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的特征 篇一
担保合同是经济交易中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它具有一些独特的特征。了解这些特征对于参与担保合同的各方来说至关重要,因为它们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处理担保合同中的各种权益和责任。在本文中,我们将重点介绍担保合同的特征。
首先,担保合同是一种补充性合同。担保合同的存在是为了增加债权人的信心和保护其利益。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存在了一份主合同,担保合同的目的是通过增加一层保障来确保债权人能够获得其应有的权益。因此,担保合同通常是在主合同签订之后才进行讨论和签署的。
其次,担保合同是一种有条件的合同。担保合同的成立和有效性通常取决于一些特定的条件。例如,担保合同的效力可能要求债务人提供特定的担保物或满足一定的条件。此外,担保合同的效力也可能取决于主合同的履行情况。只有在主合同的履行条件满足的情况下,担保合同才会生效。
第三,担保合同是一种保证责任的合同。担保合同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债务人能够履行其在主合同中承诺的义务。因此,债务人在签署担保合同时通常会承担一定的保证责任。如果债务人未能履行其义务,债权人将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最后,担保合同是一种从属合同。担保合同的存在和效力通常取决于主合同的存在和有效性。如果主合同不存在或无效,那么担保合同通常也会失效。此外,担保合同的范围和内容也通常是与主合同密切相关的。
总之,担保合同具有补充性、有条件性、保证责任性和从属性等特征。了解这些特征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处理担保合同中的各种权益和责任。在参与担保合同时,各方应该注重合同的具体条款和条件,以确保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担保合同的特征 篇二
担保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它具有一些独特的特征。了解这些特征对于参与担保合同的各方来说至关重要,因为它们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处理担保合同中的各种权益和责任。在本文中,我们将继续介绍担保合同的特征。
首先,担保合同是一种主次关系明确的合同。担保合同的存在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主次关系是明确的。债务人是主合同的履行主体,而债权人是主合同的受益者。担保合同的目的是确保债权人在债务人无法履行主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能够获得相应的权益。
其次,担保合同是一种有限责任合同。债务人在签署担保合同时通常会明确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但这种责任是有限的。担保合同中通常会规定具体的责任限额或责任范围,债务人的责任通常不会超过担保物的价值或约定的金额。这种有限责任的特点使得担保合同具有一定的风险控制能力。
第三,担保合同是一种可撤销合同。根据法律的规定,债务人在一定条件下有权撤销担保合同。例如,如果债务人能够提供其他足够的担保物或证明其信用状况得到改善,他们有权要求撤销担保合同。此外,如果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未能履行其主合同义务,债权人也有权要求撤销担保合同。
最后,担保合同是一种保密合同。由于担保合同涉及到债务人的财务和信用状况,因此担保合同通常需要保密处理。债权人在签署担保合同时通常要求债务人保证不将合同内容透露给其他人。这种保密性的要求有助于维护债权人的商业利益和声誉。
总之,担保合同具有主次关系明确、有限责任、可撤销和保密性等特征。了解这些特征对于参与担保合同的各方来说至关重要,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处理担保合同中的各种权益和责任。在签署担保合同时,各方应该注重合同的具体条款和条件,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各方权益的最大化。
担保合同的特征 篇三
[从属性]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又称附随性、伴随性,是指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一定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被担保的合同关系是一种主法律关系,为之而设立的担保关系是一种从法律关系。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担保合同的订立目的是保障所担保的债务履行,保护交易安全和债权人利益。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成立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的成立应以相应的合同关系的发生和存在为前提,而且担保合同所担保的债务范围不得超过主合同债权的范围。二是处分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应随主合同债权的移转而移转。三是消灭上的从属性,即主合同关系消灭,为其所设定的担保合同关系也随之消灭。四是效力上的从属性,担保合同的效力依主合同而定。担保合同的订立时间,可以是与主合同同时订立,也可以是主合同订立在先,担保合同随后订立。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担保合同不从属于被担保的合同的,若被担保的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并不因之而无效。”《担保法》第14条和第59条也明确规定了最高额保证和最高额抵押,允许为将来存在的债权预先设定保证或者抵押权。
[补充性]
担保合同的补充性是指合同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权或者担保利益。担保合同的补充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 责任财产的补充,即担保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在主合同关系的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使保障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得以扩张,或使债权人就特定财产享有了优先权,增强了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可能性。
二 效力的补充,即在主合同关系因适当履行而正常终止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并不实际履行。只有在主债务不履行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才履行,使主债权得以实现。
[相对独立性]
担保合同的相对独立性,是指担保合同尽管属于从合同,但也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即担保合同能够相对独立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而发生或者存在。担保合同的相对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发生或存在的相对独立性,即担保合同也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其他合同的成立一样,须有当事人的合意,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而发生,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的成立或者发生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受不同的法律调整。二是效力的相对独立性,即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担保合同可以不依附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而单独发生效力,此时,被担保的合同债权不成立、无效或者失效,对已经成立的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发生影响。此外,担保合同有自己的成立、生效要件和消灭的原因,而且,担保合不成立、无效或者消灭,对其所担保的合同债权不发生影响。
担保合同从其涵义上来说,是指为保障债权的实现由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设立的合同。
从担保合同的法律关系构成看,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
从担保合同的性质看,担保合同是从合同。担保合同的目的和作用在于担保主债合同的实现,由此可见,若没有主债合同的存在,就没有必要设立担保合同。因此,担保合同必须以主债权债务合同的设立为其存在的前提条件,而且与之共始终。
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是从主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担保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否合法妥当等几信方面予以考察。
首先,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即依附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自然也无效。若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另有约定(比如约定为不得撤销的担保),则按当事人约定的内容来处理。
其次,担保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如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独自担保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国家禁止为保证人的单位,如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未经法人书面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违背国家法律规定,订立保证合同,做为保证人都应认定为无效。
第三是担保合同的客体若是违背国家法律、政策、公序良俗或有害社会利益也应认定为无效。例如,不能以人身为标的设立担保合同;不能以法律明确规定不能作为抵押物的财产作为担保合同的标的;如以土地所有权作为抵押标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的内容如违背法律或有害社会公共秩序应为无效,如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就砍下债务人的一支胳膊,这样的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其民事责任的承担应依据当事人各方的过错程序予以确定,如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都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