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撤销、解除及终止相关法条 篇一
合同是经过当事人协商一致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为保障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的撤销、解除及终止等情况需要依据相关法条进行处理。
合同的撤销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成立之后,因为某种原因需要取消合同的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合同的撤销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要求或者同意,通过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取消合同的法律行为。在合同撤销的情况下,合同双方应该共同协商并签订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以确保合同的有效解除。
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某种原因,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需要提前终止合同的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合同的解除可以是一方当事人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通过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通知的法律行为;也可以是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通过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解除合同的法律行为。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中的约定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的终止是指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合同关系自动终止的情况。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合同的终止包括合同履行完毕、合同期限届满、合同目的实现或者不可能实现等情况。当合同达到终止条件时,合同自动终止,合同双方不再具有合同关系。
在合同的撤销、解除及终止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应该遵守法律的规定,履行相关的程序。同时,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当事人也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确保自身权益的保障。总之,合同的撤销、解除及终止是合同法规定的一种权利和义务,合同当事人应该依法行使和履行,以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和公平。
合同的撤销、解除及终止相关法条 篇二
合同是经过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合同的撤销、解除及终止是不可避免的情况。我国的《合同法》对于合同的撤销、解除及终止都有明确的规定。
合同的撤销是指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由于某种原因需要取消合同的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合同的撤销需要经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协商和同意,通过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取消合同的法律行为。合同的撤销应当遵循自愿原则,确保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提前终止合同的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合同的解除可以是一方当事人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通过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通知的法律行为;也可以是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通过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解除合同的法律行为。合同的解除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进行,确保解除的合法性和效力。
合同的终止是指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合同关系自动终止的情况。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合同的终止包括合同履行完毕、合同期限届满、合同目的实现或不可能实现等情况。合同的终止是由合同双方共同达成的,不需要特别的解除通知或手续。
在合同的撤销、解除及终止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相关的程序和义务,确保合同的有效解除和终止。同时,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当事人也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总之,合同的撤销、解除及终止是合同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和履行,以维护自身权益。
合同的撤销、解除及终止相关法条 篇三
合同的撤销、解除及终止相关法条
可撤销合同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的解除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合同的终止
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PS:继续性合同与非继续性合同】
继续性合同是指履行在一定的继续的时间内完成,而不是一时或一次完成的合同。
追溯力: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没有溯及力。 如租赁合同、仓储合同均属于此类。租赁、借用、消费信贷等继续性合同以使用、收益、标的物为目的,已经被受领方享用标的物效益,是不能返还的,也就不能恢复原状。这些合同解除不管有无溯及力,给付人都只能请求对方返还响应的.价金,在相应的给付时,有溯及力除了增加不必要的迂回曲折外,对当事人没有任何好处,因此不如规定这些合同的解除无溯及力,除非当事人有相反的规定。但是,在长期的购销合同有其独特的性质,它被解除时能够恢复原状。
无溯及力时,只发生不当得利返还义务,不当得利的返还,往往以受领方的现存利益为限,受领方取得的给付因意外事故减少或不复存在,就不负返还义务。加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只是普通债权,在违约方(受领方)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数个并存的债权时,守约方可能在实际上得不到给付的全部返还。
时效:每个相对独立的履行部分来个别计算,分别适用诉讼时效。
举证责任:在继续性合同的诉讼中,合同的继续性决定了合同的履行不是一次性的,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进行着的,如果严格遵守让履行合同一方举证合同已经履行,则难免失之过苛,履行方也不可能将每一时刻的合同履行予以记载,也不符合继续性合同履行的习惯。因此,在实务中出现了法院将继续性合同是否履行的举证责任全部加之于相对方,即让相对方负担合同没有履行或是违约的证明责任。这种将举证责任转换的司法实践,确实考虑了继续性合同履行的特殊性,也是出于对证据距离的考量,但是,缺乏法律依据,《若干规定》仅于第六条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的证明责任予以了倒置规定,而不能普遍适用于继续性合同纠纷案件。
非继续性合同是指履行为一次性行为的合同。即一次给付便使合同内容实现的,如买卖、赠与、承揽等合同。
追溯力:就非继续性合同的性质而言,当它被解除时能够恢复原状,具有溯及力的效果,即已经进行的给付能够返还给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