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作业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作业安全工作规程第1条 运行中的供电设备系指全部带有电压,或部分带有电压及一
经操作即可带有电压的设备。
铁路供电设备一般可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
高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伏以上者;
低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伏及以下者。
第2条 电力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能参加作业:
1.经医生诊断无妨碍从事电力工作的病症,如:心脏并神精并
癫痫并聋哑、色盲症、高血压等,如经体格检查(一般两年一次)发现
有上述病症,应及时调换其工作。
2.具备必要的电力专业知识,熟悉本规程有关内容,并经考试合格
。
3.应会触电急救法(见附录一)。
第3条 对电力工作人员必须按下列规定进行技术安全考试:
1.定期考试:每年一次。
2.临时考试:
(1)新参加工作已满六个月者;
(2)工作连续中断三个月以上又重新工作者;
(3)工种或职务改变者。
铁路局负责组织对水电段长、分局和段技术人员、电力调度、试验人
员的定期考试。铁路分局负责组织对供电所主任、技术人员和各站、段、
厂的电力工作人员的定期考试。对考试合格者发给“电力安全合格证”(
见附录二)。
第4条 新参加电力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
干部、临时工等),必须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随同参加工作,但不得
单独工作。
外单位支援、学习人员参加工作时,应由工作执行人介绍设备情况和
有关安全措施。
第5条 本规程所指的安全用具应按《电力设备试验标准》进行试验
,并合格者。
【章名】 第二章 保证安全工作的组织措施
第6条 在运行中的高压设备上作业按下列分类:
1.全部停电作业,系指电力线路全部中断供电或变、配电设备进出
线全部断开的作业。
2.邻近带电作业,系指变配电所内停电作业处所附近还有一部分高
压设备未停电;停电作业线路与另一带电线路交叉跨越、平行接近,安全
距离不够者;两回线以上同杆架设的线路,在一回线上停电作业,而另一
回线仍带电者;在带电杆塔上刷油、除鸟巢、紧杆塔螺丝等的作业。
3.不停电的作业,系指本身不需要停电和没有偶然触及带电部分的
作业。如更换绑桩、测量接地电阻、涂写杆号牌、修剪树枝、更换灯泡、
检修外灯灯伞等的作业。
4.带电作业,系指采用各种绝缘工具带电测量低压负荷电流、电压
,检修或穿越低压带电线路,拆、装引入线等工作,以及在高压带电设备
外壳上的'工作。
第7条 在电力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为:
1.工作票制度(包括口头命令或电话命令);
2.工作许可制度;
3.工作监护制度;
4.工作间断和转移工地制度;
5.工作结束和送电制度。第一节 工作票制度
第8条 在电力设备上工作,应遵守工作票制度,其方式如下:
1.填用停电作业工作票(见附录三);
2.填用带电作业工作票(见附录四);
3.填用倒闸作业票(见附录五);
4.以口头或电话命令时,应填入安全工作命令记录簿(见附录六)
。安全工作命令记录簿应看作与工作票同等重要。
第9条 在下列设备上全部停电、邻近带电的作业,应签发停电工作
票:
1.高压变、配电设备上的作业;
2.高压架空线路和高压电缆线路上的作业;
3.高压发电所停电(机)检修,或两套以上有并车装置的低压发电
机组,当任一机组停电作业;
4.在控制屏(台)或高压室内二次结线和照明回路上工作时,需要
将高压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者;
5.在两路电源供电的低压线路上的作业。
第10条 在下列设备上作业,应填写带电作业工作票:
1.在高压线路和两路电源供电的低压线路上的带电作业;
2.在控制屏(台)和二次线路上的工作,无需将高压设备停电的作
业;
3.在旋转的高压发电机励磁回路上,或高压电动机转子电阻回路上
的工作;
4.用绝缘棒和电压互感器定相,以及用钳形电流表测量高压回路的
电流。
第11条 在下列设备上作业,按口头或电话命令执行:
1.单一电源供电的低压线路停电作业;
2.测量接地电阻,涂写杆号牌,修剪树枝,检查杆根腐朽、电杆裂
纹、拉线地锚,打绑桩和杆塔基础上的工作;
3.
低压电缆上的作业;4.测量低压负荷电流和电压;
5.拉、合线路高压开关、配电变压器一、二次开关和变、配电所内
开关的单一操作。
第12条 当作业范围涉及相邻铁路局、铁路分局、水电段时,必须
取得铁路局电力调度口头或电话命令。当作业范围涉及本段其他配电所时
,必须取得水电段电力调度的口头或电话命令;受令人和发令人双方均应
认真记录、录音,并复诵无误后方可执行。
第13条 工作票所列人员的条件和责任如下:
1.工作票签发人:由工长、调度员、所主任、技术人员或段总工程
师指定人员担任,其责任是:
(1)工作的必要性;
(2)采取正确、完备的安全措施;
(3)正确指派各项工作人员。
2.工作领导人:由所主任、技术人员或工长担任,负责统一指挥两
个以上工作组的同时作业和总的作业安全及日常的安全思想教育。
3.工作执行人:由熟悉设备、工作熟练、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
力的人员担任,其责任是:
(1)检查现场安全措施是否完备;
(2)向工作组员正确布置工作,说明停电区段和带电设备的具体位
置;
(3)监护工作组员的安全,检查工作质量,按时完成任务。
4.工作监护人:由配电值班员或能独立工作、熟悉设备和有一定工
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其责任是:
(1)在现场不断监护工作人员的安全;
(2)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坚决制止继续
作业;
(3)一旦发生意外情况,应迅速采取正确的抢救措施。
5.工作许可人:由配电值班员或能独立工作、熟悉设备和有一定工
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在线路停电作业时,由工作执行人指定工作许可人完
成有关安全措施,其责任是:
(1)完成作业现场的停电、检电、接地封线等安全措施;
(2)检查停电设备有无突然来电的可能;
(3)向工作执行人报告允许开工时间。
6.工作组员:由技术、安全考试合格者担任,其责任是:
(1)明确所分担的任务,并按时完成;
(2)严格遵守纪律,执行安全措施,关心组员的安全;
(3)发现问题及时向工作执行人提出改进意见。
第14条 工作票签发人不能兼任工作执行人;工作领导人、工作执
行人均不能兼任工作许可人。
第15条 工作票应用钢笔、圆珠笔填写,字迹清晰,不得涂改,并
于作业前一天交给工作执行人或工作领导人。工作中如需要改变工作内容
及扩大或变更工作地点时,应更换新的工作票。
工作执行人要求变更工作组员时,应取得工作票签发人同意,并在工
作票内注明变更理由。
第16条 工作票的有效期间不得超过三天,工作间断超过24小时
应重新填发工作票。
第17条 工作票按下列规定填发和管理:
1.在发、变、配电所内作业或由发、变、配电所停电的线路上作业
时,应填写一式两份,其中一份发给值班员,另一份发给工作执行人(有
工作领导人时,发给工作领导人)。上述以外的作业,可填一份发给工作
执行人。
2.一般一个工作地点或一个检修区段填发一张工作票。但如在一个
发、变、配电所内全部停电或在一个站场内(由配电所依次倒闸停送电时
除外)几条线路全部停电,并有两组同时工作时,可仅签发一张工作票发
给工作领导人。如上述作业仅有一组工作,需要检修另一线路时,应按转
移工地办理。
当一个工作执行人负责的工作尚未结束以前,禁止发给另一张工作票
。
3.发给工作领导人的工作票,应注明工作组数及各工作执行人的姓
名。
4.各工作负责人在工作前对工作票中的内容有疑问时,应向签发人
询问明白,然后进行工作。
5.工作结束后一份由值班员,另一份交回签发人保存三个月。
第18条 事故紧急处理可不签发工作票,但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19条 施工单位在水电段管辖的电力设备上施工时,应向水电段
有关的电力工区或变配电所办理工作票手续。第二节 工作许可制度
第20条 在不经变配电所停电的线路上作业时,由工作执行人指定
工作许可人完成安全措施后方可开始工作。
第21条 凡经变、配电所停电的作业,工作许可人(值班员)应审
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在完成所内停电、
检电、接地封线等安全措施后还应:
1.会同工作执行人检查安全措施,以手触试证明检修设备确无电压
;
2.对工作执行人指明带电设备的位置,接地线安装处所和注意事项
;
3.双方在工作票上签名后方可开始工作。
第22条 工作执行人、工作许可人都不得擅自变更安全措施,值班
员不得变更检修设备的运行结线方式。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应取得
工作票签发人的同意。
第23条 停电作业的线路与其它单位的带电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