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原材料采购合同(精简4篇)

时间:2018-03-07 07:10:41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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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原材料采购合同 篇一

食品原材料采购合同是一种在食品行业中常见的合同形式,用于规定食品企业与供应商之间的采购关系和交易条款。本篇将介绍食品原材料采购合同的基本内容和注意事项。

首先,食品原材料采购合同必须明确双方的身份和联系方式。合同中应包括食品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及供应商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这样可以确保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能够及时沟通和解决问题。

其次,食品原材料采购合同应明确采购的原材料种类和数量。合同中应详细列出所采购的原材料的名称、规格、产地等信息,并注明采购的数量和质量要求。这样可以确保食品企业能够按照合同要求获得符合质量标准的原材料。

第三,食品原材料采购合同应规定交货时间和地点。合同中应明确供应商应在何时、何地将原材料交付给食品企业,并约定交货方式和运输费用的责任承担。这样可以确保食品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能够按时获得所需原材料,保证生产计划的顺利进行。

第四,食品原材料采购合同应规定价格和支付方式。合同中应明确原材料的采购价格,并约定支付方式和期限。双方可以根据市场行情和食品企业的需求进行价格谈判,并达成共识。这样可以确保食品企业能够在合理的价格范围内购买到所需的原材料。

最后,食品原材料采购合同应包括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条款。合同中应明确双方在违约情况下的责任和补偿方式,并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如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这样可以确保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能够及时解决纠纷,保护双方的权益。

总之,食品原材料采购合同是食品企业与供应商之间的重要合同形式,对于保证食品生产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充分考虑合同的各项条款,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和双方的合作关系长久持续。

食品原材料采购合同 篇二

食品原材料采购合同是食品企业与供应商之间的一种合同形式,用于规范双方的交易关系和保障双方的权益。本篇将介绍食品原材料采购合同中的一些注意事项和争议解决方式。

首先,食品原材料采购合同中的注意事项之一是关于质量标准的约定。合同中应明确所采购原材料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并约定供应商在交货前应提供的相关质量证明文件。食品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生产需求和市场要求,制定适合的质量标准,并与供应商达成一致。这样可以确保所采购的原材料符合食品安全和质量要求。

其次,食品原材料采购合同中的注意事项之二是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合同中应明确双方在违约情况下的责任和补偿方式。例如,如果供应商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原材料,食品企业可以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相应的补偿。合同中的违约责任约定应合理合法,能够保护双方的权益。

第三,食品原材料采购合同中的注意事项之三是关于争议解决的约定。合同中应明确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如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争议解决方式,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这样可以在争议发生时,及时解决纠纷,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最后,食品原材料采购合同中的注意事项之四是关于保密约定的约定。合同中应明确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应保守对方的商业秘密和技术信息,并约定违反保密约定的违约责任。这样可以保护双方的商业利益和技术秘密,避免信息泄露对双方造成的损失。

综上所述,食品原材料采购合同是食品企业与供应商之间的一种重要合同形式,对于保障双方的权益和顺利进行交易具有重要意义。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充分考虑合同中的各项注意事项,明确各方的权益和责任,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和双方的合作关系长久持续。

食品原材料采购合同 篇三

  采购方:(以下简称甲方)

  供应方:(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本着平等协商原则,就乙方向甲方提供食品原材料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必须共同遵守。

  第一条:采购内容及履行期限

  为保障甲方食堂的正常运行,乙方按照协议规定向甲方提供粮油类、蔬菜类、水产类、猪牛羊肉类、禽蛋类、水果类、副食调料类等货物(见附表)。该合同年度预算金额为:_______元。自_______日至_______日履行。

  第二条:批次订货与临时订货

  1、批次订货:甲方每_______(日/周/月)在《报价表》范围内向乙方订货一次,于_______时前以书面方式向乙方发出订货单,乙方收到订货单后时内由指定人员签字后以传真方式向甲方确认订货单。

  2、临时订货:甲方因临时需要,有权在批次订货时间以外临时向乙方订货,订货方式可以是书面方式也可以是口头方式,如果是临时口头订货,乙方在送货时有权要求甲方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

  第三条:交货时间及地点

  1、批次订货以订货单为准,临时订货以通知为准。

  2、乙方保证按照约定时间将甲方所订的货物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如果因送货地点错误、送货时间延误而造成甲方工作不便,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价格确定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对报价表货物内容进行扩充和缩减。

  2、批次订货:乙方每日就《报价表》中所供货物的价格向甲方电话确认,该价格为当日新发地批发市场牌价的价格乘以供货商承诺的下浮比率后的价格。以订货日确认的价格作为该批次订货的结算价格。

  3、临时订货:临时订货的货物如在甲方附近市场采购,按照实际零售价格结算,实际零售价格以乙方出具的采购发票上标明的价格为准;否则按照批次订货价格结算。

  第五条:食品质量、卫生与安全

  1、乙方保证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乙方对提供货物的质量、卫生、食品安全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保证提供的货物均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卫生、安全标准。乙方提供的货物属于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所供货物必须经过QS质量认证。

  2、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就所供货物向甲方提供以下索证资料:鲜(冻)畜禽肉类及其制品生产商的卫生许可证和屠宰资质等有关证照,以及法定兽医检验部门出具的相同批次产品的卫生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3、进口货物,提供口岸食品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相同批次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

  4、食品添加剂,提供生产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食品品添加剂生产卫生许可证,以及相同批次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进口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我国《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和《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的规定,提供口岸食品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相同批次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

  5、定型包装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提供生产商卫生许可证和有关证照,以及相同批次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

  6、纳入许可管理的货物,提供采购货物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简称“QS”证;根据国质检执[2007]644号通知,28大类产品必须提供《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分类界定不清的产品,需要省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提供的免检证明,无证产品不予接受。

  7、提供采购货物的“质量检验报告”:提供产品在半年内由国家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自检报告无效。

  8、其它货物合格证明资料:按照国家规定,个别产品生产企业(厂商)必须具备的其它生产资格证明文件;根据北京市规定,个别产品在京销售必须具备的其它资格证明文件。

  9、禁止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0、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11、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含有昆虫或其它异物的;

  12、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13、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14、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15、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16、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超过保质期限的;

  17、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18、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

  19、擅自加入药物的食品及食品原料;

  20、未经卫生部批准的新资源食品;

  21、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出厂的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

  22、未按规定索证的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

  23、无卫生许可证者生产的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初级农产品除外);

  24、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者卫生管理办法的进口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

  25、甲方在协议执行过程中的任何验收、接收、确认行为,均不免除乙方对货物及服务的质量、卫生、食品安全应承担的责任。

  26、凡甲方指定品牌/生产商/产地的货物,乙方必须保证货物的品牌/生产商/产地与甲方要求一致。甲方对货物的其他质量要求详见附件二《供货和服务要求》。

  第六条:包装要求

  1、采用定型包装的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对产品包装的有关规定。属于国质检执[2007]644号通知范围的28大类产品,产品包装上必须提供QS标识。包装上必须有明确的生产日期、保质期。

  2、非定型包装:为防止货物损坏和污染,乙方提供的非定型包装产品必须带有包装,甲方有权拒收未带包装的货物。

  3、除上述要求外,货物包装其他要求见附件二《供货和服务要求》。

  4、甲方须妥善保管好乙方供货用的周转包装器具,如有缺失或损坏,甲方应照价赔偿。

  第七条:货物的储藏

  乙方不对供应甲方的货物进行长时间储藏;所有提供给甲方的货物,在乙方仓库储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乙方保证所有外购的货物自批发、采购地点运至甲方指定地点的时间不超过24小时。

  乙方向甲方保证具有对各类货物进行冷冻储藏或保鲜储藏的设施,所有储藏设施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

  乙方保证建立了严格的仓库管理情况记录档案,详细记载进入、搬出货物的种类、数量和时间。

  第八条:货物装运

  除甲方临时订货外,乙方所供货物必须使用厢式食品专用冷藏车辆运输,不得敞露运输。

  乙方尽量避免将肉类(水产品)、水果和蔬菜拼箱混装;如果采取拼箱混装方式运输,乙方必须采取措施保证不发生冻害、腐败、串味、脱水、变色、失去鲜度等问题。

  保证周转包装容器和运输车辆的清洁卫生和防止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是乙方的责任。运输车辆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周转包装容器和车辆在每次配送前应进行清洗消毒。

  货物装卸必须做到轻装轻卸。

  乙方负责将所有货物运至甲方指定地点,负责卸货并搬运至甲方指定堆放场地。

  第九条:验收与检查

  乙方按照甲方订单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后,甲方人员应及时对乙方货物进行验收,甲方不得无故拖延。

  交货验收标准详见附件二《供货和服务要求》,交货验收程序如下:

  甲乙双方人员核对订货单据;

  乙方按照本协议第五条规定向甲方交验索证资料;

  运输车辆检查,车辆检查不合格的,甲方有权拒收该批次货物,做退货处理或乙方负责更换货物并承担延迟交货责任;

  货物包装检查,包装检查不合格的,甲方有权拒收包装不合格的货物,做退货处理或乙方负责更换货物并承担延迟交货责任;

  保质期检查,保质期检查不合格的,甲方有权拒收保质期不合格的`货物,做退货处理或乙方负责更换货物并承担延迟交货责任;

  生鲜货物的外观检查,外观检查不合格的,甲方有权拒收本批次该类不合格货物,做退货处理或乙方负责更换货物并承担延迟交货责任;

  数量检查,数量短缺的,乙方必须按照订单补齐货物并承担延迟交货责任;送货数量超出订货数量的,超出部分甲方有权拒收,乙方自行将多余货物清运出甲方场所;

  货物验收合格后,甲乙双方在验收登记表上签字确认,验收登记表作为支付依据;

  人员检查,乙方人员离开甲方指定交货地点时,为避免夹带事件的发生,甲方验收人员有权检查乙方人员的物品,乙方人员应予配合,但甲方人员不得侵害乙方人员人身权利;

  甲乙双方对验收结果或货物质量持有异议的,乙方应先应甲方要求对货物进行更换或退货,然后由双方对存有异议货物抽样封存后在7日内交由北京市权威检测机构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乙方自行承担损失;经检验合格的,甲方对乙方直接损失进行补偿

  甲方有权对乙方企业进行不定期检查,甲方检查人员到达乙方企业(仓库)时通知乙方,乙方应为甲方人员提供检查便利,甲方人员检查内容为:乙方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为甲方提供服务;乙方是否尽到了保证食品卫生、安全的义务。

  甲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电话:

  开户行:

  账号:

  签字日期: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电话:

  开户行:

  账号:

  签字日期:

食品原材料采购合同 篇四

  甲方名称:(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名称:(以下简称乙方)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食品及食品原料采购行为,确保食品及食品原料采购做到公

  平、公正、公开和采购的食品价格合理,质量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根据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特签订购销合同,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一、产品的名称、品种和数量

  产品名称:

  品种:

  数量:

  付款方式:

  二、供货数量、时间、价格、地点

  供货数量:视甲方的加工、烹饪需求而定,采购时,甲方提前1天通知乙方,乙方如不能及时供货,须及时告知甲方。

  供货时间:按照甲方指定时间送货。

  供货价格:乙方每周报价一次,价格应低于当周市场价格,同时不得高于本市餐饮企业所购同类同等食品及食品原料价格。

  三、供货质量与数量保证

  一)乙方所供的食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证认可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

  并附有同批次“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或“合格证”,同时向甲方提供由国家相关部门颁发与该产品有关的《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并加盖乙方公章。

  二)乙方向甲方承诺,不得提供下列食品: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2、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3、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4、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5、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6、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7、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8、未经过安全性评估的食品;

  9、无标签或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10、添加了药品的食品。

  否则,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承担,并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乙方所提供的食品,由甲、乙双方逐样过称,净重量误差范围不得超过±3%,如发现有不足称的,则当批货物按抽样平均重量计算。

  四)验收时,如有上述乙方向甲方承诺中包含的不得提供的食品,乙方自行收回。

  四、相关责任赔偿

  1、甲方如因食用乙方所提供食品导致发生食物中毒,经有关单位鉴定原因属实后,乙方除承担全部医药费、赔偿费用,同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如在主管部门日常监督及抽样检验中有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现象,一切损失及相关处罚由乙方承担。

  3、乙方如应承担经济法律责任,不受本合同期限制约。

  五、合同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签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甲方:(签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签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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