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款充值合同范本 篇一
货款充值合同范本是指在商业交易中,双方当事人为了保障交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订立的一种合同形式。该合同用于规定货款的充值方式、金额、时间等相关条款,以确保交易的公平和合法性。
在撰写货款充值合同范本时,需要明确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的标题、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合同的目的和背景、合同的主要条款和条件、违约责任等。下面是一份货款充值合同范本的示例:
货款充值合同
甲方(充值方):(甲方名称/个人姓名)
地址:(甲方地址)
联系电话:(甲方联系电话)
乙方(收款方):(乙方名称/个人姓名)
地址:(乙方地址)
联系电话:(乙方联系电话)
鉴于甲方与乙方之间存在商业交易需求,为确保交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约定货款的充值事宜如下:
一、充值方式
1. 甲方将货款充值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具体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乙方账户名称)
账号:(乙方账号)
开户行:(乙方开户行)
2. 甲方充值货款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转账、支付宝等电子支付方式,具体充值方式由甲方自行选择。
二、充值金额
1. 甲方充值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元整。
2. 充值金额必须在本合同签订后的(具体时间)之前完成,逾期充值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三、充值时间
1.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的(具体时间)之前将货款充值至乙方指定的账户。
2. 如甲方未按时充值,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四、充值确认
1. 乙方收到甲方充值的货款后,应及时通知甲方确认。
2. 甲方可要求乙方提供充值确认凭证,以便甲方核对充值情况。
五、违约责任
1. 若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充值货款或逾期充值,甲方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充值金额的(具体比例)。
2. 若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充值确认或提供虚假充值确认凭证,乙方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充值金额的(具体比例)。
六、其他
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的效力、解释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甲方(盖章/签名): 乙方(盖章/签名):
日期:(签订日期) 日期:(签订日期)
以上是一份货款充值合同范本的示例,具体格式和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认真阅读合同内容,并确保各项条款符合双方的意愿和利益。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互相信任和合作,共同维护交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货款充值合同范本 篇二
货款充值合同范本是商业交易中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用于规定货款的充值方式、金额和时间等相关事项。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货款充值合同,可以确保交易的安全和公平,提高交易效率。
货款充值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充值方式、充值金额、充值时间、充值确认和违约责任等条款。在撰写货款充值合同范本时,需要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和权益,确保合同的公平和合法性。以下是一份货款充值合同范本的示例:
货款充值合同
甲方(充值方):(甲方名称/个人姓名)
地址:(甲方地址)
联系电话:(甲方联系电话)
乙方(收款方):(乙方名称/个人姓名)
地址:(乙方地址)
联系电话:(乙方联系电话)
鉴于甲方与乙方之间存在商业交易需求,为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约定货款的充值事宜如下:
一、充值方式
1. 甲方将货款充值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具体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乙方账户名称)
账号:(乙方账号)
开户行:(乙方开户行)
2. 甲方充值货款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转账、支付宝等电子支付方式,具体充值方式由甲方自行选择。
二、充值金额
1. 甲方充值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元整。
2. 充值金额必须在本合同签订后的(具体时间)之前完成,逾期充值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三、充值时间
1.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的(具体时间)之前将货款充值至乙方指定的账户。
2. 如甲方未按时充值,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四、充值确认
1. 乙方收到甲方充值的货款后,应及时通知甲方确认。
2. 甲方可要求乙方提供充值确认凭证,以便甲方核对充值情况。
五、违约责任
1. 若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充值货款或逾期充值,甲方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充值金额的(具体比例)。
2. 若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充值确认或提供虚假充值确认凭证,乙方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充值金额的(具体比例)。
六、其他
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的效力、解释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甲方(盖章/签名): 乙方(盖章/签名):
日期:(签订日期) 日期:(签订日期)
以上是一份货款充值合同范本的示例,具体格式和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认真阅读合同内容,并确保各项条款符合双方的意愿和利益。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互相信任和合作,共同维护交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货款充值合同范本 篇三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为了加强内部付款制度的管理,规范并统一付款程序,同时进一步提高甲乙双方的合作质量和合作效率,经过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制定本付款协议,以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一、对乙方开票的规定:
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产品并验收合格后方可通知乙方开具发票,甲方验收合格的产品型号和数量以签收的送货单为正。开票数量仅为甲方验收合格产品的数量(该数量必须经过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乙方在每月30号前将发票寄/送到甲方财务部。
二、对甲方付款的规定:
乙方向甲方提供铺底资金付款方式:既第一个月的货款押在甲方,到第二个月货款结算后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的30天内向乙方一次性付清第一个月发票中显示的总金额款项。除人力不可抗力因素以外,甲方不得无故延迟向乙方支付货款。如果确实有特殊情况在接到发票次月月底前无法支付的,必须提前与乙方进行解释沟通,并争得乙方同意,否则乙方可采取控制发货对甲方进行制约.如果乙方由于某些特殊情况要求甲方提前付款,必须提前与甲方及时沟通,甲方可视具体情况给与帮助。
三、对产品的其它约定:
四、对付款方式的规定:付款合同书范本
付款方式采取:每月货款的50%为现金或银行转帐支票;另50%的货款为银行承兑汇票。
五、其他规定:
甲乙双方应信守本协议,如果发生纠纷,当事人应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起诉方所在地的法院申请仲裁。
六、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传真件有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为凭。
七、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在甲乙双方正常合作的情况下将长期有效,如任意一方要更改或解除该协议必须提前1个月向对方做出书面更改通知,双方协商修订。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盖章 盖章
货款充值合同范本 篇四
甲方:
乙方:
甲方因工程项目涉及等工作,拟委托乙方办理具体事务。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签订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 甲方委托事项具体内容:委托乙方处理作
二、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对乙方在经办具体事务过程中有审查决定权,建议权,监督权。
(二)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必要的资料、介绍相关情况。
(三)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
三、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事务和工作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1、乙方应当应甲方要求,协调相关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工程所在地有关等的政策及标准。
3、乙方应事先制定 方案以及详细预算,报甲方审核后组织具体实施。乙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与有关部门、组织、被赔偿人沟通协调、协商谈判、签订有关协议。
4、如被赔偿人是自然人,乙方应以乙方名义,与被赔偿方签订赔偿相关书面协议,但乙方在协议中应当披露甲方与乙方的代付款关系,并明确约定相关费用由乙方代为支付;对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赔付工作由乙方进行商谈,在商谈妥协后将相关赔偿事项及金额报告甲方,由乙方以甲方名义与当地政府或部门签订合同,款项由甲方直接向当地政府或部门支付。
5、乙方在方案实施过程中,如遇可能突破预算的项目,应及时向甲方汇报并提出相关依据和解决办法,经甲方核实批准后根据实际情况可调整方案和预算。
6、乙方应在委托事项完成后及时向甲方提供至少一套按照甲方相关要求完整的资料供甲方备案,资料中应包括但不限于至少一份与被赔偿方签订的相关协议原件、被赔偿方收款凭证原件等。
7、因赔偿争议影响工程项目正常进行时,乙方应当负责协调和妥善处理。
8、其它甲方要求的有关事务和工作。
(二)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限( 年 月 日)前完成全部委托的事务和工作。各阶段赔偿工作不得影响本工体工作的实施。如遇特殊情况,经与甲方协商一致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后,可在补充协议约定的时限内完成全部事物和工作。
(三)乙方不得擅自超出经审批的预算提高补偿标准或扩大补偿范围,否则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由乙方全额承担。
(四)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收取元的服务费,但应提供相应合法收款凭证。
四、代赔付款项及服务费的支付方式:
(一)代赔付款项的支付
1、预付款。预付款按预算总价元的方核准乙方提交的预算方案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前提是乙方向甲方提供等额收据或相关协议。
2、进度款。进度款凭证补偿协议、青赔资料等材料经甲方审核后五个工作日内据实支付给乙方,前提是乙方向甲方提供等额收据。进度款在最终结算前最多付至扣除甲方直接支付款项后的预算总价 元的 %。
3、结算款。乙方在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后十个工作日内与甲方办理费用结算,甲方审核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结算款支付给乙方,前提是乙方向甲方提供等额收据。
五、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约定付款的、每迟延一天,应按同期银行货款利率承担逾期付款部分违约金。
(二)乙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未能在甲方要求时限内完成全部事物的,每迟延一天,应承担违约金 元;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因此解除合同的,乙方应承担违约金 元,乙方报酬只按其完成的赔偿额占预算总额的比例等比例收取。
(三)因乙方原因导致与被赔偿人发生争议的,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一切责任。如果甲方因此遭受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并承担违约金 元。
六、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七、本合同一式 4 份,甲乙双方各执 2 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货款充值合同范本 篇五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乙方为甲方长期合作客户,且双方已有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为方便乙方经营,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不多于______万元,每月账期不超过____天的赊款信用,即乙方成为甲方之月结客户。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更好的保持合作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共成达如下条款:_____________
第一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按照销售合同约定的方式发货,并尽力配合乙方开展工作。
甲方保证所供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具有相关的生产销售许可证,是生产厂家合格产品。如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甲方及时给予调换。
乙方未付清货款及其他费用时,甲方有权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停止供货。
第二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乙方向甲方明确采购负责人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收货人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收货地址:_____________ 。
若人员或地址变动请及时于甲方联系,若变动后未通知甲方,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乙方向甲方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三条 费用与结算方式
甲方每月 日向乙方提供本期订购产品的对账单供乙方审核,乙方如对该对账单持有异议的,应自甲方送达对账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如逾期不提出异议,则视为认同。如乙方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甲方应在乙方提出异议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乙方共同完成对月结货款的核对和确认。乙方承诺每月货款在 日前 结清。
若乙方采购商品总价超过 ________万元,超出部分金额不予赊款,必须立即结算,甲方方给予供货。
乙方应通过本合同签署页载明的银行、帐号与甲方进行货款结算,
否则,视同甲方未收到乙方款项。之前任何形式的结算方式的通知均
终止并以此协议为准。
若有一方员工以个人名义或假借一方名义向另一方提出借款、收款及其他的经济要求,该方应全部予以拒绝,甲方、乙方对这种个人行为不负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
以上结算账户、账号如有变化,发生变化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在未收到变更通知书(加盖有效公章)前,乙方不应将货款改汇(转)往任何其它账户尤其是个人储蓄账户,否则,甲方视为未收到货款,恕不承担由此而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乙方以银行承兑汇票或其他方式结算货款的,应经甲方财务部门同意并签章确认。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协议,同时甲方保留向乙方追索货款及相关费用的权利。
(1)当乙方无法定事由拖欠甲方全部或部分月结货款超过十五日;
(2)乙方在月结协议生效后采购额连续三个月未达到 ________元/月。
4。5对于乙方拖欠货款及相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日支付拖欠数额的5‰作为逾费违约金。
第四条 协议生效与终止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期满前三十日任一方均无异议终止协议的,协议自动续期,每次续展一年,依此类推。
除按本协议第条之规定甲方单方解除本协议外,在协议执行期间,任何一方如提出修改或终止本协议,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协议的提前终止,不影响双方于协议终止前已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双方协议终止时乙方应在3日内结清余款,若乙方违约未付清货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日支付拖欠数额的5‰作为逾费违约金。
第五条 其它
如乙方经营场所、名称及主体发生变更,乙方应提前十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乙方经营主体如发生分立、合并等变更,乙方需在两个工作日内结清全部应付款项,同时本协议终止。变更后的主体如需继续与甲方合作,应与甲方另行签订月结协议。
本协议条款未规定的,或者本协议条款的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签字(章):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章):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
货款充值合同范本 篇六
买卖合同中逾期违约金与逾期利息(逾期损失)问题
鉴于,欠款纠纷的买卖合同案件,所提出的诉讼请求除返还欠款外,当事人的金钱孳息损失,是以“逾期违约金”提起还是应以“欠款利息”提起的问题,在查阅相关案例及法条后,就如何准确定位该诉讼请求,发表一些个人的看法,也为今后该类型的诉讼案件提供一些思路。
一、逾期付款违约金和逾期利息(逾期损失)的概念
所谓“违约金”,顾名思义,是指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而应向合同相对方支付的一定金额。其存在的前提是合同对此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就是合同双方约定当一方不按期履行其付款义务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违约金。 逾期利息(逾期损失),是指一方有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钱的义务,而其并未履行这个义务,另一方有权在向其主张支付本金时,同时主张本金延付期间的利息。
由上可知,原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有合同约定,而主张逾期利息(逾期损失),则不一定有合同的约定,甚至不一定是合同纠纷,只要能够证明存在欠款的事实即可。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款项支付的不同情形
1、当事人既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应承担的违约金或支付利息的标准或数额;
2、当事人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但未约定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方法或数额;
3、当事人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但未约定逾期支付款项是否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
4、当事人对支付款项的时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三、原告一般会列出的几种诉讼请求模式。
1、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支付利息;
3、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既请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又请求支付利息;
4、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赔偿利息损失。 四、针对不同情况应当采取的诉讼模式。
我国现行法律对不同的合同中出现的欠款情形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是不尽相同的。《合同法》对此情形的基本规定是支付违约金,如总则部分和分则中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技术合同等。但是有些合同,如借款合同、建设工
程合同等,则规定的是支付利息。另外有些合同,既没有规定应支付违约金,也没有规定应支付利息。
根据上述不同类型的合同约定,我总结出以下四种向对方主张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或利息的方法:
1、合同双方明确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和逾期支付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方法或金额。这时,应严格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来主张违约金或利息(除非此类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此种情况下,不论是逾期付款违约金还是欠款利息,两种表述都是可以接受的,不会引起歧义,也不会导致法律适用的冲
突。 但需特别注意的是,当事人如同时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即使这两者均有合同约定,也存在着被法院驳回的风险。因为这种重复计算实际上过分加重了对方当事人的负担,法院很可能会应对方当事人的请求,引用《合
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判令驳回对其中一项的诉讼请求。
2、合同双方明确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但未约定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方法或金额。这时,应当根据法律的相应规定(主要为《合同法》,见附件一),准确提出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利息的主张。
(1)如果法律规定此类合同拖欠款项应支付违约金,应向对方主张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或金额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执行。
在此,有必要引用一下中国人民银行现行的逾期贷款利率标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xx]251号)规定:“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可以看到,参照上述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时,日万分之二点一的原标准在名义上已丧失法律效力,但是以“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作为新的计算标准,实践中会经常缺乏可操作性。比如非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往往不会约定合同履行期内的利率,这种情况下,根本无法推算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适用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的问题上使用的是“可以”,而非“必须”或“应当”,所以法院既可以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调整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也可以选择不这样做。既然现标准缺乏可操作性,有人就主张仍适用万分之二点一,似乎也不是不可以。
笔者则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收30%~50%也许更适合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比如说,截止到起诉之日,违约期限在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的,按照一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加收30%~50%;违约期限为二年至三年的,按照二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加收30%~50%;违约期限超过五年,按五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加收30%~50%。
(2)如果法律规定此类合同拖欠款项应支付利息,则只能向对方主张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或金额应当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规
定。 (3)如果法律对此类合同未作相应规定,则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不同表述,确定不同的主张内容。即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按照前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处理;约定欠款利息的,参照前述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处理。 3、合同双方只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但未约定逾期支付款项是否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这时,不可以提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对于是否能适用前述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个人认为也是不能够适用的。因为该批复中涉及的情形只是针对“未明确违约金计算标准”,而不是针对“未约定违约金”。 如法律或司法解释对此有相应规定,可以提出要求对方支付利息或逾
期付款损失,如借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买卖合同等;在法律没有相应规定的情况下,可要求对方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数额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4、合同双方对支付款项的时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这时,首先应根据法律相应规定,确定款项应当支付的时间,之后,可以向对方主张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数额同样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五、结论
综上,在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支付利息的情况下,个人认为应当按照上述论述中述第三种情况以“逾期付款损失”的名义提起金钱孳息要求为佳。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8号)第二十四条第4款之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六、相关法条
(一)《合同法》有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三款:“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合同法解释二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合同法解释一
五、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买受人在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减少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主张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价款已经支付,买受人主张返还减价后多出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第二十五条 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
(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
第二十六条 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
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
第二十八条 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本解释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进行认定。
第三十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合同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出卖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的瑕疵,出卖人主张依约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 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主张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的除外。
买卖合同中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
买卖合同即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俗地说,就是花钱买东西的合同。在市场经济中,买卖关系日趋活跃,买卖纠纷也时常发生,最为常见的就是因买受人延迟或者拒绝付款发生的纠纷。那
么,出卖人在争取自身权益时,除了依法可以请求价款外,如何要求买受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逾期付款违约金,本质上属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迟延履行违约金。按照该条规定,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已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进行约定的,原则上按照双方约定计算。但是,该条同时还规定,如果约定违约金“低于”或者“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予以增加或者减少。
于此同时,《高法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解释》第二十四条对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的情况下,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进行了规定。
综合以上可见,买卖合同中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可分两种情况: 一、买卖双方在买卖合同中未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进行约定的,那么,按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出卖人主张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那么逾期罚息利率如何计算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xx]251号)之规定,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该通知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说,出卖人可以货款利率水平的130%-150%向买受人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买卖双方在买卖合同中已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进行约定的。那么,首先将取决于约定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孰大孰小,而后才能讨论采取何种标准。关于实际损失的计算,这里要明确的是,实际损失应当是可预见的损失,即在合同订立当时是可以预见的损失。
1、如果双方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低于拖欠货款的贷款利息损失,那么,出卖人可以请求法院提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拖欠货款的贷款利息损失。 2、如果双方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过分高于拖欠货款的贷款利息损失。在实践中,也有维护自身权益意识较强的出卖方,与买方签订买卖合同时要求确定较高的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数额,如日千分之一、较高的固定数值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xxx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xx〕5号)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在实践中,遇到这类约定数额的,也存在不同的裁判结果。
有些法院认为,出卖方因买受人逾期付款所受损失,大致就是所拖欠货款的银行贷款利息,因此,法院支持出卖人以货款利率水平上浮百分之三十向买受人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豫法民二终字第69号中即采取此种标准。
也有法院认为,买卖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类似借贷关系,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民间借贷利率以银行同类贷款四倍为限,故法院支持出卖人以货款利率的四倍向买受人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浙湖商终字第143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穗中法民二终字第896号中即采取此种标准。
3、如果双方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相当于拖欠货款的贷款利息损失的,在此种情况下,即按实际利息损失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