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合同义务有哪些(实用3篇)

时间:2013-05-03 08:24:33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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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合同义务有哪些 篇一

在进行任何形式的合同签订之前,双方当事人必须清楚了解并明确约定各自的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一方先行履行的义务。在本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一些常见的先合同义务。

首先,一方在合同签订后,可能需要提供一定的定金或保证金作为先合同义务。这是为了确保对方能够放心地与其进行交易,同时也保证了交易的诚意和可行性。定金或保证金的数额通常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如果一方未能按照合同要求提供定金或保证金,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

其次,一方可能需要在合同签订后立即履行某些具体的义务。例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租客需要在合同签订后立即支付首期租金。这是为了确保租客对租赁房屋的需求真实有效,并能够按照约定时间入住。如果租客未能按时支付首期租金,房东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定金或保证金。

第三,一方可能需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提供必要的文件或证明。例如,在合同签订后,买方可能需要向卖方提供一份身份证明和购房资金证明。这是为了确保买方具备购买房屋的资格,并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项。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提供所需的文件或证明,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定金或保证金。

最后,一方可能需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提供必要的保证或担保。例如,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可能需要提供一份担保合同或抵押物作为先合同义务。这是为了确保借款人能够按时还款,并确保借款人的借款需求真实有效。如果借款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提供必要的保证或担保,贷款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

总结起来,先合同义务是指在合同签订后,一方需要先行履行的义务。这些先合同义务可以是提供定金或保证金、立即履行某些具体的义务、提供必要的文件或证明,以及提供必要的保证或担保。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该清楚地了解并明确约定各自的先合同义务,以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先合同义务有哪些 篇二

在进行任何形式的合同签订之前,双方当事人必须清楚了解并明确约定各自的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一方先行履行的义务。在本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一些常见的先合同义务。

首先,一方在合同签订后,可能需要提供一定的定金或保证金作为先合同义务。这是为了确保对方能够放心地与其进行交易,同时也保证了交易的诚意和可行性。定金或保证金的数额通常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如果一方未能按照合同要求提供定金或保证金,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

其次,一方可能需要在合同签订后立即履行某些具体的义务。例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租客需要在合同签订后立即支付首期租金。这是为了确保租客对租赁房屋的需求真实有效,并能够按照约定时间入住。如果租客未能按时支付首期租金,房东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定金或保证金。

第三,一方可能需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提供必要的文件或证明。例如,在合同签订后,买方可能需要向卖方提供一份身份证明和购房资金证明。这是为了确保买方具备购买房屋的资格,并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项。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提供所需的文件或证明,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定金或保证金。

最后,一方可能需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提供必要的保证或担保。例如,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可能需要提供一份担保合同或抵押物作为先合同义务。这是为了确保借款人能够按时还款,并确保借款人的借款需求真实有效。如果借款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提供必要的保证或担保,贷款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

总结起来,先合同义务是指在合同签订后,一方需要先行履行的义务。这些先合同义务可以是提供定金或保证金、立即履行某些具体的义务、提供必要的文件或证明,以及提供必要的保证或担保。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该清楚地了解并明确约定各自的先合同义务,以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先合同义务有哪些 篇三

  导语:先合同义务有哪些?先合同义务又称“前合同义务”或“先契约义务”,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的合同附随义务。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一)协力义务

  即缔约双方共同尽力促成合同缔结成功的义务。“在契约缔约过程中会出现很多导致合同最终不能成立的情况。如发现新的伙伴、提出新的要求等,不断的修改协议会导致合同的缔结无限期的拖延,要求对方出让某些利益或使对方承担更多的债务等。若当事人一方无力或无意缔约的情况下,恶意谈判或恶意终止谈判损害对方的利益并且该行为有证据证明的,这就违反了协力义务。

  (二)告知义务

  即情报提供义务,其包括:不向对方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义务,这是告知义务最基本的解释。如不欺诈的义务,不作错误陈述的义务等。合同订立之前重要事项的告知义务。使用方法的告知义务,主要指产品制造人应在其产品上附使用说明书或向购买人告知使用方法。瑕疵告知义务。即对物品的缺陷和不安全因素有告知义务。对于某些特殊的合同,如保险合同、公司认股合同、广告推广式买卖合同等,其中的一方当事人,必须负责详细陈述各种与合同的有关的情况的正面义务。

  (三)保护义务

  即在缔约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善尽必要的注意义务,相互促进,保护对方人身及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同时,不得滥用经济上的优势地位,胁迫对方,对对方施加不当影响或利用对方和无经验或急迫需要,而取得不当利益。即近几年在我国法院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中类似消费者在商场内行走或乘坐电梯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日渐增多。如果不在缔约过失责任中规定保护义务,而要用侵权责任的规定,就会在举证责任方面存在困难,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因此有必要完善先合同义务的立法。

  (四)保密义务

  即对缔约谈判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个人身份、财产状况、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信息不得向外界泄露或擅自使用。由于缔约过程中“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相互接触磋商之际已由一般普通关系进入特殊联系关系,相互之间建立一种特殊信赖关系”。因此,了解了对方一些局外人不可能知道的情况。按照诚信原则,不得泄露和不正当使用,否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诚信原则为依据的先合同义务,远不止以上几种。在具体实践中,基于诚信原则的弹性,还有更多的具体义务。如照顾、忠实义务等。因此必须深刻认识诚信原则并用其衡量才能保证法律的公正。

  演出方:__________________(甲方)

  受演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

  为了促进艺术交流,繁荣社会主义文艺,满足人民文化生活的需要,同时努力增加收入,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甲乙双方根据以上精神,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演出剧目和主要演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演出时间和场次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由_______至_______演出,计________天,演出_______场。

  第三条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剧场现有设备及联系好宿舍(住宿费由承担),并给予一定装台时间,负责组织观众,作好宣传工作。

  第四条票价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分账方法:每天所售票款,扣除公提费用外,甲方得_________%,乙方得_________%。

  第六条公提费用、旅运费(是指演职员的旅费和演出用品的运费)和宣传费(包括报纸广告、海报及其它双方协商同意的宣传品)等。

  第七条甲方应事先将上演计划及有关宣传资料于演出前_________日寄给乙方。

  第八条甲方在演出过程中应接受当地文化主管部门的安排和领导,办理有关演出手续。

  第九条在演出期间,双方均应注意防止发生意外事故。要注意节约水电、爱护公物,如果甲乙双方损坏对方的设备或演出物品时应照价赔偿。

  第十条违约责任

  1.一方由于无故违约使对方遭受损失,应赔偿对方的实际损失,并偿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2.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尽快用电话、电报、电传通知对方,双方均应设法补救。如仍无法履行合同,可协商延缓或撤销合同。

  3.一方接受出国、接待外国贵宾或中央指定特殊的政治任务时,应由接受方的任何一方协同主办单位在一个月前通知对方,双方应积极设法安排补救,如实在无法补救者,应由主办单位根据对方实际损失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双方因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双方指定的仲裁机构裁决。该裁决为终局裁决,任何一方不得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

  谈判代表(签字):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

  谈判代表(签字):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先合同义务又称“前合同义务”或“先契约义务”,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的合同附随义务。通过定义可知先合同义务具有如下特征:

  1、先合同义务的主体是特定的

  即缔约合同的双方为缔约合同进行接触磋商,由一种普通人之间的陌生关系进入特殊密切联系的关系,实现了义务主体的特定化、相对化。

  2、先合同义务成立的理论依据是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要求缔约双方维持特殊的信赖关系,互守诺言,讲究信用,共同促成合同缔结成功。如果违反该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即使合同未成立或已经订立的合同被撤消或宣布无效,也要进行损害赔偿。

  3、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

  先合同义务是法律强制缔约双方承担的义务。是一种强制性规范而非任意性规范,不是由当事人合意产生的义务,也不允许双方排除。因此违反先合同义务是违法行为而非违约行为。

  4、先合同义务是附随义务

  相对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所生的合同义务而言,先合同义务并不决定

合同类型,不以给付义务为内容。而且随缔约关系的不断发展,依据诚信原则逐渐形成不同内容的协力、告知、保护、保密等义务。

  5、先合同义务始于要约生效,终于合同生效

  在要约生效前,双方只是一般人之间的关系,相互间的期待和义务较弱,没有进入特殊信赖关系范围内。随着双方的接触,耍约生效后,要约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约束力,进入特定信赖关系。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可能基于信赖对方而作出缔结合同的必要准备工作,对于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进行制裁才有意义。

  而在要约生效前,要约并未发生法律拘束力,若一方因可归责于另一方的过错而有损失,可用侵权行为法或不当得利加以救济。如在要约生效前,当事人承担先合同义务无疑加重了缔约双方的负担,不利于交易的顺利进行。当然“在少数情况下,并不存在要约,但合同谈判的当事人一方却基于信赖而受损失,出于公平与诚信的考虑,也会存在缔约过失责任。”

  先合同义务终止时间应为合同生效前。对此,有一种观点认为在合同成立前。

  我们认为这将缩小先合同义务发生的时间范围,使合同成立后到生效前的这段时间里的利益难以受到法律保护,因为有些合同并不是成立就生效。如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合同、附生效条件、期限的合同等成立后并不生效。在此种情况下,一方违背诚信原则致另一方受损,因无先合同义务而无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也不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为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应将合同生效作为先合同义务的终点。这样先合同义务、合同给付义务、后合同义务成为一个紧密连接的义务体系,与之相对应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后合同责任构成的责任体系。

[先合同义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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