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回购合同 篇一
售后回购合同是一种商业合作协议,常见于汽车、电子产品等消费品行业。在这种合同中,一方作为生产商或供应商,同意在一定时期内回购另一方作为销售商或经销商所购买的产品。本文将介绍售后回购合同的定义、内容和重要条款。
首先,售后回购合同是指生产商或供应商与销售商或经销商之间达成的一种协议,其中生产商或供应商同意在一定时间内回购销售商或经销商所购买的产品。这种合同通常被用来鼓励销售商或经销商扩大销售规模,降低其风险,并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售后回购合同中的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产品的回购条件和期限。生产商或供应商将明确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回购产品,以及回购的期限。其次是回购价格和方式。生产商或供应商将与销售商或经销商协商确定回购价格,并约定回购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最后是其他附加条款。合同中可能还包括有关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和违约责任等方面的条款。
在售后回购合同中,有一些重要的条款需要特别注意。首先是回购条件。生产商或供应商将明确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回购产品,例如销售商或经销商未能达到一定的销售目标、产品滞销等。其次是回购价格。生产商或供应商和销售商或经销商将协商确定回购价格,以确保双方利益的平衡。最后是违约责任。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以保障合同的有效执行。
售后回购合同对生产商或供应商和销售商或经销商都有一定的好处。对于生产商或供应商来说,售后回购合同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控制产品的市场流通,降低库存风险。对于销售商或经销商来说,售后回购合同可以提供一定的保障,使他们能够更加放心地扩大销售规模。
总之,售后回购合同是一种商业合作协议,通过回购销售商或经销商所购买的产品,来鼓励销售商或经销商扩大销售规模,降低风险,并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在签订售后回购合同时,双方应特别注意合同中的回购条件、回购价格和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以保障合同的有效执行。
售后回购合同 篇三
售后回购合同范本三篇
篇一:售后回购
售后回购的会计处理
售后回购,指销售商品时,销售方与购货方签回购协议,销售方同意日后再将该批商品购回的销售方式。在这种情况下,销售方应根据合同或协议的条款,判断企业是否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与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以确定是否实现销售。一般情况下,售后回购交易不应当确认收入,因为销售方通过售后回购协议对已销售商品仍具有控制管理权,售后回购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该交易属于融资交易。企业以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对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如,甲公司、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均为17%。甲公司应融资需要,于2012 年7 月1 日将其生产的一批商品销售给乙公司,销售价格为500 万元(不含增值税),商品成本为420 万元,商品已发出,款项已收到。按照销售协议约定,甲公司应于2012 年12 月31 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530 万元(不含增值税)。 根据上述交易,甲公司应做如下会计分录:
(1) 7月1日,发出商品时:
借: 银行存款 585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00 其他应付款 5000000 借:发出商品 4200000 1
贷:库存商品 4200000。
(2) 回购价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则每月计提利息费用5万元。
借:财务费用 50000 贷:其他应付款 50000。
(3) 12月31日,回购商品时
借:其他应付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借:库存商品
贷:发出商品
2 5300000 901000 6201000 4200000 4200000。
篇二:销售合同中“售后回购”约定条款的涉税安排
售后回购,指销货方售出商品后,在一定期间内,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又将其售出的商品购买回来的一种交易方式。当销售合同中有售后回购条款约定时,企业应如何进行账务和税务处理呢?根据肖太寿老师提出的合同控税理论:合同与账务处理相匹配和合同与税务处理相匹配。可以得出结论:销售合同中有售后回购条款约定,其必须与账务和税务处理保持一致。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对售后回购的确认和计量作了如下规范:“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一条第(三)项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基于以上会计和税法的规定,会计上与税法上规定的售后回购的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的具体操作规范基本相同,不同点是作为销售和不作销售处理的选择顺序不同,会计上要求不作销售处理优先;对作销售处理的,设置了附加条件(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税收上原则要求作销售处理,对不作销售处理的设定了附加条件(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因此,售后回购的会计与税法规定趋于一致,两者都注重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不会产生任何差异。在销售合同中如有售后回购条款的约定,企业在账务和税务处理时,必须与合同中的售后回购条款的约定保持匹配。
[案例分析:某企业销售合同约定售后回购条款的财税处理分析 (1)案情介绍
2014年5月1日,甲公司向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200万元,增值税额为34万元。该批商品成本为160万元。商品已经发出,款项已经收到。协议约定:甲公司应于9月30日将所售商品购
回,回购价为220万元(不含增值税额)。请分析甲公司应如何进行账务和税务处理?
(2)财税处理分析
在会计处理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对售后回购的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甲公司应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①甲公司5月1日发出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234 贷:其他应付款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 借:发出商品 160 贷:库存商品 160
②回购价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入当期财务费用。由于回购期间为5个月,货币时间价值影响不大,不需要采用实际利率法,可以用直线法计提利息费用,每月计提利息费用为4万元[(220-200)÷5]。
借:财务费用 4 贷:其他应付款 4
③9月30日回购商品时,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商品价格为220万元,增值税额为37.4万元。假定商品已验收入库,款项已经支付。
借:财务费用 4 贷:其他应付款 4 借:库存商品 160 贷:发出商品 160 借:其他应付款 2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7.4 贷:银行存款 257.4
在税务处理上,甲公司不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因为甲和丙签订的协议约定:甲公司应于9月30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220万元(不含增值税额)。这协议证明了甲公司“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甲公司不确认收入。
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与通知内容的比较
篇三:售后返租合同(完整版)
委托方: _(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邮政编码: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电话:
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就甲方所购地块 房售后返租合作事宜达成以下条款:
一、返租标的。
1、标的物:位于 内,所购置的房屋为地块幢 层号,建筑面积平方米。
2、标的用途:本合同标的为 用房,经营范围以乙方确定的商办经营定位报告为准。
二、返租方式。
甲方就其拥有的 幢 层号房屋返租给乙方,该房屋全部投资经营管理权、全部收益权委托给乙方或乙方设立的公司,由乙方或乙方设立的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合法经营,通过全面展开专业有效的经营,提升委托标的商业项目的行业地位、品牌地位。
在返租期限内,乙方有权根据市场运作需要对委托标的自行经营或对外租赁(以下可称经营管理),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或第三方的经营管理,但乙方或第三方不得违法经营。
三、返租期限。
1、返租期限:返租期限为 年,即年 月 日,止于 年 月 日。
2、甲乙双方特别约定:在委托投资经营管理期限内,本合同为不可撤销合同。
四、合同的存续。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为维护 整体经营形象,实现统一管理,甲方对委托标的进行产权转让时,本合同规定的甲方的全部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给房屋产权的受让方,甲方有义务与受让方至乙方处办理变更手续。受让方必须遵守《售后返租合同》之规定。
五、售后返租租金及支付方式。
1、售后返租租金标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支付给甲方的售后返租租金为甲方购买该房屋时双方约定总价的税后%/年。由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造成本合同约定的房屋总价款调整的,返租租金据实调整。
2、返租租金的支付方式:
⑴甲方交清购房首付款后,乙方将本合同约定的返租期限内的售后返租租金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⑵售后返租租金自《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的房屋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至售
后返租期限届满之日止。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返租期内无论乙方的经营是否盈亏,甲方均有权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标准向乙方收取返租租金。
2、甲方可自由转让其拥有的该房屋,甲方承诺在与该房屋受让方签订的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将本合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物业管理协议》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随之全部转让给受让方。同时甲方须事先通知乙方,并保证房屋转让后受让人继续全面履行本合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物业管理协议》,且于转让同时,甲方有义务与受让人至甲方处办理上述协议更名手续,返租租金由甲方自行与受让方结算。转让过程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或受让人自行承担。
3、甲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4、甲方对返租标的设定抵押担保时,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并保证不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管理。
5、甲方在将房屋返租给乙方期间,返租标的之物业公共维修基金由甲方承担,在返租期间,如果因不当使用造成标的损坏,不得动用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由乙方承担。
6、在返租经营期间,业主委员会无权选择物业公司。
7、协议期间,甲方如对返租标的出售、抵押或有其他处置行为的,需遵守本协议关于对该房屋进行统一定位、管理、经营、收益等相关条款的约定,并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
8、售后返租期限内,甲方不得干预乙方对返租标的的经营、管理行为,也不得有其他任何干预乙方经营活动的行为,除非乙方的行为已经实质性损害了返租标的.的安全。
9、除本合同约定的售后返租租金以外,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支付任何的其他费用。
七、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全面制定经营方案,引进先进的市场理念、模式、方法,获取经营管理收益;
2、制定统一经营的标准并严格执行;
3、根据具体情况市场变化,对经营方案、策划定位进行调整;
4、乙方须按期足额向甲方交付售后返租租金;
5、乙方及乙方设立的公司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对返租标的进行装修与整体布局改造,但改造以不影响建筑结构安全及消防安全为原则
八、房屋返还
1、房屋返还时间:售后返租合同届满时
2、房屋返还标准:售后返租期满时,除返租房屋原有床上用品、沙发靠垫、毛巾、浴巾换新外,其他设施设备保证正常折旧状态下无损坏。
九、违约责任。
1、甲方未书面通知乙方,将房产转让、出租或设立抵押、担保,造成乙方无法正常行使经营管理权时,甲方向乙方支付返租标的房价款的 30% 作为违约金,且若此种情况发生时,甲方无条件同意乙方有权以甲方购房原价的70%回购该商品房。
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从第三人手中回购损失的,甲方还应据实赔偿。
2、甲方或从甲方处取得返租标的的第三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造成乙方无法正常行使经营管理权时,甲方或该第三方向乙方支付返租标的房价款的 30% 作为违约金,且若此种情况发生时,甲方或该第三方无条件同意乙方有权以甲方购房原价的70%回购该商品房。第三方无能力承担责任的,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3、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即在乙方正常支付约定返租租金的前提下,干涉乙方行使经营管理权,乙方有权扣除本年度返租租金的30%作为违约金。且甲方无条件同意,若此种情况发生时,乙方有权以甲方购房原价的70%回购该商品房。
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从第三人手中回购损失的,甲方还应据实赔偿。
4、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向甲方交付返租租金,乙方应按每逾期一日依本年度约定返租租金的 0.2‰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甲乙双方必须遵守《中南世纪城物业管理协议》,任何一方违反规定按该公约承担责任。
十、合同的解除。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自动解除,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执行时;
2、本合同有效期届满;
3、经甲乙双方同意的其他情况。
十一、争议解决。
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该返租房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补充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乙双方保证其留给对方的通讯联系地址、电话、传真均真实有效,如有变更,变更方应在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乙方向甲方发出的有关续租、期满交房通知书及其它信函,将以挂号信、公证发函、登报、EMS特快专递或电报的任一种形式按本合同所列通讯地址寄出,并自寄出7日后视为甲方已收到。甲方通讯地址变更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若因此导致乙方通知不能及时送达,由此造成后果由甲方承担;
协议期间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物业损毁、灭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本协议自动终止;
本补充协议一式伍份,甲方 份,乙方 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