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正当防卫 篇一
正当防卫是指在面临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而采取的合法自卫行为。正当防卫是一种合法的权利,也是一种自然法和道德法的原则。在现代社会中,正当防卫被广泛认可并保护,它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正当防卫是一种自然法的原则。自然法认为,人类天生具有保护自己生命和财产的本能。当我们面临危险时,本能驱使我们采取行动来保护自己。这种本能反映了自然法的原则,即每个人都有权利保护自己的生命和财产。正当防卫是这种本能的表现,它允许我们在合法范围内采取必要的行动来对抗侵害。
其次,正当防卫是一种道德法的原则。道德法认为,人类有责任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和财产。正当防卫是一种道德行为,它不仅保护了自己的权益,也保护了他人的权益。当我们面临侵害时,采取正当防卫行为不仅是合法的,也是道德的。它反映了我们对自己和他人的关爱和尊重。
正当防卫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能够防止和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当人们知道自己有正当防卫的权利时,他们会更加勇敢和自信地面对侵害,从而减少犯罪的发生。此外,正当防卫也能够保护弱者的利益,防止他们成为侵害的对象。它能够平衡社会中的权力关系,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公正和平等的权益。
然而,正当防卫也需要在一定的限度内实施。我们不能滥用正当防卫的权利,否则就可能导致暴力行为的扩大和滥用。因此,我们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和监督机制,以确保正当防卫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只有在遵守法律和道德的前提下,正当防卫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总之,正当防卫是一种合法的权利,也是一种自然法和道德法的原则。它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正当防卫的重要性,并在实践中正确运用它。只有在遵守法律和道德的前提下,我们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并为社会的和谐发展做出贡献。
论正当防卫 篇二
正当防卫是指在遭受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必要行动。正当防卫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责任。它在社会中起到了保护人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作用。然而,正当防卫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需要我们进行深入思考和探讨。
首先,正当防卫的界定和标准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准确判断何为正当防卫行为。因此,有时候会出现误判和滥用的情况。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建立明确的界定和标准,确保正当防卫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只有在明确的界定和标准下,我们才能正确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
其次,正当防卫的范围和限度也需要进一步明确。正当防卫是一种必要的行为,但我们不能滥用这种权利。在实践中,有时候会出现过度防卫或报复性防卫的情况。这些行为不仅超出了正当防卫的范围,也违背了正当防卫的初衷。因此,我们需要建立明确的范围和限度,避免滥用和过度防卫的发生。
正当防卫的实施还需要考虑公正和平等的原则。在现实中,正当防卫有时会受到社会地位、财富和权力的影响。一些特权阶级或富人可能更容易获得正当防卫的支持和认可,而一些弱势群体可能面临更多的歧视和不公正待遇。为了确保正当防卫的公正性和平等性,我们需要加强法律的执行和监督,保障每个人都能享有正当防卫的权益。
总之,正当防卫是一种重要的自卫权利,但它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我们应该深入思考和探讨这些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只有在明确的界定和标准下,正当防卫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同时,我们也要坚持公正和平等的原则,确保正当防卫的权益能够被平等地保护和实现。这样,我们才能建立一个更加公正和和谐的社会。
论正当防卫 篇三
论正当防卫
内容摘要: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可采取的正当行为,为避免其滥用,对其适用规定了严格的条件,为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对暴力犯罪规定了特殊防卫的内容。
关键字:正当防卫, 特殊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属于正当行为中之一种,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是刑法理论中违法性阻却事由之一,(我国刑法学界将这类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但实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称作“排除危害性行为”、“排除违法性行为”或者“排除犯罪性行为”。)但是行为人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不得明显超过必要
限度。二.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为避免正当防卫被利用作为免除刑事责任的借口,对正当防卫的成立做了严格的限定条件。其中包括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及限度条件。在此只分析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和限度条件。
(一)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只能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行。所谓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
(1)对不法侵害的开始,我国理论和实践中均有较大争议,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
1.进入侵害现场说。此说认为,侵害者进入侵害现场即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2.着手说。此说认为,不法侵害行为的.开始就是不法行为的“着手”,正当防卫在不法侵害着手时进行的。
3.直接面临危险说。此说认为,不法侵害的开始应该指合法权益已经直接面临不法侵害的侵害危险。具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着手进行,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不法侵害;二是不法侵害的实行迫在眉睫,合法权益将要遭受不法侵害。
4.综合说。此说认为,一般应以不法侵害着手实施为不法侵害的开始,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已十分明显,不实行正当防卫就会立即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时,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以上四种观点,综合说是最为全面,最接近于正当防卫的立法宗旨,最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2)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应在实践中作具体分析,可以是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中,也可以是行为已经结束而其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中,但是有些情况下,虽不法侵害所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中,但正当防卫行为并不能将其排除,则应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正当防卫的结束,可以是不法侵害人自动停止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也可以是不法侵害已经既遂且不能及时挽回不法侵害造成的损失。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前或结束后进行的防卫行为则是不适时的。
(二)限度条件。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何谓必要限度,有三种观点:
1. 基本相适应说。认为所谓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就是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性质、
手段、强度和后果上要基本相适应。
2. 需要说。认为所谓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就是防卫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
的限度只要所造成的损害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不如此就不足以制止不法侵害,即使防卫在强度、后果等方面超过对方可能造成的侵害,也不能认为是超出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3. 相当说。认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在原则上应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为标
准,同时要求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手段、强度等方面,不存在过于悬殊的差异。
上述三种观点中,基本适应说提出了必要限度的特征,即承认相适应不是绝地等同,而是可以超过,但同时又强调不能明显超过,差距过大,此种学说有利于保障公民正当卫权的行使,也能防止防卫者滥用权利,故而有其合理之处。但它仅从防卫和侵害两方面的性质、强度等客观特征上加以权衡,没有考察防卫者的主观目的,因而缺乏考察问题的高度,有可能导致将那些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虽然基本相适应,但却非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情况作为正当防卫处理,从而会不适当地扩大正当防卫的范围。而客观需要说以防卫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作为必要限度的标准,强调了防卫目的的正当性,因而抓住了理解必要限度之关键。但是这种观点过分强调客观需要,而完全忽视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的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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