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房承包合同 篇一
农村建房承包合同是农村地区发展农业生产的重要方式之一。通过签订承包合同,农民可以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给农村建房合作社或个人,由其负责建房并进行农业生产。这种合作方式既可以提高土地利用率,又能增加农民的收入,具有重要的社会和经济意义。
农村建房承包合同的签订需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首先,合同需要明确土地的承包期限和承包面积。承包期限通常为几年或几十年,根据农民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协商确定。承包面积则根据土地的实际状况和农民的经营能力进行确定,可以是整块土地,也可以是部分土地。
其次,合同需要明确农村建房合作社或个人的责任和义务。农村建房合作社或个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农业生产,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土地的管理和维护。同时,农村建房合作社或个人还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农民支付承包费或分红。
再次,合同需要明确农民的权利和责任。农民有权收取承包费或分红,并有权监督农村建房合作社或个人的农业生产和土地管理情况。同时,农民也需要履行自己的责任,如按时交纳土地承包费、不损坏土地等。
最后,合同需要明确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当一方违反了合同约定的内容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有权解除合同。同时,合同还需要明确争议解决的方式,可以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农村建房承包合同的签订对农村地区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它可以提高土地的利用率,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增加农民的收入。同时,它还可以促进土地流转,推动农村产业结构的升级和转型。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大对农村建房承包合同的宣传和推广力度,为农民提供更多的签订承包合同的机会,进一步推动农村地区的发展。
农村建房承包合同 篇二
农村建房承包合同是农村土地资源配置的重要方式之一。通过签订承包合同,农民可以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给农村建房合作社或个人,由其负责建房并进行农业生产。这种合作方式既可以提高土地利用率,又能增加农民的收入,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
农村建房承包合同的签订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首先,合同需要公平合理。合同双方应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确保双方的利益得到平等保护。其次,合同需要明确约定。合同应明确承包的土地面积、期限、承包费用等具体内容,避免模糊和不确定性。同时,合同还需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确保合同的执行和履行。最后,合同需要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合同应明确约定农民的收益分配方式和保障措施,保护农民的利益不受侵害。
农村建房承包合同的签订可以推动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通过承包合同,农民可以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给专业的农村建房合作社或个人进行农业生产,充分发挥专业化的优势,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农民的收入。同时,农村建房合作社或个人也能够通过承包合同获取土地资源,进行农业生产,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然而,农村建房承包合同的签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首先,合同的执行和监督需要加强。一些地方存在着合同不履行、违约行为等问题,需要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其次,合同的内容和条款需要进一步完善。合同应更加具体明确地规定农民的权益保护和利益分配方式,进一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最后,农民的法律意识和合同意识需要提高。农民应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增强合同意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农村建房承包合同是农村土地资源配置的重要方式。通过合同的签订,可以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的增收。然而,合同的签订和执行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帮助,进一步完善合同制度,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合同意识,推动农村建房承包合同的健康发展。
农村建房承包合同 篇三
农村建房承包合同范本
甲方:
乙方:
甲方拟在本村组原庄基上修建房屋,乙方长期从事农村房屋修建,具有一定的专业水平和知名度,甲方现将修房承揽给乙方施工,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合同:
一、房屋结构及承揽范围:
甲方拟建砖混结构一层平房,甲方已完成打地基及底圈梁,现将房屋地上的修建承揽给乙方施工,承揽范围包括砌墙修建主体、打上圈梁、上屋面、房屋内粉刷、贴瓷(门前墙面外贴瓷、客厅墙面内贴瓷、厨房及卫生间内贴卫生瓷)、地面水泥压光、房屋东侧水泥外粉墙;
二、房屋计价面积及工价支付方式:
1、面积计算方式:房屋修建完后双方先丈量所建房屋长度与宽度,是从一侧房屋滴檐水起到另一侧房屋滴檐水止,相乘得到的面积减去院内亮天面积后为房屋计价面积。房屋计价面积为 平方米;
2、价格:双方约定单工价为 元/平方米(大写 元/平方米),总工价(房屋计价面积乘以单工价)为 元;
3、支付方式: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 元(大写 元)作为定金,在主体修建打上圈梁上屋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 元(大写 元),在粉刷完毕甲方验收质量合格后,向乙方支付 元(大写 元),下剩款项在2013 年 月 日前付清。
三、合同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从2013 年 月 日起到2013年 月 日止。其中砌墙修建主体、打梁上屋面在2013 年 月 日前完成,房屋内粉刷、贴瓷、地面水泥压光、房屋东侧水泥粉外墙在2013 年 月 日前完成;
四、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根据约定向乙方支付价款,并根据乙方施工进度其提供建房所需的水泥、沙子、钢筋等建筑材料;
2、甲方应当提供乙方使用的水、电,并保证水电能正常使用;
3、乙方根据甲方修建房屋设计意图保证按期完成工程,且房屋质量符合行业要求及一般要求,所需的专业设备如搅拌机、架板及架管等由乙方提供;
4、乙方施工中自行指挥所雇人员各负其责,组织施工并进行监督,对房屋质量负责,乙方积极采取安全措施,确实抓好安全生产,施工中如发生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伤害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甲方不参与乙方组织的施工,但有权对乙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如发现乙方修建房屋存在出现质量问题,甲方应当及时与乙方沟通,有权让乙方进行及时纠正。甲方验收乙方所建房屋质量合格后双方签字,乙方完成交付义务。
五、违约责任:
1、甲方应当按约定期限内向乙方支付工价,如果违约,每逾期一日,甲方按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应当按约定期限内保质完成施工,如果违约,每逾期一日,乙方按 向甲方方支付违约金;
3、如房屋质量存在问题,甲方有权让乙方及时重作或者修理,如甲方通知乙方后三天未到,甲方有权让他人进行修理或者重作,所需的拆除及修理、重作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施工过程中,本合同未尽事宜或者变更承揽内容由双方及中间人友好协商解决,可签订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一式三份,由甲乙各执一份,中间人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中间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近两年来,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快速发展和农村经济增长以及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广大农民改善居住条件的热情又一次迸发,继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农村建房热后,各地农村新一轮建房热潮正在兴起。但就我县农村建筑市场来看,市场秩序很不规范,从事建筑活动的大部分都是无证、无照、无资金、无设备、无技术的农民建筑队。建房主力多是忙时拿起镰刀的农民,闲时变成拿起瓦刀的“建筑工人”,因施工价格便宜,弥补了大型建筑企业不愿承揽农村民用住房的缺口,在农村很有市常同时,农村建房施工队缺乏应有的岗前从业培训,以致房屋建筑质量无法保证,常因房屋质量问题发生纠纷、工程款支付纠纷诉至法院。据不完全统计,2006年以来仅县法院受理的农村建房纠纷案件就有 50起占民二庭受理案件的25%。该类案件诉至法院后,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和审判实践的尺度不一,导致多种处理结果,不仅为今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留下了安全隐患,同时也引发审判机关对处理农村建房问题的一些思考。本文针对我院民二庭受理的几起农村建房合同纠纷,从案件的案由确定谈起,对农村建房合同纠纷的解决做出如下调研探讨:
一、农村建房合同纠纷的案由定性争议
农村建房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后,涉及的首要问题即是案由的确定问题。在审判实践中,有两种案由意见:
(一)应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先,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因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和安全性要求,立法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从承揽合同中独立出来,并制定专门的法律规定予以完善规范,以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和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因此,农村的建房合同列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与立法本意相符的。其次,从农村建房的特点来看,虽然表面上是施工队提供劳务为原告建房,实际上施工队不仅提供了劳务,而且利用自已的设备和技术,按房主提供的设计图纸或相关要求施工,最后交付劳动成果。因此,农村建房已经是一个完整的小工程建设,应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后,从规范农村建筑市场秩序来看,司法机关将农村建房合同认定为建设施工合同,更有利于促进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实施农村建筑市场的配套政策,进一步推动农村建筑市场的规范化。
(二)应认定为承揽合同。根据承揽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农村建房是建房施工队按房主的各种具体要求完成建房工作,向房主交付房屋,并由房主支付一定报酬的行为,其各项特征均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同时,农村建房是比较简单的建筑活动,它无需经过严格的规划、勘察、设计等工作,而且大多数建房工程都是包工不包料的劳务工程,这与建设施工合同规范的大型、复杂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是有明显区别的。最后,农村建房合同中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均为个人,从合同的权利义务来看,将农村建房合同定性为承揽合同更有利于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
二、不同的案由引发不同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我国合同法
第十六章专门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作了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施工做出了更详细的规定,因此,将农村建房合同纠纷的案由确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还是承揽合同,适用的是不同的法律规定,案件的处理结果也会截然不同。(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的不同法律效果分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揽合同
合同效力无效有效
工程量通过鉴定机构鉴定按约计算工程量
工程款的支付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支付工程款按约支付工程款
工程质量施工队不承担质量责任施工队按约承担质量责任
违约责任合同双方无违约责任按约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合同的效力问题。如果将案由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施工人必须具备相关资质,而农村建房的施工人基本上是个体的泥工、瓦工等自行招募组织起来的个体施工队,不可能具备任何资质,因此,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农村建房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如果将案由定性为承揽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揽人无需具备特别的资质,只要合同内容不违法,则定性为承揽合同的农村建房合同为有效合同。
第二,工程量问题。将案由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因为合同的无效,工程量就无法按约计算,如果工程已经完工,且合同双方对工程量无异议,工程量就按双方合意的数字计算。如果工程未完工,或是双方对工程量有异议,只能申请相关的鉴定机关进行鉴定。将案由定性为承揽合同,因为合同是有效的,所以工程量的计算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
第三、工程价款问题。如果将案由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司法解释的规定,工程款的结算有如下几种情况:(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如果将案由定性为承揽合同,因为合同是有效的,则工程价款按约计算。
第四,房屋质量问题。如果将案由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为造成合同无效,房主和施工队均有过错,房主明知施工队无任何施工资质而与其签订建房合同,施工队明知没有施工资质而承建建房工程,所以,房主和施工队按具体的过错程度承担房屋的质量责任。如果将案由定性为承揽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责任,因此,房屋的质量责任应由施工队承担。
第五、违约责任问题。如果将案由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为合同的无效,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例如违约金、滞纳金、利息等条款的约定均失去效力。如果将案由定性为承揽合同,合同中的违约条款可以得到有效保护。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的不同社会效果分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揽合同
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房主不受合同支付工程款条款的约束,容易产生农民工不能及时获取工资的`社会问题。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可以得到合同的有效督促和保障
审判效率问题涉及工程的鉴定过程,增加了审判周期和当事人的诉累无需经过鉴定过程,提高了审判效率
建筑市场的影响因不受合同的约束,市场秩序会更乱。有效合同适当的规范了建筑市场秩序
新农村建设的影响严惩了无资质施工队,促进建筑管理机关严格规范农村建筑市场符合农民现在的意识水平和农村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
农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问题更加严格的保护农民的生命、财产不利于保护农民的生命、财产
1、将案由定性为建设工程合同所产生的社会效果。
第一,合同无效,将使房主逃脱及时支付工程款的责任(不必因迟延付款而承担违约责任),等于变相鼓励房主寻找个人施工,这样花费少而且责任也小,同时,这样也会产生农民工不能及时获取工资的社会问题。
第二、合同无效,则施工人的一些违约行为,比如迟延完工、质量问题,即使给房主造成损害,房主也无从要求赔偿,而且施工人对工程也没有保修责任,这对房主的保护也是不周到的。这样就会造成一个恶性循环,房主会尽力拖欠工程款,而施工方相应的也会不注意施工质量。
第三,合同无效,则工程款的数额将难以确定。这类案件中,通常双方对工程款都会有一个确认,如果合同无效,就要进行鉴定来确定工程款,这些小工程是很难找鉴定机构的,而且这样数量众多的案件全部都鉴定,会增加审判的周期和成本,不利于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合同无效,会使当事人游离于合同保护之外而无须遵守任何约定,导致市场秩序更加混乱。
第五、合同无效,严惩了房主和施工队,从司法层面对工程的建设门槛进行了严格把关,有利于促进我国农村建筑市场的逐步完善,进一步保护农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2、将案由定性为承揽合同所产生的社会效果。
第一,合同有效,房主和施工队的合同权利得到很好的保护,包括工程款的支付、工程质量的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等。
第二、签订承揽合同手续简单、合同内容不复杂,工程价款比较实惠,实际操作比较灵活,符合农民的意识水平和农村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
第三、认定合同有效,就等于默认了无资质施工对建房的资质,因此,会变相的助长农村建筑市场无资质施工队建房遍地开花,不利于我国农村建筑市场的规范和农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保护。
三、给农村建房纠纷案件案由确定的建议
综合上文对农村建房合同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各项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从法律效果角度考虑,还是从社会效果角度考虑,两种案由都各有所长。因此,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应该综合全案的具体情况,给农村建房合同一个明确而合适的案由。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笔者建议可以采用以下办法处理:
(一)如果建设的是二层以下(不包括两层)的房屋,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故对承建农村居民低层住房的行为,一般视为承揽行为,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范畴。其建设行为受《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调整,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要求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的范围仅限于“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而非全部建筑活动。故笔者认为,在存在个体工匠资质审查机构的地方,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个体工匠从事建筑活动应属于非法建筑活动;而在没有个体工匠资质审查机构的地方,原则上不宜就工匠没有资质而认定合同无效,特别是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外的建筑活动。
另外,如果承建的工程规模比较小,比如只是一些“铺砖、挖沟、拆除改造、或者零星土建”,而并不涉及大的楼房主体建设,也可以认定属于承揽合同,而非建设工程合同。
(二)如果个人是包清工,无论是建设多高的房屋,只提供劳务,则可以认定属于劳务合同。
(三)如果建设的是二层或两层以上的房屋,其建设活动的规范应适用我国建筑法的规定,将农村建房合同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此时施工队因没有资质而合同无效,则可以参考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即只要质量合格,承包方可以按约定要求工程款,但同时还应当明确,承包方按约定受领工程款,也必须承担对应的约定义务,如保修、按期完工等,以贯彻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