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思考论文 篇一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在过去的几十年中,我国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然而,由于一些历史原因以及管理不善,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亟待改革。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对目前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进行思考。
首先,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需要加强监督和问责机制。目前,虽然我国有一些监督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但由于监管部门的权力不完全独立,导致监督不到位。此外,对于违规行为的问责机制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只有建立起一套有效的监督和问责机制,才能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管理。
其次,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需要加强市场化和法治化的改革。过去,国有资产的管理主要以行政手段为主,市场化程度不高。这导致了一些国有企业在经营上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资源浪费、效率低下等。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推进国有资产的市场化改革,通过引入竞争机制和市场导向来提高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益。
第三,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需要加强法治化建设。当前,一些国有企业在经营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但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制度和法治观念,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管和处罚。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法治化建设,建立起健全的法律制度和法治观念,提高国有企业的合规管理水平。
最后,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需要注重员工激励和创新机制的建设。当前,一些国有企业在管理上存在激励机制不健全、员工积极性不高的问题。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建立灵活的激励机制和鼓励创新的政策,提高国有企业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推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为了实现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管理,我们需要加强监督和问责机制、推进市场化和法治化改革、注重员工激励和创新机制的建设。只有通过全面深化改革,才能够提高国有资产管理的效率和效益,推动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目前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思考论文 篇二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国有资产对于国家经济的稳定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必须跟上时代的发展步伐,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在这篇论文中,我将从产权保护、市场化改革、规范运作等方面对目前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进行思考。
首先,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需要加强对产权的保护。国有资产作为国家的重要财富,必须得到充分的保护。然而,在过去的一些年里,由于一些历史原因以及管理不善,国有资产的产权保护存在一些问题。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国有资产产权的保护,建立起健全的产权保护制度,确保国有资产得到有效的保护和管理。
其次,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需要加强市场化改革。过去,国有资产的管理主要以行政手段为主,市场化程度不高。这导致了一些国有企业在经营上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资源浪费、效率低下等。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推进国有资产的市场化改革,通过引入竞争机制和市场导向来提高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益。
第三,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需要规范运作。当前,一些国有企业在经营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和浪费。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的规范化管理,建立起健全的企业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机制,推动国有企业的规范运作。
最后,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需要注重创新和转型升级。当前,一些国有企业在技术和管理上存在滞后的问题,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创新和转型升级,提高国有企业的竞争力和创造力,推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为了实现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管理,我们需要加强对产权的保护、推进市场化改革、规范运作以及注重创新和转型升级。只有通过全面深化改革,才能够提高国有资产管理的效率和效益,推动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目前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思考论文 篇三
目前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思考论文
一、关于“国家所有”与“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关系
相比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国家所有,分级管理”,十六大提出“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显然是前进了一步。最明显的进步在于政府职责由“管理”变为“履行出资人职责”。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确存在一个明确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行使产权的边界问题。政府作为出资人代表,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中哪些权利有,哪些权利没有?如果地方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把国有企业卖掉,资本利得归谁?资本损失怎样处理?由地方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中央政府是不是就完全不管了?这些都是不能含糊的问题。
二、出资人职责是什么
明确政府行使产权的边界,实际上就是明确政府作为出资人代表到底履行什么职责。十六大提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这些说法,基本上勾勒出了一个人格化的出资人代表的轮廓。但是这种表述仍然有许多值得推敲之处。
首先是“享有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是一个物权或财产权的概念,法理上所界定的产权包括收益权、占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出资人代表行使后三项权利,歧义不大,关键是收益权。政府作为出资人代表所享有的收益权不同于自然人所享有的收益权。
其次是“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前面已经对出资人代表享有的权利进行了分析。政府作为出资人代表,所承担的义务与责任也应当进一步明确。作为自然人产权主体,与获得财产利得这种权利相对应,承担资本亏蚀是一项义务。出资人代表则不同。如果国有资本发生亏蚀,出资人代表要承担的不是经济赔偿(也赔不起),其义务更多地表现为责任——法律责任或者是政治责任。这也是十六大报告中强调“责任”这个概念的原因。
第三是“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在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说明里,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的“三管”职责做了界定: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可以认为是管资产;代表国家向部分大型企业派出监事会,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可以认为是“管人”;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拟订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定规章制度,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可以认为是“管事”。
对比《公司法》中关于股东代表(也就是所有者代表或出资人代表)职责的规定,我们发现两者还有不小的差异。首先,在《公司法》中,没有“管资产”一说,只对按资本管理原则行使所有权有明确规定。其次,“管人”一般是指任免公司董事、监事,而不包括任免总经理(那是董事会的事),比较而言,机构改革方案说明中“企业负责人”的概念过于含糊。再次,“管事”主要指对企业的收益分配方案、增资和修改章程、股权或资本交易方案及重大决议事项(如重大投资和债务)有股东表决权,这与国资委管的“事”有很大不同。
对比机构改革方案说明中的前言后语,我们也可以看出机构改革方案说明开宗明义地指出了国资委成立的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的要求,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可见,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应当是国资委该管的最重要的“事”。
参考国资委成立的指导思想和初衷,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国资委的职责应当是:制定国有资本营运战略(包括制定战略目标和战略实施方案);按照国有资本营运战略调整国有资本的布局和结构;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报送国有资本经营决算;选派和更换国有资本营运主体(包括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大型企业集团)的董事、监事;考核国有资本营运主体的营运业绩;决定国有资本营运主体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等重大事项。
三、管资产、管资本还是管企业
现阶段,国有资产、国有企业的提法,主要是受到行政管理体制的影响。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说明中指出:国资委的监管范围,确定为中央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地方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由改革后设立的省、市(地)两级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负责监管。其他国有资产,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管理。这种说法颇有值得商讨之处:其一,随着股权多元化,原来意义上的国有企业会有私人资本、外资注入。此时,所谓中央和地方所属企业中,哪些资产是国有资产?哪些资产是非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的概念难以明确。而提“国有资本”就比较明确了。其二,随着混合所有制企业数量越来越多,国有企业的提法不再恰当。即使是国有控股的企业,也不能叫做国有企业。这类企业叫做国有资本参与企业为好。其三,“其他国有资产”包括什么资产?按照十六大报告的解释,其他国有资产应当包括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但是这些资产也具有资本化的特征,能够带来资本收益。国资委对其管到清产核资,还是管到资本经营?不明确国有资本的概念,职责难以到位。
因此,在审视国有资本管理体制的未来走向时,应当重视国有资本的概念,而逐步淡化国有资产、国有企业的概念。
四、国有资本管理体制是两层次还是三层次
从沪深模式及其他一些地方的实践来看,国有资本管理体制采取了建立国有资本管理委员会——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本参与企业的三层次模式,以解决直接进行产权管理、国有企业过多、管理幅度过大的问题。仔细分析,这种模式还有更深层次的优点:这三个层次当中,第一层次是一个政府机构,行使出资人代表职责。在这一层次里,主要解决的问题是明晰出资人代表形象,将国家的所有权职能与其他职能(主要是社会管理职能
)相分离,即所谓的“政资分离”;第二层次在《公司法》中被称作“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其实质是一个资本营运公司。这一机构的目标主要是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完成国家财务战略的具体任务。在这一层次里,主要解决的问题是分离所有权和经营权,专注于资本经营;第三层次是国有资本参与企业,主要从事实体经营。在这一层次里,所谓的国有资本参与企业与其他企业并没有什么本质区别。国有资本可以参与其中,也可以随时撤出。控股、参股或者出让股权,都不会改变企业的实体经营。
三个层次中,第二、三层次除了要实现国家财务的一些战略目标外,本质上与其他的投资公司、企业无异。行为最特殊、也最难塑造的是第一层次。在国有资本管理体制的委托代理链条中,必须建立一种激励和约束的均衡机制,其核心在于第一层次上从政治责、权、利向经济责、权、利的顺利转化。政府受托管理国有资本是通过政治程序完成的,其有效性取决于政治体制的完善程度。政府在管理国有资产的过程中承担的是政治责任,行使的是政治权力,享有的是政治利益。这是政府责、权、利的基本特征。但是从第二层次开始,财务主体主要承担经济责任——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享有经济利益——完成受托责任所获得的物质和精神满足,行使经济权利——国有资本营运的决策权。因此,国资委和国有资本营运公司自身的责、权、利是均衡的。但是,在国资委内部必须实现政治责、权、利向经济责、权、利的转化,这种转化成功了,就能够建立均衡的国有资本营运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国有资本委托代理就可以顺畅运作,国有资本出资人也就真正到了“位”。
五、“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的结合问题
国资委除了管理职能,还具有监督的职能。怎样监督呢?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说明中提到三条:代表国家向部分大型企业派出监事会;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前两者是产权监督,后者是行政监督。显然,这些都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内部的监督。
国资委作为受托者,接受国务院的授权,自身也要受到监督。但是谁来监督监督者?我们认为,这一监督主体必须来自国资委外部,而且应当是来自政府外部。由全国人大行使对国有资本管理的监督权是一种较好的模式。人大监督主要是指立法监督,包括制定《国有资本管理法》、审议和表决国资委编制的国有资本管理预算和决算、任免国资委主任等具体监督形式。通过人大监督,国有资本监督层次进一步丰富,体制进一步完善,有利于监督、决策、执行三种职能的科学分立。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也不难发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不可能一步到位,必须将其放到我国经济转型的大背景下考虑。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成功,有赖于市场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法律环境的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