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毕业论文【精彩3篇】

时间:2014-06-05 02:47:34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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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毕业论文 篇一

标题:民商法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与作用

摘要:本文通过对民商法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与作用进行研究,旨在探讨民商法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首先,本文简要介绍了民商法的定义和基本原则。接着,分析了民商法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包括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竞争等方面。最后,本文总结了民商法对经济发展的积极影响,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民商法的建议。

关键词:民商法、经济发展、市场秩序、合法权益、经济竞争

正文:

一、引言

民商法是指民事法与商法的合称,是调整民事关系和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商法对于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与作用。本文将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竞争等方面探讨民商法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与作用。

二、民商法的定义与基本原则

民商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包括民法和商法两个方面。民法主要调整个人、家庭和民事法律关系,而商法则主要调整商事法律关系。民商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

三、民商法对经济发展的作用

1. 维护市场秩序

民商法通过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它规定了商品交易、合同订立、债务清偿等方面的法律规范,保证了市场的正常运转。

2. 保护合法权益

民商法保护个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例如通过合同法规定合同的效力和违约责任,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促进经济竞争

民商法为经济主体提供了公平竞争的环境。它规定了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范,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自由性。

四、民商法对经济发展的积极影响

民商法对经济发展具有积极的影响。它有助于提高市场经济的效率,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它也为企业提供了法律保障,鼓励创新和创业精神。

五、完善民商法的建议

为了更好地发挥民商法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例如,加强执法力度,提高法律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另外,应加强对民商法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六、结论

综上所述,民商法对于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与作用。它能够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竞争等,对推动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然而,目前我国的民商法制度还有待完善,需要继续加强相关工作,以更好地发挥民商法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张三,民商法研究,法学杂志,2020年第1期。

2. 李四,民商法与经济发展关系研究,经济研究,2019年第2期。

民商法毕业论文 篇二

标题:民商法在电子商务领域的适应性与挑战

摘要:本文通过对民商法在电子商务领域的适应性与挑战进行研究,旨在探讨民商法在新兴经济模式下的适用性。首先,本文简要介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和特点。接着,分析了民商法在电子商务领域的适应性,包括合同订立、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最后,本文总结了民商法在电子商务领域面临的挑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民商法、电子商务、合同订立、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

正文:

一、引言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成为了新兴的经济模式。然而,电子商务的发展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本文将从合同订立、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探讨民商法在电子商务领域的适应性与挑战。

二、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与特点

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电子通信手段进行商品交易和服务提供的商业行为。它具有便捷、高效、全球化等特点,成为了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三、民商法在电子商务领域的适应性

1. 合同订立

电子商务中的合同订立与传统方式存在一定差异。民商法应适应电子商务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保障电子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2. 知识产权保护

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着新的挑战。民商法应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通过完善法律制度,打击侵权行为,保护电子商务平台和商家的知识产权。

3. 消费者权益保护

电子商务的发展给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了新的问题。民商法应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和商家的监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四、民商法在电子商务领域面临的挑战

1. 法律法规滞后

现行的民商法制度在电子商务领域的适应性还有待提高。一些法律法规无法适应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和变化。

2. 执法难度大

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和跨境性给执法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如何提高执法效率和效果是当前的重要问题。

3. 信息安全问题

电子商务平台和商家在处理大量用户信息时面临着信息安全的挑战。民商法需要加强对信息安全的保护,推动建立健全的信息安全法律制度。

五、解决方案

为了解决民商法在电子商务领域面临的挑战,需要采取多种措施。例如,加强对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研究和制定,提高执法力度和效果,加强对信息安全的保护等。

六、结论

电子商务的发展给民商法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民商法需要适应电子商务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需要加强对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研究和完善,以应对电子商务发展的需求。

参考文献:

1. 王五,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研究,法学论坛,2021年第2期。

2. 赵六,民商法在电子商务领域的适应性与挑战,商法研究,2020年第3期。

民商法毕业论文 篇三

  摘 要 本文就通过对我国金融隐私权目前状况的分析,具体论述我国当前的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工作中存在的诸多理由,并进一步地探讨这些理由的科学、有效性解决策略,以期能够通过如下几方面详细的分析,为推动我国金融业的长效、可持续发展带来积极的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入与完善,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形势也日趋多元化与多样化,这种发展现象下,也使得我国银行等金融机构掌握着大量的客户信息与财务数据资料。而这些金融信息资料也直接关系着客服的财产安全与隐私安全,若稍有处理不当的行为,则会给客户及相关金融企业带来严重的危害与影响。因此,我国各金融机构应该充分地认识到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并针对目前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存在的理由,采取相对应措施加强解决与完善,才能尽最大程度地保证金融消费者隐私权的不被侵犯。

  一、金融隐私权的概述

  金融隐私权主要是指信息金融消费者对与其信用或交易相关信息,所享有的一种支配与制约权,其与传统作用上的隐私权相比,金融隐私权所涉及的隐私内容多以信用信息为核心,包括信息持有人经济、财产市场交易等方面的信息。而该隐私权主要体现在民事主体的具体权利形态方面,其是财产权利与人格权利的有机结合与统一体现,并根据当下社会的发展需求,逐渐朝着人格利益向财产利益的不断转化。而从我国对金融隐私权的定义来看,金融隐私权主要具备有以下几点的权能:

  ⑴救济权能。当信用信息受到侵害或是使用不当被泄露时,信息金融消费者有权利寻求相关的司法救济。⑵隐瞒权能。信息金融消费者有权利隐瞒自己的信用信息,使其不为他人所获知。⑶支配权能。信息金融消费者可以自由的支配与制约自己的信用信息,并自主决定是否允许第三人知悉或利用期信用信息。

  二、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的作用分析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体系的不断完善,相关的金融机构也越来越重视对金融隐私权寻求的有效性法律保护途径,而金融隐私权之所以能够成为一项独立的权利,其与传统隐私权相比,主要具备有财富性、信息性、信用性、积极性四大特点。且通过我国金融业长期的实践资料表明,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实作用,主要体现在如下两点。

  (一)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的重要性

  金融隐私权作为隐私权当中的一种,其主要是指金融信息的金融消费者对其所掌握金融信息的制约权,以保证其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共。金融隐私权与一般作用上的隐私权所有的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金融隐私权的客体为金融信息,包括有投资信息、财产信息以及信用息。而金融隐私权作为一个经济高速发展下的产物,当金融消费者的金融信息成为一种有价值的资源时,就必须要对个人所拥有的金融信息进行科学、有效的保护。以保障与金融业相关的信息能够自由流通,且能够达到尊重人格尊严,以维护个人自由的目的,由此可见,做好对持有人金融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现实的作用。

  (二)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在物欲横流的大时代背景中,使得我国的社会经济体系的发展越来越迅速,这种作用下,却也给人性的博爱面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影响,进而给金融隐私权的保护造成不良作用。例如,2007年我国各地多家银行曝光大学生拖欠助学贷款,导致大学生个人露、传播的恶劣现象。再如,2010年发生的中国光大银行福州分行与福州都购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约定,提供联名信用卡客户资料,导致个人信息网上非法传播、泄露的理由。这诸多金融隐私被侵犯等理由的发生,不仅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关注,也导致了很多人对此种隐私被侵犯持有的愤怒态度。而基于这种形势,在金融行业经营与发展中,重视金融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工作,便也显得非常有必要。

  当前我国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目前状况的详细分析,其中依旧存在着诸多的理由,而最为突显、最为重要的理由,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我国金融隐私权的界定比较模糊

  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金融机构相比,我国一直存在对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不太重视,以金融隐私权界定比较模糊的现象。虽然在的近年来社会经济体系的高速发展下,我国为满足国民的`需求,也提高了对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的重视,并于200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明示,将金融隐私权已经作为一项具体人格权进行保护。但是,从相关的法律体系来看,却仍旧没能对“金融隐私权”这一概念作为明定的界定,其地位依旧是不清不楚,十分尴尬。这种现象下,导致了金融行业在经营实践中屡屡发生金融隐私权被侵犯的案件,由于立法方面存在的漏洞,致使法官在审理时很难做出科学、有效、合理的判决。

  (二)金融隐私权救济制度的缺乏

  众所周知,个人金融信息具有十分巨大的商业价值,因此,一旦金融隐私权遭到侵犯,将会给金融消费者的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这种形势下,就更加显现出来金融隐私权救济制度的重要性,但是,从我国金融业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金融隐私权救济制度缺乏,属于目前面对的主要理由。而一旦缺乏完善、有效的金融隐私救济制度,则表明金融消费者在个人隐私受到侵犯之后,无法依靠有效的行政法和刑事法,及时追究相关机构或相关人员的责任,从而容易给自身的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三)我国金融隐私保护方式不太合理

  我国金融隐私保护方式应用不合理,也属于在当前的金融隐私法律保护工作中比较突出的理由之一。从目前实际的应用情况来看,世界各国对金融隐私法律保护的方式主要有统合保护方式与分业保护方式。其中,统合保护方式主要以欧盟国家为代表,其主要是指对广义上的金融消费者隐私权进行统合性的保护与监管。而分业保护方业主要是应用于美国的金融机构,其是一种基于银行、保险、证券等不同行业特点,分别制定不同方式、不同程度的一种保护手段。但是,纵观我国的金融业发展形势,不管应用以上两种方式中的哪一种,虽然各俱优点,却也存在诸多理由与弊端,这也就会严重影响我国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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