区防疫人员查验身份等工作,并持刀威胁、恐吓防疫工作人员,致两名工作人员受伤,其中一人构成轻微伤,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
2020年3月正是武汉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期,社区防控成败事关大局。江岸区检察院案管部门以“疫”为令,闻令而动,既抓抗疫防疫不放松,又确保案件管理不断档。为确保该案依法从快办理,该院案管部门迅速反应,积极协调,立即安排经验丰富的干警负责受案流转,并指定资深检察官负责办理该案,当日下午该案即分案流转到承办检察官手中,切实做到了高检院要求的“当日来、当日转、当日送”的“三个当日”和强化与办案部门沟通协调实现案件流转“一步到位”的要求。3月28日,该院对童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3月31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4月12日,江岸区检察院提起公诉。5月7日,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童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主要做法
一是打破常规,建立案件流转快速通道。为保证涉疫案件顺利办理,及时破除特殊时期案件流转过程可能存在的梗阻,由检察长召集各部门负责人召开跨部门联席会议统筹部署。积极落实最高检关于疫情期间做好案件管理工作的要求,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的沟通、协调,统一采取提前电话预约、专人专岗负责、错时受理的方式流转案件。针对全员下沉社区的现实状况,迅速整合业务部门、法警等力量向案管集中,打通案管与业务部门、法警队之间的部门壁垒,由案管直接对接办案环节,统一调配法警力量,通过电话沟通、系统查询等方式,及时掌握案件移送信息,优化送案方式,确保案件流转高效。
二是发挥优势,为涉疫案件提供精准服务。针对疫情期间认罪认罚值班律师“到场难”的问题,该院案管部门及时与司法局职能部门对接,协助解决值班律师交通不便的困难,确保其能够及时到场履职,充分保障了犯罪嫌疑人权利。针对看守所封闭管理“提审难”的问题,该院案管部门受案时同步与监管场所取得联系,落实疫情期间管理要求,及时确定视频提审方式,协助检察官完成远程讯问工作。实行全跟踪流程监控,疫情期间指派专人负责日常流程监控,每日向业务部门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发送预警清单,将涉疫案件列为重点,实时跟踪案卡填录、流程规范等,为疫情期间办案提供个性化服务和规范性保障。
三是严防死守,确保办案工作绝对安全。实行非接触式移送案件,受案后第一时间制作电子卷宗,确保检察官通过办案系统即可清晰查看全部案卷,减少实物传递导致安全隐患。做好人员管控,每日为收送案和办案人员配备口罩、手套、便携消毒酒精等防疫物资,对外来送案人员在进入机关大院和案管大厅时严格执行“双测温”和扫码登记制度,充分保障人员安全。严格场所防控,对往来案卷材料和光盘进行消毒处理,每日对案管大厅和办案场所进行两次全面消杀,打好疫情防控“阵地战”,确保案件流转无隐患。
三、典型意义
社区是抗击疫情的前沿阵地,严重妨害防疫工作的行为,不仅对防疫人员造成了伤害,更是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挑战。童某某案件的依法从快办理,有力震慑了破坏防疫秩序的犯罪行为。该案发生在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尤其是在早期重要疫情区湖北武汉,在全员下沉社区的前提下,基层检察机关坚持抗疫、办案两不误,案管部门积极发挥枢纽作用,主动作为,实现“三个当日”和“一步到位”,确保涉疫案件依法从快办理,凸显了特殊时期检察机关案管部门的责任担当。江岸区检察院集中人力资源、打破部门壁垒等做法也对非常态下优化案件流转保障提供了借鉴,环环相扣的防控措施为疫情期间确保办案安全提供重要借鉴。
案例二:黑龙江、内蒙古检察机关“两级四院”案管部门接力推进,确保律师跨省异地阅卷落地落实
一、基本情况
疫情期间民事监督案例范文 第十篇
案例一、24名餐饮业个体工商户与某文化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茂名某文化公司春节期间在旅游区内美食节出租展位,与一批餐饮业个体工商户签订合同,收取了租金。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商户进场当天即根据疫情防控要求紧急撤场。因要求文化公司退还租金遭拒,24名商户提起诉讼。
茂名茂南法院审理认为,该案因疫情导致不能履行,造成双方均受到经济损失。经法院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文化公司一次性偿还24名商户75%的租金,其余未起诉的11名商户也按该方案解决了纠纷。
案例二、黎某与某公寓管理公司房屋租赁纠纷案
业主黎某2019年11月与某公寓管理公司签订《财产委托管理服务合同》,将名下物业委托公寓管理公司管理,期限为五年六个月。今年2月,公寓管理公司以疫情影响为由拒付租金,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黎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单方解除合同无效。
广州越秀法院审理认为,受疫情影响,公寓管理公司面临经营困难,但互让互谅继续履行,反有利于解决当前困难,保护共同利益。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继续履行合同,黎某减免一个月租金,撤回起诉。
案例三、某化工原料厂清算和解复产案
某化工原料厂是一家吸收当地农村劳动力就业的民营企业。因合伙人分歧申请解散,经法院判决准许进行清算,生产设备和银行存款被查封。
清远连州法院审理认为,化工原料厂经营基础较好,企业解散主要是合伙纠纷引起,并非资不抵债。疫情发生后,企业解散不利于当地经济及劳动力就业。经法院调解后,合伙人达成复工复产协议,法院予以确认。
案例四、某旅游公司与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案
某旅游公司经营4A级国家旅游景区,因拖欠供应商某经营部货款21万余元,被法院判决偿还货款及违约金,旅游公司对涉案事实和违约金认定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中院审理认为,旅游公司不应拖欠货款,但当前疫情对旅游业影响较大,有关经营困难也应酌情考虑。经法院多次协商,双方达成调解,经营部同意减免部分违约金,旅游公司延期至今年5月后分期支付其余欠款。
案例五、养殖户与某饲料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
吴某为个体养殖户,多次向某饲料门店赊购饲料,价值万余元。今年初因逾期未付货款,被饲料店起诉。吴某以发生疫情无法销售为由,请求延期付款并减免利息。
肇庆四会法院审理认为,该案拖欠货款虽发生在疫情之前,但受疫情影响,养殖户经营确实困难,目前正处恢复生产阶段,可考虑适当延期付款,并调整逾期付款利率,依法判决吴某延期一个月支付所欠货款,并减免部分利息。
案例六、7家机电企业竞拍房产执行清场交付案
深圳某商贸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被法院判决向深圳某银行支付借款本息3000余万元。商贸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法院根据银行申请,依法查封商贸公司名下九套房产共计1700多平方米,并公开拍卖。因房产内尚有大量其他物品,未能清场交付。买受房产的7家机电企业急需清场交付,提出执行申请。
深圳龙岗法院审查认为,买受被执行房产的业主均属于急需场地用于经营,及时清场交付有利于企业生产,经与有关部门多次协商,为涉案物品找到存放场地,顺利完成了执行房产清场交付。
案例七、某制药公司与某木业公司租赁纠纷案
广州某生物科技公司是一家制药企业,疫情期间增加了医用口罩生产线。公司厂房位于广州某木业公司名下的工业园内。该木业公司已被申请破产。破产管理人要求生物科技公司今年3月底腾退场地。
广州中院审查认为,在维护破产企业债权人权益同时,也应保障生物科技公司生产抗疫物资。经法院调解,双方同意生物科技公司先行支付部分租金,仍在现有厂房继续生产,后续租金分期支付。
案例八、某科技公司与某技术公司教学产品纠纷
深圳某技术公司是一家生产在线教学产品配件的民营企业。2018年与北京某科技公司签订200余万元的供货合同。后因交货标准发生纠纷,北京某科技公司要求退还货款并赔偿经济损失。
深圳龙岗法院审理认为,深圳某科技公司产品是中小学生在线教学显示设备的重要配件,产生纠纷不但对双方经营有不利影响,还将直接影响在线教学。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深圳某技术公司支付41万余元,确保产品质量标准,双方恢复正常供货。
案例九、陶某与某社工培训公司劳动争议案
陶某是深圳某社工培训公司员工,春节回老家湖北武汉,因疫情防控交通管制滞留。所在公司春节后复工,以未返岗属旷工为由停止支付陶某工资,解除与陶某的劳动关系。双方发生纠纷后到法院立案服务中心诉前调解。
深圳罗湖法院审查认为,因疫情防控滞留不能正常到岗的,用人单位不应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经法院调解,双方同意前期工资按5天年休假正常发放,当前待岗阶段,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调解后,其他3名类似情况的员工也参照该方案化解了纠纷。
案例十、梁某等人与某区政府房屋征收行政纠纷撤诉案
佛山市某区政府因建设城市轨道交通三号线,依法收回某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梁某等3人在该地块共同投资经营的3000多平方米商铺,因拆迁补偿标准发生纠纷。一审判决后,梁某等人不服上诉至广东高院。
广东高院审理认为,城市轨道交通是涉及民生的重大市政工程,疫情缓解后,应尽快解决纠纷恢复施工,被征地商户也可以尽快拿到补偿款避免损失。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达成征收补偿和解协议,梁某等人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疫情期间民事监督案例范文 第十一篇
本报告通过运用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的检索分组、聚类统计等功能,以2020年上半年度司法机关发布的305例与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典型案例为分析对象,从案由分布、发布机关、审理法院等维度进行数据分析,以期为涉疫法律事务提供参考。
一、新冠“疫情”典型案例概述
本报告的研究数据来源于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以各级司法机关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之间发布的305例典型案例作为数据样本。在305例新冠“疫情”典型案例中,由法院发布176例,检察院发布119例,法院和检察院联合发布10例。
(一)在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以最高院发布的数量最多
在305例新冠“疫情”典型案例中,由法院发布176例,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数量最多,有59例,总占比为,其次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广东法院分别发布20例、18例,总占比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等10个发布主体发布的案例数量均在12例以下。
图1 法院发布情况
(二)最高检最早发布新冠“疫情”典型案例,且总体发布数量多于地方人民检察院
由各级检察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共有119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月份发布首批与新冠“疫情”相关的典型案例,同时,最高检总体发布的案例数量最多,有56例,总占比高达47%;其次为广东省、广西省、贵州省、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数量均为10例,总占比均为8%;河南省、北京市、福建省、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典型案例的数量均在10例以下。
图2 检察院发布情况
二、新冠“疫情”典型案例的发布状况
(一)涉及四大案由,其中刑事类最多,达到六成以上
在305例“疫情”相关的典型案例中,所涉案由包括刑事、民事、执行、行政4类。其中,刑事类最多,有212例,总占比为;民事类次之,有62例,总占比为;执行、行政案件较少,分别有30例、1例,总占比之和为。
在212例刑事类案例中,涉及诈骗罪、妨碍公务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非法经营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29类案由。其中,诈骗罪最多,有47例,总占比为;其次是妨碍公务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寻衅滋事罪,依次有40例、21例、20例,总占比为19%、10%、;其余25类案由数量均在20例以下。
图3 案由分布
(二)案例来源于19个省级行政区域
在305例典型案例中,可以明确案例来源地域的有220例,涉及浙江省、广东省、湖北省等19个省级行政区域。其中,来源于浙江省的案件数量最多,有24例,总占比为11%;其次为广东省、湖北省、江苏省,有22例、13例、10例,总占比分别为10%、6%、5%;上海市、黑龙江省、安徽省等15个省级行政区域案件数量均在10例以下。
图4 来源地域
(三)审理法院以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为主
在305例典型案例中,明确审理法院的有220例,其中,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结的案件数量最多,有187例,总占比为;其次是中级人民法院,有21例,总占比为;专门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较少,分别有6例、4例、3例,总占比依次为、、。
图5 法院级别
(四)审理程序为一审的案例占比最高,约七成
在305例典型案例中,可以明确案例审理程序的158例,未明确审理程序的147例。其中,一审案例数量最多,有109例,总占比为69%;其次是执行程序,有24例,总占比为15%;破产、速裁程序、二审、再审、简易程序均在10例以下。
图6 审理程序
(五)文书类型以判决书为主
从文书类型来看,有180例明确了文书类型,125例未明确文书类型,在明确了文书类型的案例中,以判决书居多,有137例,总占比为;以调解书结案的案件有31例,总占比为;裁定书有12例,总占比为。
图7 文书类型
(六)从案件类型来看,疫情防控犯罪类案件占比近七成
从案件类型来看,涉及疫情防控犯罪类的有211例,总占比为;其次是合同纠纷类案例有39例,总占比为;执行类、破产纠纷类分别有30例、13例,总占比依次为、;其他类、劳动争议类、行政纠纷类数量均在10例以下,总占比之和为。
图8 案件类型
三、新冠“疫情”典型案例裁判规则
疫情期间的热点法律问题主要集中在疫情防控犯罪方面,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妨害公务罪这五类罪名最多,共计142例。以下针对这五类罪名共选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9例典型案例,并进行归纳总结、提炼裁判要点,供参考查阅。
案例标题
裁判要点
诈骗罪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8个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之八:陈某某诈骗案——谎称有熔喷布购货渠道诈骗财物
【法宝引证码:】
口罩是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基本物资,而熔喷布是口罩最核心的材料,作为口罩中间的过滤层,被称为口罩的“心脏”。近期,市场对熔喷布的需求井喷,熔喷布的产量成为口罩扩产的“瓶颈”。一些不法分子趁机抬高价格,大发“疫情财”,还有一些不法分子以销售熔喷布为名诈骗财物。人民法院对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熔喷布等防疫物资价格,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以及假借熔喷布等防疫物资实施诈骗等犯罪行为,将依法从严惩处,切实保障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统筹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