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法全文(精选3篇)

时间:2013-04-09 03:30:34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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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法全文 篇一

保险合同法全文确保保险合同的公平与合法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对于保险行业的发展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保险合同法全文是对保险合同法律规定的一个完整概述,旨在确保保险合同的公平与合法。

保险合同法全文涵盖了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订立与效力、履行与变更、保险金的给付、争议解决等方面内容。其中,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间等,这些要素对于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订立与效力方面,保险合同法全文规定了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和形式,确保双方在自愿、平等、公正的基础上达成合同。此外,保险合同法全文对于保险合同的履行与变更也有详细规定,确保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各方权益的平衡和保护。

保险合同法全文还强调了保险金的给付问题。保险金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也是保险公司履行义务的重要方式之一。根据保险合同法全文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及时给付保险金,并且对于未履行保险给付义务的情况,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一规定为消费者提供了有效的保护,确保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获得保险金,实现保险的真正保障功能。

最后,保险合同法全文还对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提供了明确的规定。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争议和纠纷。保险合同法全文规定了消费者和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并对于仲裁裁决的效力和司法救济提供了具体的规定,确保消费者在保险合同争议中能够获得公正的处理和维权渠道。

总之,保险合同法全文的出台对于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明确规定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订立与效力、履行与变更、保险金的给付、争议解决等内容,保险合同法全文确保了保险合同的公平与合法,为保险市场的稳定和有序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保险合同法全文 篇二

保险合同法全文的应用与实施

保险合同法全文作为保险行业的基本法规,对于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和争议解决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如何正确应用和实施保险合同法全文,是保险公司和消费者共同关注的问题。

首先,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充分尊重消费者的权益,遵守保险合同法全文的规定。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基于自愿、平等和公正的原则,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也不得在保险合同中设置不合理的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向消费者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和保险责任,确保消费者明确知晓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按照保险合同法全文的规定及时履行保险给付义务。保险合同法全文规定了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公司不得以违反合同约定、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给付义务。同时,保险公司还应当建立健全的理赔机制,提高理赔效率和质量,确保消费者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获得保险金。

最后,保险合同法全文对于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提供了具体的规定,保险公司和消费者在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协商、调解、仲裁等解决方式。保险公司应当积极参与争议解决过程,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争议能够得到公正、有效的解决。

总之,保险合同法全文的应用与实施是保险行业健康发展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关键。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遵守保险合同法全文的规定,尊重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同时,保险公司和消费者应当在保险合同争议解决过程中积极配合,依法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只有通过正确应用和实施保险合同法全文,才能够实现保险行业的稳定发展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标。

保险合同法全文 篇三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二百六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

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七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第二百七十二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二百七十三条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第二百七十四条 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第二百七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七条 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第二百七十八条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七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百八十条 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第二百八十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百八十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八十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八十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二百八十五条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百八十七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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