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油承储合同范本【优选5篇】

时间:2011-08-04 04:28:13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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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承储合同范本 篇一

粮油承储合同范本是一种常见的商业合同,用于规定粮油承储业务的相关条款和条件。这种合同通常由粮油生产商或供应商与承储商之间签订,旨在确保粮油产品的安全储存和保管,并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范本通常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合同双方的身份和基本信息:合同需要明确双方的名称、注册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便于双方之间的沟通和合作。

2. 承储产品的规格和数量:合同应明确规定承储产品的种类、规格、数量和质量要求,以确保产品在储存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3. 承储期限和费用:合同需要明确规定承储的期限,即产品储存的起始日期和截止日期。此外,合同还应规定承储费用的支付方式和金额,以确保双方的权益。

4. 储存条件和责任:合同应明确规定储存条件,包括温度、湿度、通风等要求,以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此外,合同还应规定承储商的责任和义务,包括定期检查、保险责任等。

5. 安全措施和风险防范:合同应规定承储商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包括防火、防盗等,以确保产品的安全储存。同时,合同还应约定双方在意外事件发生时的应急措施和责任划分。

6.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合同应明确规定双方的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和纠纷的及时解决。

需要注意的是,粮油承储合同范本可能因地区、行业和双方需求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仔细审查和协商合同条款,确保合同的合理性和可执行性。同时,双方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总之,粮油承储合同范本是一种重要的商业合同,其内容应详细规定粮油产品的储存条件、期限、费用、责任等关键条款,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并促进合作顺利进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谨慎对待,确保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粮油承储合同范本 篇二

粮油承储合同范本是一种在粮油行业中常见的商业合同,用于规定粮油产品的储存和保管等方面的条款和条件。以下是一个粮油承储合同范本的示例:

合同编号:[编号]

签订日期:[日期]

甲方:[粮油生产商或供应商的名称]

地址:[地址]

联系人:[联系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

乙方:[承储商的名称]

地址:[地址]

联系人:[联系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

1. 承储产品:甲方将以下粮油产品交由乙方进行储存和保管:

- 产品名称:[产品名称]

- 产品规格:[产品规格]

- 产品数量:[产品数量]

2. 承储期限:本合同的承储期限为从[起始日期]至[截止日期],共计[天数]天。

3. 承储费用:甲方应按照以下方式支付承储费用给乙方:

- 支付方式:[支付方式]

- 支付金额:[支付金额]

- 支付时间:[支付时间]

4. 储存条件:乙方应确保以下储存条件符合要求:

- 温度范围:[温度范围]

- 湿度范围:[湿度范围]

- 通风要求:[通风要求]

5. 责任和义务:

- 乙方应定期检查储存设施和产品,确保其安全和完整。

- 乙方应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如防火、防盗等,确保产品的安全储存。

-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储存产品,并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6. 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7. 争议解决:双方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提交至[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并接受仲裁结果的裁决。

8. 其他事项: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合同。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字: 签字:

日期: 日期:

以上是一个粮油承储合同范本的示例,供参考使用。实际签订合同时,双方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以确保合同的适用性和可执行性。同时,双方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粮油承储合同范本 篇三

第九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对入库粮油进行检验,建立粮油质量档案。成品粮油质量档案还应包括生产企业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内容。

第十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及时对入库粮油进行整理,使其达到储存安全的要求,并按照不同品种、性质、生产年份、等级、安全水分、食用和非食用等进行分类存放。粮油入库(仓)应当准确计量,并制作计量凭证。

第十一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货位及时制作“库存粮油货位卡”,准确记录粮油的品种、数量、产地、生产年份、粮权所有人、粮食商品属性、等级、水分、杂质等信息,并将卡片置于货位的明显位置。

第十二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在粮油出库前按规定检验出库粮油质量。粮油出库应当准确计量,并制作计量凭证,做好出库记录。

第十三条?出库粮油包装物和运输工具不得对粮油造成污染。未经处理的严重虫粮、危险虫粮不得出库。可能存在发热危险的粮油不得长途运输。

第十四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及时清除仓房、工作塔等仓储设施内的粉尘,按规定配置防粉尘设备,防止发生粉尘爆炸事故。禁止人员进入正在作业的烘干塔、立筒仓、浅圆仓等设施。

粮油承储合同范本 篇四

关于粮油储存损耗处置办法的规定

一、粮油储存损耗包括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

(一)自然损耗是指粮油在储存过程中,因正常生命活动消耗的干物质、计量的合理误差、检验化验耗用的样品、轻微的虫鼠雀害以及搬倒中零星抛撒等导致的损耗。

(二)水分杂质减量是指粮油在入库和储存过程中,由于水分自然蒸发,以及通风、烘晒、除杂整理等作业导致的水分降低或杂质减少等损耗。

二、粮油储存损耗应当以一个货位或批次为单位分别计算,不得混淆。

三、自然损耗应当在一个货位或批次粮油出清后核销。其中,原粮的自然损耗按以下定额处置,在定额以内的据实核销,超过定额的按超耗处理并分析超耗的原因:

(一)储存半年以内的,不超过;

(二)储存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不超过;

(三)储存一年以上的,不超过。四、水分杂质减量应当实核实销:

(一)入仓前以及入仓期间发生的水分杂质减量应当在形成货位后核销;

(二)储存期间的水分杂质减量应当在一个货位或批次粮油出清后核销。

粮油承储合同范本 篇五

第一条?为了规范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活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_境内的粮油仓储单位从事粮油仓储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粮油仓储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粮食流通政策和粮食应急预案,贯彻国家和地方制定的仓储管理制度和标准,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第四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管理制度,积极应用先进适用的粮油储藏技术,延缓粮油品质劣变,降低粮油损失损耗,防止粮油污染,确保库存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五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和标准,组织储粮安全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

油承储合同范本 第五篇

第十五条?粮油仓储单位负责人对全部库存粮油的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负责。

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应当掌握必要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第十六条?粮油储存区应当保持清洁,并与办公区、生活区进行有效隔离。在粮油储存区内开展的活动和存放的物品不得对粮油造成污染或者对粮油储存安全构成威胁。

第十七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对仓房(油罐)编排号码,配备必要的仓储设备,建立健全设备使用、保养、维修、报废等制度。

第十八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照仓房(油罐)的设计容量和要求储存粮油,执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技术标准,建立粮油仓储管理过程记录文件。

第十九条?粮油仓储单位仓储能力不足时,应当通过代储、租赁等方式,合理利用其他单位的现有粮油仓储设施,扩大仓储能力。粮油仓储单位应当与承储或者出租的单位签订规范的代储或者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现有仓储设施不足,确有必要露天储存粮油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打囤做垛应当确保结构安全,规格一致;

(二)囤垛应当满足防水、防潮、防火、防风、防虫鼠雀害的要求,并采取测温、通风等必要的仓储措施;

(三)用于堆放粮油的地坪和打囤做垛的器材不得对粮油造成污染。

第二十条?在常规储存条件下,粮油正常储存年限一般为小麦5年,稻谷和玉米3年,食用油脂和豆类2年。

第二十一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粮油储存损耗处置方法的规定处置粮油储存损耗。国家对政策性粮油储存损耗的处置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储存粮油出库数量多于入库数量的溢余,不得冲抵其他货位或批次粮油的损耗和损失。

第二十三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设立粮油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真实、完整地反映库存粮油和资金占用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库存粮油情况发生变化的,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更新库存粮油货位卡和有关帐目,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四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对生产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五条?储粮化学药剂应当存放在专用的药品库内,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并对药剂和包装物领用及回收进行登记。

进行熏蒸作业的,应当制订熏蒸方案,并报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熏蒸作业中,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在作业场地周围设立警示牌和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熏蒸作业区。

第二十六条?库存粮油发生降等、损失、超耗等储存事故的,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处置,避免损失扩大。属于较大、重大或者特大储存事故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属于特大储存事故的,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24小时内,上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粮油储存事故按照以下标准划分:

(一)一次事故造成10吨以下粮食或2吨以下油脂损失的为一般储存事故;

(二)一次事故造成10吨以上100吨以下粮食或2吨以上20吨以下油脂损失的为较大储存事故;

(三)一次事故造成100吨以上1000吨以下粮食或20吨以上200吨以下油脂损失的为重大储存事故;

(四)一次事故造成1000吨以上粮食或200吨以上油脂损失的为特别重大储存事故。

第二十七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粮油仓储单位应当依法及时进行处理,并立即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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