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探讨 篇一
在我国,沉默权制度一直备受争议。沉默权制度是指个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选择保持沉默,而不被视为默认同意或不同意的一种权利。这种制度在某些国家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在我国却一直没有得到充分的认可。本文将从法律、伦理和实际可行性三个方面探讨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
首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我国宪法保障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沉默权制度作为言论自由的延伸,符合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同时,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也规定了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不受强迫自证的限制。因此,沉默权制度在法律上是可行的,可以通过修改法律条文来明确规定。
其次,从伦理的角度来看,沉默权制度有助于保护个人的自由和尊严。在一些个人隐私受到侵犯的情况下,个人可以选择保持沉默,以保护自己的权益。此外,沉默权制度还能够防止个人受到不公平的压力或威胁,保护个人免受伤害。因此,沉默权制度在伦理上是有道德支持的。
最后,从实际可行性的角度来看,沉默权制度需要在社会上建立起对沉默的普遍认可。这需要通过教育和宣传来提高人们对沉默权的认识和理解。同时,需要建立相应的法律和机制来保障个人的沉默权利,以防止滥用和误解。此外,还需要加强对沉默权制度的研究和实践,以不断完善和改进该制度。
总结起来,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是可行的。从法律、伦理和实际可行性三个方面来看,沉默权制度符合我国的法律原则,有助于保护个人的自由和尊严,也可以通过教育和宣传来提高人们的认识和理解。然而,要实现沉默权制度的可行性,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努力。只有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沉默权制度才能真正得到应用和推广,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做出贡献。
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探讨 篇二
沉默权制度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个人可以选择保持沉默,而不被视为默认同意或不同意的一种权利。在我国,沉默权制度一直备受争议。本文将从民主原则、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三个方面探讨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
首先,沉默权制度符合民主原则。在民主社会中,个人有权利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观点,也有权利选择保持沉默。沉默权制度的存在不仅能够保护个人的自由,还能够促进公共讨论的多样性和平等性。个人通过保持沉默,可以避免被迫表达自己不同意的观点,从而保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沉默权制度有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在司法过程中,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不受强迫自证的限制。这样可以避免被告人受到不公正的压力或威胁,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同时,沉默权制度也有助于防止虚假证词的产生,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最后,沉默权制度对社会稳定具有积极作用。在一些敏感和紧张的社会情况下,个人可以选择保持沉默,以避免引发冲突和争议。沉默权制度有助于缓解社会矛盾和冲突,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同时,沉默权制度还能够保护个人的安全和隐私,减少个人受到恶意攻击或报复的风险。
综上所述,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是可行的。从民主原则、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三个方面来看,沉默权制度符合我国的法律和伦理原则,有助于保护个人的自由和权益,促进公共讨论的多样性和平等性。然而,要实现沉默权制度的可行性,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努力。只有在法律、教育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沉默权制度才能真正得到应用和推广,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做出贡献。
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探讨 篇三
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探讨
我们在看香港、欧美警匪片时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画面,当警察上前逮捕犯罪嫌疑时,一边会说:“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一切将作为呈堂证供”,这就是我们对沉默权制度最初也是最直观的一个认识。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与世界的接轨,我国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方针,并且在1999年10月,我国签署加入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而沉默权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密切相关,该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项规定,受刑事追诉的人不得被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者强迫承认犯罪。这就是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沉默权就是这一原则的延伸和具体措施之一。正因为我国政府加入了此公约,由此引发了有关沉默权的争论,而且讨论日趋激烈。那么到底什么是沉默权?我国现行法律有没有规定沉默权?我国要不要引入沉默权?怎么引入?这些问题都急需解决。下面我就有关沉默权制度作一些粗浅的探索,并结合我们反贪工作,探讨沉默权在反贪领域能否适用这一问题。
一、沉默权的含义
沉默权有三层含义:1、不被强迫自证其罪;2、有权拒绝陈述;3、不因拒绝陈述而被作出不利于己的法律推定。具体来说,就是有关官员不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施加任何强制(包括精神的、物理的)来逼迫其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依法可以对有关官员的提问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并且不会因此而受到追究,司法机关不能把沉默或拒绝回答问题作为其有罪的证据,以此来加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刑;在提问之前有关官员有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的权利;如果违反这些规定而实施的一切行为和所获取的材料,不能作为认定有罪的证据。
二、沉默权的沿革
1、沉默权制度的起源
沉默权制度源于十七世纪英国的利尔伯案件,利尔伯以“自己不能控告自己”为由,对司法人员的讯问保持沉默,并且得到最高立法机构的认可,从那时起沉默权就成为英国刑事法律
原则之一,并在1898年的《刑事证据法》中得以明确。2、沉默权制度的发展
由于沉默权制度对于保护个人的权利,限制司法专制有着巨大的作用,这也符合资本主义国家崇尚自由、博爱、平等,注重个人本位的思想相一致。于是沉默权制度在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迅速发展起来,美国继英国之后,也确立了沉默权制度。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五条规定:“任何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后来通过判例对沉默权提供了切实的保障,那些凡违反沉默权制度所得到的证据为无效证据。
二战以后,保护人权的呼声越来越高,并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而作为保障人权的一项司法制度-沉默权制度更是得到法律学者和司法工作者的广泛关注。1966年12月16日,第21界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十四条规定:“任何人不被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世界刑法学协会第十五界大会《关于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问题的决议》第十七条规定:“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至1993年,已有110多个国家加入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其中绝大多数国家先后确认了沉默权,至此,沉默权制度在全球范围内得到确立。
三、在我国移植沉默权制度的.一些探讨
(一)目前我国有无沉默权
沉默权在许多国家得到确立,那么正在走向法治化的我国是否确立了沉默权或者规定了沉默权制度的某些内容了呢?有人认为,我国法律规定了沉默权,理由是刑诉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所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也有人认为,我国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沉默权制度,但已经蕴含在立法精神中,法律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我辩解、辩护的权利,对某些问题拒绝回答的权利,已经隐隐约约可以看到沉默权的身影。
但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还未确立沉默权制度,上述两种看法是对沉默权制度的误解。我也同意这种观点,因为沉默权内涵包括:1、不被强迫自证其罪;2、有权拒绝陈述;3、不因拒绝陈述而被作出不利于己的法律推定。再来看看我国的立法规定,我国刑诉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刑诉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犯罪嫌疑人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但同时刑诉法第九十三条也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如实回答,这与沉默权的第二层含义“有权拒绝陈述”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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