诫勉谈话表态发言材料精选
为强化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遏制和防范违纪现象的发生,制定党员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一、诫勉谈话的对象
在信访或其他渠道反映存在轻微违纪行为,一般不需给予纪律处分的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员干部。
二、诫勉谈话的适用范围
1.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的一般性问题,经核查后结果需要与被举报人见面的。
2.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意见相对集中的问题,需要与被举报人核实并督促纠正的。
3.党员干部存在可能酿成违纪的苗头性问题,需要进行教育帮忙并引以为戒的。
4.其它需要实行诫勉谈话的事项。
三、诫勉谈话的实施办法(自相矛盾造句)
1.决定对党员干部谈话,应当由纪检组提出意见,报党组审定后实施。
2.谈话一般由纪检组负责人主谈。
3.对党员干部谈话,应当书面或者口头通知被谈话人。
4.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
四、诫勉谈话的资料
1.谈话人向被谈话人说反映的问题,提出谈话的有关要求。
2.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检讨,并带给有关材料。
3.谈话人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掌握的状况,对被谈话人提出要求。
4.被谈话人对理解诫勉谈话以及对谈话人所提要求证明态度。
五、诫勉谈话的要求
1.谈话人应当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对被谈话人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正确意见,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向被谈话人泄露信访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及举报材料等有关状况。
2.被谈话人接到诫勉谈话通知后应当自觉理解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谈话人提出的问题并带给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事后追查或者打击报复谈话人、信访举报人等。否则,要承担相应的纪律职责。
3.谈话人应当书面记录谈话状况或者要求被谈话人上交书面状况报告。
六、诫勉谈话后的处理
1.处理谈话结果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2.经谈话后认定被谈话人确有轻微违纪行为的,应当对被谈话人进行批评教育、要求限期纠正并书面报告纠错状况;对思想、工作等方面存在不正之风或者苗头性问题的,应当进行告诫,要求被谈话人防微杜渐。对所反映问题不实的,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对已给被谈话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在适当时刻和场合予以澄清。
3.谈话中发现被谈话人存在严重错误,需要进一步查实并追究纪律职责,或者被谈话人坚持错误,拒绝理解批评教育的,谈话人应当及时向党组报告,研究处理。
4.谈话人认为必要,可通知被谈话人在理解谈话后必须时刻内,在必须范围内将谈话状况予以通报,对所涉及的问题进行解释、说明、检讨或者澄清。
5.谈话记录和处理结果状况应及时存入干部的廉政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