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通用3篇)

时间:2012-06-07 09:15:36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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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 篇一

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的重要性与影响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工程建设项目的数量和规模不断增加。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的控制,委托监理公司进行监督和管理工作已成为一个普遍的做法。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的签订对于工程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首先,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方作为工程的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监理工作,包括对工程质量、进度和成本的监控,以及对施工过程中的问题进行解决和协调。监理公司则有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职责,确保工程的质量和进度符合合同要求。通过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可以有效避免纠纷和争议的发生,保障工程的顺利进行。

其次,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明确了监理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标准。监理公司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机构,需要为委托方提供监理服务,并提供专业的建议和意见。监理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标准直接影响到监理公司的收入和工作质量。通过合同的约定,可以确保监理费用的支付方式公平合理,既能满足监理公司的经济利益,又能保证监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三,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规定了工程变更和索赔的程序和标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工程变更和索赔的情况。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规定了变更和索赔的程序和标准,明确了双方在变更和索赔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合同的约定,可以避免变更和索赔过程中的纠纷和争议,保障工程的顺利进行。

最后,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规定了合同的履行和终止的条件和方式。工程建设项目一般是长期的过程,合同的履行和终止直接影响到工程的顺利进行。合同的履行和终止的条件和方式的明确可以保证双方的权益,避免纠纷和争议的发生。

综上所述,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的签订对于工程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通过合同的约定,可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监理工作的进行;同时,合同的约定还可以确保监理费用的支付方式公平合理,保证监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此外,合同的约定还可以规定变更和索赔的程序和标准,避免纠纷和争议的发生;最后,合同的约定还可以明确合同的履行和终止的条件和方式,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因此,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 篇二

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与风险控制

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是委托方与监理公司之间的一份法律文件,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需要注意风险控制,以保障委托方的权益。

首先,在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的签订阶段,双方应当充分了解并明确工程的范围、任务和工作要求。监理公司应当对工程的技术要求和施工方案进行评估和分析,确保能够胜任工程的监理工作。委托方则应当提供详细的工程资料和要求,确保监理公司具备足够的信息和条件进行工作。通过充分了解和明确工程的范围和要求,可以避免工程风险的发生和扩大。

其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委托方和监理公司应当加强沟通和协调,及时解决工程中的问题和纠纷。委托方应当及时提供工程进展情况和变更要求的信息,监理公司应当及时提供监理报告和专业意见。通过及时沟通和协调,可以减少工程纠纷的发生和影响,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第三,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委托方和监理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的约定和规定。委托方应当按时支付监理费用,确保监理公司的正常运转和工作质量;监理公司应当履行监理职责,确保工程的质量和进度符合合同要求。通过严格遵守合同的约定和规定,可以避免违约和纠纷的发生,确保合同的正常履行。

最后,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委托方和监理公司应当关注风险的变化和发展,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风险控制。监理公司应当定期进行工程的检查和评估,发现和解决问题;委托方应当及时提供工程的变更和索赔要求,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通过及时的风险控制,可以减少工程的风险和损失,提高工程的质量和效益。

综上所述,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与风险控制密切相关。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当充分了解和明确工程的范围和要求,加强沟通和协调,严格遵守合同的约定和规定,关注风险的变化和发展,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风险控制。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委托方的权益,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 篇三

  (范本)

  工 程 名 称:

  委 托 人:

  监 理 人: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编制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 与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所赋予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住所: 住所:

  第一责任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 编: 邮 编:

  电 话: 电 话:

  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或项目建设单位。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履行监理义务,且具备相应建设监理资格或监理能力的单位。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负责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派到监理机构全面负责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单位”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监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人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委托人实施的监督。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第二条 本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监理人的`义务与责任

  (1)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运用合理的技能协助委托人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2)监理工作要守法、诚信,公正、种学、遵守职业道德。

  (3)监理机构定期向委托人报送:监理月报、每旬简报、阶段性工作总结和重大事件专项报告。

  (4)监理人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监理岗位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生负责制,对工程建设质量要负责到底。

  第四条 委托人的义务与责任

  (1)委托人负责与监理人签订监理合同,协调外部关系,支付监理酬金。

  (2)委托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前期工程资料、行政文件及与承包商签订的施工合同(副本)以及订货合同和采购协议。

  (3)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本项目情况、能迅速做出决定的项目负责人,与监理人联系,并解答和处理日常事务。

  (4)在有条件的县,委托人应尽可能为监理人员提供必需的生活、工作的便利条件及使用农村信息网。

  第五条 监理人的权利

  委托人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人以下监理权利:

  (1)协助委托人选择符合规定的施工队伍,并具有对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

  (2)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有建议权,对工程质量有严格把关权,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有权提出整改。对项目上使用的材料、设备及施工质量有检验权。

  (3)在项目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款范围内,对工程款支付有审核和签认权,对结算工程款的复核有确认与否定权。未经监理人签字确认,委托人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六条 委托人的权利

  (1)监理人员的配备,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

  (2)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3)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及时通报工程情况。

  第七条 监理报酬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

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八条 其它

  (1)由于工程需要,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员出差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2)监理人如须另聘专家咨询或协助,所需费用由监理人承担。

  (3)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

  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提交仲裁机关仲裁。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木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1)《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

  (2)国家相关政策、法规。

  (3)国家先行的有关施工及验收评定标准。

  (4)委托人和施工单位签定的正式合同、协议。

  第三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1)监理范围:

  (2)监理内容:按照工程建设合同控制工程建设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3)审核项目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下同)提出的施工组织计划、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

  (4)审查和控制工程建设所需施工材料、设备的质量,对不能满足施工质量要求的,要督促项目承包单位采取措施限期解决。

  (5)督促、检查项目承包单位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国家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发现问题应及时指令承包单位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必要时应指令承包单位停工整改。

  (6)组织工程建设质量综合评定,签署工程检验认可书和工程付款凭证。

  (7)定期向监理委托人报告工程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和相关控制措施的情况。

  (8)工程竣工后,整理合同文件和有关工程技术档案材料,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和相关验收文件的签署,提交工程监理报告。

  (9)在工程保修阶段,负责检查工程质量状况,承担质量责任,并督促承包单位保修。

  第四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

  第七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工程监理费=实施监理的单项工程年度财政投资总额 元× %,即人民币 万元整。

  工程监理费的支付方式:

  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报酬:(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

  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监理报酬。

  第八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难以解决的,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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