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研究所章程范文 第一篇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成都研究所章程范文 第二篇
第七条 本会采取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制。本会除特殊情况外,不直接接收个人会员,个人会员由本会分支机构接收。单位会员主要由区(市)县教育学会和学校(单位)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有一定的教育教学实践经验和一定的研究能力和志趣,在本会研究和活动的某一方面具有一定影响,一般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第九条 个人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本人申请,填写《入会申请书》;
(二)本会相应分支机构受理申请,并经分支机构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会员入会一经确认,即由分支机构报本会秘书处备案。由本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获得和使用本会提供的信息和资料;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个人会费或单位会费。 (五)从事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参与学术交流活动;个人会员应积极撰写教育论文、调查报告、实验报告、经验总结、教育科普文章,每年提交一篇;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或所在本会分支机构,个人会员向本会秘书处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未经同意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其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
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其工作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1至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学会工作,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一般不应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或授权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提名秘书长,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成都研究所章程范文 第三篇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个人会员20-30元/年;单位会员中,区市县教育学会300-500元/年,中小学500-1500元,其中,一般小学500元,省市示范小学800元,一般中学1000元,国家级重点、省市示范中学1500元。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款项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成都研究所章程范文 第四篇
电信科学技术第五研究所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设有“通信与信息系统”、“信号与信息处理”、“电磁场与微波技术”三个硕士点。
从2002年开始,五所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九研究所携手,联合招收、培养硕士研究生。
我们热忱欢迎有志于通信、信息技术的同学报考电信五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十所、二十九所的研究生(各单位简介及联系方式见院校简介)。
一、招生目录
单位代码:84004 地 址:成都市锦江区大慈寺路22号 邮政编码:610062
联系部门:人力资源部 电 话: 联 系 人:章杭
专业代码、名称
及研究方向
招生人数
拟招推免
考试科目
080904电磁场与微波技术
01微波毫米波电路
02相控阵天线
03微波测量
①101统考思想政治理论②201统考英语一③301统考数学一④901通信原理
该专业01、02研究方向为中电10所招生;该专业03方向为电信五所招生。
081001通信与信息系统
01软件无线电
成都研究所章程范文 第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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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生人数
我校2022年拟招收全日制硕士研究生2281名、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64名。2022年预计接收推荐免试研究生(含直博生23名)322名,未完成的推免生计划将列入统招计划使用。
招生专业目录中公布的招生计划为拟招生人数,学校及各专业实际招生人数将根据教育部当年下达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予以调整。
二、报考条件
(一)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_公民。
2.拥护中国_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要求。
4.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入学之日)或2年以上的人员,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符合我校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学业要求的,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4)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二)报名参加以下专业学位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按下列规定执行:
1.报名参加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一)条中的各项要求。
(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非法学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不得报考)。
2.报名参加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一)条中的各项要求。
(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可以报考),获得法学第二学士学位的可报考法律(法学)专业学位。
3.报名参加工程管理[代码为125601]和项目管理[代码为125602]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一)中第1、2、3各项的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或大学本科结业后,符合我校相关学业要求,达到大学本科毕业同等学历并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三)报名参加单独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一)条中第1、2、3各项的要求。
2.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学历后连续工作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者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回原单位定向就业的在职人员;或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以上,业务优秀,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回原单位定向就业的在职人员。
3.我校单独考试考生报考范围:环境工程[代码为085701]、机械工程[代码为085501]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代码为081200]、管理科学与工程[代码为120100]、金融[代码为02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