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 篇一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持续火爆,房屋买卖合同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房屋买卖合同是指买卖双方就房屋买卖事宜所签订的合同,合同的签订对于保障双方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房屋买卖合同明确了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中详细列明了房屋的基本信息,包括房屋的面积、户型、楼层等,确保买卖双方对房屋的了解一致。同时,合同规定了买卖双方的权益和责任,明确了买卖双方在买卖过程中应履行的义务。例如,买方应按时付款,卖方应保证房屋的产权清晰,无纠纷等。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卖双方的权益得到了保障,减少了双方之间的纠纷和争议。
其次,房屋买卖合同规定了交易的方式和时间。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买卖双方的交易方式,可以是一次性付款,也可以是分期付款。合同还规定了交易的时间,确保买卖双方按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这样一来,房屋买卖过程更加规范化和有序,避免了因交易方式和时间不明确而导致的纠纷。
此外,房屋买卖合同对于房屋质量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合同中规定了卖方应保证房屋的质量问题,如房屋的结构、装修、设施等。如果出现质量问题,买方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责任或采取补救措施。这样一来,买方在购买房屋时更加放心,不必担心购买到质量不过关的房屋。
最后,房屋买卖合同还规定了违约责任。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买卖双方违约的后果和责任。如果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这样一来,合同的约束力更加强大,各方在交易过程中会更加谨慎,减少了违约行为的发生。
综上所述,房屋买卖合同在房地产交易中起到了重要作用。通过合同的签订,买卖双方的权益得到了保障,交易过程更加规范化和有序,房屋质量问题得到了法律保障,违约行为得到了相应制裁。因此,买卖双方在进行房屋交易时,务必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确保自身权益和交易的顺利进行。
房屋买卖合同 篇二
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对于买卖双方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一步。在房地产市场竞争激烈的今天,买卖双方需要通过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保障双方的利益,避免纠纷和风险。
首先,房屋买卖合同明确了房屋的基本信息和价格。合同中详细列明了房屋的面积、户型、楼层等基本信息,确保买卖双方对房屋的了解一致。合同还明确了房屋的价格,包括房屋总价、首付款、贷款金额等,避免了因价格不明确而引发的纠纷。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可以明确价格,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其次,房屋买卖合同规定了买卖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合同中约定了买方和卖方的权益和义务,明确了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应该履行的责任。例如,买方应按时付款,卖方应保证房屋的产权清晰,并提供合法有效的产权证明。通过合同的签订,买卖双方的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减少了交易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此外,房屋买卖合同还规定了交易的方式和时间。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买卖双方的交易方式,可以是一次性付款,也可以是分期付款。合同还规定了交易的时间,确保买卖双方按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这样一来,房屋买卖过程更加规范和有序,避免了因交易方式和时间不明确而导致的纠纷。
最后,房屋买卖合同对于纠纷解决提供了依据。合同中约定了双方如发生纠纷应当解决的方式,如协商、仲裁或诉讼等。合同还约定了违约责任,明确了一方违约时应承担的责任和后果。通过合同的签订,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有了法律支持和保障,避免了因纠纷而导致的经济和时间损失。
综上所述,房屋买卖合同对于买卖双方来说具有重要意义。通过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可以明确房屋的基本信息和价格,保障双方的权益,规范交易过程。合同还约定了交易方式和时间,避免了交易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此外,合同对于纠纷解决和违约责任也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因此,在进行房屋交易时,买卖双方务必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确保自身权益和交易的顺利进行。
房屋买卖合同 篇三
1、 农村集体土地不可擅自用于商品房开发
[案例]:某开发公司同某乡合作开发了一块属于乡级所有的农村集体土地,公司出钱、乡政府出地,开发了100多栋带大棚的二层“洋房”公开销售,吸引了许多城市居民前去购买。集体土地可以进行“商品房”开发公开销售吗?
[分析]:这种“商品房”的开发及销售均系违法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其房屋销售合同为无效合同。其理由:(1)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建设占用土地,如是农用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2)农用地的转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应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办理土地征用、补偿手续;(3)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集体所有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有偿出让,即交纳入地出让金;(4)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严禁市场销售,城市居民购买农民房不受法律保护。
[王富利律师提醒]:(1)购房商品房一定要查询该项目是否具有《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有了此证,表明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等四证齐全,此房可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2)事先可到房地产交易所官方网上查询,若网上未登记备案,则最好不要购买。
2、工业用地上建住宅最好别买
[案例]:前不久,王先生看中了市郊某工业园区内一栋独门独院“公寓式”小楼,价格低、环境好、距离市区又近,可一了解,此房
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房屋产权证是“办公用房产权证”,不能按揭贷款,还无法迁入户口。是买还是不买,王先生陷入了两难之中。 ”的房屋,最好不要购买。第一,此房屋的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国家规定严禁在工业用地上开发建设除工业厂房、工业办公用房、工业配套用房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公寓住房”出售。第二,虽然工业用地上可以建造不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可以办出办公用房的产权证,但和普通住宅产权证书完全两样,一旦消费者购买了此类房屋,日后将面临诸多问题,如:银行一般不予按揭贷款,无法公证、小孩上学,使用水、电、煤、暖气等配套将全部按照工业用房的标准缴纳,要比生活用房贵不少。
[王富利律师提醒]:购买商品住房土地用地性质不可忽视。工业用地国家规定使用期限为50年,居住用地使用期限为70年。此类房屋不享受住宅用地使用70年期满自动续期的权利。
3、“乡产权”房屋不受法律保护
[案例]:几年前,刘女士在旅顺北路购买了一栋180平方米带大棚的两层“小洋房”。最近,因生意需要,想贷点款,银行却以该房屋产权证不是国家法律认可、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颁发的房屋产权证为由,不予以贷款。刘女士这才知道自己购买的楼房的产权证是乡一级政府颁发的所谓“地产小产权证”的“乡产权”。
[分析]:诸如此类的“大棚房”、“生态房”、“农业园”一般都是打着农业项目的旗号,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房屋,由于此类房屋所用土地没有变性为国有土地,没有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
地出让金,没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因而无法办出国家法律认可的、享有房屋所有、转让、处分、收益等权利,并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房地产交易所)正式颁发、国家建设部统一印制的《房屋所有权证》。一是从法律角度讲,“乡产权”房屋不受法律保护。二是从日常生活讲,“乡产权”房屋不能公证、不能贷款、无法体现个人财产。三是周边的配套设施不完善。
[王富利律师提醒]:消费者在购买房屋前要弄清楚土地性质,分清居住用地、工业用地和出让土地、划拨土地的界限,要弄清房屋所有土地性质是不是国有出让土地,是不是商品住宅项目,有没有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不可听信开发商诸如“可变更为国有土地”、“可变更为产权房”的承诺,因为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要通过国土资源部门的层层审核,有些集体土地变性国有土地还要经过省国土部门或国家国土部门审批,商品房经营用地还要经过招、拍、挂环节,所以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4、购买“合作房”、“联建房”要慎重
[案例]:贺女士通过“中介”,相中了位于郊区附近一栋合作联建二手“别墅房”,此楼独门独院、价格便宜、环境好,很快贺女士就同“中介”签订了“居间合同”。可与卖主一接洽,才知此房卖主仅有一份当初同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和一张购房发票。 [分析]:(1)购买“合作联建房”,特别是农村集体土地上合作开发的联建房尤为注意,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的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建设
占用土地,如涉及农用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2)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集体所有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有偿出让。集体土地的所有者违反规定擅自与他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3)该房屋是某开发商与村里合作开发联建,其性质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特殊形式。该村在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过程中未办理法定的手续,不具有法律效力,其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房屋无法进行办理有关房屋权属方面的证明即房屋所有权证书。
[提醒]:通过“中介”购房,首先要了解此房屋的土地性质是国有出让土地还是集体土地,若是后者,最好不要购买;购买二手房,还要查询卖方有无此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若仅只有一份合同和一张发票,再便宜的房屋也不宜购买。
5、海景“地产房”买不得
[案例]:叶先生在海边看中了某“生态小区”观海房——一栋两家连体二层小楼房,有地下室、有车库、有私家花园,一、二层居住用房,每平方米4980元,一套250平方米楼房125万人民币。经了解,此楼房属于集体土地上开发的“地产房”,土地使用期只有50年,不仅办不了房屋所有权证书,而且购房时还要缴纳总房价的4——8%的土地使用费。
[分析]:(1)在集体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海景房”等“商品房”,办不了法律认可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因为它所占有的土地是集体土地,国家法律明确规定,集体土地不能用于商品房开发建设销售;(2)
由于是集体土地,没有办理土地征用和集体土地变性国有出让土地手续,没有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出让金,没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也就无法办理国家法律认可的、国家建设部统一印制编号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房地产交易所)登记备案并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3)这些房屋所占土地往往是开发商从村或乡镇租用集体土地(一般为50年),叶先生除了购房款外,还要向开发商缴纳购房款4%的土地使用费。而国家法律规定商品房居住用地为70年,土地出让金包含在每平方米的房价中,由开发此商品房的开发商一次性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缴纳。
[王富利律师提醒]:(1)购买此类集体土地上开发的、办不了房屋所有权证的“地产房”风险比较大,最好不要购买;(2)购买此类房屋最好的办法是看其开发的小区是否具有《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有了此证则证明此房所占土地必定是出让的国有土地,可以办理法律认可的房屋所有权证;(3)必要时,可到房地产交易所查询该楼盘是否已登记备案,若登记备案的,则可放心购买。
6、购买“尾房”要留神
“[案例]:前不久,小王购买了某小区一套开发商剩下的“尾房”,按规定的日期和开发商提供的有关手续到交易所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可一了解,此套房早在一年前就被开发商抵押给了银行,非要等抵押解除后,再办理产权证。
[分析]:“尾房”产生的原因大致有三大类:一是“问题尾房”,如土地开发规划等必备手续不齐或未交开发土地出让金、户型不合
房屋买卖合同 篇四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 (建筑面积 平方米,产权证号 )房地产出卖给乙方,并将与所出卖该房产的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同时出卖给乙方。
二、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即人民币小写 万元整。
三、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先行支付房款人民币大写 (含定金),即人民币小写 万元整。
四、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已交纳土地出让金),保证该房产及时顺利过户。
五、办理房产证手续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 方承担。
六、乙方支付前期房款(人民币 万元整)后,甲方即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有关房产过户手续,待房产过户到乙方名下之时,乙方应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余额(人民币 万元整)。
七、甲方应在收到前期房款(人民币 万元整)时将该房产交付乙方;届时该房产应无任何担保、抵押、房产瑕疵,无人租住、使用;无欠账,如电话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入网费、有线电视费等。
八、本合同签订后,如甲方反悔导致房产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应返还乙方已付的全部房款及定期利息,同时支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
九、交付该房产,甲方不得损坏该房产的结构、地面和墙壁及不适移动的物件,并将抽油烟机、空调、热水器、浴霸、电视机、客厅沙发、晾衣架、房内灯具、床、前后门窗窗帘、厨卫设施等让与乙方(含在房屋价值内)。
十、本协议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
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屋买卖合同 篇五
房屋买卖合同 篇六
出 卖 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买 受 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房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买受人所购房屋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 【幢】【座】 【单元】【层】 号房。
该房屋的用途为 ,属 结构,层高为 ,建筑层数地上 层。
该房屋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该房屋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二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种方式计算该房
屋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单价为( 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单价为( 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房屋总价款为( 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4. 。
第三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
3.其他方式 。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