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真理及其客观性论文 篇一
真理是人类思维活动的核心问题之一,探讨真理及其客观性一直是哲学领域的重要议题。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真理的本质和客观性,旨在深化对真理的理解。
首先,真理是一种客观存在。客观性意味着真理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是独立于个人的观点和情感。真理是客观存在的规律,是客观事物的本质属性。无论我们是否相信,真理都存在于客观世界中,并不会因为我们的主观意识而改变。客观性保证了真理的普遍性和不可变性,使其具有普适性和长久性。
其次,真理是一种符合事实的表达。事实是真理的基础,真理是对事实的正确描述。真理需要经过实践和验证,通过对客观事实的观察和研究,我们才能发现真理并加以理解。真理不是凭空想象或主观臆断,而是通过科学方法和实证证据得出的结论。只有与客观事实相符,才能称之为真理。
第三,真理是一种具有普遍性的认知。真理不受时间、空间和个体的限制,它是普遍适用的。无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真理都是不变的。真理超越了个人的主观意识和情感,具有普遍性的认知。真理的普遍性使得我们能够通过对真理的探索和理解,获得更深刻的认识和更广阔的视野。
最后,真理是一种不断发展的过程。真理并非一成不变,它是随着人类认识的进步而不断发展的。人类对真理的认识是渐进的,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人类文明的发展,我们对真理的理解也在不断深化。真理的客观性并不排除人类主观的参与,相反,正是通过人类的主观努力和不断探索,我们才能逐渐接近真理。
综上所述,真理是一种客观存在,它是符合事实的表达,具有普遍性的认知,并且是不断发展的过程。我们应该秉持科学的态度,通过实践和验证,努力追求真理,不断拓展我们的认知和理解。只有通过对真理的探索,我们才能更好地认识世界,指导我们的行动。
浅谈真理及其客观性论文 篇三
浅谈真理及其客观性论文
马克思主义的真理观主要是列宁在驳斥马赫主义、维护唯物主义的过程中形成的。随着19世纪末20世纪初物理学等自然科学的发展,X射线、放射性、电子等相继被发现,这三大发现打破了原子不可分、原子是组成物质的最小微粒的科学神话。马赫主义者借此发动了对唯物主义及其认识论的攻击和诘难,叫嚣说“物质消失了”,并根本否认人类认识客观世界的能力,否认自然科学知识的真理性,否认真理的客观标准。为了回击马赫主义者的攻击与诘难,列宁发表了《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以下简称《唯批》)一文,提出了马克思主义的物质观和真理观,捍卫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哲学。
一、关系是真理的谓词
究竟什么是真理?列宁并未在《唯批》中直接给出关于真理的定义,而是首先问:“有没有客观真理?就是说在人的表象中,能否有不依赖于主体、不依赖于人、不依赖于人为的内容?”问无疑是针对马赫主义者对客观真理的否认。对这一设问列宁并未给出直接的肯定回答,而是紧接着做了一个假言式并再设问的回答。列宁写道:“如果有客观真理,那么表现客观真理的人的表象能否立即地、完全地、无条件地、绝对地表现它,或者只能近似地、相对地表现它?”
如果用逻辑语句我们可以把列宁的这一回答表示为:如果……那么……,即A→B。其中,A=“如果有客观真理”,B=“那么表现客观真理的人的表象能否立即地、完全地、无条件地、绝对地表现它,或者只能近似地、相对地表现它?”而B本身又是一个选言命题,即B=aVb,表示B等于a或者(析取)b,其中a=“表现客观真理的人的表象能立即地、完全地、无条件地、绝对地表现它”,b=“表现客观真理的人的表象只能近似地、相对地表现它”,V为析取符。这样,列宁的回答就表示为A→B(aVb)。在这一蕴涵关系中,由于列宁是提出了一个设问,设问的答案并未给出,也就是说,逻辑命题A→B(aVb)的逻辑真值未知,而B(aVb)的真值也未确定,在这种情况下A 的真值也无法确定。也就是说,根据列宁假言式的设问回答,“客观真理”本身得不到逻辑辩护。
但是,马克思主义的继承者多仅以列宁此一假言式设问就论证真理及客观真理,并把真理等同于客观真理并进而等同于真理的客观性。万高潮在《论真理的客观性及其与真理辩证性的关系》一文中就把真理等同于客观真理,并认为列宁在“‘真理’面前之所以要加上‘客观’二字作限定,不过是为了强调作为一种主观认识而存在的真理的客观性。”有学者就指出,把真理等同于客观真理并进而等同于真理的客观性,这“不符合历史事实,其基本理由不能成立,有违于逻辑学的基本原理”。并且指出,由于当时论战的需要,列宁在不同语境下多角度地使用了“客观真理”一词,从而使得列宁的客观真理呈现出复杂性、多义性和层次性。列宁的客观真理主要有这几方面的含义:“第一,把客观真理等同于外部感性世界或客观存在本身;第二,用客观真理表述科学的观点或理论体系;第三,在人的表象内容的意义上使用客观真理。”不管如何辩护,事实上列宁并未就“真理”一词本身给出过定义或解释,马克思主义的真理概念是其后的马克思主义者根据列宁关于“客观真理”及“真理的客观性”的各种阐述概括出来的。既然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并未对“真理”一词本身进行过界定,马克思主义的真理概念是马克思主义者的概括与归纳,那么,关于“真理”一词,我们不仅要在历史的语境中充分考察马、恩、列的相关论述,也要历史地考察“真理”一词的渊源与演变。
历史地看,真理一词早在古希腊就已经被使用。亚里士多德认为,“每一事物之真理与各事物之实是必相符合。”并解释道,“对象相合者认为相合,相离者认为相离就得其真实;反之,以相离者为合,以相合者为离,那就弄错了。”从这个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主张的真理实际上是对客观对象的认识,与客观对象相符合的认识即是真理,反之则是谬误。因此,真理不是事物,真理也不是主体(人)对事物的认识,真理揭示的是人的认识与对象之间的相符合相一致的关系。伽森狄就说得简单而明了,他认为,“真理只是判断和所判断的事物二者之间的一致性而不是别的”,“真理就只是一种关系”,“它就不能同事物本身和事物的'观念二者之间的比较分得开”。显然,在伽森狄看来,真理既不是客观事物,也不是对于客观事物的认识,即事物的观念,真理只是人的认识(判断)和认识对象(判断的事物)之间一致性的关系。黑格尔基于其唯心主义的绝对理念,亦把真理阐述为一种对象与概念相符合的关系,他说,“理念就是真理,因为真理即是客观性与概念相符合。” “按照较深的意义来说,真理就在于客观性和概念的统一。譬如,当我们说到一个真的国家或一件真的艺术品,都是指这种较深意义的真理而言。这些对象是真的,如果它们是它们所应是的那样,即它们的实在性符合于它们的概念。”抛开黑格尔思想唯心主义的外衣,其对真理的陈述所表达的仍然是这样一个观点,即真理所揭示的是认识(概念)与认识对象(客观性)之间相符合的关系。
列宁引述费尔巴哈的话说,“唯物主义是从感性世界,即最终的客观真理出发的”,“任何科学的思想体系(例如不同于宗教的思想体系)和客观真理,绝对自然相符合,这是无条件的”。列宁自己也说,“认识只有在它反映不以人为转移的客观真理时,才能成为对人类有机体有用的知识,成为对人的实践、生命的保存、种的保存有用的知识。”列宁关于真理的论述从其表述看来与客观真理相混淆,不过这只是概念、语词、称谓在表述上的差异,其实质应该都是在陈述真理,之所以出现这种表达的混乱,究其原因,可能是在当时论战的背景下,容不得列宁更加从容地去思考用词的问题,但这应不妨碍我们对其表述做出正确的理解。
对列宁的这几个陈述进行分析我们不难发现,这几个陈述的中心词是“感性世界”“客观真理”“科学的思想体系”“符合”“认识”“知识”。对“唯物主义是从感性世界,即最终的客观真理出发的”进行分析可以发现,这句话可以用另一种方式表述为“唯物主义是从感性世界出发的”和“唯物主义是从最终的客观真理出发的。”这样我们就很容易看出,这里的“感性世界”即是“客观真理”。如此,则“任何科学的思想体系(例如不同于宗教的思想体系)和客观真理,绝对自然相符合,这是无条件的”这句话就可以替换为“任何科学的思想体系(例如不同于宗教的思想体系)和感性世界,绝对自然相符合,这是无条件的,这就是真理”。“科学的思想体系”是人类形成的对于客观世界的认识,对客观世界的认识与客观感性的世界相符合,这就是真理性的认识,就是真理。从这种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列宁实际上还是区分了认识与认识对象、真理与客观真理,只是在表述上没有明确区分开来。在“认识只有在它反映不以人为转移的客观真理时,才能成为对人类有机体有用的知识,成为对人的实践、生命的保存、种的保存有用的知识。”这句话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列宁的逻辑是这样的,认识形成知识,知识有有用的知识和无用的知识,有用的知识反映着不以人为转移的客观内容,因此是真理。也就是说,真理仍然反映着认识与认识对象之间的一种相关关系。
二、真理具有客观性,并且真理的客观性应从其谓词的客观性来理解
什么是客观性?黑格尔说,“所谓客观性是指那有普遍性和必然性的成分”,而“所谓客观在日常生活习用的语言中,大都是指存在于我们之外的事物,并从外面通过我们的知觉而达到的事物。”黑格尔的意思也就是说,客观性存在于我们之外的事物中蕴含的普遍性和必然性的成分,因此,真理的客观性也就是指的真理的普遍性和必然性的成分。对于真理客观性的这种成分有的学者从外部去寻找,认为:第一,检验真理标准的实践的客观性标明真理的客观性;第二,真理内容的客观性标明真理的客观性。
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写道,“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并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实践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它具有客观性,实践是人类作用于自然界并从自然界获取物质生活质料的物质性活动,这种活动不依个人意志为转移;实践也有主观性,因为人的实践活动不同于动物的本能式的生命生理活动,“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构造,而人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于对象;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构造。”人的实践活动充满主动性和创造性。由于实践的双重属性,并不能从实践的属性逻辑地推出真理的属性,因此也就无法从实践的客观性合乎逻辑地推出真理的客观性。
同时,我们也无法从真理内容的客观性导出真理的客观性。一方面,真理确实具有客观的内容,但是真理也有主观的形式,如果真理内容的客观性可以推出真理的客观性,也就可以以相同的逻辑,由于真理形式的主观性推出真理的主观性。这样,真理的客观性就得不到辩护。另一方面,真理不同于真理的内容,真理的外延要大于真理内容的外延,这样,真理的内涵就小于真理内容的内涵,真理内容的内涵就无法归属于真理的内涵,也就是说由真理内容的属性不能推出真理的属性,因此我们无法从真理内容的客观性推出真理的客观性。
真理的客观性只能从真理自身来说明。既然真理的谓词是关系,那么真理的客观性
也就应从真理陈述的关系的客观性得到揭示。真理陈述的是认识与认识对象之间相符合相一致的关系,真理的客观性也就应是认识与认识对象之间相符合相一致这种关系的客观性。那么,如何辩护认识与客观对象之间相符合相一致的关系的客观性?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前面我们指出过,实践的属性不能逻辑地推出真理的属性,这正是以往从实践逻辑说明真理客观性的马克思主义者所犯的错误。但是,真理的客观性却可以而且必须从实践活动本身及其结果得到辩护。
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的实践具有直接现实性的特点。在运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过程中,如果人们的实践活动能在该理论的指导下顺利向前推进并最终取得预期的实践效果,达到实践的目标,则说明指导实践的理论正确地反映了客观事物及其规律,认识与客观对象相符合相一致,这种相符合相一致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存在于对事物的认识与对象相符合的关系自身之中;否则,实践活动不能取得成功,则说明认识与对象相符合的关系的客观性得不到辩护。因此,只有实践活动及其有效的结果证明真理的客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