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的法律规定(推荐3篇)

时间:2013-02-08 01:47:37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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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的法律规定 篇一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因劳动所取得的经济收入,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保障。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劳动报酬纠纷时有发生。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做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8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支付的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其次,《劳动法》第49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调解;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劳动法》第52条还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工伤医疗费等经济费用的,劳动者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支付。

总的来说,我国法律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提供了明确的规定和保障。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并保留相应的证据。一旦发生劳动报酬纠纷,劳动者可以通过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劳动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也有责任积极处理劳动报酬纠纷,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的法律规定 篇二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我国法律规定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的具体程序和方式。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8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劳动报酬或支付的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其次,根据《劳动法》第49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调解,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7日内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劳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劳动者应当提供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未支付劳动报酬或支付的劳动报酬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此外,《劳动法》第52条还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工伤医疗费等经济费用的,劳动者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支付。

总的来说,我国法律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做出了明确规定,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并保留相关证据。一旦发生劳动报酬纠纷,劳动者可以通过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劳动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也有责任积极处理劳动报酬纠纷,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的法律规定 篇三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报酬纠纷居多。那么,如果劳动者遇到这样情况,应该如何追索劳动报酬?大家敬请关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的法律规定内容:

  1、《劳动法》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

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八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的法律规定(推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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