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问题的通知 篇一
尊敬的各位金融机构:
根据近期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的发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相关事项进行通知和指导,以促进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将有关要求和措施通知如下:
一、加强风险管理
1.各金融机构要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确保债券回购业务的合规性和稳定性。
2.建立完善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事件,确保市场风险的可控性。
3.加强与债券市场相关方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推动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规范交易行为
1.严格遵守《债券回购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确保交易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加强内部审查和监控,防范操纵市场和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3.加强交易信息的披露和透明度,提高市场参与者的信息获取和决策能力。
三、优化市场机制
1.推动债券市场的创新和发展,完善市场基础设施和市场规则,提高市场的效率和流动性。
2.加强债券市场的监管和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市场问题,确保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3.加强跨市场合作和交流,积极推动债券市场与其他金融市场的互联互通。
四、加强监管协调
1.各金融监管机构要加强协调与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2.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和评估,确保金融机构的合规性和稳健性。
3.加强对债券市场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市场问题,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以上要求和措施将于即日起生效,请各金融机构严格遵守,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将继续关注债券市场的发展和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保持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感谢各位金融机构的支持和配合!
中国人民银行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问题的通知 篇二
尊敬的各位金融机构:
根据近期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的发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相关事项进行通知和指导,以促进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将有关要求和措施通知如下:
一、加强风险管理
1.各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对债券回购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监测,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和稳定性。
2.加强对风险事件的应对和处置,及时采取措施避免风险扩散,保护金融机构和市场的稳定。
3.加强与债券市场相关方的沟通和合作,共同推动债券市场的风险管理和防范工作。
二、规范交易行为
1.各金融机构要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防范操纵市场和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2.加强交易信息的披露和透明度,提高市场参与者的信息获取和决策能力,减少信息不对称问题。
3.加强交易记录和数据的管理,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为监管和风险管理提供有力支持。
三、优化市场机制
1.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推动债券市场的创新和发展,完善市场基础设施和市场规则,提高市场的效率和流动性。
2.加强对债券市场的监管和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市场问题,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加强跨市场合作和交流,推动债券市场与其他金融市场的互联互通,提高市场的整体效益和竞争力。
四、加强监管协调
1.各金融监管机构要加强协调与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2.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和评估,确保金融机构的合规性和稳健性。
3.加强对债券市场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市场问题,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以上要求和措施将于即日起生效,请各金融机构严格遵守,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将继续关注债券市场的发展和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保持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感谢各位金融机构的支持和配合!
中国人民银行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问题的通知 篇三
尊敬的各金融机构:
近期,我们注意到中国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中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发布本通知,以引起各参与方的重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首先,我们要求各金融机构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流程,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和透明度。金融机构应制定明确的操作规程,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权限,加强风险管理和内控措施,防范和化解潜在的风险。
其次,我们要求各金融机构审慎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加强对交易对手的风险管理,建立起稳定的资金链,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金融机构应加强与交易对手的沟通和合作,及时了解对方的资金状况和风险情况,确保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第三,我们要求各金融机构加强信息披露和内部监管,确保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金融机构应及时、准确地向市场公开相关信息,防止信息不对称和内幕交易的发生。同时,金融机构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引导他们遵守相关规定和道德规范。
最后,我们将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严肃处理,以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金融机构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及时报告相关情况,主动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各金融机构应高度重视本通知,认真落实各项要求,加强自身的风险管理和合规能力,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感谢各位的支持和合作!
中国人民银行
日期:年月日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问题的通知 篇四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促进货币市场的健康发展,推动政策性金融债和中央银行融资券的流通转让,扩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品种,规范商业银行的债券回购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在全国统一同业拆借市场开办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为保证这项业务的顺利进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一九九七年六月六日起,全国统一同业拆借中心开办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和中央银行融资券回购业务。
二、商业银行的债券回购业务必须通过全国统一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不得在场外交易。
三、商业银行办理回购业务的债券托管与结算统一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凡要开立债券托管帐户的商业银行应及时向中央国债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开户和相应的托管手续。
开办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是进一步发展我国货币市场的一项新的改革,需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总结经验,逐步加以完善。各行必须按照《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暂行规定》的要求开展交易业务,对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上报。
附: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货币市场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债券包括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和中央银行融资券以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可用于办理回购业务的债券。
第三条本规定中所称回购是指债券持有人(卖方)在卖出债券给债券购买人(买方)时,买卖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以约定的价格,由卖方向买方买回相等数量的同品种债券的交易行为。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对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统一同业拆借市场的成员(以下简称交易成员),融资中心除外。
非金融机构、个人不得参与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
第五条交易成员的债券回购业务必须通过全国统一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不得在场外进行。
第六条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为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办理交易成员债券回购业务的债券托管与结算机构。
参与回购业务的'交易成员必须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托管帐户,并存入真实的自营债券。
第七条买方不得在回购期内动用回购债券。
第八条交易成员在进行回购业务时,债券与资金必须足额清算,不得买空和卖空债券
;不得挪用个人或机构委托其保管的债券进行回购业务;不得通过租券或借券等融券行为进行回购业务。
第九条中央结算公司应制定相应规则,对买空和卖空债券的行为进行控制和监管。
第十条中央结算公司不得向交易成员融券或透支。
第十一条债券回购折算比例(即用于回购的债券与所融资金的比例)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定期公布。
第十二条为规范回购交易行为,交易成员必须签定债券回购主协议。
债券回购主协议应载明以下内容:回购机构的名称与签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与签章,回购的确立与执行,回购中的违约责任。
债券回购主协议由中央结算公司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会同各交易成员共同拟定签署,并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