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内容【精彩3篇】

时间:2018-03-01 03:20:12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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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内容 篇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我国劳动领域最重要的法律之一,它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同时也对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规定。

首先,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根据劳动法,劳动者有权享受平等就业、平等报酬、平等待遇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因性别、种族、民族、宗教信仰等原因歧视劳动者,不得降低女性劳动者的待遇。此外,劳动法还规定了劳动者的工资支付权利,要求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并保障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法还规定了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要求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合理的休息休假时间。

其次,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义务。根据劳动法,劳动者有义务按照用人单位的安排和要求完成工作任务,遵守劳动纪律和劳动规章制度。劳动者还有义务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不得泄露给竞争对手或其他不相关的人。

此外,劳动法还规定了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根据劳动法,用人单位有责任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用人单位还有义务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为劳动者提供合理的劳动保护。劳动法还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和条件。

总结起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同时也规定了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劳动法的实施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内容 篇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我国劳动领域的重要法律,它包含了广泛的内容,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和规范劳动关系。

首先,劳动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根据劳动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重要条款。劳动法还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根据劳动法,劳动者有权享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和劳动保护等权益。劳动法还规定了对女性劳动者的特殊保护,禁止对女性劳动者进行性别歧视,并规定了女性劳动者的特殊保护措施。

此外,劳动法还规定了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根据劳动法,用人单位有责任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用人单位还有义务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不得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法还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责任,要求用人单位采取措施预防和减少劳动事故的发生。

最后,劳动法规定了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根据劳动法,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解决。劳动法为劳动者提供了多种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内容广泛,涵盖了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劳动法的实施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和规范劳动关系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劳动法的贯彻执行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内容 篇三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三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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