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业服务合同【精简3篇】

时间:2017-06-01 09:25:45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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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业服务合同 篇一

第一篇内容

辽宁省物业服务合同是指在辽宁省范围内,物业服务提供商与业主之间签订的一份合同。这份合同是为了规范物业服务的提供和接受,保护业主的权益,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

一、合同的签订和生效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由物业服务提供商和业主双方签订,并经双方确认后生效。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合同的履行期限和方式。

二、物业服务的内容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明确规定物业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洁、保安、绿化等服务项目。同时,合同也应当规定物业服务提供商的服务标准和质量要求,以确保业主得到满意的服务。

三、费用的支付和调整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明确规定物业费的支付方式和期限。合同还应当规定物业费的调整方式,以适应市场变化和服务质量的提升。

四、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双方违约的责任和后果。合同还应当明确规定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式,可以选择仲裁、诉讼或协商等方式。

五、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合同的变更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合同的终止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

六、其他事项

合同还可以约定其他事项,如保密条款、保险责任等,以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辽宁省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对于业主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合同的签订可以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同时,合同的签订也有助于规范物业服务市场,提高物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然而,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并不意味着问题的终结。业主在签订合同前应当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并与物业服务提供商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确保合同的条款符合自身的需求和利益。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也应当密切关注物业服务的情况,及时反馈问题并与物业服务提供商进行沟通,以确保物业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总之,辽宁省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是保障业主权益的重要手段。通过合同的签订,业主可以明确自己的权益和义务,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业主也应当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保持警惕,及时反馈问题并与物业服务提供商进行沟通,以确保物业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辽宁省物业服务合同 篇三

辽宁省物业服务合同

辽宁省物业服务合同

为规范合同签约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努力营造公平、诚信、***的消费环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从2009年4月至8月,集中开展对物业服务合同“霸王条款”专项整治行动。省工商局已下发整治方案及《公告》,要求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在格式合同(补充协议、附件)以及通知、店堂告示、宣传资料、商业广告中,含有本公告所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格式条款。并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存在“霸王条款” 的经营单位必须立即改正,并将自行改正情况,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对逾期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照《辽宁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四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给予1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停止使用相关格式条款合同文本及有关资料。对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经营单位将予以曝光。今后,各物业服务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必须使用由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辽宁省物业服务合同》等合同示范文本。

物业服务合同中不得含有下列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格式条款:

1、办理入住手续时,水、电、热、气等代收费用及物业费一并交齐,否则,不交钥匙,不得入住装修;

2、在指定停车场停放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轿车收费。但不作保管,车辆损毁或丢失及车内物品丢失均由车主自己承担责任;

3、占用小区的道路或场地用于停放的.车位,全部归出卖人(物业公司),出卖人(物业公司)有权出租、出售;

4、未交纳停车费,业主车辆不准进出小区;

5、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出租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用房及会所;

6、业主逾期不交物业费,物业公司保留停水、停电等强制措施的权利;

7、第三人致业主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责任自负,物业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8、业主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休闲运动器械,因器械故障造成人身伤害的,责任自负;

9、业主或使用人闲置的房屋被盗、损坏,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10、未结清物业费,物业公司可以不交出物业管理资料;

11、业主、租户未遵守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章,物业公司可进行经济处罚;

12、物业公司违反本合同,向业主支付万分之三违约金;业主违反本合同,向物业公司支付每日千分之三滞纳金;

13、物业公司有权将专业部分委托或转包他人,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14、本合同最终解释权归物业公司;

15、其他含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格式条款。

投诉举报电话: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监管处,(024)96315转2712、2777;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

为规范合同签约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努力营造公平、诚信、***的消费环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从2009年4月至8月,集中开展对物业服务合同“霸王条款”专项整治行动。省工商局已下发整治方案及《公告》,要求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在格式合同(补充协议、附件)以及通知、店堂告示、宣传资料、商业广告中,含有

本公告所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格式条款。并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存在“霸王条款” 的经营单位必须立即改正,并将自行改正情况,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对逾期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照《辽宁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四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给予1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停止使用相关格式条款合同文本及有关资料。对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经营单位将予以曝光。今后,各物业服务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必须使用由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辽宁省物业服务合同》等合同示范文本。

物业服务合同中不得含有下列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格式条款:

1、办理入住手续时,水、电、热、气等代收费用及物业费一并交齐,否则,不交钥匙,不得入住装修;

2、在指定停车场停放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轿车收费。但不作保管,车辆损毁或丢失及车内物品丢失均由车主自己承担责任;

3、占用小区的道路或场地用于停放的车位,全部归出卖人(物业公司),出卖人(物业公司)有权出租、出售;

4、未交纳停车费,业主车辆不准进出小区;

5、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出租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用房及会所;

6、业主逾期不交物业费,物业公司保留停水、停电等强制措施的权利;

7、第三人致业主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责任自负,物业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8、业主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休闲运动器械,因器械故障造成人身伤害的,责任自负;

9、业主或使用人闲置的房屋被盗、损坏,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10、未结清物业费,物业公司可以不交出物业管理资料;

11、业主、租户未遵守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章,物业公司可进行经济处罚;

12、物业公司违反本合同,向业主支付万分之三违约金;业主违反本合同,向物业公司支付每日千分之三滞纳金;

13、物业公司有权将专业部分委托或转包他人,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14、本合同最终解释权归物业公司;

15、其他含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格式条款。

投诉举报电话: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监管处,(024)96315转2712、2777;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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