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施工合同 篇一
建设施工合同是在进行建筑工程时必不可少的法律文书,它规定了建设项目的各项工作内容、工期、质量标准、费用及支付方式等重要事项。本文将从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签订过程以及合同履行中的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建设施工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名称、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工程的基本情况、工程的工作内容、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履约保证、违约责任等。这些要素的明确和合理安排是合同有效执行的基础。合同名称应当明确反映合同性质和内容,方便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进行识别和归档。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应包括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以确保合同主体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工程的基本情况应包括工程名称、位置、规模、工期等重要信息,以便明确工程的具体要求和约定。工程的工作内容应详细列出各项工作任务和标准,以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的达到。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应明确约定工程的费用和支付方式,避免因费用问题引发纠纷。履约保证是指承包商在合同履行期间向建设单位提供的保证金或担保措施,以确保承包商履行合同义务。违约责任包括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等,以确保合同的严肃性和可执行性。
其次,建设施工合同的签订过程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充分协商和明确意愿。建设单位和承包商应通过书面协议或口头约定等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并在签署合同前进行充分的合同解释和确认。合同的签署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进行,并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以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在签署合同前,双方当事人应对合同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并对不明确或有争议的条款进行具体解释和修改,以确保合同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同时,还应对合同的附加文件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查和确认,以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合规性。
最后,在建设施工合同的履行中,承包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质量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的质量和进度的达到。建设单位应按时支付合同价款,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和检验,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双方当事人应保持及时沟通,共同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和纠纷,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延误。
综上所述,建设施工合同是建筑工程中必不可少的法律文书,它规定了建设项目的各项工作内容、工期、质量标准、费用及支付方式等重要事项。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充分协商和明确意愿,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履行,以确保工程的质量和进度的达到。
建设施工合同 篇二
建设施工合同是建筑工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文书,它对于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保障工程质量和避免纠纷具有重要作用。本文将从合同的重要性、合同的编写和签署、合同履行中的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建设施工合同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合同是建筑工程中规范双方权益和责任的法律文书,它明确了工程的工作内容、工期、质量标准、费用及支付方式等重要事项,为工程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合同的编写和签署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对工程的具体要求和约定进行充分协商和明确意愿,避免了因工程变更、费用纠纷等问题引发的纠纷和损失。在合同履行中,合同的条款和约定成为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的依据,有助于保障工程质量和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其次,在建设施工合同的编写和签署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合同的内容应明确、具体、完整。合同应对工程的工作内容、工期、质量标准、费用及支付方式等进行详细约定,避免模糊和不确定性。其次,合同的条款应合法合规。合同的条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避免因合同违法而导致的纠纷和损失。再次,合同的签署应采取书面形式。合同的签署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进行,并在合同上签字盖章,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最后,合同的附加文件和技术标准应明确并与合同一致。合同的附加文件和技术标准应与合同的约定相一致,以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合规性。
最后,在建设施工合同的履行中,双方当事人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承包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质量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的质量和进度的达到。其次,建设单位应按时支付合同价款,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和检验,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再次,双方当事人应保持及时沟通,共同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和纠纷,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延误。最后,如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避免诉讼和仲裁的成本和时间消耗。
综上所述,建设施工合同对于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保障工程质量和避免纠纷具有重要作用。在合同的编写和签署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注意合同内容的明确性、合法性和书面形式的要求。在合同的履行中,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履行,并保持及时沟通和解决纠纷的能力。
建设施工合同 篇三
A、协 议 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二、工程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暂定200 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合同
工期
( )日历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合同的文件:
(1) 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文件
(4)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补遗
(5) 招标文件
(6) 本合同专用条款
(7) 本合同通用条款
(8)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9) 图纸
(10) 工程量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
义相同。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
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
应当支付的款项。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0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日后生效。
发包方(公章): 承包方(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B、通用条款 通用条款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12月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示范文本执行。(具体条款略,如投标人要求可提供)
C、专用条款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合同协议书;
2.2中标通知书;
2.3开标后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澄清问题的来往文件;
2.4投标书及其附录;
2.5补充通知(如果有的话);
2.6本合同专用条款;
2.7本合同通用条款;
2.8标准、规定及有关技术文件;
2.9图纸;
2.10投标报价书;
2.11组成合同的其它相关文件。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使用汉语。
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本合同适用的标准、规范的编号及名称见本招标文件技术规范。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为开工前7天
内;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套数为五套。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由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规范和其它文件,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用于或转给第三方。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待定 职务:
工程师在本合同中是指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本合同工程发包人委托监理单位行使工程师职责和权利,对本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工期进行控制。
发包人将在开工通知书发布前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工程师易人时应由发包人及时通知承包人。工程师短期离开工地时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工程师可以指派监理人员负责实施某项工作,工程师应将这些监理人员的姓名、职责和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他们出于上述目的而发出的指示均视为已得到工程师的同意。
工程师的指示应盖有工程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或按上述规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名。
承包人收到工程师指示后应立即遵照执行,若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批示持异议时,仍应遵照执行,但可向工程师提出书面意见。工程师研究后可作出修改指示或继续执行原指示的决定,并通知承包人。若工程师决定继续执行原指示,承包人仍应遵照执行,但承包人有权按合同通用条款第37款的规定提出合同争议处理要求。
在紧急情况下,工程师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但工程师应在发出临时书面指示后48小时内补发正式书面指示,如工程师未在48小时内及时补发,则承包人可提出书面确认函,声明已视临时书面指示为正式指示。
工程师应严格按合同规定公正的履行职责,工程师按合同要求发出指示、表示意见、审批文件、确定价格经及采取可能涉及发包人的义务和权利的行动时,应认真查清事实,并与双方充分协商后做出公正的决定。工程师签发的文件或发出指令时,凡涉及工程量增减和价格的都必须经发包人确认后方有效。
5.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待定
本合同工程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职权:行使本合同合款中所指发包人的权利与义务。
6、项目经理(按投标文件中所报的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7、发包人工作
7.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开工日期前3天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发包人负责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等管线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施工现场,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完成的日期是:开工日期前5天。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发包人负责提供从施工现场外部到施工场地施工通道,并满足施工运输需要。完成的日期是:开工日期前5天。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发包人负责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网管线路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完成的日期是:开工日期前5天。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发包人负责办理的有关证件、批件,如施工临时用地等。完成的日期是:开工日期前5天。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发包人负责在施工现场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做好交验记录。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发包人负责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完成日期是:开工日期前3天。
8、承包人工作
8.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承包人应将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名单及职责在收到开工通知后3天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发包人。
(2)承包人负责在每月25日前向工程师提供下月工程进度进划及当月相应进度统计报表,份数:4份。
(3)承包人负责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保修的整个过程中施工现场全部人员的安全。除因发包人、工程师或雇员的行动或过失而造成的伤亡外,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或其分包单位雇用的工人或其他人员的伤亡赔偿或补偿责任。
承包人负责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根据有关部门要求,自费提供和维护所有灯光、护板、栅栏、警告信号和警卫,以及对工程进行保护或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
(4)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并在合同要求范围的施工、竣工、和保修均应不使下述各方面遭受不必要的干扰;
1)公众的便利。
2)对公用道路,便道的使用和他人财产的占用。
承包人就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及其他开支。
(5)承包人负责对已完成工程成品进行保护并承担一切费用承担。
(6)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负责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的保护,并承担费用。
(7)承包人负责施工场地清洁,交工前建筑物内部应清除所有建筑废品及拉圾。
(8)承包人应做其他工作:
1)承包人应按投标书附录中的规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采用现金或转账的形式。
2)在承包人根据合同进行施工、竣工验收后28天内履约保证金将一直有效,在此期间,如发包人已将履约保证金返还给了承包人,则由承包人将工程款充当履约保证金来履行承包人的职责与义务。
3)承包人应签订、遵守如招标文件所附格式的合同协议书,如需要可进行适当修改,该协议书的拟定与完成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提出用水、用电申请,经批准后在发包人提供的水、电设置点装表计量,费用按电力部门或供水部门收费标准计算。承包人负责完成由设置点起至施工区域内的水、电、通讯线路架设及施工区域内的施工通道的修建。
5)专用于本工程的施工由承包人提供的所有设备、临时设施和材料一经运至现场,即应被视为是专门供本工程施工使用。承包人除将上述物品在现场各部分之间转移外,如果没有工程师的书面同意,不得将上述物品运出现场。
6)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发包人无论何时均不对上述承包人的设备、监理设施和材料的损失或损坏承担任何责任。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9、进度计划
9.1天内。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工程师应于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后7天内批复
9.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在任何时候,如果在工程师看来工程的实际进展与第9.1款中规定的已经同意的施工进度计划不符时,根据工程师的要求,承包人应编制一份修改的施工进度计划,并说明为保证工程按期完工而对施工进度计划所作的修改。
10、工期延误
10.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如发生延期开工: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限令其在收到书面警告后的3天内开工并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还应在向工程师报送修订的.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送工程师审批,赶工措施应以保证工程承包人除自行承担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外,还应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
四、质量与验收
11、隐蔽工程覆盖前的检查
未经工程师批准,工程的任何部分都不能覆盖,当任何部分的隐蔽工程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已经具备检验条件时,承包人应在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式
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参加对这部分工程的检查和验收,并且不得无故拖延。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通知24小时后没有批复,承包人可以覆盖这部分工程。
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2、剥露和开口
承包人应按工程师随时发出的指示,对工程的任何部分剥露或开口,并负责使这部分工程恢复原样,若这部分工程已按第17.1款的要求覆盖,而剥露后查明其施工符合合同规定,则工程师应在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承包人在剥露或开口的恢复和修复等方面的费用,并将数额追加到合同价格上。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保持现场安全,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保修过程中,承包人应当: 20.1.1全面关照所有留在现场的人员的安全,保持其管辖范围内的现场和尚未完工的和发包人尚未占用的工程处于有条不紊的状态,以免发生人身事故;
20.1.2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或根据在关当局要求,自费提供和维持所有灯光、护板、栅栏、警告信号和值班,以及对工程进行保护或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
20.2承包人安全责任
施工过程中引起的安全事故承包人承担责任。
21、安全防护
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在合同实施中保护现场附近的环境,以避免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他因素对公众或公众财产等造成伤害或妨碍。
非承包人责任产生的不可避免的污染、噪声需要处理时,承包人提出方案,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费用。
22、事故处理
无论在工程施工期间或是在保修期内,如果在工程的任何部分中发生事故或其他事件,工程师认为进行紧急补救或修理是工程安全的紧急需要,而承包人无能力或不愿立即进行,则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商议后,工程师将确定此项工作的全部费用,并由发包人向承包人索回,发包人可以将付或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中扣除,工程师应通知承包人,并将一副本交发包人。但在发生上述情况后,工程师应尽快通知承包人。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 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合同。
(1)合同价款包含如下风险因素:
(A)完成本工程施工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含技术条件、规范要求及发包人的技术条件要求不明而隐含的其它工作),并满足工期、质量、安全和工艺要求以及配合其他施工单位的全部工作内容和费用。其中包括施工设备、劳务、管理、材料、安装、材料检测、维护、保险、利润、税金、合同中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费用;
(B)为实施合同工期、质量达到合同要求等级所需的增加费用;
(C)施工方案变化增加的费用;
(D)非承包人原因连续停水停电24小时内发生的费用。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格调整方法:
设计变更及签证部分的造价,按本招标文件第二部分第D条计价,材料价格经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签证认可。
23.3工程价款可调整的适用范围
23.3.1可以按实调整的适用范围:
①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损失;
②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停水停电24小时以上所发生的费用;
③建设方要求更换材料的可依据建设方下达的工程变更通知单追加或追减变更材料的价差。
④合同执行过程中政策性文件规定要调整的。
23.4
承包人应当在23.3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方工程师,建设方工程师审核后,发包人确认后方可纳入工程结算。
24、工程预付款
本工程无预付款
25、工程量确认
1、工程量按实际发生的调整;
2、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及时提交按施工规范要求完成的工程量,时间为当月25日。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1、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
2、本工程付款参照长沙市财政投资项目模式付款。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本合同工程发包人不提供材料,但发包人有权指定主材品牌。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的约定:28.1除另有约定外,承包人负责完成本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其他材料、设备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
28.1.1符合合同规定和工程师要求的品种和等级;
28.1.2随时按工程师的要求,在制造、加工或准备地点或现场,或在合同规定的其他地方进行检查;
28.1.3在用于工程之前,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交有关的材料样品,以供检验;
28.1.4在材料用于工程之前,必须向工程师提交制造厂家出具的材料质量证明,证明该材料质量是合格的;
28.1.5承包人应将他与合格的材料供应部门签订的材料供应协议副本提交工程师。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确定变更价款
施工中发生设计变更或经工程师确认的项目增减,按招标文件规定结算。 29.2承包商提出变更价款的时间是:确定工程变更后14天内。
29.3发包人确认变更价款的时间是: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14天内对变更报价书进行审核确认后通知承包人。
29.4双方对变更款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的解决办法和时间要求:招标人可暂定他认为合适的价格,并应将其暂定的变更处理意见通知承包人。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 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提交时间是: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竣工图份数:四份。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整个工程应按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全部工程从开工日算起的时间内完成,或者在第10条允许的延长的工期内完成。
33 结算
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的D项结算办法。 十、违约、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 发包人违约
招标人未能按照招标文件履行招标人的义务致使承包人不能正常施工,招标人按合同法赔偿承包人损失。
35.2 承包人违约
本合同通用条件款第14.2款约定的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为:
非本合同通通用条款13.1款的情况,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向发包人支付投标书附录中规定金额的赔偿费,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直到全部工程的移交竣工报告的批准日期之间的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其误期赠偿金极限按有关规定执行。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金额中扣除此项赔偿费或其他方式收回此款,此赔偿费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请 调解;
(2)采用第 种方式解决,并约定向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 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不允许任何形式的转包,特殊情况需要分包时,须经发包方签字同意,否则一经发现立即中止合同。
39 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不可抗力包括级及级以上的暴风雨等自然灾害;地震资料以湖南省地震局提供的资料为准,暴风资料以当地气象部门提供的资料为准。
40 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无
(2)承包人投保内容:建安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 41 担保
41.3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银行履约担保,担保合同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履约保证金。担保合同为本合同附件。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46 合同份数
46.1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陆份,其中发包人肆份、承包人贰份。 47 补充条款
(1)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进一步对本合同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具体被充条款在合同谈判时约定。
合同附件一:
承包人承揽本工程项目一览表 承包人承揽本工程项目一览表
(招标范围内工程内容)招标范围内工程内容)
单位工程
建设规模
名称
(平方米)
(元)
造价(元)
建筑面积
工程造价
每平方米
开工日期
日期 竣工
注:《工程质量保修书》内容由投标人填写
合同附件二:
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长沙市芙蓉区火星街道办事处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长沙市火星街道办事处卫生服务中心室内装饰工程(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土建工程为年,屋面防水工程为年; 2、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 3、供热及供冷为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4、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年; 5、其他约定: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救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证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
建设施工合同(标准格式) 。 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 (大写)。质量保险金银行利率为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工程保修金和利息返还承包人。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