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成绩的发布与服务行政论文 篇一
高考成绩的发布在学生和家长中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作为一项重要的教育事务,高考成绩的发布应当以公平、公正、透明的方式进行,同时要提供相应的服务,以满足学生和家长的需求。
首先,高考成绩的发布应当以公平为原则。高考是评价学生智力水平和学业成就的重要标准,因此,成绩的发布必须遵循公平的原则,确保每个考生都能够公正地获得自己的成绩。成绩的评判标准应当明确,评分过程应当透明,避免出现人为或不公正的因素。
其次,高考成绩的发布应当以公正为基础。公正不仅仅包括每个考生的成绩评判,还包括成绩的公布方式和时间安排。学校和教育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制定公正的成绩发布方案,确保每个考生在同等的条件下获取成绩。同时,成绩的公布时间应当在合理范围内,避免出现过长的等待时间,以免给考生和家长带来不必要的焦虑和压力。
最后,高考成绩的发布应当提供相应的服务。考生成绩的发布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数字,更是对考生多年努力的肯定和回报。因此,学校和教育部门应当提供相应的服务,包括解释成绩的含义和对考生未来发展的建议。同时,应当建立咨询和辅导机制,帮助考生和家长理解和应对成绩带来的各种影响和变化。
总之,高考成绩的发布与服务是一项重要的教育事务。在成绩的发布过程中,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同时提供相应的服务,满足考生和家长的需求。只有这样,高考成绩的发布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考生的未来发展提供有效的支持和指导。
高考成绩的发布与服务行政论文 篇二
随着高考成绩的发布,一系列与成绩相关的服务也应运而生。这些服务旨在帮助学生和家长更好地理解和应对成绩带来的影响和变化,以及为学生的未来发展提供有效的支持和指导。
首先,成绩解读和建议是高考成绩发布过程中的重要服务。学校和教育部门应当提供相关的成绩解读和建议,帮助学生和家长更好地理解成绩的含义和对未来发展的影响。这样的服务可以帮助学生更好地规划自己的学业和职业发展,并为他们提供相应的支持和指导。
其次,咨询和辅导服务也是高考成绩发布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和教育部门应当建立咨询和辅导机制,为学生和家长提供必要的咨询和辅导服务。这样的服务可以帮助学生和家长应对成绩带来的各种问题和挑战,并为他们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和支持。
此外,高考成绩的发布还应当与相关的招生政策和录取工作相衔接。学校和教育部门应当与招生部门密切合作,确保成绩的发布与招生政策的要求相符合。同时,学校和教育部门应当提供相关的信息和指导,帮助学生和家长更好地了解和应对录取过程中的各种要求和变化。
总之,高考成绩的发布与服务是一项重要的教育工作。在成绩的发布过程中,应当提供相应的服务,帮助学生和家长更好地理解和应对成绩带来的影响和变化,并为他们的未来发展提供有效的支持和指导。只有这样,高考成绩的发布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学生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做出贡献。
高考成绩的发布与服务行政论文 篇三
高考成绩的发布与服务行政论文
近来,有关各省高考成绩的声讯台收费发布的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关注。高考成绩的发布途径通常有邮递、声讯台发布、网上查询。声讯台发布最为方便、迅捷,但收费最贵,考生颇多怨言。有报道指出,在今年6月5日,在江苏省招办的主持下,江苏电信、联通和移动三家电信企业参与了高考分数发布权竞标会。江苏移动公司表示,如果中标,自己愿意将短信查分获取的直接收入全部交给省招办。江苏电信公司则开出120万元的高价,一举中标。江苏省招办表示,招标费用将全部用于弥补全省各市招办高考防非典费用缺口和高考阅卷工作,“绝不挪作它用”。此做法引发了社会各界广泛争议。支持者认为,竞标是市场经济的手段,具有公开、公平、公正的优势。此举既解决了高考信息查询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改进了工作,又增加了招生工作的经费来源,一举两得。反对者认为,江苏省招办作为国家机关,只有履行职责、做好招生工作的义务,没有将全体考生共同形成的公共信息作为商品出卖、牟取利益的权利。中标的电信企业必然以自己的信息查询服务收入弥补竞标支出,因而招办的竞标收入实际还是来源于考生及其家庭,自己参与形成的信息,自己还要花钱才能获悉,于情于法都是不通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宪法行政法研究室主任周汉华说:“一个区域考生的高考分数实质是一种公共信息。公共信息虽然掌握在政府手中,但它属于公众;政府有公布的义务,决没有把它作为谋取利益的资源而任意处置的权力。从这个角度看,江苏省招办利用手中的公共信息资源谋取利益,是不正当的。”
政府公共行政活动的目的是为公众提供服务,不能利用行政机关的优势营利,其行政活动应当符合依法行政的原则。对以招标竞争的方式出让高考成绩的声讯发布权是否合法、合理的问题,首先,我们所要明确的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否收取声讯发布高考成绩的费用、收费是否有违行政的目的?现代国家与公民的关系是一种服务与合作、信任与沟通的关系,国家行政也应该是服务行政,行政机关和公民之间的关系的一种服务与合作的关系。行政活动作为一种公共服务行为,是行政主体对公共利益的一种集合、维护和分配。那么,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尽可能的提供服务来满足考生的需求,为考生服务是其职责的要求。是否收费与行政的服务目的是一种什么关系呢?实际上,教育行政部门免费的服务是由社会公众承担费用,因为教育行政部门的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也就是全体公民交纳的税收、规费;收费的服务则是由服务对象自己承担费用的。公民是国家权力的实际享有者,也是社会公共负担的承担人。高考考生是公民中的一部分,组织考试以及邮递发布成绩所需的费用并不为社会公共所负担。毕竟,我国的义务教育还未普及到高中阶段,所以需要考生交纳高考所需费用,此费用并不包括以最快的方式——声讯发布成绩。考生有提前得到分数的需求,而提前公布是有成本的。这一成本理应由查分者自己负担,不应为教育行政部门、即社会负担。当考生希望以最快的方式获得成绩时,应当支付此费用,但其支付的费用应当仅限于成本。因此,考生考试所需的费用应当由个人承担,不是由社会公众负担,教育行政部门收取考生考试费用是正当的,通过声讯发布成绩收取成本费也是正当的,这与行政的服务目的并无违背。
这里涉及到一个问题,高考成绩信息是公共信息,抑或是属于隐私权范围的个人记录?对此,有学
者发表了不同的观点,如前提到的周汉华老师认为,高考分数实质是一种公共信息,虽然掌握在政府手中,但它属于公众;政府有公布的义务,决没有把它作为谋取利益的资源而任意处置的权力。有的学者认为,高考成绩信息不是公共信息,是个人的信息,除行政机关用于执行行政活动所必须的使用、如高考录取工作等外,在没有得到其本人同意以前,不能用于其它目的。本人认为,政府作为服务于民的机关当然不能营利。是否公共信息都不影响教育行政部门对声讯查询的收费,收取成本费用是正当的,因为不论是对公共信息的查询还是对自己的个人记录的查询,都是应当由查询者自己付费的。例如,根据美国的《情报自由法》,对公共[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