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篇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项约定和规定,保障各方的权益和利益,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首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常见的一项是工程的范围和内容。合同应明确规定工程的具体范围,包括工程的名称、位置、规模、用途等。同时,合同还应明确工程的内容,包括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
其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常见的一项是工程的价款和支付方式。合同应明确规定工程的价款,包括总价款和分期付款的具体金额。同时,合同还应明确规定支付方式,包括付款的时间、方式和条件等。
再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常见的一项是工期和延期责任。合同应明确规定工程的工期,包括开始日期和完成日期。同时,合同还应明确规定延期责任,即在工期延长的情况下,责任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此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常见的一项是工程的质量和保修责任。合同应明确规定工程的质量标准和要求,包括工程的设计、材料、施工等方面。同时,合同还应明确规定工程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最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常见的一项是争议解决方式和法律适用。合同应明确规定争议解决方式,包括仲裁、诉讼等。同时,合同还应明确规定法律适用,即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释应适用的法律法规。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的内容涉及工程的范围和内容、工程的价款和支付方式、工期和延期责任、工程的质量和保修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合同双方应在签订合同时认真阅读并明确约定这些条款,以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和各方权益的保障。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篇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重要内容,对于规范工程施工过程、保障各方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并分析其作用和意义。
首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常见的一项是工程的范围和内容。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工程的具体范围,包括工程的名称、位置、规模、用途等。这有助于确保各方对于工程的理解和认知一致,避免因为理解上的差异而引发纠纷。
其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常见的一项是工程的价款和支付方式。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工程的价款,包括总价款和分期付款的具体金额。同时,还规定了支付方式,包括付款的时间、方式和条件等。这有助于确保工程的资金流动和支付的及时性,避免因为付款问题而导致工程进展受阻。
再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常见的一项是工期和延期责任。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工程的工期,包括开始日期和完成日期。同时,还规定了延期责任,即在工期延长的情况下,责任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这有助于确保工程按时完成,避免因为工期延长而引发纠纷。
此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常见的一项是工程的质量和保修责任。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工程的质量标准和要求,包括工程的设计、材料、施工等方面。同时,还规定了工程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这有助于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避免因为质量问题而引发纠纷。
最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常见的一项是争议解决方式和法律适用。该条款明确规定了争议解决方式,包括仲裁、诉讼等。同时,还规定了法律适用,即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释应适用的法律法规。这有助于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和争议的及时解决,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起到了重要的规范和保障作用。各方应在签订合同时认真阅读并明确约定这些条款,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和工程的顺利进行。同时,在实际操作中,也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调整和补充,以适应不同工程项目的需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篇三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15.4 保险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16 合同违约
16.1 发包人严重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属发包人严重违约:
(1)未能遵守第10条[计量与支付]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根据第5条[工程材料与设备],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4)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16.2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
发包人发生第16.1款[发包人严重违约]违约情形,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按照第17.2款[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合同终止]处理。
发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其它违约情形,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未能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以决定:
(1)降低施工速度或暂停施工,或者
(2)根据第18条[索赔]的规定,发出索赔通知书,或者
(3)根据第19条[争议的解决],将该事项作为争议进行解决。
16.3 承包人严重违约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下列情况,属于承包人违约:
(1)未能遵守第3.1款[承包人的一般义务]的约定,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根据第7.5款[承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根据第12.3款[中间验收]的约定,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未能遵守第3.6款[分包]的规定,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5)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16.4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
承包人发生第16.3款[承包人严重违约]违约情形,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承包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发包人可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按照第17.3款[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合同终止]处理。
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其它违约情形,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整改,承包人应承担违约所引起的发包人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造成的其他损失。
16.5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6.6继续履行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17 合同的终止
17.1 当事人约定终止
本合同订立后,因为客观条件发生变化使得合同履行变得不必要或者不可能时,经合同当事人协商可以终止合同。当事人约定解除合同时,应就已完工程的计量、验收、估价、支付及撤离现场等善后事宜达成补充协议。
17.2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合同终止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7.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合同终止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4.4款[确定 ]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18.3[发包人索赔的程序]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19条[争议的解决]的约定办理。
17.4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终止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发包人和承包人都有权通知对方终止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将在对方收到通知后终止。发出通知方可以就受到不可抗力影响而未能履约申请免除责任或者部分免除责任。一旦发生此类终止,监理人应决定已完成的工作的价值,并颁发包括下列内容的支付证书:
(1)合同终止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按合同约定在合同终止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18 索赔
18.1承包人索赔程序
根据合同约定或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⑴承包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⑵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⑶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⑷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承包人按本合同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18.2 监理人对索赔的处理程序
⑴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