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的几种形式介绍(最新3篇)

时间:2014-05-05 01:36:25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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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的几种形式介绍 篇一

借款合同纠纷是指当借款人和出借人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或发生纠纷时所涉及的问题。在实际生活中,借款合同纠纷的形式多种多样,下面将介绍其中的几种常见形式。

首先,最常见的一种形式是拖欠借款。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承诺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偿还借款,但有时候借款人可能无法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导致借款合同纠纷的发生。这种形式的纠纷通常是因为借款人的经济状况发生了变化,导致其无法按时偿还借款,或者出借人对于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了不充分的评估。

其次,借款合同纠纷还可能发生在借款利率方面。在借款合同中,出借人和借款人通常会约定利率,用于计算利息的支付。然而,有时候出借人可能会提高利率或者借款人可能会拒绝按照约定支付利息,从而引发借款合同纠纷。这种形式的纠纷通常涉及到利率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评判和解决。

此外,借款合同纠纷还可能涉及到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通常会说明借款的具体用途,例如购房、创业等。然而,有时候借款人可能会将借款用于其他用途,或者出借人可能会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关的用款证明,从而引发借款合同纠纷。这种形式的纠纷通常需要考虑借款人的自由支配权和出借人的合理期望,以及借款合同中是否对用途进行了明确约定。

最后,借款合同纠纷还可能涉及到借款人的还款方式。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通常会选择按期还款或者一次性还款的方式,但有时候借款人可能会改变还款方式,或者出借人可能会要求提前偿还借款,从而引发借款合同纠纷。这种形式的纠纷通常需要考虑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和能力,以及出借人的权益保护和借款合同的约束力。

综上所述,借款合同纠纷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拖欠借款、利率问题、借款用途和还款方式等。在解决这些纠纷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参考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同时,出借人和借款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该明确约定各项权利义务,以避免借款合同纠纷的发生。

借款合同纠纷的几种形式介绍 篇二

借款合同纠纷是指在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产生的争议或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的形式多样,下面将介绍其中的几种常见形式。

首先,逾期还款是借款合同纠纷中最常见的形式之一。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通常承诺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偿还借款。然而,有时候借款人可能因为个人经济状况的变化或其他原因无法按时偿还借款,导致借款合同纠纷的发生。这种形式的纠纷通常需要解决逾期利息、滞纳金等问题,以及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评估。

其次,合同变更是借款合同纠纷中的另一种常见形式。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借款人和出借人可能会协商变更合同条款,例如调整借款金额、利率或还款期限等。然而,当双方对于合同变更的内容或方式存在分歧时,可能会引发借款合同纠纷。这种形式的纠纷通常需要考虑变更合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以及双方是否有一致的意愿和能力进行变更。

此外,借款合同纠纷还可能涉及到担保责任。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通常会提供担保物或者第三方提供担保,用于保证借款的安全和还款的履行。然而,有时候担保物的价值可能发生变化,或者担保人可能无法履行担保责任,从而引发借款合同纠纷。这种形式的纠纷通常需要考虑担保物的评估和变现,以及担保人的能力和意愿。

最后,借款合同纠纷还可能涉及到债权转让。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出借人可能会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从而使借款人需要与新的债权人履行还款义务。然而,借款人可能会对债权转让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产生质疑,或者新的债权人可能无法继续履行债权人的权益,从而引发借款合同纠纷。这种形式的纠纷通常需要考虑债权转让的合规性和有效性,以及借款人的权益保护。

综上所述,借款合同纠纷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逾期还款、合同变更、担保责任和债权转让等。在解决这些纠纷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参考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同时,借款人和出借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该明确约定各项权利义务,以避免借款合同纠纷的发生。

借款合同纠纷的几种形式介绍 篇三

借款合同纠纷的几种形式介绍

  借款合同纠纷一般有以下几种形式,即一般借款合同纠纷、(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合同纠纷、企业之间借贷纠纷以及民间借贷纠纷。此外实践中还常见委托贷款、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以及封闭贷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对其效力的审查认定与其他合同基本一致,即遵循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对于一般的借款合同,只要是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法院一般会确认其效力。但是对于几种特殊的借款合同的效力,我们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区分。

  一、金融机构违反《商业银行法》规定而签订的借款合同。《商业银行法》是由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范,由于制定该法的目的之一就是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所以有较多的强制性规定,大量使用了"应当"、"必须"、"不得"等用语,但是这些带有强制性用语的规定在合同法中并没有相应的体现,因而一般情况下除了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的利率的规定会导致合同条款无效外,违反《商业银行法》的其他规定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二、关于贷款人为非金融机构企业的借款合同。此类借款最常见的是一般企业之间的借款、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借款以及名为补偿贸易实为借贷的借款。根据《商业银行法》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金融业务活动。所以,非金融机构的企业是不能作为贷款人与他人签订借款合同的。最高人民法院对以上几种性质的借款合同也有批复,均按无效合同处理。

  三、金融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订的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的借款。融资租赁合同包括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一个是出租人与出卖人之间的买卖租赁关系。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的情况,如出租人与承租人未对出卖人及租赁物作出明确的约定或者选择,而是由出租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亦不是用该资金去购买租赁物,而

  是用于其他流动资金的,就是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的借款合同。这时,如果出租方为不具备经营贷款业务的企业的,则按一般企业间借款合同处理,认定合同无效;如果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则按出借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一般借款合同处理。

  四、关于政府部门根据政策发放贷款而签订的借款合同。虽然《贷款通则》规定,各级行政部门不得经营贷款业务,但从最高院的判例来看,并非如此。因为财政部《关于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地方财政部门为扶持特定的企业、行业发展,可以发放财政周转金,实行有偿使用,收取一定的资金占用费,定期归还。所以,此种情况下,由政府机关发放的贷款,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认定此种借款合同有效。

  对于无效合同的处理,合同法第58条有一般性的规定,但是对借款合同没有特别规定。最高院要求遵循以下处理原则,合同认定无效后,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于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但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院仅判决借款人返还本金,对约定的利息既不进行追缴,也不进行处罚,有的法院则不对借款双方进行处罚,对利息也不保护,对已经支付的利息判决冲抵借款本金。

借款合同纠纷的几种形式介绍(最新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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