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商法的形成及背景分析【实用3篇】

时间:2016-05-02 03:28:21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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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商法的形成及背景分析 篇一

中世纪商法的形成及背景分析

在中世纪,商法逐渐形成并发展起来,对贸易和商业活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文将对中世纪商法的形成及背景进行分析。

中世纪商法的形成与背景密不可分于当时的社会和经济环境。在中世纪的欧洲,农业仍然是主要的经济活动,但随着城市的兴起和贸易的发展,商业活动逐渐成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维护和促进商业活动的有序进行,商法应运而生。

中世纪商法的形成与罗马法的影响密切相关。在罗马帝国时期,罗马法对商业活动的规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虽然罗马帝国的崩溃导致罗马法的实施受到了一定的冲击,但其影响并没有完全消失。中世纪的商人和贸易者开始研究罗马法,将其应用于商业活动中。他们通过研究和解释罗马法的原则和规则,形成了适应当时商业环境的商法体系。

另一个影响中世纪商法形成的重要因素是教会法。在中世纪的欧洲,教会的权威和影响力非常大。教会通过制定教会法规范了人们的行为,包括商业活动。商人们必须遵守教会法的规定,否则将受到教会的制裁。教会法的影响使得商法在中世纪的商业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中世纪商法的形成还与当时的市场和交易方式有关。在中世纪,市场逐渐兴起,贸易活动也日益频繁。商人们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和权益,开始制定一些规则和协议来管理交易。这些规则和协议形成了商法的基础,为商业活动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总的来说,中世纪商法的形成与罗马法、教会法以及市场和交易方式等多种因素密切相关。这些因素共同作用,促使商法在中世纪的商业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中世纪商法的形成为商业活动提供了有序的框架,推动了贸易和商业的繁荣发展。

中世纪商法的形成及背景分析 篇二

中世纪商法的形成及背景分析

中世纪商法的形成是中世纪时期商业和贸易发展的自然结果。本文将对中世纪商法的形成及背景进行分析。

中世纪时期,欧洲的经济和社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农业经济开始衰退,城市的兴起和贸易的发展成为当时经济的新动力。城市的兴起为商业活动提供了繁荣的土壤,贸易的发展促进了商法的形成。

在中世纪,商法主要以习惯法为基础。商人们根据自己的经验和共同的习惯制定了一些规则和约定,用以管理商业活动。这些规则和约定逐渐发展成为一套商法体系,为商业活动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除了习惯法,中世纪商法还受到宗教法的影响。在中世纪的欧洲,教会的权威和影响力非常大。教会通过制定教会法规范了人们的行为,包括商业活动。商人们必须遵守教会法的规定,否则将受到教会的制裁。教会法的影响使得商法在中世纪的商业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此外,中世纪商法的形成还与当时的市场和交易方式有关。在中世纪,市场逐渐兴起,贸易活动也日益频繁。商人们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和权益,开始制定一些规则和协议来管理交易。这些规则和协议形成了商法的基础,为商业活动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总的来说,中世纪商法的形成是中世纪商业和贸易发展的自然结果。习惯法、宗教法以及市场和交易方式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促使商法在中世纪的商业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中世纪商法的形成为商业活动提供了有序的框架,推动了贸易和商业的繁荣发展。通过对中世纪商法的形成及背景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中世纪商业和贸易的发展,以及商法在其中的作用。

中世纪商法的形成及背景分析 篇三

中世纪商法的形成及背景分析

摘 要:中世纪商法的形成,为近现代西方商法的发展奠定实践的基石,并影响着其发展的轨迹。然对促进其形成的因素,历来学者会以不同的出发点予以述及。在述引伯尔曼的评析因素后,分别从战争的影响、文化的原有积淀、强势文明的威慑力及标榜力、文明征服中的交叠性渗透及潜在的影响、规则体系的非封闭性特征等几方面分析商法在中世纪形成的综合背景。

关 键 词:中世纪 商法 因素 文明 背景

文献标识码:A

西方商法体系的形成及其对现今社会的影响

交易与商务往来之结果,遂启交易行为与商业关系发达之端,此种交易行为及商业关系与普遍日常生活之往来与关系,固不相同,其(与--摘补)乡村生活及农业生活上之往来与关系,尤复有异。规律商人及其行为与关系之规则,即以之包括于普通法律或一般共同法律之中,固无不可,但此种规则在不少方面,仍与规律非商人之法律行为与关系之规则,究不尽同;商法终归构成普通法中之一特别部门,即退一步言,至少与普通法可以分别,而成为一种特别法。[1](P.217)从孟罗·斯密所言对商法的特别性渐有明晰,再从伯尔曼的论述中对商法自身的专门特征会有明确理解。

商法支配着在特定地方(集市、市场和海港)的特定的一群人(商人);它也支配城市和城镇中的各种商业关系。虽然它与城市发和教会法的联系特别紧密,但它有别于教会法、封建法、庄园法、城市法和王室法。

商法与当时其他主要的法律体系一样,也具有客观、普遍、互惠、参与裁判制、整体以及发展的特性。这六个特性不仅说明它与整个西方法律传统紧密相连,而且还为它自身的专门特征提供了一个索引。[2](P.415)

在理解商法的特别性和其自身的专门特征的基础上,对于商法的形成的分析就要来的相对较好陈述些。

至商法所以逐渐有成为一特别体系之趋势者,尚有一特别理由。缘乎商务之为物,对于各地法律之歧义及因此所产生之法律抵触,向来即不能相容,良以商业之活动非局部的活动,不受地方或区域之限制,而系不分畛域,超越国际界限之活动。因此,商业永远在努力于普遍规则之安全,海上商业,尤其如此,无时不以更大之努力,以求实现此目的。其理想之目标,乃一种全世界普遍通行之法律,而由各国特别商事法院以执行之。[1](P.217-218)

人们可以想象,11世纪晚期、12世纪和13世纪欧洲各大学中博学的罗马法学家是能够从罗马法的文献中创立出一种新的商法体系的,就像他们从那些文献中创立出一种新的市民法体系一样。人们也可以想象,在那些大学中的教会法学家以及他们在教皇法庭和主教法庭中的同行们也可以完成同样的事情,尤其是考虑到各种教会社团已经大量从事商业活动这一事实,就更是如此。然而,作为那个时期的'特征,商法最初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虽不是全部----是由商人自身完成的:他们组织国际集市和国际市场,组建商事法院,并在雨后春笋般出现于整个西欧的新的城市社区中建立商业事务所。[2](P.414)

两位学者的阐述使得商法形成的初因及其最初的主要创立力量明晰地呈现出来。关于商人发展的商法的汇集和传播则是伴随着西欧当时的贸易发展和延伸渐次波及整个区域。此间商法的实践者(商人)、研究商法的学者、商事法院的裁判者、自治城市的政治共同体等的作用是需给予足够重视。正是由于他们的实践、研究、适用、颁行等活动使得商法的传播和汇集成为一必然趋势,并最终走向统一。商法在中世纪形成时期基本上是沿着两条线并行的,尽管有时(甚至在相当长时间里)不同步。这两条线就是海商法和支配陆地贸易的法律体系。尽管后来随着商法的统一,两者渐渐有所融合,但仍然能从法典中隐现曾经的分离。《阿马尔菲表》、《维斯比法》、《奥莱龙法》、《海事法典》[2](P.414)在中世纪不同时期的编撰、颁行,及在相关区域所表现出的权威力量是商法形成过程中的汇集、传播、统一或者说划一的有效验证。

由于商法的实践、发展

及开放等特性使得商法对后来西欧的贸易的调整力是日渐加强,乃至影响到现在的全球性贸易活动。中世纪后期商法统一化的

[1][2][3]

中世纪商法的形成及背景分析【实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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