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购销合同 篇一
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医疗需求的增加,医用耗材和检验试剂成为医疗机构必不可少的物品。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这些物品,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决定进行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的集中采购,以确保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和患者的用药安全。
本合同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与供应商签署,双方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一、供应商的资质要求
供应商应具备合法的企业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件。同时,供应商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经营记录,无不良行为和违法违规记录。
二、采购程序和规范
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的采购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确保公平、公正、公开。采购程序包括需求确认、招标公告、投标、评标、成交、合同签订等环节。
三、品质和质量要求
供应商提供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具备良好的品质和质量。供应商应提供产品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接受医疗机构的检验和验收。
四、价格和支付方式
供应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提供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医疗机构应按时支付货款,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五、合同履行和违约责任
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量进行交付和接收。如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办法。如有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
双方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解决。
七、合同变更和解除
任何一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合同变更或解除的申请。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八、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决定,并作为合同的附件加以明确。
九、合同的生效和终止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合同到期前三个月,双方可以协商续签或终止。
以上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购销合同的主要内容,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确保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和患者的用药安全。同时,双方应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推动医疗事业的发展和进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购销合同 篇二
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的集中采购对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医疗机构来说具有重要意义。通过集中采购,可以实现资源的统一配置和集中管理,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降低采购成本,为广大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购销合同的签订对于供应商和医疗机构双方来说都具有一定的挑战和机遇。供应商需要满足医疗机构的采购需求,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并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和数量进行交付。医疗机构需要选择合适的供应商,确保供应商的信誉和资质,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采购。
在实施集中采购的过程中,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应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管和管理,建立健全的供应商评估和考核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供应商存在的问题,确保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的质量和供应的稳定性。同时,医疗机构还应加强对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的需求预测和计划,合理安排采购时间和数量,避免库存过高或过低,提高采购的效率和准确性。
供应商在参与集中采购时,应积极配合医疗机构的采购需求,提供合格的产品和服务。供应商可以通过提高产品质量和性能,降低价格和成本,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等方式来提升竞争力,获得更多的采购机会。同时,供应商还应加强与医疗机构的沟通和合作,了解医疗机构的需求和要求,及时调整产品结构和品种,满足医疗机构的需求。
综上所述,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购销合同的签订对于提高医疗机构的采购效率和质量,降低采购成本,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加强合作和沟通,共同推动医疗事业的发展和进步。通过集中采购,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医疗机构将能够更好地满足广大患者的医疗需求,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购销合同 篇三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购销合同
2012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
集中采购购销合同(范本)
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2012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工作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为确保耗材及检验试剂网上交易的顺利进行,明确交易双方即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甲方)和中标企业、配送商(以下简称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医疗机构采购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中标产品
甲方须根据乙方在广西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http://www.gxyxzb.gov.cn)所提供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中标产品(以下简称“产品”)信息,查询需要采购的产品,甲方通过医用耗材网上交易系统向乙方发送订单通知,乙方据此供货;双方在采购周期内的订单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必须无条件采购本合同项下的中标产品。 乙方无违约行为,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采购其它品牌的产品替代中标产品。
(二)甲方应按产品合同计划采购量明细表(详见附表)完成中标产品的采购。
(三)甲方须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算货款。指定结算银行的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结算银行的正常结算行为。
(四)甲方必须要求乙方按实际采购价格如实开具发票,并如实记帐。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对甲方发出的订单通知,自甲方发出订单通知起一个工作日内必须确认。
(二)乙方按购销合同所提供的产品合同计划采购量明细表向甲方供应中标产品。
(三)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中标产品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有关专利权、商标权或保护期等方面的权利要求。
(四)乙方所供应产品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质量、规格、包装须与中标产品的挂网信息一致,不得更改。
第四条 供货时间
甲方在发出订单后,乙方应当在一个工作日确认。急用产品要求24小时内送达,一般产品48小时内送达。如乙方在配送过程中只能完成甲方的部分采购计划,不能一次性完成的,剩余部分须在7天内(含第一次配送时间)保证完成配送任务。
第五条 产品有效期
除非甲方对有效期另有规定,乙方所提供产品的有效期不得少于9个月。
第六条 产品包装
(一)除非对包装另有规定,乙方提供的全部产品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防止产品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确保产品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二)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检验报告书、产品合格证、包装、标记和包装箱内外的单据应符合合同的要求,包括甲方后来提出的特殊要求。
(三)进口产品包装上(包括大包装、小包装等)必须附有名称、批号、产地、规格、型号、消毒日期、有效期等国家规定的中文标识。
第七条 采购价格
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产品和履行服务的价格为该产品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网公布的中标价格。甲、乙双方均不能以高于中标价格采购或供应中标产品。
第八条 货款结算
(一)甲方自收到货物之日起付款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日。
(二)配送商与供应商的货款结算、配送费用的支付方式等由双方协商,与甲方无关。
第九条 配送
中标产品由供应商或供应商委托的配送商负责配送。每次配送的时间和数量以甲方的采购计划或合同为准。
第十条 交货
(一)交货方式一般采用现场方式进行交货,其他交货方式在合同特殊条款中规定。现场交货的方式由乙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甲方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所有货物的交货日期以运抵甲方收货日期为准。
第十三条 伴随服务
(一)乙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一项或全部服务,但甲方必须在订单中明确提出具体的服务项目。
1、产品的现场搬运或入库;
2、提供产品开箱或分装的用具;
3、对开箱时发现的破损、近效期产品或其他不合格包装产品及时更换;
4、在甲方指定地点为所供产品的临床应用进行现场讲解或培训;
5、其他乙方应提供的相关服务项目。
(二)乙方应具备解决紧急问题的能力,如甲方在使用货物的过程中发现问题,乙方应及时到甲方现场解决。
第十一条 产品质量保证及检验
(一)乙方按合同交付的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承认的相应标准,并与报价时承诺的质量相一致,以确保使用过程的安全有效。
(二)如果甲方确认需要进行产品质量检验,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质量检验的具体要求通知乙方。如果乙方同意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或者通过检验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则进行产品质量检验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检验在乙方交货的最终目的地进行。
(三)甲方在接收产品时,应对产品进行验货确认,对不符合合同质量、数量、包装、标识等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接受。乙方应及时更换提供合格的产品,不得影响甲方的使用。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承担责任并赔偿相关直接损失。
(四)甲方如果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有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检验报告)或与报价时所作的承诺不一致,应及时报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药械采购中心”)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配送商履约延误
(一)乙方应按照购销合同中甲方规定的时间配送产品并提供伴随服务。
(二)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妨碍按时配送产品和提供伴随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甲方和区药械采购中心。甲方或区药械采购中心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核实,并由甲方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违约金或终止合同。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并重新签署。
(三)如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甲方有权加收误期赔偿费和(或)终止合同。同时给予乙方不良行为记录登记。
第十三条 违约及赔偿
(一)除本合同条款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配送产品并提供伴随服务,甲方应从货款中扣除违约金,但应不影响本合同项下的`其它补救办法。每延误一周的违约金为迟交产品货款的5%,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一周按7日计算,不足7日的按一周计算。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是合同总价的10%,一旦达到违约金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二)乙方在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应尽的交货义务。
(三)如甲方不按合同履行义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逾期付款或者逾期收货的违约金和(或)终止合同。逾期付款或者逾期收货的违约金为应付款或者应收货款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一)乙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的责任。
(二)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是指乙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乙方的违约或疏忽。“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及其他双方商定的事件。
(三)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甲方。除甲方另行要求外,乙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双方可通过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
因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将争议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终止合同
(一)违约终止合同
1、在甲方对乙方因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能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
(1)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产品。
(2)甲方认定乙方在本合同的实施过程中有严重违法行为。
(3)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4)甲方逾期付款或者逾期收货达 天以上的,乙方可以终止合同。
2、甲方根据上述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采购其它企业的中标产品。乙方应对采购替代产品所超出的费用负责。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3、如甲方未按合同的规定按时结算货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法定滞纳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直至终止合同。
(二)破产终止合同
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第十七条 转让和分包
除非甲方和区药械采购中心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
第十八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解释。
第十九条 合同修改
本合同的条款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甲、乙双方在协商自愿的
基础上签订购销合同以外的补充条款,亦须报当地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二十条 适用范围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参加2012年度广西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的各方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2012年度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周期满为止。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在合同期内发生的有关网上交易的各项事宜,均受本合同的约束。
甲方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乙方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二O一四年 月 日· 二O一四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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