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毕业论文范文 篇一
标题:现代网络犯罪的法律应对措施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犯罪问题日益严重。现代网络犯罪形式多样,给社会治安和个人安全带来了巨大威胁。本文通过对网络犯罪的定义和分类进行梳理,分析了网络犯罪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并提出了相应的法律应对措施,包括立法完善、加强执法力度、加强国际合作等方面。本文旨在为网络犯罪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网络犯罪、法律应对、立法完善、执法力度、国际合作
正文: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互联网的普及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其中网络犯罪问题尤为突出。网络犯罪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或互联网进行犯罪活动的行为。网络犯罪形式多样,包括网络诈骗、网络盗窃、网络侵犯个人隐私等等。这些犯罪行为给社会治安和个人安全带来了巨大威胁。
首先,网络犯罪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严重影响。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使用网络进行交流和生活。然而,网络犯罪活动不断增加,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不安全感。网络诈骗、网络盗窃等犯罪行为频频发生,给人们的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威胁。此外,网络犯罪还给社会秩序带来了混乱,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其次,网络犯罪给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带来了威胁。在互联网时代,人们的个人信息和隐私经常被泄露和滥用。网络犯罪分子通过各种手段获取个人信息,给个人隐私带来了极大侵害。此外,网络犯罪还给个人的网络安全带来了威胁。网络犯罪分子可以通过黑客攻击和病毒传播等手段破坏个人的电脑系统和网络设备,给个人的信息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针对网络犯罪问题,法律应该及时跟进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首先,应加强立法工作,完善网络犯罪相关法律法规。当前,我国的网络犯罪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对网络犯罪行为的界定和惩治措施有待进一步明确和加强。其次,应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和效果。对于网络犯罪分子,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此外,国际合作也是解决网络犯罪问题的重要途径。网络犯罪问题具有全球性特点,需要各国加强合作,共同应对。
综上所述,网络犯罪问题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法律应及时跟进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包括立法完善、加强执法力度、加强国际合作等方面。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有效解决网络犯罪问题,维护社会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法学毕业论文范文 篇二
标题:跨境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摘要:随着跨境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也逐渐凸显。本文通过对跨境电子商务的定义和发展状况进行分析,探讨了跨境电子商务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包括合同法律适用、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法律对策,包括加强立法、完善监管机制、加强国际合作等方面。本文旨在为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一些法律指导和借鉴。
关键词:跨境电子商务、法律问题、合同法律适用、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
正文: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成为了国际贸易的重要形式之一。跨境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电子手段进行的国际贸易活动。在跨境电子商务中,买卖双方可以不受地域限制,实现全球范围内的交易。然而,跨境电子商务也涉及到许多法律问题,需要进行相应的法律规制和监管。
首先,跨境电子商务涉及到合同法律适用的问题。在跨境电子商务中,买卖双方往往来自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其合同关系涉及到不同的法律制度。因此,如何确定跨境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适用成为了一个重要问题。当前,国际上已经存在一些法律文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可以用于指导跨境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适用。但是,这些法律文书还不够完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其次,跨境电子商务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在跨境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经常发生。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存在差异,跨境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面临诸多困难。因此,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境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同时,也需要加强国内立法,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
最后,跨境电子商务涉及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在跨境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常常面临信息不对称、商品质量不合格等问题,其权益容易受到侵害。因此,需要加强监管机制,完善跨境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同时,也需要加强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管,确保平台的合法合规经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跨境电子商务中存在着许多法律问题,需要进行相应的法律规制和监管。对于合同法律适用、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问题,应加强立法、完善监管机制、加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工作。只有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和监管机制,才能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法学毕业论文范文 篇三
论我国婚姻法回归民法的基本思路
婚姻法回归民法的重点在于协调好婚姻法与物权法、合同法等关系。就其回归的基本思路来说,需要重点判读债权性质的法律手段去协调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如此,夫妻双方和外部第三方既有财产关系,及及其对应的财产法规就不会受其影响。在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设计上,我国《婚姻法》基本是运用物权性质手段去协调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相对于夫妻财产归属来说,也就进一步对物权法以及交易安全产生了冲击,同时对《婚姻法》也有不利影响。就债务归属问题来说,这也就致使夫妻双方共同债务被错误解释成了夫妻连带债务,其内部归属规则也不易理清。
一直以来,婚姻法回归民法是当前法学界基本共识,而在论婚姻法如何实现回归及其具体思路上,往往又流于形式,对婚姻法进行纵向的改革,是当前学术界乃至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议题。从宏观角度分析,在调整对象框架内,婚姻法和民法所涵括的基本是趋同的,其法律性质无明显差异。故而,婚姻法从属民法本质上其实属既定事实,不存在回归现象。
1 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
《婚姻法》是保障婚姻秩序的基础,有着严肃的公正性、公平性。追本溯源,婚姻法的实质其实是在于对夫妻双方的调节功能,其中包括婚姻中双方及其亲属间的诸多问题[1]。调节内容涵括了人身与财产关系。《民法》就是市民法,是保障民众各种不同权利的法律法规,法律的使用对象是所有人,因此,民法法律有着广泛的适用性。民法的实施性质,就是为了创造无等级的社会法律。
对比之下,婚姻法绝非是独立于民法体系之外而存在的,反而婚姻法更需要完全融于民法体系中来。究其原因,每一个家庭、婚姻,其形式本职上都属于“小与私的关系”。而“小与私的关系”在民法的性质上,是其大纲中的一个支流,因此,让婚姻法回归民法,从法理依据上是理所应当,不存在矛盾。并且,质的回归,即从社会形式转移到社会体制,也进一步实现了法律价值的最大化。
2 夫妻财产法的基本原则及夫妻财产法的保护原则
2.1 夫妻财产法的基本原则
说明法定夫妻财产关系问题,是研究婚姻法回归民法的基本问题和原则。任何时代、任一家庭,夫妻财产活动都需要实施严格界定。夫妻财产伴随着时代变化在体现在各个方面上,从古时的道德约束发展到了法律约束,之后再从立法的基本原则层面上,就需要体现夫妻财产绝对平等。法律是对夫妻财产的重要支持,法律规范以外的夫妻财产可以说是静止。婚姻关系与家庭关系需夫妻共同维持,而夫妻婚姻中的共同财产就变成了法律争议。夫妻财产法不仅有规范社会的功能,更是社会关系的一种体现,也是夫妻、家庭、以及社会关系的体现。
2.2 夫妻财产法的保护原则
夫妻双方在法律的约束下平等的,对于财产法保护原则也基于双方平等、尊重当事人以及保护弱者利益等。不难看出,即便是夫妻而言,在法律原则下依旧属于独立的个体,而非以一体而论。当前,对于夫妻财产怎样进行保护已经成为社会的热议话题。在我国婚姻法法规持续调整的关系中,家庭关系特别是亲属关系,成为了其中重点。换言之,就变成亲属间的财产关系只是依赖于家庭维系,而假如婚姻关系消灭,则婚姻法回归民法的学界争执也会随之消失。
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关于夫妻财产共同制规定是明确的,夫妻婚后的财产为共同财产。基于此可见,共同财产也就能够粗算为夫妻婚后的所有的共同财产。对此,笔者认为学界可以通过不同物权方案施以调整,在某种程度上把夫妻一方的财产,划分为另一方。而让被划分的一方,在婚姻中变成共同拥有财产的另一人。那么在夫妻面对离婚或是继承的法律情景时,夫妻理论上就需要划分、分享夫妻共同的婚后财产。
3 夫妻财产利益
3.1 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的婚厚财产,其中包括薪酬工资、各类奖金,个体生产与经营所产生总体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与获利[2]。
婚姻法规定中,工资和奖金是并列存在,非附属关系。国家或单位所给予的优秀奖励,皆属于奖金。但婚姻法又强调,奖金属个人所得,并非工资。由于婚姻关系的特殊性,奖金一般来说都属夫妻共同财产。只要处于婚姻延续时间内,都是夫妻共同所有。
对于个体创业夫妻,婚姻法强调,夫妻双方的劳动收益、收入与工资性质一样,同样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随着婚后财产的共同制,夫妻投资债务也是由夫妻双方一起偿还。其中,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投资和共同财产投资没有区别。
3.2 债券方案与物权方案
就婚姻法中夫妻内部关系来说,物权方案与债权方案基本一致:无论在涉及离婚、继承等法律情境,夫妻均能在经济上实现财产分享;在婚姻存续期,夫妻又都没有作为空间。但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债权方案并非等同于分别财产制,债券方案对分别财产有明确的实质修正;第二,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所得财产,也许是婚姻存续期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分享,涵括以夫妻双方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的形式,以及一方要求另一方的债权请求权形式,但这些都并不能当成证成物权方案。究其原因在于,债权方案下,考虑下财产法规则,例如民事合伙、雇佣合同等因素,在婚姻存续期同样可能发生;第三,夫妻婚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但这不意味着在婚姻存续期,夫妻相应财产也会在婚姻法中属于夫妻共有。因为无论通过何种方案,相应财产在离婚、继承等法律情境下皆会在经济上为夫妻分享,这也是伦理或观念上的共同“所有”。其完全可能有别于物权法上“所有”要义。此外,如果实施物权方案,婚后夫妻所得财产在婚姻存续期为夫妻所
有,就更加“符合”原本模糊的伦理或观念。
3.3 债务归属
夫妻债务归属是我国的司法实务中的重点问题,但在具体规定上又显得错综混乱。这主要是基于我国现行《婚姻法》第41条对于夫妻债务部分非常简陋、模棱两可、含混不清的表述,这也直接显现了我国实务与学说环节对这个问题的要旨一直没有足够清晰的认识。换言之,《婚姻法》、《合同法》、《侵权法》等债法在调整夫妻债务归属时,相互间是属于何种关系?只有解决了这点,才有可能直指问题的本质。概而言之,本文提出两方面的法律解释思路:一是基于外部关系:夫妻的共同债务必定需要被规定成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人的夫妻个人财产”承担的债务,抑或是说债务人配偶及其所拥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务人配偶的夫妻个人财产不为夫妻共同债务负责。二是,基于内部关系:夫妻的共同债务、夫妻个人债务需要进行有别区别即分别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债务、夫妻个人财产债务。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从婚姻法成立至今并在持续修正过程中,学界均有争执的声音。怎样维系婚姻存续期的财产安全,怎样规定财产自制,已经成为当前社会发展中不断演化的法律问题。婚姻法回归民法的基本思路,绝大部分上是婚姻法和物权法、合同法、侵权法等财产法协调的一个过程。而这种协调,必然会由婚姻法独力承担,这注定是婚姻法的一场独角戏。这也是婚姻法和财产法的调整范围所决定的:婚姻法重视是力在调整夫妻内部夫妻的财产关系,而财产法则是在调整任何人与任何人的财产关系。因此,财产法也并没有去考虑夫妻这一层社会关系的“特殊性”,婚姻法却也无法真正兼顾与财产法规则下适用性原则。可以明确,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调整,除了间接的、债权性质的手段、重点还是物权性质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