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d能源管理合同范本通用11篇【优秀3篇】

时间:2011-03-04 03:23:46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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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led能源管理合同范本通用11篇

第一篇内容:了解led能源管理合同的基本要素

LED能源管理合同是一种为了有效管理和监控LED照明系统能源消耗而设计的合同。本文将介绍LED能源管理合同的基本要素,以帮助您更好地了解合同的内容和重要性。

1. 引言:合同的引言部分应包括合同的目的和目标,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同时,还应包括合同的生效日期和结束日期。

2. 定义与解释:在合同中,各种术语和概念都应被定义和解释清楚,以避免产生误解或争议。例如,LED照明系统、能源管理、节能等术语都应被定义,并在需要时进行解释。

3.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部分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例如,供应商应提供高质量的LED照明产品和服务,包括安装、维护和更新等;而买方应按时支付费用,并配合供应商的工作。

4. 费用与支付:这一部分应明确费用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方式。例如,费用可以根据实际能源消耗进行计算,并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5. 能源监控和报告:合同应规定供应商有责任监控能源消耗情况,并定期向买方提供能源消耗报告。报告应包括能源消耗的详细数据和分析结果,以帮助买方监控和管理能源消耗。

6. 违约与争议解决:合同应明确双方违约的后果,并规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例如,可以约定双方先进行协商,如无法达成一致,再通过仲裁或法院解决争议。

7. 合同终止:合同应明确终止的条件和程序。例如,可以约定合同期满后自动终止,或者在某一方违约时终止。

8. 保密条款:合同中应包括保密条款,规定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保守的信息和数据。这样可以保护双方的商业利益和机密信息。

9. 附加条款:合同中还可以包括其他附加条款,以满足特定需求。例如,可以约定合同的可变性,即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调整合同的某些条款。

10. 签署和生效:合同应规定双方签署合同的方式和日期,并明确合同的生效日期。

11. 其他条款:合同中还可以包括其他相关的条款,以满足特定需求。例如,可以规定合同的解释和修订方式等。

了解这些基本要素,可以帮助您在签订LED能源管理合同时更加明确和全面地了解合同的内容和约定。同时,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适当的修改和调整,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led能源管理合同范本通用11篇 篇三

led能源管理合同范本 第一篇

1项目风险来源

节能服务公司内部技术实力是项目成功的重要保证,其风险来自于节能技术的可行性、先进性、可靠性和适应性的不确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方案都是建立在前期进行的节能诊断和能效测评的基础上,节能诊断或能效测评都会影响节能方案的可行性。由于科技发展日新月异,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生命周期限制,现有的节能技术方案很快就有可能会面临淘汰的风险。运行管理过程中,如果不能根据现场实际工况及时调整节能运行方案,设计方案往往难以及时适应实际工况,从而导致节能效益降低。因此,节能技术方案的失败和更新换代都可能给节能服务公司带来无法收回投资和利润的风险。

2风险评价矩阵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运作机制决定了节能服务公司在项目实施中必须承担风险。因此,应完善项目风险管理的各个环节,识别与项目有关的风险,评价和管理改善项目的执行效果,从而使潜在机会或回报最大化,潜在风险最小化。风险矩阵是项目管理中识别风险因素重要性的一种结构性方法,风险矩阵能够全面、动态地初步识别风险因素,包含风险来源、可能结果、预期发生概率,然后对风险进行分级整理,为风险管理的后续阶段打下基础。利用风险矩阵收集的数据和评估结果可以在整个风险管理过程中应用,有着重要的推广应用价值。风险矩阵方法关于各风险评价因子的权重系数是通过专家打分或调查投票的方法来确定的,以识别对项目影响最为关键的风险,为节能服务企业经营者提供制定相应风险处置措施的依据和历史纪录。

原始风险矩阵

原始风险矩阵由需求栏、风险栏、技术栏、风险影响栏、风险概率栏、风险等级栏和风险管理/降低栏等构成。风险矩阵通常由项目风险管理小组来完成,负责对项目风险因素的识别和评估。

1)需求栏:列出项目的基本需求,通常包括项目操作要求和项目管理需求。

2)风险栏:描述项目的具体风险。

3)技术栏:根据具体需求列出可采用的技术。如果所需技术不存在或不够成熟,则可能会不能满足需求,风险发生的概率就会相对高些。4)风险影响栏:用于评估识别风险对项目的影响,通常用I表示。将风险对项目的影响划分为五个等级。

由于风险等级栏仅给出了三个直观的风险等级,因此在评价结果中会产生很多风险结,即处于同一等级可以继续细分的风险模块。为了能够识别同等级下相对关键的风险,在风险矩阵中引入Borda序值方法,以尽量减少同等级的风险评价结果。Borda序值是对某准则进行排序,统计出风险因子在该准则下的排名,然后进行综合考虑。设总共有N个风险值,i为风险因子,k为相应准则(k=1表示风险影响,k=2表示风险发生概率)。

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风险评估

根据利用合同能源管理实施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特征选取风险因素。在编制风险清单基础上,结合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具体特点,进行专家投票。经过对收回的有效问卷进行整理,即可输入风险影响和风险发生概率。对于风险影响,应根据加权后的投票结果,采用取多数原则;对于风险发生概率,应采取加权平均原则。其中,U24项目运行管理能力属于高等级,是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最大风险;U23工程质量和U27预期效益适应性条件其次,前三项高等级风险均属于内部风险,可以通过自身技术力量的完善进行规避。U11政策影响作为外部风险,对项目的实施具有重大的导向作用,可以通过及时了解政策趋势,采取相应的风险应对和控制措施。

4风险规避和应对措施

通过风险识别找出影响项目质量、进度、投资等目标顺利实现的主要风险,根据风险评价的结果提出利用合同能源管理实施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风险的控制措施,尽可能地降低工程项目风险,实现节能运行项目的预期目标,这是项目风险管理的主旨所在。虽然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大量风险客观存在,且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但通过项目经验和积累,以及通过测试、模拟、分析掌握的节能技术相关数据资料,来识别甚至是量化风险,判断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以及造成的连带后果,从而通过适当的技术和方法来应对与控制风险。根据风险清单指标体系的要素,可以提出相应可采取的应对与控制方法。

外部风险的应对与控制

外部的政治、经济环境是不可控制的。规避这些风险,需要节能服务公司仔细研究政治、经济动态和走势,了解国家在节能事业方面的政策和优惠措施,熟悉法律法规,相应风险清单的应对措施。

内部风险的应对与控制

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执行过程中,节能服务公司内部技术实力是项目成功的重要保证,这部分风险是可以控制的。控制这些风险,节能服务公司应通过不断提高自身技术实力,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运行管理方案,保证预期的节能收益。

5结语

利用合同能源管理实施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内部运行管理能力、工程质量、预期效益适应性条件和外部政策影响是主要的风险因子,节能服务公司对内应该根据项目运行管理的难度,配置相应执行能力的技术人员、资金、设备,确保实施能力和工程质量,并能够根据现场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调整措施;对外应研究政策、经济动态和走势,掌握城市能源发展规划,对政策环境变化及时进行投资调整,以有效规避和应对各类风险,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led能源管理合同范本 第二篇

合同能源管理合同 纳税

合同能源管理合同 纳税就是为大家提供的关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优惠条件的解读,来看下面:

4月2日,xxx办公厅正式发布国办发[]25号文件《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在税收方面提出四项具体扶持政策:

一是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

二是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是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四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也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月30日财政部、国家xxx下发财税〔2010〕110号《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国办发[2010]25号通知中明确的针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四项税收扶持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做出具体规定。

本文从法律角度对《通知》规定的适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优惠的条件进行解读,并提出建议,希望能够帮助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当事人充分理解并用足用好相关税收政策,促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提高节能服务公司竞争力。

一、税收优惠适用的纳税主体条件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的纳税主体主要是节能服务公司。

节能服务公司的认定应以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 对节能服务公司的定义为依据。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第条,对节能服务公司的定义是,“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营业税和增值税优惠未对节能服务公司提出具体要求。

这意味着,只要所实施项目符合通知规定的条件,节能服务公司均可享受营业税和增值税优惠。

对于企业所得税优惠,通知对适用的节能服务公司提出了企业注册资金、服务能力和专业人员等方面的特别要求。

《通知》要求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这里的注册资金理解上应指实收资本。

对于服务能力,要求“能够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包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服务”。

这里的“单独提供”似乎应理解为能够提供完整的节能服务,而不是只能提供某一阶段某一项服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要求“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

通知未提出主营业务的'要求。

对于专业人员,通知要求“节能服务公司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这一要求与《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相同。

这就要求节能服务公司在申报减免所得税时应提供相关专职技术人员及合同能源管理人员的姓名、职称、年龄、学历、专业等材料。

关于备案与税收优惠关系,《通知》未将备案作为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故此,未通过备案或未申请备案的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定义的节能服务公司不影响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奖励办法)第六条规定,“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

结合《关于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需求及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可以发现,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条件更高一些,原则上,已通过审核备案的符合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具备享受营业税、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的主体条件。

二、适用税收优惠政策项目的基本条件

根据《通知》,无论是营业税、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优惠,节能服务公司所实施的节能项目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必须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仅适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未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或节能服务公司以其他方式实施的节能项目均不能享受相关优惠。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规定,合同能源管理是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是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的节能项目。

其特征是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节能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服务费。

因此,仅仅销售节能设备或提供节能技术服务的行为,即使对节能量做出保证,仍不适用节能产业税收政策。

此外,申报税收优惠的项目还应与《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规定的技术要求相符。

具体讲,项目应具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要素,用能状况诊断、能耗基准确定应符合相关标准,节能措施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以及工艺、设备等相关标准的规定,测量和验证满足准确性、完整性和透明性要求,项目节能量的确定应执行相关规范。

2、必须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

合同能源管理包括分为:①节能效益分享方式、②节能量保证型、③能源费用托管型、④融资租赁型和 ⑤混合型等类型的合同,节能服务产业税收政策仅适用于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项目。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没有对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进行专门定义。

从所给出的参考合同文本看,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特征在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分享节能效益。

这种方式实际上限定了节能服务公司只能以项目实现的节能效益而收回其投入并实现利润,从而保证项目本身的收益为正。

比较典型的节能效益分享方式是,约定一定分享期,在分享期内,约定各方分享节能效益的比例。

现行法规未对节能效益的分享比例和分享期限做出限制性规定。

有两种情况值得研究,一是合同约定一定期限内的节能收益全部归一方所有。

二是分享期不固定,约定直到付清全部服务费为止。

这两种情况是否属于分享型合同,可能有不同认识。

前一种情况,可能被认为只有一方享有节能收益,不是分享。

后一种情况,可能被认为,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参考合同不符,没有约定效益分享期。

我认为,上述两情况不应排除在分享型合同之外。

本质上,这两种情况仍然是以节能效益实现项目投资和项目收益,前一种情况,实际上是以时间先后在分配节能收益,后一种情况,虽未约定固定期,但分享期是可以确定的,并不是无限期的。

此外,关于混合型合同,为充分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建议将混合型合同中所包含的节能效益分享的部分,单独签订合同,以利于税务机关的认定。

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的格式和内容必须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和《合同法》。

这条主要是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应使用《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附录A《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参考合同》文本。

合同法并没有专门针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的规定。

税收政策通知要求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应主要是指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至少应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实施满足以上基本条件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可享受免征营业税和相关货物转让环节的增值税优惠。

三、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的特别条件

适用节能服务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除须具备前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特别条件:

1、须为属于规定范围的项目。

通知要求,适用节能服务产业所得税政策的项目应符合《财政部、国家xxx、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166号)“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中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项目和条件。

八类项目是指:(1) 既有高能耗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2) 既有建筑太阳能光热、光电建筑一体化技术或浅层地能热泵技术改造项目; (3) 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 (4) 工业锅炉、工业窑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5) 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技术改造项目; (6) 煤炭工业复合式干法选煤技术改造项目; (7) 钢铁行业干式除尘技术改造项目;(8) 有色金属行业干式除尘净化技术改造项目。

2、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70%。

实施包括多项相对独立节能改造内容的节能项目时,如果综合计算,节能服务公司投资比例达不到要求,可以考虑分成多个项目,各项目单独计算投资额。

四、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的几点建议

1、对尚不完全符合享受税收优惠主体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应对照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要求,通过增加注册资本,加强能力建设,补充和修订经营范围,引进和培养专业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以满足税收优惠要求,增强市场竞争力。

2、主体合格的节能公司,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时,应充分考虑不同类型的项目合同,不同项目,将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事先评估不同的税收政策对收益的影响。

3、节能服务公司应加强项目技术规范化管理,使项目实施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的技术要求。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2010年8月才发布,而在此之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缺乏统一规范,节能服务公司各自为政。

这就要求节能服务公司应尽早熟悉《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规范本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技术要求。

4、节能服务公司应强化项目合同管理。

合同文本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的重要载体。

《通知》明确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之一是,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等规定。

对于合同能源管理管理项目,合同不仅意味着项目如何实施,也意味着如何纳税。

而对于具体项目而言,《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所提供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参考合同》并不能完全照搬,这就要求节能服务公司,一方面要保证所签订的合同与相关规范相符,另一方面又要保证所签订的合同符合项目的具体情况,故此需要从法律、技术和财务等方面对项目合同进行审查,做出综合评价,强化项目合同管理,

5、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企业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时,应注意完善相应的财务制度。

《通知》要求用能企业对从节能服务公司取得的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的资产,应与企业其他资产分开核算,并建立辅助账或明细账。

节能服务公司同时从事适用不同税收政策待遇项目的,其享受税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收入、扣除,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否则,将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led能源管理合同范本 第三篇

路灯合同能源管理公司

路灯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就是为大家提供的什么是路灯合同能源,对其一个全面的介绍,请看下面:

模式介绍

路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以党的精神为指导,以xxx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城市公共管理特别是城市公共照明领域的终端能效提升的方案应用,以建立城市公共照明领域终端能效项目节能减碳的标杆为方案导向,以国家发展改革委主推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机制为方式,帮助各级政府政府在城市能耗基准的数据建立、减碳方案规划设计、减碳方案评估与筛选、合同能源管理实施的政策配套、城市能耗监测管理体系建立、城市节能量资产与排放权资产的评估与交易体系建立等方面进行全过程服务。

项目核心目标

通过城市公共照明终端能效节能减碳技术方案的投资实施与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在改造前终端设备的能耗基准之上实现节能40%-65%的目标,通过排放权核证机制,实现被认可的`项目成果,建成城市道路照明减碳示范项目。

本项目的节能量和减排量,相对于确认的基准线,具备真实性和唯一性,是可测量、可核查、可报告的,确保政府方能够获得国家发改委的减排成果的项目核证,并逐步建立公共建筑节电减碳示范区、城市综合减碳示范区。

投资内容与技术措施

项目用采用如下技术设备和措施,达到节约能源的目的:

①采用通过国家节能认证的智能镇流器替换现在路灯的电感镇流器;

②采用符合国家能效评价标准的龙富华光源替换现在路灯的高压钠光源;

③部分设备采用高效率的路灯灯具替换现有陈旧的路灯灯具;

④在路灯中采用能效管理芯片,提升路灯终端的电能质量;

⑤对部分设计不达标的路灯进行改造,以符合国家现行道路照明标准;采用智能芯片,对路灯照明实行分区分时的精细化管理。

项目节电收益来源

1、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节能改造后,以双方设定的电费基准,扣除当月缴纳电力部门的电费,剩余的为项目节电收益,由政府与龙富华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双方分享。

2、节能服务公司对采用的节能技术自担风险,除了保证路灯的亮灯率外,如果项目节能率达不到预期收益,自负盈亏,不得对政府提出其它收益要求。

附加投资

1、节能服务公司帮助政府提升公共照明设施质量,对现有道路照明中旧、坏的路灯进行全部更新投资;

2、节能服务公司在合同期内对项目进行免费的监测、维护、技术升级。

3、提供全额资金和工程实施帮助政府建立项目标识系统;

4、提供全额资金和工程实施帮助政府建立节能监测中心与城市全景演示系统

led能源管理合同范本 第四篇

第1节:总则

本协议依照xxx8月颁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

则”(GB/T24915-)起草编制。

鉴于本协议双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 (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进行专项节能服务。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xxx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鉴于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双方同意按节能效益分享型方案分配由该项目带来的节能效益。

第2节 项目的主要内容

项目名称: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项目的实施,乙方负责就该项目的实施为甲方完成节电目标。

项目主要技术方案:在甲方的建筑物屋顶上建设 KW光伏发电站,所发的电能作为甲方的补充用电实现企业节能降耗。

项目建设方案

乙方负责该项目的投资,完成电站的设计、施工、建设;负责项目的运营、管理、维护以及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甲方无偿提供建筑屋顶作为项目建设场地。

项目实施目标

led能源管理合同范本 第五篇

一、会计处理的几种主要观点

(一)参照BOT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该观点认为合同能源管理业务,首先是进行建造活动,然后在合同期内提供运行维护服务,最后是将项目资产无偿移交于客户,“建设——经营——移交”这一模式类似于BOT业务,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及《国际财务报表准则解释公告第12号——服务特许权协议》(IFRIC12)规定的BOT模式一致,因此认为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应参照BOT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具体处理方法为:分别确认建造业务收入及运营管理服务收入。由于节能总收入不能可靠地预计,因此在预计成本可弥补的前提下,按节能项目实际发生的建造成本金额(节能资产金额)确认建造业务收入。按用能单位合同期内累计支付的不受节能效益额影响的固定金额部分(如有),按照现值确认为长期应收款,建造服务收入额扣除长期应收款的差额确认为无形资产,如果没有固定金额部分,则将建造服务收入额全部确认为无形资产。节能效益额影响的变动金额于实际收到时确认为运行管理服务收入,并相应结转各期运行维护费用及无形资产的摊销成本。笔者认为,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参照BOT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存在形式上与实质上差异。在形式上,首先,合同的当事方不同。BOT合同的当事方包括政府和投资方,而合同能源管理的当事方通常为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企业。其次,收入来源方不同。BOT合同中的投资方收入主要来源于工程运营期间的收费收入,而在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中,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来源方主要是用能企业。

在实质上,首先,用能单位无法确认该项资产。如果节能服务公司确认一项无形资产,那么意味着用能单位相应要将节能资产确认为一项固定资产,但由于在合同期内主要是节能服务公司享有节能资产带来的相关收益,并承担相关的风险,节能资产风险与报酬在合同期内并未从节能服务公司转移至用能单位,故用能单位无法确认该项资产。其次,业务收入与成本不匹配。节能服务公司确认的无形资产在合同期内各期摊销金额是固定的,而其运行管理服务收入即节能效益的分成收入因各期分享比例以及分享基数不同,导致收入与成本的严重不匹配。一般情况下,节能效益前期分享比例高,如此会造成整个合同期营业收入的前高后低,致使各期经营成果不真实。

(二)按照融资租赁业务进行处理

该观点认为节能服务公司虽然在合同期内对节能资产拥有所有权,但合同期满后该资产所有权将转由用能单位所有,且节能资产是专为用能单位设计和建造,具有专用属性,这说明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具有融资租赁业务的特点,因此在条件具备情况下应对其按照融资租赁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具体处理方法为:如果每年得到节能收益是固定金额的(实际案例不多见),或者节能分成收益能够可靠估计,则可以按照“融资租赁出租人会计处理”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按预计的全部节能收益作为最低租赁收款额确认应收融资租赁款,按节能项目实际建造成本结转融资租赁资产,将两者之差(即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其现值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笔者认为,合同能源管理按照融资租赁会计进行账务处理存在如下局限性:

第一,节能设备在合同期内资产所有权仍归属于节能服务公司,没有实质转移给用能单位,合同期内节能资产维修、运行等费用均由节能公司承担,即租赁期发生的日常维护费用由出租方而不是承租方承担,这与融资租赁“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规定不一致。用能单位合同期内并不承担与节能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无法视同自有固定资产入账。这与融资租赁业务是有本质差别的。

第二,基于能源管理合同的规定,双方约定的能源节约收益分成,因每期节能收益基数以及分成比例的变化,对节能服务公司来讲是未来不固定的服务收入,这与融资租赁各期确定的租赁收入金额是不一致的,节能服务公司很难按照融资租赁的核算要求合理计算最低收款额。

第三,从事融资租赁业务需要经银监会或商务部等监管部门批准,节能服务公司从事融资租赁应属于超越经营范围。

(三)按照分期收款销售商品进行会计处理

该观点认为合同能源管理实质上是节能服务公司的一项混合销售,这包括节能设备的(含安装)资产转让业务和能源管理的后续服务业务,其实质是节能设备的分期收款和后续节能服务的混合销售。节能资产所有权在合同期满后转移给用能单位,因此应将合同能源管理业务视为商品销售业务,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由于用节能服务公司延后分期收取的款项具有融资性质,所以应按分期收款销售商品进行会计处理。具体处理方法为:将节能服务公司在合同期内预计收取的所有节能收益确认长期应收款,收入以长期应收款折算现值确定,差额作为未实现融资收益;节能设备按照存货进行核算。用能单位对于该节能设备视同自有固定资产进行核算。笔者认为,合同能源管理按照分期收款销售商品进行账务处理存在如下弊端:

第一,会计核算应反映经济实质,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实质是提供节能服务,节能服务公司确认的收入是能源管理收入,应属于服务收入,而节能设备购置及安装本质上是一项资产投资业务,并非商品销售收入。

第二,节能设备在合同期内的所有权仍归节能服务公司,并且保留了与节能设备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并对节能设备行使有效控制;用能单位在合同期内只拥有部分收益权,与节能设备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没有实质转移给用能单位,因此不具备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

第三,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主要为节能设备投资与后续运营服务两项业务,整个合同期需要不断提供后续服务并发生成本,相应取得节能分成收益,因此该项业务收入应在整个合同期内确认,如果按照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方式一次性确认收入,就无法公允反映经济交易实质。

二、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核算建议

在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中,节能服务公司主要业务活动为节能项目资产构建(投资活动)和合同期内提供运营管理服务(劳务活动)。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收入主要是节能效益分成收入,本质是节能资产的投资收益和劳务收入的组合。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成本主要是节能资产的投资成本(所占比重大)和合同期间的运营维护成本(所占比重小)。由此可见,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经营实质是一种节能投资服务管理,其经济交易实质是对外投资业务和提供劳务业务,而且投资收益与劳务收入无法严格区分也不能单独计量,是一项混合性业务收入,因此应整体确认为一项合同能源业务收入,其对应成本可分为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固定成本为节能资产的折旧,变动成本为运营维护成本。根据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特点,按照基本会计准则的核算原则,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收入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规定的劳务收入确认的方法进行会计核算。通常情况下,合同能源项目投产后,按照设计标准,每年节能量是可以合理预计的,在合同约定分成比例条件下,整个项目节能分成收益总额应该能够合理估计;整个项目的业务成本主要是节能资产折旧(固定成本),合同期发生运行维护成本(变动成本)金额相对小且基本能够估算,整个项目已发生和将要发生业务成本是能够可靠计量的。因此可以按照完工百分比法(成本法)确认该项混合性业务收入。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第一,节能项目资产完工后确认为固定资产,并在整个合同期内按照年限法计提折旧,计入项目成本,其本质是摊销部分投资成本。一般情况下,这是业务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

第二,合同期内,已发生的运行维护成本计入项目成本,并预计后期将要发生的运行维护成本。截止当期项目累计完工百分比=(累计已计提折旧+累计已发生运行维护成本)/(节能项目资产总额+总运行维护成本)×100%。如果运行维护成本占总成本比例较小而又难以预计,其项目完工百分比可简化为累计已计提折旧与节能项目资产总额之比。

第三,合同期内,每期收到的节能收益分成挂账“递延收益”,并按照当期完工百分比确认金额自“递延收益”转入“主营业务收入—合同能源业务收入”。一般情况下,节能服务公司分享比例在合同期内前期高于后期,因此“递延收益”应有余额。上述合同能源业务收入会计核算原则与采用完工百分比确认劳务收入的基本原理是一致的,收入确认都要满足于业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计量。但是在按照成本法确认完工百分比时,劳务收入完工百分比使用的计算数据是劳务成本,而合同能源业务收入完工百分比使用的计算数据是业务成本,既包括节能资产折旧(投资成本摊销数),也包括运行维护成本(劳务成本),但二者实质都是按已经确认的成本/预计总成本来确认完工百分比,进而确认成本和收入。但是,如果合同能源项目节能分成收益总额确实无法合理估计,或者项目运行维护费用比重较大(比重小可以忽略不计)且难以可靠计量,在已发生成本预计可得到补偿情况下,应按照业务成本(包括已计提的节能资产折旧和已发生的运行维护费用)发生额确认业务收入,并结转已发生的业务成本。等到业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计量时,再按

照成本确认百分比确认业务收入。如果合同期内其业务交易的结果一直不能够可靠计量,等到合同期结束时,可以一次性确认合同能源项目的业务收入及成本,但应扣除已确认的业务收入及业务成本。上述会计处理具有如下优点:

第一,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在整个合同期需要不断提供后续服务并发生成本,相应取得节能分成收益,因此采用该处理方法可使业务收入在整个合同期内较为均衡,符合经济交易实质,避免了前述按照“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方式”一次性确认收入的不足。

第二,节能资产投资在合同能源项目整体投入占比大,但并非一次性进入项目成本而是按照合同年限均匀计入成本,而通常情况下运营维护成本所占比重低且年度发生波动也不大,因此节能服务公司按照成本确认完工百分比来确认的收入在各期也相对稳定,并且保证了整个合同期内业务收入与成本的匹配。如此处理,可以避免前述按照BOT业务会计处理引起的各期收入与成本的严重背离。

第三,节能资产在合同期内不仅所有权仍归属节能公司,而且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也由自身承担,因此节能公司在合同期内将其列为自身固定资产是合情合理的,而用能单位只是将实际节能收益按照约定比例分享给节能公司,并没有实质承担与节能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无法视同自有固定资产入账。因此,如此处理可避免前述按照融资租赁业务核算情况下将节能资产转给用能单位列支的尴尬。

led能源管理合同范本 第六篇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公平、协作的精神,依据《合同法》之有关规定,就甲乙双方进行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改造,达成如下条款:

一、合作方式及期限:

甲方将其T5节能灯出租给乙方使用,并负责为乙方安装。作为回报,乙方将节能灯前期运行_三_年节省的电费,按下面的比例与甲方分成以作为设备租赁费。双方分成满三年后,设备全部归乙方所有,其后节能效益全部由乙方受益,具体操作如下:

1、分成比例为:自验收投入运行之日起:

第一年年甲方90%,乙方10%。

第二年年甲方80%,乙方20%

第三年年甲方70%,乙方30%

2、总平均节电率的计算:

甲方在安装节能灯前,由乙方提供合格的电度表,并协助甲方在所有的目标回路中安装到位。

总平均节电率%=(Q前-Q后)÷Q前X100%=节电率

其中:Q前=安装节能灯前一周的照明系统用电量

Q后=安装节能灯后一周的`照明系统用电量

在同一线路负载相同的条件下,安装节能灯前一周的照明及动力系统用量和安装节能灯后一周的照明及动力系统用电量数据,由乙方负责人员会同甲方相关人员共同抄表确认。

计算出实际的节电率后,所有参加抄表人员均需签名确认,并由双方公司盖章生效,作为合同附件。乙方若发现节能灯节电效果有变化可以随时要求重新确认。

3、设备月租费的计算:

设备月租费=(M前-M后)×当年甲方分成百分比%

其中:M前=M后÷(1-总平均节电率%)

M后=安装节能灯后当月的电费

安装节能灯后当月的电费为:所有已经安装节能灯的回路中所有电度表当月实抄的用电总和。

二、付款方式:

节能灯安装完毕,总平均节电率达到35%以上(如乙方电压稳定〈220V以上〉无线路混装现象,节电率可达35%以上)验收合格达到甲方承诺的性能技术指标后,安装完毕之日起,乙方在每月10日前支付给甲方上月的设备月租费,其月租费用的计算方法,即以双方认可的节电率,按本合同第一条第三款确定的设备月租费(元),乙方每月按期支付给甲方。此费用双方约定不受任何因素的影响(如乙方限电影响),按时支付。乙方财务每月10日前将应付款汇入甲方指定帐号,甲方在每月3日前给乙方开具普通发票便于乙方入账

三、设备归属:

在租赁节电器合约期内,设备所有权属甲方所有,合约期结束,设备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四、甲方承诺:

1、甲方产品符合国家产品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产品使用寿命3年,对节能灯实行合同期内免费维修。合同期满后,双方可另签订合同,内容同上。

2、产品发生故障时,甲方保证在得到通知后48小时内到现场处理。

3、签订合同后,甲方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节能灯的安装工作。

4、负责节能灯有关使用方法的咨询、指导。

五、乙方承诺:

1、按合同之规定按时付款给甲方,不得无故拖延,但由于甲方发票送达不及时造成的除外。

2、提供甲方安装与数据测试的便利。提供真实与准确的节能对比数据。

3、在合同期内,乙方有责任维护甲方的节能灯不被人为破坏、受损或盗窃,否则该修理或损失费由乙方承担。

4、在节电设备租赁期内,乙方应当妥善保管节能灯,如非质量瑕疵原因致使节能灯损坏,由乙方承担维修费用。

六、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备月租费,逾期每天应支付所欠款项1%的违约金,逾期超过一个月尚未支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拆走节能灯,节能灯在乙方使用过程中受到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在解除合同前已经支付的设备月租费不予退还。

2、因甲方提供的产品出现固有质量瑕疵,节能灯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当在故障发生24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必须甲方及时处理。

3、任意单方面违背上述协议条款,按有关法律追究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4、乙方在未经过许可的情况下,任意增加节能灯的负载而造成节能灯的损坏以及其他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七、售后服务:

1、建立客户档案:根据ISO-9001的规范及保持良好之商誉,甲方将为乙方建立客户档案以随时跟踪设备的使用情况,保持节能灯运行的良好状态,并可应乙方的要求随时做出抽样检测报告。

2、对安装于乙方的产品提供相关功能服务。

3、甲方自产品投入运行之日起,对产品提供3年免费保修服务。

八、不可抗力:

如遇有无法控制的事件或情况(如火灾、风灾、水灾、地震、爆炸、战争、叛乱或瘟疫等),遭受事件的一方不能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应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由当地政府部门或者公证机关出示证明,双方可视具体情况决定继续履行合同,迟延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因此致使的损失各自承担。

九、合同附件:

本合同第一条中测试的节电率数据作为合同附件,由双方经手人员签字盖章,作为日后双方结算的依据。

十、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

此合同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在友好协商后签署补充协议,所产生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时间:年月日 ? 时间:年月日

led能源管理合同范本 第七篇

甲方:

乙方:

第一部分 商业条款

1.总则

(以下简称甲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根据《xxx合同法》,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由乙方按“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模式向甲方提供(EMC项目名称: )项目节能服务一事,经过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节能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2.项目的名称、内容和目的

项目名称: (以下简称“项目”)。

项目内容: 。

项目目的:通过项目的实施,达到降低能耗,降低成本。

3.合同的起始日与期限、项目的验收

本合同以双方签字之日为生效起始日。

合同生效后,乙方开始项目的设计、设备的采购、安装及调试。设备的安装调试期为30 天。

节能效益分享的起始日为甲方出具试运行正常的项目验收证明文件的次日,效益分享期为 个月。

合同有效期为合同起始日至效益分享期满为止。

项目安装完毕后 内,由甲方按改造方案检查安装情况;安装检查合格后,试运行 小时,试运行期间可对设备进行调试。试运行结束后无异常发生,则甲方应签署试运行正常的项目验收证明文件。

4.效益分享的比例、付款方式

项目的年节能效益约为人民币 元 (小写: 万元)(以每月实际节电效益为准)

节电率的计算方法

乙方在进行节电改造工程前,由甲方提供合格的电表,协助乙方在所有要进行节电改造工程的中央空调系统回路中具体设备前安装到位,并用此表按以下方法计算某具体设备(A1)的节电率:A1设备平均节电率(%)SA1(Q前A1-Q后A1)÷Q前A1

其中:Q前A1=节电改造前24小时的目标中央空调系统A1设备用电量;

Q后A1=节电改造后24小时的目标中央空调系统A1设备用电量;

完成节电改造工程前的中央空调系统A1设备用电量和完成节电改造工程后的中央空调系统A1设备用电量数据由双方有关人员共同抄表并签名确认,连同计算出A1设备平均节电率。依此类推,测出中央空调系统中其它设备A2、A3、A4等的平均节电率SA2、SA3、SA4等。统计完后由双方签章生效并作为本协议之附件B。

节电效益的计算方法

以自然月为单位,对通过节电改造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按以下方法计算:

以设备A1为例,

当月设备A1节电效益(元)MA1=(M前A1-MA1抄表)=MA1抄表*SA1/(1-SA1)

M前A1=MA1抄表÷(1-平均节电率SA1)

MA1抄表=节电改造后当月的中央空调系统中设备A1电费(电度表当月实抄的用电数量),

SA1为设备A1的节电率

当月中央空调系统节电效益(元)M=MA1+MA2+MA3+MA4+……

双方效益的`分成

效益分成期为五年,节电改造后按本协议本项第3、第4条的计算方法计出甲方所节省的总电费,并按甲方20%,乙方80%的比例进行分配:

乙方当月应分配金额(元)=当月节电效益(元)×乙方分成比例(%)

甲方应在分享效益起始日后,每个月后三天内向乙方付款一次,付款数额为中规定的乙方应分享的数额,直至分享效益期限届满。如果甲方延迟付款,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所欠到期款项的每日万分之三计算。

该项目由乙方投入设备,但签订本合同后甲方需向乙方交项目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作为押金,合同正常履行两年后,此押金由乙方无条件退还给甲方。

在本合同规定的效益分享期内,电价按同期供电部门价格计算。

如因甲方提供的测量数据不正确而导致用以计算节能量的基线未能反映真实情况时,乙方有权对计算节能量的基线作出调整;节能量的测量应在设备级(而非工厂级)层面上进行。

5.甲方的责任

除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外,甲方还应:

对乙方提交的设计、施工方案应在七日之内予以书面核准。

在本厂区接受附件A所列设备和相关材料、配件,在安装前甲方应按乙方要求予以免费、妥善保管。

为乙方实施和管理本合同项下的项目提供必要的协助。

按条款验收项目,及时提供确认安装完成和试运行正常的验收文件。

根据设备制造商提供的设备操作规程和保养要求或乙方的书面要求,对设备进行操作,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在合同有效期内,对设备运行作出记录,并根据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上述记录。

若发现本项目安装的设备出现故障,有义务立即通知乙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乙方维护、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便利,乙方可合理地接触与本项目有关的甲方设施和设备。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附件A所列设备发生损坏、丢失,则甲方应在得知此情况后一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监管。

6.乙方的责任

除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外,乙方还应:

负责项目融资,对附件A所列或甲方以书面形式列出、乙方认可的设备进行设计、采购、安装与调试,按期完成施工。

验收合格后,将项目移交甲方运行。

开工前七日内,将设计、施工方案及工期提交甲方予以确认。

确保设计、供货和安装达到附件A规定的要求。

根据国家有关施工管理条例和与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完成设备的安装和调试。

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该项培训应不少于五个小时,以使他们能够正确地操作和维护设备。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承担项目移交甲方运行前的一切风险损失,但不包括由甲方造成的或甲方未尽到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引起的损失。

设备所有权移交甲方时,乙方应将该项目的全部设计资料交给甲方。

定期派人检查项目的运行情况。

led能源管理合同范本 第八篇

Ⅰ、城市路灯用电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照明得到了长足发展,城市照明发展中的能源需求和消耗也在不断加大。

在“十五”期间xxx在城市照明行业大力推进绿色照明工程,已取得取得了显着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但是,从总体看,城市绿色照明工作还刚起步,发展不平衡,还存在不少问题和薄弱环节。

如城市照明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完善,市场监管制度还不够健全,低效率、高能耗、光污染等问题仍然较为突出,节约用电、保护环境的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等。

11月国家发改委发布了我国第一个《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其中“绿色照明工程”被列为重点工程。

国初家发改委把绿色照明工程列为“十一五”十大重点工程之一。

207月,xxx制定了《“十一五”城市绿色照明工程规划纲要》。

纲要阐明了城市照明“高效、节能、环保、安全”的.指导原则,提出以底为基数,年城市照明节电目标5%,5年(-)累计节电25%的节能目标。

针对城市照明中存在的单纯追求亮度、追求豪华、能耗密度超标、道路照明过多装饰、光污染严重、采用低效能照明器材等问题,推广采用高效照明节能技术和产品,深入推进城市路灯照明节电改造示范工程,对光源灯具、整个照明供配电系统在内的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系统进行全面节能改造,对全面发展城市绿色照明事业具体积极推进的作用。

Ⅱ、城市路灯用电症状分析

据估计,城市路灯照明占我国照明耗电30%左右的比例,2006年城市路灯用电量达500多亿千瓦时,随着城市建设迅速发展,路灯电能消耗也在遂年快速攀升,但路灯照明多为低效照明为主,电能利用率还不到65%,电能浪费严重节能潜力很大,城市路灯照明节能势在必行。

路灯用电的浪费存在于以下几方面:

1、运行浪费——供电品质差

led能源管理合同范本 第九篇

甲方:

乙方:

第一部分 商业条款

1.总则

(以下简称甲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根据(xxx合同法),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由乙方按xxx合同能源管理xxx服务模式向甲方提供(emc项目名称:)项目节能服务一事,经过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节能服务合同(以下简称xxx合同xxx)。

2.项目的名称、内容和目的

项目名称: (以下简称xxx项目xxx)。

项目内容: 。

项目目的:通过项目的实施,达到降低能耗,降低成本。

3.合同的起始日与期限、项目的验收

本合同以双方签字之日为生效起始日。

合同生效后,乙方开始项目的设计、设备的采购、安装及调试。设备的安装调试期为30 天。

节能效益分享的起始日为甲方出具试运行正常的项目验收证明文件的次日,效益分享期为 个月。

合同有效期为合同起始日至效益分享期满为止。

项目安装完毕后 内,由甲方按改造方案检查安装情况;安装检查合格后,试运行 小时,试运行期间可对设备进行调试。试运行结束后无异常发生,则甲方应签署试运行正常的'项目验收证明文件。

4.效益分享的比例、付款方式

项目的年节能效益约为人民币 元 (小写: 万元)(以每月实际节电效益为准)

节电率的计算方法

乙方在进行节电改造工程前,由甲方提供合格的电表,协助乙方在所有要进行节电改造工程的中央空调系统回路中具体设备前安装到位,并用此表按以下方法计算某具体设备(a1)的节电率:a1设备平均节电率(%)sa1=(q前a1-q后a1)÷q前a1

其中:q前a1=节电改造前24小时的目标中央空调系统a1设备用电量;

q后a1=节电改造后24小时的目标中央空调系统a1设备用电量;

完成节电改造工程前的中央空调系统a1设备用电量和完成节电改造工程后的中央空调系统a1设备用电量数据由双方有关人员共同抄表并签名确认,连同计算出a1设备平均节电率。依此类推,测出中央空调系统中其它设备a2、a3、a4等的平均节电率sa2、sa3、sa4等。统计完后由双方签章生效并作为本协议之附件b。

节电效益的计算方法

以自然月为单位,对通过节电改造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按以下方法计算:

以设备a1为例,

当月设备a1节电效益(元)ma1=(m前a1-ma1抄表)=ma1抄表-sa1/(1-sa1)

m前a1=ma1抄表÷(1-平均节电率sa1)

ma1抄表=节电改造后当月的中央空调系统中设备a1电费(电度表当月实抄的用电数量)。

sa1为设备a1的节电率

当月中央空调系统节电效益(元)m=ma1+ma2+ma3+ma4+……

双方效益的分成

效益分成期为五年,节电改造后按本协议本项第3、第4条的计算方法计出甲方所节省的总电费,并按甲方20%,乙方80%的比例进行分配:

乙方当月应分配金额(元)=当月节电效益(元)×乙方分成比例(%)

甲方应在分享效益起始日后,每个月后三天内向乙方付款一次,付款数额为中规定的乙方应分享的数额,直至分享效益期限届满。如果甲方延迟付款,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所欠到期款项的每日万分之三计算。

该项目由乙方投入设备,但签订本合同后甲方需向乙方交项目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作为押金,合同正常履行两年后,此押金由乙方无条件退还给甲方。

在本合同规定的效益分享期内,电价按同期供电部门价格计算。

如因甲方提供的测量数据不正确而导致用以计算节能量的基线未能反映真实情况时,乙方有权对计算节能量的基线作出调整;节能量的测量应在设备级(而非工厂级)层面上进行。

5.甲方的责任

除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外,甲方还应:

对乙方提交的设计、施工方案应在七日之内予以书面核准。

在本厂区接受附件a所列设备和相关材料、配件,在安装前甲方应按乙方要求予以免费、妥善保管。

为乙方实施和管理本合同项下的项目提供必要的协助。

按条款验收项目,及时提供确认安装完成和试运行正常的验收文件。

根据设备制造商提供的设备操作规程和保养要求或乙方的书面要求,对设备进行操作,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在合同有效期内,对设备运行作出记录,并根据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上述记录。

若发现本项目安装的设备出现故障,有义务立即通知乙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乙方维护、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便利,乙方可合理地接触与本项目有关的甲方设施和设备。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附件a所列设备发生损坏、丢失,则甲方应在得知此情况后一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监管。

6.乙方的责任

除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外,乙方还应:

负责项目融资,对附件a所列或甲方以书面形式列出、乙方认可的设备进行设计、采购、安装与调试,按期完成施工。

验收合格后,将项目移交甲方运行。

开工前七日内,将设计、施工方案及工期提交甲方予以确认。

确保设计、供货和安装达到附件a规定的要求。

根据国家有关施工管理条例和与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完成设备的安装和调试。

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该项培训应不少于五个小时,以使他们能够正确地操作和维护设备。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承担项目移交甲方运行前的一切风险损失,但不包括由甲方造成的或甲方未尽到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引起的损失。

设备所有权移交甲方时,乙方应将该项目的全部设计资料交给甲方。

定期派人检查项目的运行情况。

7.所有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满和甲方付清全部款项之前,项目(包括设备和设施,下同)的所有权属于乙方。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满后一个月内,按规定付清乙方应得全部款项之后,才有权取得项目的所有权。

在本合同生效后的十二个月内,甲方可以依照本合同第4条规定的付款方式以相当于乙方分享总效益的价格(扣除乙方己分享的效益后剩余效益的折现价格)提前购买设备的所有权。在乙方收到全部价款之后,项目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项目的所有权由乙方移交给甲方时,应同时移交项目的技术资料。

甲方违约(如拖延应付款且到本合同终止时仍未付清应付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时,乙方仍享有项目所有权,直到此种违约状况消除七天后,项目所有权才归甲方。

8.提前解除合同

甲方欲提前解除合同,应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支付终止费和赔偿乙方的其他损失(如有),终止费按下面公式计算:

终止费=(乙方按合同规定应分享的全部款额-终止前己分享的款额)×30%

乙方的其他损失为乙方在项目上的所有人力、物质上的投入加上乙方合理的利润,该损失以本合同得以全面履行情形下的乙方全部收益为限。

由于甲方未经乙方书面许可而对设备进行实质改动或拆除,影响了本项目的正常运行和节能效益,乙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支付乙方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应分享款项,且在此情形下项目仍归乙方所有。

led能源管理合同范本 第十篇

路灯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范本【1】

甲方:

乙方:

丙方: 银行

丁方: 保险公司

本着优势互补、公平诚信的原则,经四方友好协商,就推广应用LED路灯照明项目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以咨共同遵守。

第一条、项目标的

以LED路灯替代传统光源的市政道路照明改造工程。

第二条、项目区域

市市政路灯管辖区域内。

第三条、运作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EMC)模式。即:

1、乙方提供LED路灯替换甲方原有路灯,甲方按约定条件用节省之电费 分期返还路灯款,直至合同期满为止。

2、银行提供按揭贷款。

3、保险公司承担产品质量险、责任险、意外损害险。

第四条、项目实施与保障

1、委托技术监督职能部门,在协议四方代表参与下,对乙方提供的 有限公司出品的牌超大功率LED路灯样品的质量、性能、节电率进行测试。

( 牌LED路灯产品质量技术说明书见附件一)

2、甲方就该项目进行立项、规划、实施安装。

3、乙方向甲方提供高质量、大功率LED道路用灯

4、乙方可向甲方提供GPRS路灯远程监控系统与路灯远程管理系统,在LED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路灯节电效率。该费用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亦可作为综合成本的一部分从节省之电费中分期支付。

5、由丁方为乙方提供的LED路灯承担产品质量险、产品责任险和产品意外损害险(含火灾、雷击、水渍、电涌、人为损坏、盗窃)。

6、由丙方向甲方提供按揭贷款。

第五条、价款偿还日期

1、由双方协商每批路灯交货验收后____________ 日起算电费

第六条、按揭金额与还款方法

1、偿还时间不得超过

2、丙方按照协议确定的金额,将LED路灯款支付给乙方。

3、甲方按照丙方发放按揭的要求,于每 月 日前将回收的节省之电费支付给丙方。

第七条、财政担保

由甲方提供政府相关财政部门的信用担保,以确保甲方回收的节电收益能够及时兑付给丙方。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由于乙方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2、甲方未按协议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丙方缴纳按揭款,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相关规定向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3、任何一方在履约中由于不尽责而致使协议他方蒙受经济损失,违约方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不可抗力

协议四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应及时向他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本协议,并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其它

1、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在协议签订地或履行地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2、本协议为框架性协议,待完成节电测试之后,尚需制订和签署《LED路灯合同能源管理实施细则》以及按揭贷款和保险合同。

第十一条、合同效力

1、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协议各方之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为止。

2、协议执行期内,各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关系。各方共同确认:各方之授权代表人具有代表各自单位法律责任的独立签字资格,经各方授权代表人签字的本协议具有不可撤消的法律效力,此效力不会随着签字各方之法人的变更而改变。

3、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协议各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之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本协议正本一式八份,协议各方各执两份。本协议副本一式__份,分送协议各方的主管上级、公证、见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附件一、牌LED路灯产品质量技术说明书

甲方:(公章)

授权代表:

led能源管理合同范本 第十一篇

合同能源管理培训资料

关于举办节能减排国家专项资金申报与合同能源管理专题研讨班的通知 [2011]150号

培训中心[2011]15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十二五”节能减排相关政策,学习领会《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367号)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十二五”期间发展合同能源管理、循环经济与资源综合利用财政优惠政策,掌握节能减排国家专项资金申报程序,充分发挥国家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和带动功能,更好、更有效地把政策、资金和项目融合到一起,帮助相关职能部门和企业完成各项节能减排指标,促进节能减排与循环经济工作的顺利开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培训中心定于2011年11月4日-7日在武汉市举办节能减排国家专项资金申报与合同能源管理专题研讨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研讨内容

(一)节能改造、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资源节约、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等扶持资金的申报审批管理

1、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专项资金扶持范围、标准及条件;

2、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项目申报科研报告编写指导;

3、循环经济项目国家财政奖励、财税优惠及投融资政策介绍;

4、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项目中央预算资金相关优惠政策解析;

5、“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申报与优惠政策解析;

6、“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申报与政策解析;

7、资源综合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和信贷、投融资解析;

8、清洁生产项目申报与审批程序与财税优惠政策;

9、专项资金申请程序、各环节分析及案例解析;

10、审批的执行和监督管理,审批上报后的审核与处理;

11、专项资金评审与使用验收要求;

12、节能减排信贷、投融资渠道担保等。

(二)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政策与税收优惠实施细则标准

1、“十二五”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相关政策解析;

2、节能服务企业发展战略与风险管理分析;

3、合同能源管理概念、运作流程及商务模式;

4、重点行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案例介绍;

5、合同能源管理商务模型及项目运营管理;

6、节能服务公司申报国家审核备案工作流程及事项;

7、《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国家标准定义与具体内容解析;

8、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编写、程序及成功案例解析;

9、节能服务产业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政策实施细则解析;

10、合同能源管理信贷、融资渠道及解决方案等。

(三)节能量审核和节能评估与审查政策与案例

1、《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解析;

2、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在项目审核报告编写及注意事项;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解析;

4、《能评办法》对节能评估机构与节能审查部门相关要求;

5、《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工作指南》解析;

6、节能评估和审查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7、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具体操作流程;

8、节能评估与能源审计报告编写及注意问题;

9、重点行业节能评估报告案例分析;

10、能源审计报告案例解析。

(四)循环经济与资源综合利用财政奖励及税收优惠政策

1、“十二五”国家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相关内容及要求;

2、“十二五”期间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建设与统计要求;

3、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解析;

4、国家与省级循环经济试点单位项目国家财政优惠政策解析;

5、循环经济项目国家优惠政策申报,审批环节与案例解析;

6、循环经济项目信贷、投融资渠道;

7、《中国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政策大纲》主要内容;

8、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国家财政奖励科研报告编写指导;

9、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国家财政奖励资金申报程序、审批;

10、资源综合利用国家税收优惠和信贷政策。

二、主讲专家

届时,拟邀请xxx环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部门或宏观经济研究院、著名大学等相关部门的领导和专家授课。培训结束后统一颁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培训中心培训证书。

三、参加人员

各地政府相关部门、相关行业协会、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等单位的有关管理人员;节能服务公司、环保企业、重点耗能企业、第三方审核机构、新能源企业、循环经济试点单位、资源综合利用单位、可再生能源企业、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节能技术研发单位等相关人员。

四、培训费用

培训费1980元/人(含讲课费、资料费、场租等费用)。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五、时间与地点

时间:2011年11月4日-7日(4日为报到日)

地点:武汉市(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六、报名与联系方式

请参加人员按要求认真填写报名表(附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培训中心系统培训二部本期班班务组,我们将按报名先后传发报到通知。

具体报名电话、传真见附件。

业务咨询电话: 于 浩

培训中心监督电话: 国汉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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