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一、社区居民公约与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区别
(1)约束力不同
1、社区居民公约:公约多依靠自觉履行,当然也可以在里面规定一些有强制力的条款,但必须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例如不能有罚款、人身强制、人格侮辱等)。
2、社区居民自治章程:章程有绝对的强制因素在里面。
(2)制度的主体与程序不同
1、社区居民公约:严格来说是当事人的一种约定,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比如:国际公约。
2、社区居民自治章程:要有制作资格的单位按照一定的程序来制作,比方:学校的章程。
(3)内容不同
1、社区居民公约:内容较广泛,只要不犯法想定什么定什么。
2、社区居民自治章程:要受制定机关的职权职责影响,更多是对一些原则性的基本要求。
二、社区居民自治章程(精选10篇)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章程,章程是组织、团体经特定的程序制定的基本纲领和行动准则。写章程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社区居民自治章程(精选10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社区居民自治章程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实施《居委会组织法》,推进社区居民自治,深化社区建设服务,促进社区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建设管理有序、和谐的新型社区,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依《居委会组织法》为依据,结合社区实际修订,由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三条社区党委要加强对社区居委会的领导,保证社区居民实行自治,促进社区建设,社区居委会应自觉接受镇政府指导,充分发挥居民小组的作用。
第四条本章程是社区全体成员的行为规范那,章程面前人人平等,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章社区组织
第一节社区居民代表会议
第五条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是社区的权利机构,是全体社区居民切身利益的重视代表,是社区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体现自治的基本形式。对社区实行民主议事、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
第六条居民代表会议由社区居委会负责召集和主持,每年召开1-2次,遇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第七条居民代表有以下权利:
1、听取和审议社区居委会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设。
2、讨论制订社区居委会的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
3、制定、修改社区居委会居民自治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4、讨论决定涉及全体社区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
5、对社区居委会工作实行民主监督。
第八条居民代表有以下义务:
1、认真学习、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社区成员的合法权益。
2、经常联系社区成员,听取对社区居委会工作的反映。
3、带头执行居民代表会议的决议,自觉维护居民代表会议的权威。
4、积极协助社区居委会做好社区工作,并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二节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九条社区居委会由社区居民直接选举产生,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开展社区活动的工作机制。
第十条社区居委会由主任、委员2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社区居委会候选人提名对象由自荐、推荐、招聘等办法产生。社区居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文教卫生、社会保障委员会。
第十一条社区居委会职责:
1、积极宣传贯彻《居委会组织法》,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依法管理社区居委会工作。
2、教育居民依法履行应尽义务,爱护公共财物,积极参与社会活动。
3、协助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调解民间纠纷,为居民创造安全、稳定的生活环境。
4、积极开展社区服务,努力为辖区居民办好事,办实事。
5、接受居民的监督、及时反映并调查处理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二条社区居委会工作制度
1、学习制度。社区居委会成员每月一次为学习日,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的有关文件。
2、会议制度。社区居委会成员每月一次办公会,半年一次汇报会,年终一次总结会。
3、评议制度。每年召开一次居民代表座谈会,听取对居委工作的评议。
4、巨物公开制度。建立居务公开栏,财务收支、居务工作每季度向居民公布一次。
第三节社区居民小组
第十三条社区共划分16个居民小组和1个街道会。
第十四条社区居民小组组长由社区居民推选产生,业可以由社区居委会提议,由居民小组召开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社区居民小组在社区居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是组织居民学习,办理辖区内的社会事务,协助搞好社区治安、社区环境、社区服务。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章社区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搞好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遗风易俗,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反对邪教。
第十七条加强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教育。
第十八条允许任何个人在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在办理执照前提下)从事个体经营权利,依法文明经商,办理好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第十九条按照《兵役法》规定,每个适龄公民都由依法服兵役的义务,不得拒绝、逃避兵役登记,服现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由社区居委会负责解释。
社区居民自治章程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实行居民自治,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社区两个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居委会在社区党支部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范围内实施居务管理,并充分体现“四个民主”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三条 本章程在广泛征集社区居民意见的基础上由居民代表会议通过,由居委会组织实施,居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社区重大事项听证会制度
第四条 听证内容。主要是:
①民主议事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
②居委会拟定实施的重大事项;
③居民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听证对象。居民代表、班子成员,必要时可邀请在社区的市、镇人大代表、党代表以及与听证内容有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听证程序。听证人员围绕听证内容充分发表意见建议或进行解释说明,听证会议结束后,由听证会召集人综合各方意见,提出建议方案。讨论通过后,根据方案实施。
第七条 基本要求。
①听证会召开之前,应事先将听证会内容、时间、地点向居民公布,居民可以参加旁听,并发表意见。
②建议方案须经应到会居民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未获通过的,由居民代表表决决定是否进行第二次听证。
第三章 居民代表会议
第八条 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代表、居委会“三套班子”成员、居民小组长及社区的各级人大代表组成。居民代表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行使职权。居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
第四章 干部管理
第九条 社区干部考评管理的对象包括工、团、妇、民兵组织负责人及社区其他专职干部。
第十条 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如干部学习制度、干部会议制度、廉政勤政制度等。
第十一条 社区划分为35个居民小组,具体负责本组的各项事务,听取、反映本组居民的意见和建议,教育、组织、带领本组居民完成居委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第五章 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管理
第十二条 居民的水费、电费、有线电视视听费按年上交,不得拖欠。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行政经济处罚
第六章 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三条 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由社区党支部书记和居委会主任负总责,由居委会设立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具体组织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凡居住社区的居民包括外来暂住人口都必须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服从社区计划生育各项管理。对违反计划外生育条例或不服从管理的,居两委会有权上报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按条例处罚。
第七章 社会治保调解管理
第十五条 为了维护社区社会秩序的稳定,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居委会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委员会,成立治安联防队和外来人口管理登记站,负责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六条 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利用宣传栏、有线广播、电视等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居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开展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加强安全防范,大胆检举揭发各种违法犯罪和负案外逃的刑事犯罪分子,积极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十七条 子女应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照顾好老人起居,关心老人的健康,孝敬公婆,尊老爱幼,邻里和睦的一种良好社会风尚。弘扬家庭美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争做文明人,争创文明户。
第十八条 协助政法机关做好易燃、易爆、剧毒、枪械、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的管理,对私自制造、运输、贮藏、贩卖、使用或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报司法机关处理。
严禁赌博,发现为赌博提供场所、条件的,应予批评教育,不听劝阻的报司法机关处理。利用封建迷信招谣撞骗者,应予教育、劝阻或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爱护公物,不准损坏水利、交通、通信、供电、供水、电视、生产等公用设施,违者责令其修复或承担费用,并视情节给予处罚或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不得成立非法的
社会团体等各种帮会组织,如有发现,责令立即解散,并对为首者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劳改劳教释放人员、监外执行人员、劣迹人员的管理和帮教工作,居委会指定专人对他们进行监督、教育和帮助。
第二十二条 外来人员在社区居留的,应向居委会外来人口管理登记站登记。社区居民不得私自留宿不明身份的人员。为外来人员提供违法犯罪条件或庇护场所的,视情节按本章程由居委会给予酌情处理或报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公共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为保护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管理,自觉遵守和爱护社区的形象工程设施(路灯、花木、道路、出租房等)公共设施的良好风气,村道上不允许堆放杂物、建筑物。凡村道两侧属村公共设施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居民不得任意占用。
第二十四条 居民自觉遵守环境卫生人人有责的良好风尚,居民的生活垃圾必须倒入分布在辖区的垃圾箱内或放到指定位置,不准向沟渠、河塘乱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凡损坏公共设施的行为,一经发现,除按价赔偿外,行为人必须作书面检讨和交纳保证金。
第八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社区财务工作由会计站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居委会财务工作接受镇会计站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接受居民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加强集体资产管理,所有资产都应登记入册。
第二十八条 实行民主理财制度。村成立由居民代表会议推荐产生的居务公开监督小组和社员代表会议产生的社务监督小组,对社区财务管理情况实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九条 建立财务审计制度,年度审计、专项审计由镇经管站负责,居民主理财小组协助,并定期向居民代表会议和社员代表会议报告。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为了加强居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广泛听取居民意见和建议,建立居务公开栏,居务公开栏的内容包括本章程贯彻执行中有关的居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民主理财小组的财务清查、审计结果以及居民关心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20XX年5月1日起实施,如有修改变动需经居民代表会议通过。
社区居民自治章程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社区居民依法自治,加强居民委员会建设,保证村务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促进本社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实施村务管理必须在村党(总)支部的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进行,必须体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积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各项工作,完成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 为了保障村务各项工作的依法、规范、有序运行,居民委员会下设治保、调解、文卫计生、社会保障等委员会,接受居民委员会领导,对居民委员会负责。同时,建立居民代表会议制度、村务公开制度、民主理财制度、村规民约制度,以确保居民自治各项规章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本章程在广泛征得本社区居民意见基础上由居民会议讨论通过。本章程既是居民委员会实施村务管理工作规程,也是全体居民的行为规范,无论干部群众都必须遵守。
第五条 本章程由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居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居民代表会议制度
第六条 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委员会成员和居民代表组成。居民代表由各居民小组按核定的名额推选产生,接受本社区民小组居民的监督,任期与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居民代表中应有适当数量的妇女。
居民代表在任期内亡故、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居民代表资格自行终止,不计入居民代表总数。严重违反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居民代表会议的,应终止其居民代表资格。
第七条 居民代表会议向居民会议负责,在居民会议闭会期间,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居民会议授权的事项和其它法定事项。
第八条 非居民代表的村党(总)支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列席居民代表会议,具有本社区户籍的非居民代表的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区域内共建单位代表可以列席居民代表会议,上述人员均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居民代表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讨论决定居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1、本社区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2、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3、本社区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4、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5、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6、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7、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8、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9、居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居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居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二)讨论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交居民会议决定;
(三)讨论决定居民委员会选举的选举办法、监计票工作人员和选举其他事宜;
(四)选举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
(五)听取、审议居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报告;
(六)监督评议居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
(七)向村党(总)支部、居民委员会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第十条 居民代表有提出议题、监督评议、表决、调查、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第十一条 每个居民代表均应联系若干个居民(户),经常性地征求、听取所联系居民(户)的意见;按时参加会议,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带头执行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决定、决议,协助居民委员会工作。
第十二条 居民代表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有五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提议,应当召开居民代表会议。
第十三条 居民代表会议议题由党(总)支部或居民委员会提出,也可以由居民或居民代表单独或联名提出,居民或居民代表提出的议题需填写议题表,报居民委员会同意后列入议题。十分之一以上居民或五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联名提出的议题,应当列入会议议题。
第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召开居民代表会议的3日前,将需要讨论的内容告知居民代表,重要事项应提供相关材料,以便代表广泛征求意见。
会议需要讨论的内容应当及时张榜公布告知居民。
重要事项应通过民主听证(恳谈)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但不得以此代替居民代表会议。
第十五条 居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居民代表会议按以下程序召开:
(一)居民委员会成员和居民代表签到,清点参加会议人数;
(二)主持人提出会议主要内容,介绍并说明提供决策的方案;
(三)对决议事项进行讨论和审议,对方案进行修改;
(四)采用无记名投票、签名或举手的方式进行表决,通过或否决都要形成决议,并当场宣读表决结果;
(五)会议小结;
(六)真实完整地做好会议记录,归档。
第十七条 居民代表会议应安排专人负责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会议名称、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主持人、应参加会议人数、实际参加会议人数、缺席人员、列席人员、会议主要内容(决策事项主要内容)、讨论情况、表决结果、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意见等。
会议记录、决定文本、签名、表决结果等资料应按有关规定整理立卷归档。
第十八条 居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及时通过村务公开栏公告或以其他形式向居民公布。居民代表应当及时主动地把会议的决定、决议传达到联系户。
第十九条 居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下,村级各类组织和全体居民必须贯彻执行和自觉遵守。
第二十条 居民委员会在执行居民代表会议决定中要明确责任,分工负责,保证决定、决议的有效实施。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一般情况下由村两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确需作重大变更和修订的,应提交下一次居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三章 村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社区村务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建立村务重大事项“一事一议一签一公开”制度。
第二十二条 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由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对村级事务实施监督,向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为了增加村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广泛听取居民意见和建议,实行村务公开制度,设立村务公开栏和居民意见箱。村务公开的内容应包括本章程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村级财务收支情况,村级财务清查、审计结果以及居民关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居民反映问题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居民意见箱由居民代表会议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箱,收集到的居民意见应在居民代表会议上宣读。村“两委”会要重视居民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处理。处理情况应及时在居民代表会议上通报,必要时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开。
第二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承担的各项行政性事务工作,可以采取签订责任状形式下达给各个居民小组或有关组织,也可以和居民订立完成任务合同,具体形式由村两委会根据情况决定。
第二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在管理本社区自治事务的同时,应当积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本社区的贯彻落实。本社区居民以及村内各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依法承担的各项国家任务,居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负责督促完成。
第四章 村干部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社区村干部都必须对居民负责,接受村党(总)支部的领导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服从居民委员会的管理,恪尽职守,努力做好分工的各项工作。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居民服务的思想,带头履行党员义务和居民义务,不准做特殊居民,不准侵占居民利益,不准依仗职权为自己和亲属谋取私利,不准贪图享受,不准违法乱纪。
第二十八条 建立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制度,每年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居民委员会全体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文件和研究部署本社区工作,交流情况,落实任务。
第二十九条 实行村干部分工负责制。根据本社区现有干部和村务管理的要求,实行按岗位分工和按任务定员相结合的办法,将全部村务工作分解落实到每一位村干部。
第三十条 建立村干部任期目标考核制度。根据本社区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制定本届居民委员会任期目标,研究落实实现任期目标的办法和措施,确定分年度工作目标。并将任期考核和年终考评相结合,年终根据个人工作目标完成情况,采取自评、互评和居民评议相结合的办法,对每个村干部工作业绩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与村干部的补贴直接挂钩。
建立完善履职承诺制度。新一届居民委员会成员要根据本社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党的方针政策,制定任期和年度主要工作目标、措施及工作作风,向居民作出履职承诺。
建立完善辞职承诺制度。新一届居民委员会成员对辞去现任职务的相关情况作出承诺。出现承诺辞职情况的,应当辞去现任职务。居民委员会成员出现承诺辞职情况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调查核实。当事人对调查意见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辩。调查属实的,应及时启动辞职程序。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启动辞职程序要求的20日内召开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进行表决;未及时召开会议进行表决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20日期满后的10日内指导、帮助召集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进行表决。居民委员会成员辞职自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正式生效。辞职决议应及时公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局备案。居民委员会成员因其他原因主动辞去职务的,应当由本人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辞职报告,由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决定是否同意辞职。工作有重大过失或明显经济问题的,须经审查或审计后方可辞职。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居民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评议活动,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对照个人年度目标,在居民代表会议上对每一位村干部进行民主评议。对评出的优秀村干部,要进行宣传、表彰;对不称职的村干部,要限期改正,不适合继续担任村干部工作的,按产生程序进行罢免、劝辞。居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第五章 公共公益事业管理
第三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第三十三条 建立居民生产服务组织,选用有一定文化基础和技术专长、热心为居民服务的人员,成立专项服务小组,以便民利民、促进生产、发展经济为宗旨,为居民生产、生活提供服务。服务小组在村两委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实行合作医疗,开展大病医疗统筹。组织居民参加社会保障。搞好五保户统筹供养,使其生活水平不低于一般居民。
第三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办理本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费用,经居民代表会议决定,也可以向村经济合作社、村办企业或者居民筹集。具体集资办法、集资对象和数额,由村两委会提出方案,居民代表会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对于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经费使用情况和收支账目,居民委员会应一事一公布,接受居民监督。
第六章 集体经济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尊重和支持村经济股份合作社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第三十八条 本社区区域内所有土地、山林、矿产经营权均属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三十九条 为加强村镇建设规划管理,需要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铺设道路和管线,都必须向居民委员会提出建议申请,并呈报乡镇(街道)审批,严格服从规划管理。
第四十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财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财务工作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和规定,实行民主管理;发扬自力更生的精神,坚持勤俭办事业的原则。
第四十一条 上级政府下拨的各种农用物资、农业投入经费等的分配使用,由村两委会提出方案,经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各项款物分配使用情况要张榜公布,接受居民监督。
第七章 计划生育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由村党(总)支部书记和居民委员会主任负总责,实行居民委员会成员分片包干。设立计划生育专职管理员承担日常事务。凡居住在本社区的人员,包括本社区的居民、外来暂住人口,都必须遵守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服从村计划生育管理。对违反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村两委会有权报上级政府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 符合婚姻法、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并持有《计划生育证》的夫妻,允许生育子女。计划外生育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处理。
第四十四条 实行育龄妇女定期查环查孕制度,掌握本社区育龄妇女孕情,及时发现计划外怀孕,及时劝导进行人流引产,防止大月份引产。
第四十五条 严禁弃婴、溺婴,违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不得藏匿包庇外来人员躲避计划生育。
第八章 社会治安管理
第四十六条 为了维护本社区社会秩序的稳定,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委员会,负责本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健全义务调解队伍,企业负责人、居民小组组长为义务调解员,协助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节本社区的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预防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发生。
第四十七条 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居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开展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加强安全防范,勇于检举揭发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四十八条 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易燃、易爆、剧毒、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的管理;严禁赌博,发现为赌博提供场所条件的,应予以批评教育,不听劝阻的,报公安机关处理;对吸毒人员和利用封建迷信招摇撞骗者,应予教育、劝阻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九条 加强对归正人员、问题青少年的管教和帮教工作,由居民委员会指定专人进行监督、教育和帮助。外来人员在本社区居留的,应向村治安保卫委员登记,不得私自留宿不明身份的人员。为外来人员提供违法犯罪场所的,报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执行情况由居民委员会按年度作出总结,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重要情况应随时报告。
第五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章程有关规定,制定单项的工作细则;但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 年 月 日起实施。如有修改变动,须经居民会议讨论通过。
社区居民自治章程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城市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证居民依法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调动广大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居住区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区实行居民自治制度,坚持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实行居民自治是在社区党总支的领导下,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组织居民民主管理本社区的公共事务,实行社区民主自治。
第三条本章程适用于社区所有居民组织、社区单位及居民。
第四条本章程由社区居委会组织实施,居民审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居民组织
第一节居民会议
第五条为了保障居民群众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本社区实行居民会议制度。居民会议是居民发扬民主的组织制度和民主决策的组织形式。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18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1名代表组成,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推荐代表1至2人组成。本居住区的社区党组织成员、居委会成员和居住在居民区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当然代表,享有户代表或居民代表同等的权利与义务。
居民代表由居民小组组织居民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与社区居委会同时换届,可以连选连任。居民代表应当热心社区工作,办事公道。居民代表有权参加居民代表会议,代表居民发表意见,参与民主决策;了解、监督社区居委会的工作,居民代表应当经常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精神,模范执行居民会议的决定;协助社区居委会和居民小组长做好与居民有关的各项工作;密切联系居民,认真听取居民意见、建议和要求,反映居民呼声。
建立居民代表联系居民制度。按照社区邻近、便于收集居民意见的原则,明确每一位居民代表联系居民的户数和对象。
第六条居民会议由社区居委会召集,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应当及时召开居民会议:第一,讨论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社区重大问题;第二,需要听取社区居委会工作报告;第三,有五分之一以上的18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提议,居民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居民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须由出席的过半人数通过才有效。居民会议做出决定,由社区居委会负责实施。
第七条居民会议的职责:
1、选举、撤换或补选社区居委会成员;
2、制定和修改居民公约、居民会议制度、居务公开制度、居民自治章程,并监督执行;
3、讨论并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
4、听取并审议社区居委会的工作报告和社区经费的收支情况报告;
5、讨论并决定社区建设规划、社区居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实施项目;
6、反映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7、评议社区居委会成员;
8、纠正社区居委会在日常工作中作出的错误决定。
第八条居民会议在讨论和决策时遵循如下原则:
1、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原则;
2、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原则;
3、体现居民意志和利益的原则;
4、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二节 社区居委会
第九条社区居委会是本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接受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社区党总支部的领导,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社区居委会由主任和委员5人组成,由选民通过“大海选”直接投票产生。社区居委会每届任期3年,其成员可连选连任。居委成员的具体职数、选举跨居住区的居民为社区居委会成员,由居民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社区居委会选举工作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居民选举社区居委会由居民会议推选7——9人组成,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有一定的代表性。居委会主任、委员,有本居民区有选举权的居民、户代表或居民代表投票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社区居委会选举采取“大海选”直接选举的办法,由有选举权的居民直接投票产生,居民投票过半数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人数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第十二条社区居委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应尽的义务。
2、在社区党总支的领导下,定期研究、协商本社区的重大事项,并在广泛征求居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社区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事计划。
3、组织建立居民会议制度,开展居民自治活动,执行居民会议的决议、决定,教育居民自觉遵守《居民自治章程》。
4、组建各大专业工作委员会和下属的社区志愿者队伍,共同协助和支持社区工作站工作。
5、建立和完善“听证会、评议会、协调会”等民主自治制度。组织居民讨论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社区事务。
6、协助社区工作站做好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社会保障、老年服务等上级各条线工作和各类创建活动。
7、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组织居民开展各类公益活动。
8、密切联系居民,及时向街道办事处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9、充分发挥自身社区影响,整合社区资源,努力提高社区单位的参与率。
10、开展文明楼组、文明家庭创建,培育和发展群众文艺团队,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社区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第十三条社区居委会设治保调解、民政救助、文体群团、妇女计生、公共卫生、老龄六个专业委员会。各委员会由居委成员、居民代表和其他热心社区工作的5名人员组成。专业委员会主任由社区居委会成员兼任。
第十四条社区居委会下属各工作委员会职责如下:
(一)治保调解专业委员会工作职责
1、协助社区居委会组建社区义务治安巡逻队,做好社区治安管理工作。
2、配合社区民警做好外来人口和本市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
3、帮助居委会了解掌握居民情况,做好居民信访接待工作。
4、协助楼组长抓好民间纠纷的调解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5、配合社区居委会开展安全防范和法制教育工作,提高居民自我防范意识。
6、加强对居民进行防火、防盗等“四防”知识宣传,组织居民群防群治,消除各类不安全隐患,维护公共次序,确保社区安全。
(二)老龄专业委员会工作职责
1、宣传有关方针、政策,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2、热心为老年人服务,帮助解决特困、独居老人的医、食、住、行等实际问题。
3、抓好独居老人的帮困结对工作并定期督促检查。
4、积极开展教育、文娱、体育等活动,使老年人健康长寿,安度晚年。
5、经常走访老年人与老年人谈心,做老年人的知心朋友。
(三)民政救助专业委员会工作职责
1、宣传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全面掌握社区内各类困难人员和优抚对象的基本情况。
2、组织开展社区服务工作,方便居民生活。
3、配合居委做好社会救助评议和动态管理。
4、做好下岗待业和特困人员的社会帮困和就业援助工作。
(四)文教卫生专业委员会职责
1、积极宣传党和政府爱国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教育社区成员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增强环境保护意识。
2、经常检查社区环境卫生,督促、指导物业公司做好卫生保洁与和绿化管理工作,教育居民自觉维护环境卫生。
3、配合居委会开展社区教育、办好家长学校,提高居民素质。
4、开展社区科普活动,发挥好宣传栏、有线广播作用,向居民传播科普知识。
5、协肋开展医疗服务进社区工作,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五)妇女计生专业委员会工作职责
1、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建立健全妇女工作网络,教育妇女不断提高自身素责。
2、教育居民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做好五好家庭、新风户的评选工作。
3、认真贯彻《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建立社区计划生育四级网络。
4、协助街道计生办对无计划生育者执行处罚。做好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宣教工作。
5、协助做好家庭生育指导、流动人口育龄妇女生育联系卡和婚育证明的查验工作。
(六)文体群团专业委员会工作制度和职责
1、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开展社区文体特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将思想统一到争创文体型特色社区上来。
2、利用社区资源,组织社区居民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文化体育活动,提高广大社区居民的文化素质,营造温馨祥和的社区氛围。
3、全面推行全民健身活动,健全全民健身指导队伍,要建立群众性体育特色队,通过举办社区特色体育运动会等形式,促进社区群众性体育事业全面发展。
4、配合社区工作站开展社区教育,办好家长学校,提高市民素质。
5、积极宣传党和政府爱国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教育社区成员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增强环境保护意识。
6、组织社区内的戏曲业余爱好者,参与戏曲沙龙演唱队,创特色社区添光增色。
7、社区各项文体活动开展要统筹安排,精心组织,责任到人,把活动搞的丰富多彩。
第十五条本社区居委建立如下工作制度
1、学习制度,每月一次。
2、办公会议制度,每月一次。
3、民情责任区制度,每月每个人员联系居民不少于15人次。
4、岗位责任制度:
(1)民情责任区制度:居委会成员与社区工作者分片包块,确定民情责任区,深入群众、联系居民,每周走访居民,把居民对社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
(2)居委会例会制度:每周周一为工作人员办公例会:汇报上周工作,计划本周条线工作,布置本周居委主要工作。每月一次党政联席会议:传达上级有关会议精神,讨论居民中重要事项,通报当月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安排下一阶段工作。
(3)专题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听政会、协调会、评议会等专题会议,汇总居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解决居民区存在的矛盾与问题。
(4)居民会议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居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社区居委会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涉及居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听取居民代表对社区居委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5)学习制度:每月安排组织工作人员学习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学习中央、市、区重要文件及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社区工作的业务知识。
(6)居务公开制度:居委会应实行居务公开,便于居民联系和监督,公开内容包括居委会职责任务、成员分工、接待时间、经费收支状况等。应认真履行领导人审批,经手人签字的财务手续。
(7)联系制度:居委会应当定期走访和联系社区各类行政组织、社会组织和单位,主动介绍社区工作情况,加强相互间的沟通与了解,邀请有关组织、领导参与社区活动,积极为居民提供服务,实现资源共享。
(8)财物管理制度:居委会与社工站合署办公,共同使用办公用房、居民活动用房,对配置的房屋不得随意变更用途。居委会对添置、受赠、报损的物品应建立管理台帐,由居委会主任保管,每年年底进行一次清点,做到帐物相符,居委会换届时应办理移交手续。
(9)公章管理制度:居委会公章由居委会主任保管,或者由主任授权委托他人保管。居委会公章应根据法规规定在居委会职责范围内使用,应做好用印登记,注明使用事由、使用日期、使用人姓名、地址、盖章人,以备查考。
5、评议社工制度:采取街道考评和居民代表测评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六条 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时,应当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十七条 本社区实行居务公开制度,社区居委会工作接受居民的民主监督。
第三节 居民小组
第十八条 居民小组在社区居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是社区居委会联系居民的桥梁和纽带。
第十九条 本社区按照居民的居住状况,以便于联系为原则,划分居民小组(居民小组一般由30户左右组成)。居民小组设组长一名,由本小组居民民主推选产生(在职职工、在职党员要有一定比例)任期与社区居委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居民小组在居委会领导下在居民小组中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居民小组组长的职责如下:
1、主持召开居民小组会议,宣传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传达社区居委会有关工作要求。
2、在社区居委会指导下,组织小组居民民主推选居民代表,执行居民会议的决定。
3、协助社区居委会教育和推动小组居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带领小组居民实现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
4、及时向社区居委会反映小组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5、完成社区居委会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四节 居民和社区单位
第二十一条 凡居住在本社区的居民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享有公民的一切权利。
2、对社区居委会、社区工作站和物业公司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
3、18周岁以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居民,有参与居民会议决定社区重大事项的权利。
4、享受社区居委会举办的各项社区服务和公益事业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居民应在社区内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执行居民会议的决议和社区居委会的决定。
2、配合社区居委会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积极参与社区的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服务活动。
3、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坏居民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4、遵守“七不”规范,遵循“八荣八耻”,做文明市民。
5、开展移风易俗、争创文明家庭,积极参与讲文明楼组、文明小区等创建活动。
第二十三条 本社区内的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等,都是本社区的成员,应发挥自身资源优势,积极参与社区活动,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并遵守社区居委会的有关决定和《居民公约》。
社区建立社区联席会议制度,由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社区民警、社区居民代表、社区主要单位等组成。社区工作联席会议由社区党总支书记召集,每季召开一次,协商解决本社区公益性、社会性事务问题。
第三章自治管理
第一节内部管理
第二十四条 社区居委会加强内部管理
1、建立健全办公和活动经费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街道办事处、居民会议的监督、检查。
2、管理社区服务经济收入和向居民、社区单位筹集的资金,并自觉接受街道办事处、居民和社区单位的监督,作为居务公开的内容上墙公布。
3、管理居民区内老年活动室、图书室等各种社区服务设施,切实保证为社区居民服务。
第二节自我管理
第二十五条居民自我管理
1、爱国守法,诚信明礼,拥护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
2、遵守户口管理的有关规定,入住、迁出后及时申报户口,外来暂住人员应主动办理暂住手续。
3、自觉遵守有关出入小区门口的管理规定。
4、主动参加夜间义务巡逻工作。
5、自觉遵守社区车辆出入和停放规定。
6、搞好家庭内部卫生,自觉维护社区卫生、坚持“七不”规范,树立社区文明形象。
7、自觉遵守婚姻管理规定,实行计划生育。
8、自觉遵守居民公约及其他自我管理活动。
第三节自我服务
第二十六条居民自我服务
1、以老年活动室、青少年活动室、图书室、社区医疗室为依托,搞好自我服务。
2、组织发动社区单位、社区志愿者队伍,开展邻里互助和社会互助。
3、协助做好待下岗人员登记、工作介绍。
4、做好困难、特殊家庭和人员的帮困、帮教工作。开展送温暖活动。
5、其他自我服务活动。
第四节自我教育
第二十七条 居民自我教育
1、充分利用画廊、黑板报、标语等形式进行各自宣传活动。
2、因地制宜,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文化、社区教育活动,寓教于乐。
3、开展争创五好文明家庭、文明楼组等活动。
4、积极创造邻里关系和睦的社区人际氛围。
5、其他自我教育活动。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自觉接受街道办事处和各级民政部门对本章程的指导和检查。
第三十条本章程自居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由社区居委会负责解释。
社区居民自治章程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法建制、以制治村,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保证居民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以“生产发展、生活宽裕、村容整洁、乡风文明、管理民主”为目标,调动居民建设富裕、和谐、文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促进本居委会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联系我居委会实际,由全体居民讨论,民主制定。
第三条 居民自治是在党的现行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在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由居民委员会具体组织管理本居委会的政治、经济及其它社会事务的一种制度。
第四条 本章程是全体居民的行为规范,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五条 本章程由居民委员会具体安排实施。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
第六条 居民会议由户口在本居委会的18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是居委会最高权力机构。居民会议设立居民代表会议,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代表及居委会里的各级人大代表、居民委员会成员组成。
居民代表必须是:具有一定的觉悟和参政、议政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关心群众,坚持原则,主持正义,有群众威信的居民,同时能收集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居民委员会反映,协助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居民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必要时也可以经居民会议罢免和补选。
第七条 居民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居民提议或三分之二以上的居民代表提议,应召开居民会议。召开居民会议,要有本居委会18周岁以上的居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居委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居民代表参加; 所作决定,要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居民会议也可分片召开。
居民代表会议每季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可以临时决定召开。召开居民代表会议,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居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
居民代表会议议事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决定问题要经居民代表会议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居民会议的决定、决议相抵触。
第八条 居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法选举、罢免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审议决定居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请求。
(二)决定聘用本居委会财会人员和其他居委会事务管理人员;决定本居委会享受补贴人员及补贴标准。
(三)听取、审查和批准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审议决定本居委会规划建设、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以及有关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审议决定本居委会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居委会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决定居委会集体经济收益的使用。
(五)审议决定办公益事业的经费的筹集办法。
(六)审议决定宅基地分配、计划生育指标安排的方案。
(七)决定对居委会财务和居委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评议居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八)制定和修改本居委会居民自治章程、社区民约等规章制度,并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九)撤销或者改变居民代表会议、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审议决定居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涉及居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居民会议第二至第七项职权交由居民代表会议代为行使。
第九条 为强化居民代表管理居委会事务作用,在居民代表会议下设会议召集组、监督组和发展组三个独立工作小组。三个组的人员组成原则上通过召开居民代表会议从居民代表中推选产生(发展组组长由社区“两委”干部担任,并可吸收非居民代表成员),每组由3至5人组成,分别设组长1名。
会议召集组的职能:根据符合法定人数的居民(居民代表)依法提出召开的会议而居民委员会不作为时,可以召集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会议,具体负责沟通各方、协调会议召开时间及做好会务有关工作。
居委事务监督组的职能:主要负责居委事务监督和民主理财职能,负责监督居委事务、财务活动。有权否决居委会、不合理的开支。在讨论居委事务公开和经费使用议题时可以列席居民委员会会议。
发展组的职能:发展组是居委会发展经济的智囊和参谋,负责调研论证本居委集体经济发展项目,收集掌握生产发展信息,提出本居委会发展经济、兴办公益事业的计划和项目建议,协助筹措发展生产和兴办公益事业资金,并为居民发展生产提供信息指引。
以上三个组的成员统称为居委事务管理人员,任期与居民委员会成员相同,可以连选连任。居民委员会可以对不称职的居委事务管理人员通过召开居民代表会议表决罢免。
第三章居民委员会
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由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受街道办指导和社区党支部的领导。
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由居民直接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居委会属于居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编制并实施本居委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管理本居委会财务,教育居民爱护公共财物和设施,珍惜土地,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二)巩固和壮大居委集体经济,管理本居委会居民集体所有的各类经济组织;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支持和组织居民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居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及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承担本居委会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本居委会经济发展。
(三)编制并实施本居委会规划建设,按照规划修建硬底化道路,指导居民建设民房,整顿环境,发展公益事业,搞好公共卫生,改善居住环境,提高居民健康水平。
(四)促进居民团结和家庭和眭,照顾五保户、困难户和军烈属,依法调解民间纠纷;代表本居委会处理与其它(村)居委会的纠纷,维护社区与社区之间的团结;协调处理居民小组之间的关系;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和生产生活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居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动,提高居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六)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居民履行纳税、服兵役、计划生育等依法应尽的义务。
(七)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向街道办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八)召集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第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一)学习制度。每半月学习半天,主要学习党的农村现行政策和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文件,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政策水平。
(二)会议制度。居民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办公会,半年一次汇报会,年终一次总结会,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三)值班制度。居民委员会实行轮流值日制度,保证在上班时间都有一位成员在居民委员会办公场所值班,处理居委事务。
(四)建立任期目标、年度目标和分工负责制度,并定期进行总结检查。
(五)居委事务公开制度。凡需要居民知道的居委事务大事都要公开,主要包括:
1、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有关政策规定;
2、居委会干部的分工,居民委员会三年任期目标、本居委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
3、年度财务计划及各项收入、支出和债权债务情况;
4、集体资产及其经营管理情况,包括土地、物业等生产资料的经营情况以及承包经营方案、投标结果、承包费收缴、合同履行情况;
5、居委集体经济收益及其使用情况;
6、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以及招标投标、建设承包方案及实施情况;
7、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的收入和使用情况;
8、救灾救济、扶贫助残、社会捐赠等项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情况;
9、各级政府下拨的补助经费、专项经费的收支情况;
10、居委会干部工资、奖金、补贴及其他福利,公务活动方面的开支情况;
11、当年宅基地的.申报、批准和使用情况;
12、安排计划生育指标、落实计划生育节育措施和计划外生育费的收缴、管理、使用情况;
13、协助街道办开展工作情况;
14、十分之一以上居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公开的形式:设立公开栏,发放明白纸,居委会干部述职。
第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各委员会工作由居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
第四章居 民
第十四条 凡户口在本居委会的居民在社区内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宪法》规定的一切权利。
(二)参加居委事务活动,提出有关居委事务的批评和建议,对居委会干部和居委事务进行监督。
(三)享受本居委会举办各项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权利。
第十五条 每个居民在社区内都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居民自治章程,执行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和居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按时完成居民委员会分配的各项任务。
(三)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坏居民利益的行为作坚决斗争。
(四)自觉开展移风易俗,争当文明居民、文明户的活动。
第五章居民委员会成员
第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是全居委会居民的公仆,必须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立足于本职工作,努力为居民造福。要求做到: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认真学习政策,学习经济管理知识和农业科学技术知识,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坚持实事求是,讲究工作方法,遇事同群众商量,尊重居民意见,善于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不请吃、不受礼、不以权谋私、清正廉洁,敢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五)以身作则,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六)坚持原则,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七)维护集体团结,执行会议决议,齐心协力共同开展好工作。
第六章制度建设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居委会务管理制度。如居委事务公开民主管理规定;居民代表议事规则;社区民约;财务管理制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土地、宅基地管理使用制度等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另行制定,经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通过后公布实施)。
社区居民自治章程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国家以及省市社区建设工作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社区实际,由全体居民民主协商、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共同约定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行为规则。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本社区居民及社区成员单位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下,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活动。
第三条本章程由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社区居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居民审议监督执行。
第四条社区居委会在组织实施社区事务中,依法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金星镇党委的指导,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进行。
第二章社区党组织
第五条社区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社区党员的分布情况建立,开展党的工作。社区党组织是社区组织的领导核心,在街道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团结组织党(总)支部成员和居民群众完成本社区所担负的各项任务;支持和保证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自治,履行职责;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发挥党员在社区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章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由社区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第七条社区居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5名。日常事务工作由主任全面主持,副主任、委员实行分工负责制。主任不在位或空缺期间,可由社区党组织指定副主任负责全面工作。
第八条社区居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
(二)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为居民和驻区单位在生产、生活等方面提供方便,监督社区服务中心开展服务工作;
(四)配合公安、司法部门搞好社区治安综合治理,调解民间纠纷,促进居民家庭、邻里和睦,创建平安社区;
(五)协助政府或镇办事处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军人家属优属、社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六)向政府或镇办事处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九条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社区居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会议,每季开一次汇报会,每半年一次总结会。社区党组织根据社区工作情况和居民的反映意见,可随时召集社区居委成员开会研究落实。
(二)居务公开制度。社区事务、财务以及社区居委会成员职责分工和办公时间都要向社区居民公开,并设置公示栏。社区居委会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应佩戴工作证上岗,文明服务。
(三)服务承诺制度。社区居委会为社区居民(成员单位)提供各类服务项目,应明确服务标准,自觉接受社区居民(成员单位)的监督。
(四)考核罢免制度。社区居委会成员每三年接受全体社区居民(单位)和社区成员单位代表会议的考核评议。社区居民(成员单位)对社区居委会成员满意率低于60%或社区居民代表三分之二投不满意票的社区居委会人员,由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罢免。
第四章社区干部管理
第十条社区干部是社区居民的公仆,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社区居民服务的思想,立足本职工作,努力为社区居民服务。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带头执行社区自治章程;
(二)认真学习政治和科学文化,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坚持实事求是,讲求工作方法,发扬民主作风,尊重社区居民,善于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经常深入社区居民调查,及时了解掌握社区情况和居民的意见;
(五)办事公道正派,及时帮助居民解决困难或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六)协助社区内的居民解决居民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矛盾和纠纷,必要时,向物业管理部门反映意见和要求,加强对社区内物业小区工作的监督;
(七)及时将政府下达的有关通知或社区事务管理事项告知居民;
(八)积极向政府或镇办事处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第五章社区居民和社区成员单位
第十一条社区居民享有以下权利:
(一)民主选举权。凡年满18周岁,常住人口在本社区和居民一年以上的已办理暂住户口的居民都有选举权。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间的除外;
(二)民主决策权。社区重大事务在实施前,社区居民有权向社区居委会或社区居民代表提出意见和建议,由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决定;
(三)民主管理权。社区居民对社区事务的管理提出意见,并要求社区居委会将与居民利益相关的有关事项及时公布和解释说明;
(四)民主监督权。社区居民对社区居委会的成员或社区相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评议。对不负责任的有关人员有权向社区居委会、社区党组织,甚至镇办事处举报。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压制和报复。
第十二条社区居民和社区成员单位义务:
(一)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自觉遵守社区自治章程;
(二)积极参加社区组织的各项政治文化、体育活动;
(三)自觉参与社区服务的志愿者组织,服从社区组织的工作安排和完成好分配的工作任务;
(四)弘扬正义和正气,敢于同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
(五)爱护公共设施和维护公共卫生,自觉维护梯道的畅通和公共环境以及小区绿化的清洁;
(六)社区成员单位,应积极支持社区开展资源共享活动,协助配合社区居委会做好社区单位设施的开放和管理。
第六章社区秩序
第十三条严禁在社区制假、贩卖商品或物品;不准复制、出售、传播淫秽物品;严禁贩毒、吸毒;禁止赌博行为;严禁组织卖淫和拐卖行为。
第十四条严禁利用封建迷信手段骗财骗物,禁止在公共地方从事或组织他人进行迷信活动,禁止在社区内进行丧事葬礼活动。
第十五条严禁乱拉电线、水管或搭建其他有危害他人的雨蓬、铁架,禁止占用公共楼道或天顶堆放个人杂物。
第十六条遵守户口管理,出生、死亡要及时申报和注销户口;出租房屋要办理有关手续,并及时要求租用者办理暂住有关手续。
第七章社会团体的管理
第十七条本社区依法成立的老年人协会或内部成立的`社区志愿者组织、文艺组织,要自觉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服从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社区居委会的管理,开展活动前呈报社区组织批准,严禁以组织名义为个人或企业乱拉赞助、传销产品,谋取非法利益。
第八章社区风尚
第十八条社区居民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睦邻关系。
第十九条不准随意在楼上抛掷垃圾或杂物,严禁向窗外或楼下泼水或架设滴水管;禁止在居民休息期间从事装修或有影响他人休息的娱乐活动。
第二十条楼外延伸的衣架或晒衣钩,必须相对固定,阳台高台种养花草要保证固定安全,不得随意摆放。
第二十一条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做到尊老爱幼、赡老扶幼,建立团结和睦的新家庭,人人争当文明好家庭。
第九章社会保障
第二十二条本社区发生自然灾害时,社区居委会要及时协助镇办事处做好计灾、查灾、报灾工作;上级发给社区的救灾、救济财物,应专项使用,并及时发放到居民,同时积极协助居民恢复日常生活。
第二十三条经镇政府确认的特困户,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标准给予救济;其子女上学困难的,在义务教育阶段,社区居委会应协助其向政府申请减免学杂费。社区出现临时困难家庭的,社区居委会应协助其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第二十四条社区居委会应积极支持优抚对象和退伍军人为国防和经济建设建功立业,坚持每年“八一”、春节对军烈属和伤残退伍军人进行慰问,鼓励退伍军人自谋职业,帮助他们勤劳致富。
第十条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自社区居民代表和社区成员单位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在三天内报镇办事处备案。
社区居民自治章程7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规范社区自治组织的工作,增强广大社区成员的社区意识、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社区是指在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在县、街道指导和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监督下,在社区居委会的具体组织管理下的社会区域生活共同体。
第三条
本章程提及的社区是在街道管辖区内设立的,依据人口、自然资源、地缘关系及社区居民认同感等实际情况划定的。
第四条
本章程是全体社区成员的行为规范,每个社区成员必须认真学习,严格遵守。
第五条
本社区组织机构包括: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居委会。
社区成员代表
第六条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是社区中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社区成员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体现自治权的基本形式。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
第七条
社区成员代表由本社区内年满18周岁以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社区居民代表以及辖区单位代表组成。
第八条
社区成员代表在任期内因特殊原因出现缺额或有其它正当理由提出撤换申请的,应当予以撤换,从原成员小组中补选产生。
第九条
社区成员代表拥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加会议的代表人数超过二分之一,可对某项议题进行表决,到会代表赞同票超过二分之一,可视此项议题形成决议。可以行使选举权选举产生本社区居委会。可以撤换和补选社区居委会成员。
2、罢免权?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对不称职和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社
区居委会成员有权实行罢免。罢免事项必须召开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到会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3、审议权。审议和通过本社区发展规划,对社区居委会和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实行有效的民主监督,并有权提出质疑和批评意见,社区居委会及职能部门应对其予以说明和解答。
4、监督权。社区成员代表对社区居委会的各项工作实行有效的监督,并有权提出质疑和批评意见,社区居委会应对其予以说明或解答。
5、调查权。经代表会议的授权和委托,社区成员代表有权对社区居委会的某项工作进行调查,调查时无论是社区居民还是社区单位、团体等,都应为其调查提供条件,并自觉接受调查。
6、提出议题权。可以单独或由几名代表联名提出议题并报送社区居委会,社区居委会应给予妥善处理和反馈。
第十条
社区成员代表的义务:
1、联系社区成员的义务。社区成员代表应经常联系社区成员、征求意见,并及时向社区居委会反映,维护社区成员的正当利益和合法权益。
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教育所代表的社区成员遵纪守法、自觉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
3、带头执行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的义务。宣传贯彻落实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各项决定、决议,对社区居民进行宣传教育,并积极与驻区单位、其它社会团体沟通协调,自觉维护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的权威。
4、按时参加会议的义务。在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召开期间按时到会,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
5、协助社区居委会做好工作的义务。在代表会议闭会期间,应积极协助社区居委会做好各项工作,并动员和教育所代表的社区成员积极完成社区居委会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在社区建设的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一条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五分之一以上的18周岁以上居民、五分之一以上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可以临时决定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坚持民主管理,必须有社区成员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决定问题,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才能生效,其决议、决定和通过的事项在本社区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效力,在合法的前提下,任何社区组织和社区居民无权更改,全体社区成员必须贯彻执行和自觉遵守。
第十三条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一般由社区党支部主持召开,特殊情况也可以由社区居委会在征求社区党支部意见的前提下主持召开。
社区居民委员
第十四条
社区居委会由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在国家宪法、法律和政府的法令、法规范围内开展社区民主自治活动。在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在县、街及各业务部门指导下,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选举、民主监督。
第十五条
社区居委会管辖规模一般在1000户—3000户左右,特殊情况可不受居民户数的限制。
第十六条
本社区居委会经过选举由X人组成。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X人,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社区居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相关工作委员会。
第十七条
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在任职期间可享受补贴。委员每人每月元。
第十八条
社区居委会的办公经费由县财政下拨,每个社区居委会每月元,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社区居委会的职责:
1、向居民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居民遵纪守法,履行法定义务。
2、召集和主持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会议),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执行会议的决定、决议,监督执行居民公约或自治章程。
3、加强本居住区居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理想道德、科学教育和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教育居民尊老爱幼、扶困助残、军人家属优属、团结互助、移风易俗,养成文明、健康、高尚的生活方式。
4、发展居办经济,管理本社区居委会的财产,办理本居住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根据自愿原则筹集本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经费。
5、组织社区居民开展便民利民的服务活动(包括志愿者服务、网点服务、家政服务、保洁服务、医疗服务、信息服务),为居民排忧解难。
6、协助公安、司法等部门做好辖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普法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管理社区人口(包括流动人口),组建一支群防群治队伍。做好社区内的流动人口及出租房屋管理、民间纠纷调解、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等工作。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居民群众维护社会治安的自觉性。
7、协助城管、环卫、环保部门管理本辖区公共卫生、县容县貌、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等工作,绿化美化社区环境。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对社区居民和成员进行康复、初级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8、协助劳动、人武部门做好招工、就业、征兵等工作。
9、配合民政、残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居民社会保障工作。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帮助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为社区内的残疾人、老年人、优抚对象和失业职工、低收入家庭等社会困难群体提供社会保障服务。
10、协助房产管理部门做好房屋出租、装修、危房监护等房产管理工作。
11、协助工商、税务部门对社区内个体经营网点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协税护税。
12、行使辖区内的属地管理权。辖区居民在办理最低生活保障、就业、入学、参军、工商注册、迁入迁出及出生、死亡、流动人口暂住证明等方面的手续,应由居委会签署意见,有关部门方可办理。
13、协助县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与居民利益相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青少年教育和优抚救济等工作。
14、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向街道办事处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代表社区成员对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执法情况、对各公用事业单位的服务工作、对物业公司的服务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社区居委会应建立和强化各项工作制度:
1、定期报告制度。社区居委会原则上每季度向党支部报告一次工作情况,听取建议和意见,汇报下一季度工作要点。每年社区居委会要向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报告两次工作情况,包括社区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财务收支情况、计生指标的发放及人口管理情况、各项公益事业的工作情况、需要经过讨论的居务公开内容以及其它涉及整个社区成员利益的有关事项,接受社区成员代表的审议。
2、居务公开制度。社区居委会要把有关居民切身利益的社区事务,如社区财务等方面的情况通过公开栏形式向社区成员公开。社区居委会成员在工作期间应挂牌上岗,文明服务。
3、服务承诺制。社区居委会为社区成员提供的各类服务项目,应明确服务标准,自觉接受社区成员的检查和监督。
4、考核评议制度。社区居委会应定期接受社区成员的考核评议。社区成员代表对社区居委会及其成员的满意率低于60%时,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应督促社区居委会进行整改,并对不称职或工作有严重失误的成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罢免或撤换。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XX街道XX社区居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XX年X月X日X街道X社区。第一届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社区居民自治章程8
第一条为了实现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和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组织群众主动参与计划生育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转变群众生育观念,使群众真正成为计划生育的主人,变“要我计划生育”为“我要计划生育”,推动计划生育事业向民主化、法制化发展。根据《宪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居民自治章程。
第二条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必须在党的路线、方针和国家政策法律范围内活动。居民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履行计划生育法规政策所规定的各项义务是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的基本前提。
第三条在计划生育居民自治中,社区必须维护育龄群众的下列权益:
(一)获得依法生育和知情选择避孕方法的权利。育龄夫妇属于以下情况;生育第一胎为双胞胎、多胞胎者;扎后复通生育者;生育后因患有不宜结扎疾病者;第二孩患有严重疾病,可能导致夭上者;再婚生育者;合法抱养后又生育者,可以优先实行知情选择避孕方法。计划生育的实践证明:生一个孩子的育妇,在产后3个月内上环;生育两个孩子的夫妇,其中一方在小孩出生后42日内结扎,这是最可靠的避孕方法。
(二)获得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权利。一是婚前健康检查和优生检测服务。二是优生优育优教服务,每年举办1-3期的优生优育优教和生殖保健培训班。三是对患不孕症的夫妇,积极帮助联系治疗。四是帮助计生户(下岗职工)联系再就业服务;五是为育龄群众提供计生法规政策、优生优育优教、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等知识的咨询服务。六是为49周岁以下的已婚有生育能力的育妇每年进行三次的查环查孕查病服务。七是为育龄群众办理有关计生证件服务。八是为下岗职工,纯居民的育妇提供免费落实节育措施服务。
(三)获得实行计划生育中有特殊困难需要照顾和帮助的权利。对计划生育困难户(月收入低于190元),享受定额补助和救助贫困母亲。
(四)只要是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成员,年龄在16-60周岁,不限人数都可以投保,每人每份保险费100元,其中政府补贴50元,个人只需交50元。
(四)获得参与讨论制定本居民自治章程,监督本居民自治章程执行的权利。
(五)其他合法的权利。
第四条在计划生育居民自治中,广大居民必须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规政策,认真履行下列义务:
(一)提倡晚婚,推行晚育。晚婚年龄为男25周岁,女23周岁。结婚必须到县婚姻登记中心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必须到街道计生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二)实行计划生育,生育一个孩子后,无特殊情况不得生育第二孩;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有一个子女的,经审批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双方为下岗职工,纯居民一次性奖励500元。
(三)育妇持证怀孕3个月内必须向计生管理员申报怀孕时间;婴儿出生30天内,家长必须向计生管理员、秘书申报出生。
(四)49周岁以下已婚有生育能力的育龄妇女,每年必须到社区接受三次查环、查孕、查治妇科病服务。
(五)认真执行《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流出育龄人口必须到街道流管站办理《婚育证》,外出一个月必须向社区提供联系地址;有生育能力的已婚育龄妇女,每年三月、九月必须将现居住地县(市、区)以上计生技术服务部门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寄回社区,或按时回社区接受查环查孕查病服务。有出租(借)房屋给流入育龄人口居住的房主,要与社区签订流入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合同,确保流入人口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第五条社区计生协会要加强理事会和会员小组(中心户)的组织建设,发动会员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起模范作用,争做学政策、搞宣传、管自己、教子女、帮亲戚、带四邻、少生孩、快致富的带头人和育龄群众的贴心人。要履行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职能,反映群众的意愿与要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社区必须接受居民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每季度向居民公布下列情况:本居民自治章程的执行情况;党员干部带头实行计划生育情况;居民的婚、孕、育、节育等情况;优质服务工作开展情况;人口与计生报表统计情况;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到位情况。
第七条社区对模范执行本居民自治章程,带头实行计划生育的干部和群众给予奖励和表彰。
对群众满意的社区两委干部、少生快富带头人、少生快富文明幸福家庭、先进计生中心户(会员小组)长和“六好会员”进行表彰奖励。
第八条已婚育妇外出经商、务工应按时做好环情、孕情报告,及时落实节育措施。
第九条社区对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的干部群众,要协助街道办事处依照计划生育有关法规政策进行处罚与限制。
(一)避孕节育措施失败导致计划外怀孕的,育妇必须在3个月内自行落实补救措施,如社区反复做工作仍不落实,将按照《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二)不按时参加查环查孕服务的,将按照《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之后还要限期补查。有特殊原因不在家或暂外出的应在7天内主动到街道计生服务所补查。
(三)本社区育龄人口外出务工、经商未办理《婚育证》、或未按时提供联系地址,或已婚有生育能力的育妇未按时寄回查环查孕证明的`,将按照《福建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四)出租(借)房屋给流入人口居住的居民,若包庇居住者政策外生育,将按照《福建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五)育妇持证怀孕3个月内未向计生管理员申报怀孕时间,婴儿出生30天内家长未向计生管理员、秘书申报出生的,应给予批评教育。
(六)育妇持证怀孕后,不得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对擅自人流或引产的,社区将按上级计生部门的规定,收回《生育服务证》,是第一孩的,五年内不申报安排生育;是第二孩的,不申报批准再生育。
(七)两委干部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抓紧抓好计生工作的,按照计生“一票否决”的决定,给予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评奖和提拔资格,并视情节建议给予相关处分。如属自身多生育,是社区成员的,居民有权提议依法罢免;是党支部委员的,有权建议街道党工委给予免职处分,并且在经济上根据计生政策规定的征收幅度,建议街道办事处按最高额度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十条本居民自治章程适用于本社区居民,本居民自治章程解释权属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十一条本居民自治章程自20XX年9月1日居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正式实施,20XX年12月28日经居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进行第一次修正,20XX年8月5日经居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进行第二次修正。
社区居民自治章程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居民依法实行自治,创建社会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整洁、生活方便舒适、人际关系和谐的文明社区,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区开展居民自治活动,应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进行,体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三条 社区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展工作,在社区内各类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充分发挥计生协、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志愿者等社区内各类组织的作用,做好社区工作。
第四条 社区居委会积极协助办事处开展工作,办理办事处委托的有关事务;接受办事处对社区工作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属于社区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由社区居民和社区自治组织管理。
第五条 本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必须在广泛征求居民及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社区居民会议讨论通过或修改。一经通过,社区居民、社区内各类组织、驻社区单位应自觉遵守
第二章 社区自治组织
第一节 社区居民会议
第六条 社区居民会议是社区的权力机构,由本社区十八周岁以上居民或户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社区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居民过半数或户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代表的过半数,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居民会议的决定,社区居委会及全体社区居民必须遵照执行。
第七条 社区居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通过本社区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选举或罢免社区居委会成员;
(三)制定和修改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
(四)听取和审议社区居委会的工作报告;
(五)改变和撤销社区居委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六)审查社区财务收支情况;
(七)讨论决定其他涉及社区居委会利益的重要问题。
第八条 社区居民会议由社区居委会召集和主持。居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居民或五分之一以上的户代表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代表提议,应当召开居民会议。
社区居委会
第九条 社区居委会是社区居民会议的办事机构,是本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办理本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管理计划生育、调解纠纷、维护秩序,向办事处反映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十条 社区居委会成员由具有选民资格的本社区居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社区居委会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办理本居住地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
(四)协助办事处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
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五)向办事处反映居民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社区居委会下设计划生育、经济管理、人民调解、治安保卫、文教卫生、社会福利等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十三条 社区居委会工作制度
(一)学习制度。每月16日为学习日,主要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文件;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政策水平。
(二)会议制度。居委会每周一次办公会,每季一次汇报会,年终一次总结会,总结前段工作,贯彻执行上级决定,制定下一步工作计划和措施,研究处理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居委会议必须有全体委员过半数出席方可召开。
(三)建立任期目标,年度目标和分工负责制,并定期进行总结检查,年终考核计酬。
(四)“三务”公开制度。“三务”公开包括党务、政务、财务。主要涉及社区内重要公开监督事务、成员的工作目标和分工及工资报酬、计划生育、财政收支等有关居民关心的重大问题。建立“三务”公开栏,每月召开一次监督小组会议征求意见,并于每月18日进行公开。
第十四条 社区居委会成员守则
社区居委会成员是居民民主选出的利益代表人,是居民的公仆,应努力为社区谋发展,为居民谋利益。居委会成员应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作风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服务,主动接受居民监督。
社区居民小组
第十五条 本社区居委会下设居民小组,每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组员1至3名,由居民小组会议直接选举产生。居民小组在社区居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完成社区居委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十六条 居民小组成员职责:
(一)组织本组居民贯彻执行居民会议、居委会决定,组织本小组的各种会议和活动。
(二)组织本组居民积极推进社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并对居务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三)协助居委会开展工作,并及时向居委会反映本辖区居民意见、建议和要求,当好居委会的耳目和参谋。
(四)组织本小组居民开展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搞好计划生育工作。
(五)调查、掌握本小组的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准确上报《居民小组人口与计划生育情况登记表》。
第三章 社区居民
第十七条 本社区居民既包括有本社区户籍的居民,也包括户籍不在本社区但在本社区内连续居住半年以上的社区非户籍居民。
第十八条 本社区居民享有的权利:
(一)本社区户籍居民享有以下权利:
l、享有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
2、年满18周岁的居民(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有参加居民会议、讨论决定社区重大事务问题的权力。
3、参加社区集体活动,对社区事务有知情权、管理权;对居委会成员有监督权、评议权。
4、享有在本社区举办各项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权利。
(二)本社区非户籍居民享有以下权利:
I、享有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
2、参加社区集体活动,对社区事务有知情权;对居委会成员有监督权、评议权。
3、享有在本社区举办各项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权利。
第十九条 本社区居民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执行居民会议和社区居委会的各项决议、决定。
(二)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积极配合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
(三)遵纪守法、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尊老爱幼、邻里团结,敢于同一切危害国家、集体和居民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四)移风易俗,摒弃陈规陋习,争创文明幸福家庭,争做文明市民。
第四章 居民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议事内容:
(一)各项社区建设规划是否切实可行,具体工作计划是否得到落实。
(二)居民自治工作中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的是否合理,执行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三)各项福利事业、计划生育、文教卫生及其它社区重要工作如何开展。
(四)党的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政府决定是否得到认真贯彻执行。
(五)社区居委会成员工作是否尽心尽职,作风是否民主,行为是否廉洁奉公,居民中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和自治章程。
(六)社区财务收支计划和重大项目财务开支是否合理。
第二十一条 议事方法:
(一)定期召开居民会议报告工作,研究、解决自治活动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居民意见和建议程序。
(二)组织居民小组开展经常性活动,及时征求居民意见,听取居民的要求和建议,通过代表介绍居委会重要工作情况。
(三)组织召开各种类型的座谈会,设立民主信箱,广泛征求居民意见,及时回答居民的咨询。
第二十二条 议事原则:
(一)议事必须在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坚持言论负责的原则,具有良好的议事程序。
(二)居民议事决定问题时,必须有半数以上居民同意方为有效,少数人应服从多数人意见。对议事过程中的不同意见,不得责难和打击报复。
第五章 社区服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社区居委会开展社区管理工作时,必须充分依靠社区居民会议和广大社区居民,执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决定,做好社区服务、社区计生、社区卫生、社区文化、社区环境、社区治安等社区公共事务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社区居民必须理解和支持社区居委会的工作,积极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管理,积极参与社区各项公益活动。社区居委会应积极发展志愿者,实行社区志愿者登记制度,建立社区志愿者队伍,定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五条 社区居委会建立健全社区服务网络,丰富社区服务项目,为社区居民提供形式多样的服务。
第二十六条 社区居委会应经常调查、掌握本辖区内孤、寡、残、疾、鳏和老年人、贫困户、失业者的情况,并组织社区志愿者、社区内单位和社区居民为他们提供经常性服务和帮助。
第二十七条 社区内各类组织必须积极协助社区居委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共同搞好社区建设。
第二十八条 驻社区单位应积极参与社区建设,按照资源共享、共驻共建的要求,充分利用单位的设施,向社区居民开放,实行无偿或低偿服务,不断增加为居民服务的项目。
第二十九条 对社区居民居住状况、人口状况(特别是育龄人员、失业人口、低保人口和刑释解教人员)实行登记管理。
第三十条 制定社区服务、社区计生、社区卫生、社区文化、社区环境、礼区治安的居规民约,共同遵守执行。
第三十一条 社区居民必须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做到家庭和谐,促进社会安宁。
第三十二条 社区居民、社区内各类组织、驻社区单位有权对社区内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居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并报办事处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社区居委会负责解释。
社区居民自治章程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可持续发展观的总体思路,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
第二条: “XX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是指在街道办事处
计生办的指导下,在社区党委的领导下,在社区居民会议和协商议事会的监督下,在社区居委会组织下,把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与本社区实际相结合,促进社区居民对婚姻、生育节育等婚育行为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逐步形成“依法自治、有序管理、优质服务”的社区计生管理新格局,推进XX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宣 传
第三条: 大力弘扬科学、文明、进步的社会主义婚育观,在社区居民中形成“少生优生”、“生男生女都一样”的婚育新风。
第四条: 全体社区居民围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第五条:在本社区内积极倡导无早婚早育;无计划外生育;无非法收养;无溺婴、弃婴。
第六条: 积极宣传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正确教育和引导育龄群众
第三章 组织保障
第七条: 建立XX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机构,聘请街道办事处计生办主任为顾问,社区党委书记为组长,社区居委会主任为副组长,社区管片民警、社区流动人口管理站负责人,社区医疗卫生站负责人、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等为成员,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实行计划生育齐抓共管。
第八条: 在社区医疗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全体会员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营造计划生育宣传氛围;利用人口学校等宣传窗口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的教育,联系和组织育龄群众参加街道和社区举办的各类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培训。
第九条: 在社区居民会议和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的监督下,每半年召开一次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考核社区计划生育工作,依法维护社区居民的民主自治权利。
第四章 措施到位
第十条: 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民主议事、民主监督、居务公开、技术服务、流动人口管理等项制度,确保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一条: 社区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与社区医疗卫生站共同建立“XX社区生殖保健咨询服务站”,扩大自我服务范围。在技术服务上,向育龄群众提供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和生殖保健咨询,配合卫生部门搞好计划生育专项干预。
第十二条: 根据《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冶安管理规定》,社区管片民警、流动人口管理站、小区物业公司与计生工作人员相互配合,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 按照《社区房屋租赁公约》规定,社区内房屋租赁实行备案登记制。承租人为流动人口的'出租人要与承租人共同到社区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责任保证书》,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第五章 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社区居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有享受优质服务的权利,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第十五条: 流动人口有享受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权利,应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
第十六条: 房屋出租人与流动人口签定房屋租赁协议时,应及时检查婚育证明,发现计划外怀孕要及时向社区居委会报告。
第十七条: 社区居民有参与、监督、关心、支持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权利。发现有不符合计划生育的行为,积极举报,并协助社区居委会做好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XX社区第六届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实施。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XX社区第六届居民会议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