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立法体制【优秀5篇】

时间:2012-02-09 02:39:43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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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立法体制 篇一

日本的立法体制是日本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日本国家管理和决策的基础。日本的立法体制经历了长期的发展和演变,形成了独特而完善的制度。

日本的立法机构主要由国会组成,国会由众议院和参议院两个议会组成。众议院是日本国会的下议院,由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代表人民的利益。而参议院则是上议院,由选举和指定产生的议员组成,具有审议和监督的职能。众议院和参议院在立法过程中具有相对独立而又相互制约的地位,确保了立法的公正性和民主性。

日本的法律制定有严格的程序和规定。一般情况下,法案的提出由国会议员或政府提出,经过审议和讨论后,最终由国会投票决定是否通过。法案通过后,需要得到天皇的批准,成为正式的法律。这种制度体现了日本的君主立宪制度和法治原则,确保了国家管理和决策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除了国会,日本的立法体制还包括了各级政府的立法机构。各地方政府和自治机构也有权利制定和修订法规,但必须遵守日本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这种分权的立法体制保障了地方政府和自治机构在经济、教育、环境等方面的自治权和合法权益。

总体来说,日本的立法体制是一个相对完善和民主的体制。它充分尊重和保护人民的权益,确保国家管理和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和发展,日本的立法体制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比如立法的效率和透明度等方面的改进。因此,日本政府和国会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立法体制,以适应时代的发展和人民的需求。

日本的立法体制 篇二

日本的立法体制是一个相对稳定和民主的体制,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在日本的立法过程中,由于众议院和参议院的相对独立性和互相制约的关系,经常出现立法停滞的情况。这导致了一些重要法案的推进困难,影响了国家管理和决策的效率和公正性。

另外,日本的立法程序相对复杂,审议和讨论的时间较长,使得立法过程变得缓慢和繁琐。这给政府的施政和国家的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扰,也影响了政府改革的进程和效果。

此外,日本的立法体制也面临着一些透明度和参与度的问题。尽管日本的国会会议和立法过程一般对外公开,但在立法的初期阶段,政府和国会的决策过程相对封闭,公众的参与度较低。这影响了民众对立法的了解和对政府决策的信任度。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和挑战,日本政府和国会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首先,应加强众议院和参议院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提高立法的效率和公正性。其次,应简化立法程序,加快立法的速度和效果。同时,政府和国会应加强对公众的信息公开和参与,提高立法的透明度和民主性。

总之,日本的立法体制在保障国家管理和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通过改革和完善立法体制,日本可以进一步提升国家的管理和决策水平,实现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日本的立法体制 篇三

作为一个高度发达的国家,日本的立法体制在国家治理和法制建设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日本的立法体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日本的立法体制体现了民主原则。日本国会是日本立法体制的核心机构,由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这种代议制的机制确保了公民的意见和利益能够得到充分代表和表达。国会的决议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实现了民主法治的基本原则。

其次,日本的立法体制注重权力分立和相互制约。日本的立法体制将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个独立的领域,并设立了相应的机构进行相互制约。日本的国会负责通过、修订和废止法律,内阁负责行使行政权力,法院负责解释和适用法律。这种权力分立的机制确保了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

此外,日本的立法体制还注重法律的确权和保护公民的权益。日本的法院系统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构,负责解释和适用法律,保护公民的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日本的法院系统由多个层级的法院组成,最高法院负责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并对其他法院的判决进行审查。这种独立的法院系统确保了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总的来说,日本的立法体制在保障国家稳定和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通过国会、内阁和法院三个主要机构的相互配合和协调,日本的立法体制实现了权力分立、相互制约和民主法治的目标。同时,日本的立法体制也在不断完善和改进中,以适应社会的变化和发展的需要。

日本的立法体制 篇四

日本的立法体制 篇五

  根据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制定的“和平宪法”建立的日本立法体制,是一种中央集权和地方自治共存的立法体制。《日本国宪法》第41条规定,国会是国家惟一的立法机关,统一行使国家立法权,对需由国家以立法管制、调控的事项,均可制定法律。宪法上所谓“惟一的立法机关”,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指所有的国家立法,都由国会进行,国会以外的机关不得进行国家立法,即国会中心立法原则;二是指国会在立法过程中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的干预,只有国会的议决才能制定法律,即国会单独立法原则。

  与此同时,宪法还赋予地方较大的自治权,自治单位可以在法定范围内行使条例制定权。在立法与行政的关系上,日本宪法虽然全面接受了美国的三权分立原则,但是,日本是一个单一制的君主立宪制国家,政府实行的是内阁制,因此,日本的立法体制不需要建构成美国式的联邦与州分享立法权的体制,也没有必要详细列举划分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的各项事项。同时,既然实行三权分立制度,当然需要在理论和体制上解决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对于立法事项的相互关系问题,即行政机关如何在国会立法过程中发挥作用,以及如何实现授权立法。

  日本的国会及其立法权限

  日本国会实行两院制[01],上院为参议院,由252名议员组成,任期6年,每3年改选半数。其立法职权主要是:提出法案;讨论和通过法案;修改宪法。下院为众议院,由500名议员组成,任期4年。内阁总理大臣有权解散众议院重新选举。国会常会在每年的12月份召开,以天皇诏书召集,会期为150天。

  众议院除享有与参议院相同的立法职权外,还拥有对内阁提出不信任案的权力。日本众议院的

权力优于参议院,当两院决议不一致时,以众议院的`决议为国会的决议。日本天皇作为国家元首,有权公布法律;召集国会;解散众议院;宣布举行大选。

  与二战以前以全体会议为主的议会开会方式相比,战后日本国会采用了以委员会为中心的常设委员会制度。“常设委员会的设立‘在国会法中最具深远意义,……它使日本的众议院区别于英国下院,而使日本的国会更接近于美国的国会’”。[02]日本国会两院都有若干常设委员会,其中众议院20个常设委员会,它们是:1、内阁委员会,负责审议内阁、人事院、宫内厅、北海道开发厅、防卫厅及不属于其他常设委员会审议的总理府提出的议案;2、地方行政委员会,负责审议地方公共团体、自治省等提出的议案;3、法务委员会,负责审议法务省、法院提出的有关司法行政的议案;4、外务委员会,负责审议有关外务省方面的议案;5、大藏委员会,负责审议大藏省除预算和决算之外的有关议案;6、文教委员会,负责审议文部省、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委员会、日本学术会议提出的有关议案;7、社会劳动委员会,负责审议厚生省、劳动省提出的有关议案;8、农林水产委员会,负责审议农林水产省提出的有关议案;9、商工委员会,负责审议有关通商产业省、经济企划厅、土地调查委员会提出的有关议案;10、运输委员会,负责审议运输省提出的有关议案; 11、递信委员会,负责审议邮下省提出的有关议案;12、劳动委员会,13、建设委员会,负责审议建设省提出的有关议案;14、安全保障委员会,15、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审议科学技术厅提出议案;16、环境委员会,负责审议环境厅提出的议案;17、预算委员会,18、决算委员会,分别负责审查内阁的预算和决算;19、议院运营委员会,负责审议有关议院的议事程序及有关国会法和议院规则等事项;20、惩罚委员会,负责处理议员资格纠纷和对议员的纪律处分。众议院常设委员会的定员为20~50人。

  参议院有17个常设委员会,它们是:总务委员会,法务委员会,地方行政和警察委员会,外交、防卫委员会,财政、金融委员会,文教、科学委员会,国民福祉委员会,劳动、社会政策委员会,农林水产委员会,经济、产业委员会,交通、情报通信委员会,国土、环境委员会,预算委员会,结算委员会,行政监督委员会,议院运营委员会,惩罚委员会。参议院常设委员会的定员为10~45人。参众两院的常设委员会由部分具有一定专业能力的议员组成,权力较大,构成国会的中心。[03]

  日本《国会法》第56条第2款规定,议案再提议或提出后,议长将其委托给适当的委员会,经其审议后提交全体会议。而根据该条第3款的规定,在委员会上被决定为废案的议案,原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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