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法规定工作时间是多少?【经典3篇】

时间:2018-03-09 07:21:12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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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法规定工作时间是多少? 篇一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工作时间的安排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内容之一。在中国的劳动法中,明确规定了标准工时以及加班工时的限制,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这意味着在一周中,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应该在四十四小时以内,包括工作日和休息日。此外,根据该法令的规定,每天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某些特殊行业的需要,如交通运输、医疗保健等,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可能会有所变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如果工作需要,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是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每天三小时或者每月三十六小时。同时,延长工作时间应当经过劳动者的同意,并且应当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除了加班工时的限制外,我国劳动法还规定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每周应当有至少一天的休息日。休息日是劳动者休息的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间。此外,劳动者在连续工作的时间中,每天应当有不少于两个小时的休息时间。

总结起来,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工作时间的安排应当在每周四十四小时以内,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劳动者有权享受至少一天的休息日,并且在连续工作的时间中,每天应当有不少于两个小时的休息时间。当工作需要延长时,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每天三小时或者每月三十六小时,并且应当获得劳动者的同意,并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我国劳动法规定工作时间是多少? 篇二

工作时间是劳动法中重要的一部分,对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起着重要的作用。在我国的劳动法中,明确规定了工作时间的限制,以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这意味着在一周的时间里,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应该在四十四小时以内,包括工作日和休息日。此外,根据该法律的规定,每天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然而,在特殊行业或特殊情况下,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可能会有所变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如果工作需要,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是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每天三小时或者每月三十六小时。同时,延长工作时间应当经过劳动者的同意,并且应当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此外,劳动法还规定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每周应当有至少一天的休息日。休息日是劳动者休息的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间。另外,在连续工作的时间中,每天应当有不少于两个小时的休息时间。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工作时间应当在每周四十四小时以内,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劳动者有权享受至少一天的休息日,并且在连续工作的时间中,每天应当有不少于两个小时的休息时间。当工作需要延长时,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每天三小时或者每月三十六小时,并且应当经过劳动者的同意,并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我国劳动法规定工作时间是多少? 篇三

  劳动法规定工作时间又称劳动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一昼夜和一周内从事劳动的时间。工作时间的长度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直接规定。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不遵守工作时间的规定或约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什么是工时?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是多少?

  答:工时,又称为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在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中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工时是劳动者进行劳动的时间,是劳动的自然尺度,是衡量每个劳动者的劳动贡献和付给劳动报酬的计算单位。工时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工作日,即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一昼夜内的工作时间长度。所谓标准工时制度,是指通过立法的形式规定劳动者为履行劳动义务而消耗时间的最长限度的一种工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是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在正常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2.哪些企业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答:要回答这一问题,首先应当明确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概念。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企业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等原因不能均衡生产,必须在一定时间内连续生产或工作,以一定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一种特殊工时制度。根据国家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

法〉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的有关规定,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一是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是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是因受季节条件限制,淡旺季节明显的瓜果、蔬菜等食品加工单位和服装生产,以及宾馆、餐馆的餐厅和娱乐场所的服务员等;四是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作制的职工。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一般以周、月、季、年为周期,且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时间基本相同。

  3.符合哪些条件的职工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答:所谓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劳动者因生产条件或工作的特殊性,在一段时间内必须进行连续生产或工作,而不受固定工作时间的限制,不进行固定计算工作日而无定时工作,采用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的一种特殊工时制度。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的有关规定,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是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是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是企业的消防和化救值班人员、值班驾驶员等;四是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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