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向组织说明问题范文 第一篇
附件1:编号:
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个人)因_________申请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经查,______(发现、未发现)_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有违法犯罪记录。违法犯罪记录如下:
经办人:审批人:审批时间:
………………………………………………………………………………………………………...
编号:
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经查,____(发现、未发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 有违法犯罪记录。违法犯罪记录如下:
(公安派出所行政章)
年月日
注:①违法记录包括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以及劳动教养的行政强制措施。犯罪记录包括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处罚生效判决,以及行为人行为已构成犯罪,但由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生效判决。
②撤销公安派出所的,由公安分局出具证明并盖章
公安向组织说明问题范文 第二篇
公安派出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文省公安派出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以实际掌握的情况为依据,坚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尊重公民个人隐私相结合原则,依据申请人的申请规范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是指对被证明对象有无违法犯罪记录作出的证明。
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中的违法记录包括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以及劳动教养等。
第五条 本规范所称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中的犯罪记录包括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处罚生效判决,以及行为人行为已构成犯罪,但由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生效判决。
犯罪记录不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 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
第六条 以下情形,不列入违法记录证明事项: (一)被证明对象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因轻微违法受到两次以下罚款、警告处罚的; (二)因交通违法受到罚款、警告处罚的; (三)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规定其他不应列入违法记录证明的情形。
第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应当向被证明对象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是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机关的,同时提交复印件。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公安派出所可以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一)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政审; (二)中国_组织吸收_员政审; (三)公证机构依法办理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 (四)公民从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以无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为前提的职业; (五)省辖市以上公安机关认为确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下列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列入本规范证明范围: (一)征兵政审和军队、警察院校招生政审; (二)法院、检察、公安、司法行政和国家安全等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或治安违法人员的案底调查; (三)党政机关纪检_门向公安机关了解本单位党政人员的违法犯罪情况。 第十条 因招录公务员、吸收_员,申请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派员调查的,持单位介绍信、调查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单位发调查函的,盖单位印章。
第十一条 公证机构因办理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申请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证部门介绍信; (二)公证部门工作人员工作证和居民身份证; (三)被调查人员公证事项申请书。 第十二条 公民因从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以无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为前提的职业,申请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应当由申请人本人办理,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拟从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无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为前提的职业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第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对申请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提交的相关材料,应当认真审核,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符合本规范规定情形,手续齐全的,予以受理; (二)符合本规范规定情形,手续不全的,告知应当补充的材料; (三)对不符合本规范规定情形或者申请人资格不符的,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进行调查核实,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未发现被证明对象有违法犯罪记录的,直接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二)发现被证明对象有违法犯罪记录,有相关法律文书文本证明的,直接出具有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三)发现被证明对象有违法犯罪记录,暂未获得有效法律文书文本的,不得出具有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应当向保存有效法律文书文本的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协查。获取有效法律文书文本或书面协查结果的,应当据实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无法取得有效法律文书文本或书面协查结果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到有条件提供证明的单位办理。
第十五条 对具有本规范第八条第四项情形,依据公民申请,公安派出所可以出具申请人有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 第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对受理的申请事项,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遇有复杂情形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接收的违法犯罪记录书面协查,应当积极协助配合,认真调查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结果。
公安派出所相互之间信息传递有困难的,上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省公安厅规定的格式,报经所领导审核批准后,对外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对外出具的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应当盖公安派出所行政章。
第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相关材料,应当整理形成档案,永久保存、妥善保管、规范使用。
第二十条 申请人采用编造虚假事实、隐瞒真相、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身份等手段申请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经查证属实的,由公安机关进行教育或者撤销相应证明;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及其民警在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视情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是公安派出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公安向组织说明问题范文 第三篇
书记:根据党支部的安排,咱们支部要召开“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组织生活会。我们的谈话原则是:本着对组织负责,对同事负责,对自己负责的态度,讲真话,道真情,出真招,做到平等交流诚心交心,有什么想法都可以说一说。
这次活动对我来讲是非常难得的学习和提高机会。通过参加这次活动,真的感到提高很快,收获也很大,找到了自己不足的地方。工作能力和专业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工作提升空间还很大。有些工作还不够细致,在创新方面还有所欠缺。
书记:你说的很对,针对你提出的问题,我们还要结合实际工作进行自我剖析,确定今后改进措施的努力方向,要明白群众的合理需求和期盼,根据这些来确定工作目标,进一步增强党性修养。
书记: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学习以来,你从中认识到了什么?
我自身存在着一些问题,我在理想信念上对自己没有高标准、严要求,学习不够专心,有时半途而废。我认为,我们都应该不断加强学习,全面提高自身政治素质,牢记党的宗旨,增强党性的锻炼,学习到了要让党永远年轻有活力,就要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战斗性。我认为我们应该进一步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引领广大群众全面了解党的历史,爱党拥护党。
书记:你的认识十分到位,通过这次谈心,我们加强了沟通,增进了团结。以后有机会要多交流,多学习。
书记:你作为支部组织宣传委员,对咱们这次学习有什么心得感悟?
这段时间我认真学习了习主席“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讲话,知道了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是党永远保持年轻的重要法宝。通过教育我也反思了我自己,认识到了我的政治觉悟还有待提高。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继续发扬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不断加强学习,在工作中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虚心听取同事的意见建议,并加以改进,服务号同事。
书记:你对主题的学习十分认真,对自我的反省也很深刻,以后继续努力,加强与群众之间的联系,同时组织员工们多学习一些主题讲话和先进事迹。
公安向组织说明问题范文 第四篇
18类不由公安机关开具的证明
6月1日,宣威市凤凰街道辖区居民陈某云持有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证件到宣威市农村信用社办理银行业务,银行工作人员要求他到户籍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
据了解,接到该情况后,凤凰派出所户籍民警及时向陈某云告知,“按照_、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_、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_、住房城乡_、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等12部委2016年联合下发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规定,该证明如果有身份证、户口薄、护照等能证明身份的,公安机关已不再出具”。
1、身份证号15位升至18位
2、档案姓名同音不同字
因非公安机关原因将姓名填写错误,如银行存单、保险单、学校、单位档案中姓名同音不同字,需要证明是同一个人的。
解释:造成错误的责任主体不是派出所,派出所也不知情。公民应到公证机关去做公证。
3、身份证丢失开身份证明
身份证丢失或损坏,需要乘机、取款、报名、考试等,需出具身份证明的。 解释:身份证丢失或损坏,可到市(县、区)局身份证_补办,同时可办理临时身份证(两个工作日即可领取)。补办身份证没有附加条件。
4、有身份证还要身份证明
持有身份证和户口簿等合法证件,要求派出所出具身份信息证明的。 解释:身份证和户口簿是公安机关为公民发放的法定身份证件,派出所无需再出具其他身份信息证明。
5、偿还能力证明
解释:居民是否具有偿还能力,不在派出所掌握情况之内。公民可到公证机关寻求公证。
6、生存(健在)、死亡证明
解释:确定公民生存死亡是卫生防疫部门的责任,应由卫生防疫部门负责确定。
7、亲属关系证明 解释:家庭成员在户口登记以外的亲属关系,不在派出所掌握的情况之内,派出所不知情。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证明。
8、婚姻状况证明
解释:民政部门是婚姻登记机关,公民应到民政部门取证。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9、保险事故证明
解释:保险公司内部有专人负责事故现场勘查,派出所无法对现场损失作出核定。
10、身份证丢失证明
解释:公安机关对丢失身份证的补办,没有附加任何条件,丢失即予办理,同时可办理临时身份证。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11、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解释:家庭收入情况不属于派出所工作业务范围,派出所不知情。因此公民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12、实际居住地证明
解释:派出所负责户口登记,是否实际居住派出所属于不知情。公民应到实际居住地社区(村)委员会出具证明。
13、人员失踪证明
解释:宣告公民失踪是人民法院受案范畴,不是派出所的责任范畴,派出所无权证明人员是否失踪。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出具证明。
14、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解释:违法犯罪记录是公安机关内部掌握情况。国家行政、司法机关政审、调查或企事业单位重要岗位人员任用需要调查了解的,应由需要单位派人持有效证件及单位介绍信,申请派出所出具证明,对个人一律不予以出具。
15、各类证件、印章丢失证明
解释:公民因各类证件、印章丢失到派出所登记备案的,派出所给予出具报案登记证明,只证明该人曾有报案登记,至于是否丢失派出所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证明。
16、非组织行为索取现实表现证明
解释:现实表现证明属政审范畴,应由组织出面了解,个人索取属于非组织行为,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17、房产情况证明
解释:公民房产情况不在公安机关业务范畴之内,派出所属于不知情。公民应到责任单位房产部门或公证机关索取证明。
18、招工单位让派出所出具表现证明的
解释:任何劳动者都依法享有平等的就业和选择就业的权利。让就业者本人到派出所政审,是对就业者的歧视,是违法的。确因工作需要应由组织出面进行外调。因此,派出所对个人持调查表的不予出具证明。
公安证明(共4篇)
税务局证明
环保局证明
民政局证明
安监证明
公安向组织说明问题范文 第五篇
LD:**同志,请对我一贯表现作出评价,并对我提出要求和需要改进的地方。
yg:ld,您作为我的分管领导和电气工程技术的专家,在您身上我看到了“活到老学到老”的钻研精神,您对学习的热忱和对专业的严谨让我很佩服。您时常强调在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集团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严控经营风险,让我受益匪浅。在对分管部门的管理中,您注重实事求是和以人为本,以身作则,清正廉洁,我从心底非常敬重您。我希望您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在专业上给我们更多的指导和帮助,尤其是电气工程技术方面。也希望您继续加强对公司新兴业务专业知识的学习和研究,对我们提供更多的指导和帮助。
ld:请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谈谈自己的看法?
yg:“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让我思考了很多,我们当初奔着公司来的初心是什么?就是要在sc的环保领域作出自己的一点成绩,把我们公司发展好,经营好,成为能投集团环保产业的一面旗帜,员工有成就感、获得感和幸福感。作为公司的生产经营部门,我们的使命就是做好公司的生产管理和经营管理工作,多渠道、多举措降本增效,实现公司利润最大化。同时,在工作中时刻要以优秀_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严守纪律、坚守底线,既要坚持原则,又要积极作为,将自己的命运与国家、时代的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共同发展,实现初心。
公安向组织说明问题范文 第六篇
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干干净净履行职责
党风廉政建设关乎民心向背,关乎事业成败。_领导集体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给予高度关注和重视,采取了强力措施,中纪委三次全会上提出了“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中央连续出台了《党内监督条例》和《纪律处分条例》两个法规,充分显示了坚持不懈反腐倡廉的强大决心。对于廉洁自律问题,要把握好两条:一要干事,二要干净,也就是既勤又廉。不勤政无以立业,就没地位;
不廉政无以立身,就栽跟头。要把这两条统一起来对待,经得起考验,树立好形象。
一要警钟长鸣,筑牢防线。任何腐化、腐败行为都是从思想的蜕化开始的,都有一个思想演变的过程。因此,把牢思想这一关是最有效的预防,加强思想教育也是反腐倡廉的根本之策。我们一时一刻都不能放松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要认识到权力是一把双刃剑,用好了能为民造福,用不好也能为自己造“罪”。我们虽然只是_一名普通工作人员,没有执法权,也不管大项目的开发,基本没有涉及大的经济问题,但也要从小事做起,不以恶小而为之,应该倍加珍惜得来不易的工作,不要因一念之差给家庭、给亲人带来无以挽回的痛苦。
二要从严自律,管住自己。当前市场经济的趋利性逐步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形形色色的价值观不断充斥人们的思想,我们现在各方面的条件也有了很大的改善。但越是在这种形势下,越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越要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越要从方方面面严格要求自己。稍有不慎,就可能犯错误、栽跟头。“常在河边走,难得不湿鞋”,就是要时时刻刻谨小慎微。我们每一名党员干部都要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在大事上一定要泾渭分明,小节上时刻从严把握,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脑子里要有明确的界限,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清清白白从政,踏踏实实干事,堂堂正正做人。
三要自觉接受监督。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滋生腐败;
脱离监督的干部,往往会犯错误。我们每一名党员干部都要正确地对待监督。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是一面镜子,经常地照一照,检查一下自己的缺点和不足,及时加以改正和纠正,对自己的成长进步大有裨益。“良药苦口利于病,忠言逆耳利于行”,常被泼点冷水,常听点逆耳之言,可以使头脑保持清醒。_颁布实施的《中国_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_纪律处分条例》,这是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的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使党内监督走上了有法可依的路子。我们广大民警都要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二、坚持求真务实,扎扎实实干好工作
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就要坚决贯彻求真务实的要求,推进各项改革建设事业更快发展,就要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的作风。我们要使求真务实成为行动的准则,贯穿和体现在各项工作的具体实践中去。
一是要有求真的精神。求真说到底是一种觉悟、一种境界、一种品德、一种精神,是分析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有力武器。从大的方面讲,是科学判断新形势,准确把握规律,探求办法措施。具体到我们普通民警来说,就是坚持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坚持把公安事业发展放在首位,客观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差距,清醒地看到前进中的矛盾和困难,增强加快发展的压力感、紧迫感。同时,又要看到我们良好的工作基础、各方面的优势条件,坚定信心,抢抓机遇,推动公安事业不断向前发展,一年比一年快、一年比一年好。求真就要开动脑筋,勤于思考,学会用心,善于从普遍性问题中发现和找到规律性的东西,总结和提炼经验性的做法,用以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前进中的难题、工作中的症结。总的来说就是既要有加快发展的高度热情,又要有扎扎实实的工作态度;
使我们的各项工作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有创造性。
二是要有务实的作风。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实在人,既是处事为人的立身之本,也是创业为政的基本准则。一个人的能力有大小、职位有高低,但只要是踏下心来做事、实打实地做人,就能干出名堂,也能取得组织的信任,得到群众的赞誉。
三是要有实干的行动。实干,是_人的作风;
认真,是_人的品格。我们要继续坚持“干”字当头、“实”字为先,遇到困难不缩手,干不成功不罢手,以实干求实绩,以实干求发展。科学的决策再加上实干的行动,我们的事业就能无往而不胜。
四是要有实际的效果。衡量工作能力的标准,主要是看实绩。只要是领导布置的任务、安排的工作,都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三、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
腐败现象的存在是我们不容回避的问题,这方面的问题最伤群众的感情,最损害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我们要毫不松懈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要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坚决把反腐败斗争深入进行下去。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大治本的力度,把反腐倡廉工作寓于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全过程,寓于各项政策措施之中,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问题。要强化理想信念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牢固构筑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要时刻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自觉地以党纪政纪约束自己,用群众的满意程度鞭策自己,模范地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始终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始终保持_人的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浩然正气,以自身的模范行动实践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公安向组织说明问题范文 第七篇
公安机关不再开具18种证明 开这些“证明”,就别去派出所了
这18种不该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分别是:
1、居民身份证从15位升至18位后,原号码不变,需要证明是同一人的
2、因非公安机关原因将姓名填写错误,如:银行存单、保险单、学校、单位等档案中姓名同音不同字,需要证明同一个人的
公安解释:造成错误的责任主体不是公安派出所,而且派出所也不知情,所以不应出具证明。公民应当到公证机关,由公证机关来公证证明。
3、居民身份证丢失或损坏,需要乘机、取款、报名、考试等,需出具居民身份证明的
公安解释:居民身份证丢失或损坏,公民可以到市(县、区)公安局身份证_补办身份证,同时可以办理临时身份证(两个工作日即可领取)。公安机关在办理补办身份证上没有附加条件,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4、持有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等合法证件,要求派出所出具身份信息证明的
公安解释: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是公安机关为公民发放的法定身份证件,派出所无需再出具身份信息证明。
5、偿还能力证明
公安解释:居民是否具有偿还能力,不在公安派出所掌握情况之内,派出所属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证明。公民应该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证明。
6、生存(健在)、死亡证明
公安解释:确定公民生存、死亡是卫生防疫部门的责任,应由卫生防疫部门负责确定。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7、亲属关系证明
公安解释:家庭成员在户口登记以外的亲属关系,不在派出所掌握的范围之内,派出所属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证明。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证明。
8、婚姻状况证明
公安解释:民政部门是婚姻的登记机关,婚姻状况属于民政部门的责任范畴,公民应到民政部门开具证明。派出所不予开具证明。
9、居民身份证丢失证明
公安解释:公安机关对丢失居民身份证的补办没有附加任何条件,丢失即刻给予办理,同时可办理临时身份证。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10、家庭收入状况证明
公安解释:家庭收入情况不属于派出所工作业务范畴,派出所属不知情,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11、实际居住地证明
公安解释:派出所负责户口登记,是否实际居住派出所属于不知情。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公民应到实际居住地社区(村)委员会出具证明即可。
12、人员失踪证明
公安解释:宣告公民失踪是人民法院受案范畴,不是派出所的责任范畴,派出所无权证明人员是否失踪,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出具证明。
13、保险事故证明
公安解释:保险公司内部有专人负责事故现场勘查,公安派出所无法对现场损失作出核定,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14、个人要求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
公安解释:违法犯罪记录是公安机关内部掌握情况。国家行政、司法机关政审、调查或企事业单位重要岗位人员任用需要调查了解的,应由需要单位派人持有效证件及单位介绍信,到公安派出所给予出具证明。对个人一律不予出具。
15、各类证件、印章的丢失证明
公安解释:公民因各类证件、印章丢失到派出所登记备案的,派出所给予出具报案登记证明,只证明该人曾报过案登记,至于是否丢失派出所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证明。
16、非组织行为索取现实表现证明
公安解释:现实表现证明属于政审范畴,应由组织出面了解,个人索取属于非组织行为,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17、房产情况证明
公安解释:公民房产情况不在公安机关业务范畴之内,派出所属于不知情,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应到责任单位房产部门或公证机关索取证明。
18、本人持招工单位调查表,让派出所出具现实表现证明的
公安解释:任何劳动者都依法享有平等的就业和选择就业的权利。让就业者本人到派出所政审,是对就业者的一种歧视,是违法的。确因工作需要应由组织出面进行外调。因此,派出所对个人持调查表的不予出具证明。
公安向组织说明问题范文 第八篇
关于转发省公安厅、司法厅《关于规范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
明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淮公办〔2010〕102号
各派出所:
省厅制定的《公安派出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范(试行)》《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信息证明工作规范(试行)》已于4月1日施行。现将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省公安厅、司法厅《关于规范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〇一〇年四月
二十六日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司法厅
苏公通﹝2010﹞99号
关于规范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公安局、司法局:
为规范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群众,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受理范围
对公民因出国定居、留学、探亲或在国内应聘工作等事由申请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符合受理条件的,公证机构应依法予以受理。对因应聘工作需要,申请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的,应当认真审查法律、法规、规章是否规定从事该职业必须以无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为前提。法律、法规、规章明确作出无相关违法犯罪记录等从业限制规定的,依法予以受理;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公证机构和公安机关一律不予受理。
二、规范办理程序
公证机构受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后,向申请人出具《补充证明材料通知书》,申请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补充证明材料通知书》向被证明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公安派出所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后交申请人带回公证机构(《补充证明材料通知书》由派出所留存)。对于被证明人有违法犯罪记录的,公安派出所还应电话告知公证机构。
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原则上由本人办理,本人因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可委托其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代为办理。代理人应向公证机构出具代理人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规范核实手续
公证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应认真审查,认为有疑义的,应派员向出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核实,并提供以下材料:公证机构介绍信、公证人员执业证或工作证、当事人公证事项申请书,公安派出所应积极予以协助。
各公证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应加强沟通联系,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范围和程序,本着以人为本、依法办理、热情服务的原则,认真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积极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对不予受理的事项,应耐心向当事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取得理解支持。
附件:补充证明材料通知书(式样)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司法厅
二 O 一 O 年四 月 二 十 日
主题词: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规范办理通知
江苏省公安厅办公室2010年4月20日印发
承办人:叶晓俊校对:戴苏生 附件:
补充证明材料通知书(式样)
申请人姓名:
XXX当事人(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因赴国家/地区□定居、□留学、□工作、□探亲、□旅游,或因在国内需要(因应聘工作需要须注明从事何种职业),向本公证处申请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本公证处拟受理此公证事项,现请你持此通知书到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公证机构地址:
承办公证员:电话:传真:
XXX公证处
年月日
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信息证明工作规范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信息证明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派出所应当以实际掌握的情况为依据,坚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尊重公民个人隐私相结合,依据申请人的申请规范出具户籍信息证明。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申请人分为单位申请人和公民申请人。
单位申请人是指因履行职责需要的政府有关部门和公证机构。
公民申请人是指被证明对象本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被证明对象的监护人。
被证明对象本人可以委托配偶或者直系亲属办理。
第四条申请人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应当向被证明对象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是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机关的,同时提
交复印件。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因调查办案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相关户籍信息证明的,不列入本规范证明范围。
第六条公安派出所可以出具以下户籍信息证明:
(一)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前的信息;
(二)曾经同户人员间登记的家庭关系;
(三)户口注销情况;
(四)户口迁移情况。
第七条以下内容的证明,公安派出所不予出具:
(一)未落户证明;
(二)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除外);
(三)健在证明;
(四)实际居住地证明;
(五)同一人身份认定证明;
(六)除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外,其他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证明。
第八条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公民在从事需要证明身份的有关活动时,应当出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公安派出所不再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记载信息出具证明。
申请人因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遗失或者记载信息与公民实际情况不一致,申请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公安派出所不予受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申请人办理补办或者变更更正手续。
第九条公安派出所对本省有关部门在办理交通事故、工伤事项赔偿,交纳社会保险,落实计划生育政策,购买家电申请补贴等事项过程中,需要认定当事人当前户口性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根据当事人户口登记信息认定,不予出具当事人户口性质证明。对外省单位申请人要求出具户口性质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出具户口性质取消前被证明对象户口性质证明。
对公民申请人在办理相关事项时需要认定户口性质取消前本人户口性质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据实出具。
第十条单位申请人申请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介绍信;
(二)单位工作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三)需要了解被证明对象户籍信息的原因说明。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需要了解当事人相关户籍信息的,应当查询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对有疑问的,可以向公安派出所进行内部核查,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供户籍信息证明。
第十一条公民申请人申请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二)申请人需要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原因说明。
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居民户口簿。 公民申请人为监护人的,还应当提交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居民户口簿。
第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认真审核,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符合本规范规定情形,手续齐全的,予以受理;
(二)符合本规范规定情形,手续不全的,告知应当补充的材料;
(三)对不符合本规范规定情形或者申请人资格不符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对受理的申请事项,应当认真核查,按照省公安厅规定的格式出具户籍信息证明。
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信息证明应当报经所领导审核批准,对外出具的户籍信息证明,应当盖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第十四条公安派出所对受理的申请事项,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五条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相关材料,应当整理形成档案,永久保存、妥善保管、规范使用。
第十六条申请人采用编造虚假事实、隐瞒真相、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身份等手段申请出具证明,经查证属实的,由公安机关进行教育或者撤销相应证明;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公安派出所及其民警在出具户籍信息证明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的,视情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及其民警弄虚作假或编造、篡改原始户籍登记信息出具虚假户籍信息证明的,追究当事民警和单位领导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各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是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信息证明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本规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公安向组织说明问题范文 第九篇
答:开展“坚持政治建警全面从严治警”教育整顿是一场刀刃向内的革命,是一场延安整风式的从严治警,从政治理论学习和法律法规全面提升民辅警素质的一项教育整顿,是贯彻_新时代强警工程的迫切需要,全力锻造“四个铁一般”公安警队的需要。
2、你在教育整顿学习教育中是如何开展自学的?你的体会文章重点内容有哪些?
答:严格落实上级单位的文件指示精神,全方位的落实教育整顿学习计划,在工作之余学习法律法规相关知识,全面从法律知识方面提升自己,以学促自身素质。陈一新同志在全国政法会议上两次讲话精神:来一场刀刃向内刮骨疗毒式的革命和清除害群之马整治顽瘴痼疾,作为警察队伍中的一员绝不触碰红线。
3、通过对内对外征求意见建议,你在单位队伍管理、推动业务工作、依法履职、遵纪守法方面存在那些问题?你准备如何整改落实?
答:一是在政治理论系统性学习方面不够踏实,对于查找到的此类问题,大队领导班子带头组织学习,用延安整风精神,达到团结、批评、团结的目的。二是在内务卫生和纪律方面有所松懈,对于发现的问题边整边改,开展纪律作风整顿会议,整改大队纪律作风和内务卫生。
4、通过自查自纠工作,你发现自身还存在那些问题?你准备怎样整改?
答:对待民辅警的管理监督上存在放松心态,不能在工作和训练中全方位的做到监督管理,自身学习上也有所松懈。今后加强民辅警的监管责任,把职责摆进去,在落实工作上下功夫。
5、对照“十排查十检视十整改”的内容,在某些方面你有没有存在的问题?你准备怎样整改?
答:在落实教育整顿学习上不够深入,对待民辅警管理上松懈,履行职责上存在问题,对民辅警赞扬多,批评少。要从日长工作的每一个细节,点滴抓起,勤俭节约,牢固树立单位的主体责任,爱岗敬业,拒绝老好人思想。
6、你认为自己能否经得住组织的考验?有没有主动需要向组织说明的情况?
答:作为一名_党员,能够经得起组织的考验。如有问题,我会主动向组织汇报。
7、你对“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八条措施是否清楚?有问题你要向组织及时说明,组织一定从轻减轻处理,如果不及时向组织回报,一旦被查出来,组织绝不袒护包庇,一定会从严处理,你是否挺清楚?
答:我对“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八条措施清楚,如有问题,我会主动向组织汇报。
8、你还有什么补充的没有?
答:没有。
9、你以上所说是否属实?
答:属实。
公安向组织说明问题范文 第十篇
时间:20xx年x月x日。
地点:所长办公室。
谈心人:所长。
谈话对象:民警。
民警xx:通过开展勤政、廉政教育活动,将我的认识提高到一个新的境地,接受了一次深入的党性教育,我要考虑自己的缺点和不足。以前在学习中我有应对思想,态度不认真,没有自觉的自我束缚也不够,偶尔迟到、早退、工作时间做私事。以后坚决纠正。
所长:太好了。有这样的态度是正确的。但是,在工作中,我在业务上满足现状,缺乏研究精神,对自己负责的工作浮在表面上,不认真理论分析研究,深刻理解重要的地方,本质上很难提高工作质量。我也有一些问题。我理想自信对自己没有高标准、严格的要求,学习不集中,有时中途放弃。我认为,我们必须不断加强学习,全面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记住党的主旨,加强党性锻炼。
警察xx:是的,陈先生说的是,今后的工作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从全方位的观点来改善自己存在的不足,更好地完成今后的工作。
所长:你可以这样想,但能这样做是改善自己的正确方法,希望中途不要放弃。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向先进的典型学习,同时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改善工作风格,完善自己。
民警xx:嗯,今天的谈话丰富了我,教育了我。其实,在这里大家平时的思想和工作表现都很好,遵守纪律,风格诚实,工作勤奋,相信今后森林公安的事业会越来越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