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转业合同范本 篇一
退役士兵转业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_____
甲方(单位):_____
乙方(士兵):_____
鉴于甲方作为一家_____(单位性质)______,拟聘请乙方作为该单位的____(职位)______,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 工作内容
1. 乙方将按照甲方的安排和要求,完成与岗位相关的工作任务。
2. 乙方将按照甲方的工作规定和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二条 工作时间
1. 乙方将按照甲方的工作安排,完成每日工作时间。
2. 乙方同意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适当延长工作时间。
第三条 工资待遇
1. 乙方的基本工资为每月_____(金额)_____,具体工资标准和结算方式由甲方与乙方另行协商确定。
2. 乙方享受甲方提供的各项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保险、住房补贴、年度奖金等。
第四条 保密义务
1. 乙方承诺对甲方的商业秘密、专有技术和其他涉及甲方利益的信息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2. 乙方在离职后仍应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利用离职后获得的甲方商业秘密从事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活动。
第五条 终止合同
1. 本合同自乙方入职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具体期限)_____。
2. 本合同期满后,乙方如不再续聘,甲方应提前_____(提前通知期限)_____通知乙方。
3. 乙方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
(1) 严重违反工作纪律,且经甲方提醒后仍不改正;
(2) 严重失职,导致甲方重大经济损失;
(3) 其他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第六条 争议解决
1.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将争议提交_____(争议解决方式)_____解决。
2.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七条 其他约定
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约定。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单位):_____
乙方(士兵):_____
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退役士兵转业合同范本 篇二
退役士兵转业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_____
甲方(单位):_____
乙方(士兵):_____
鉴于乙方是一名退役士兵,拥有丰富的军事背景和技能,甲方作为一家_____(单位性质)______,拟聘请乙方作为该单位的____(职位)______,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 工作内容
1. 乙方将根据甲方的安排和要求,利用自身的军事背景和技能,为甲方提供相关的咨询和指导。
2. 乙方将协助甲方制定和实施安全保卫措施,确保甲方的财产和人员安全。
第二条 工作时间
1. 乙方将按照甲方的工作安排,完成每日工作时间。
2. 乙方同意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适当延长工作时间。
第三条 工资待遇
1. 乙方的基本工资为每月_____(金额)_____,具体工资标准和结算方式由甲方与乙方另行协商确定。
2. 乙方享受甲方提供的各项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保险、住房补贴、年度奖金等。
第四条 保密义务
1. 乙方承诺对甲方的商业秘密、专有技术和其他涉及甲方利益的信息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2. 乙方在离职后仍应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利用离职后获得的甲方商业秘密从事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活动。
第五条 终止合同
1. 本合同自乙方入职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具体期限)_____。
2. 本合同期满后,乙方如不再续聘,甲方应提前_____(提前通知期限)_____通知乙方。
3. 乙方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
(1) 严重违反工作纪律,且经甲方提醒后仍不改正;
(2) 严重失职,导致甲方重大经济损失;
(3) 其他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第六条 争议解决
1.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将争议提交_____(争议解决方式)_____解决。
2.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七条 其他约定
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约定。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单位):_____
乙方(士兵):_____
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退役士兵转业合同范本 篇三
甲方:
乙方:(学生)
为响应国家关于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政策,本着对学生认真负责,让家长放心,使学生满意的宗旨,做好学生入学后在校管理和毕业后就业安置工作。本着相互信任和自愿的原则,现就学生在校外见习和顶岗实习及毕业后就业安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按照教学大纲和实训大纲规定完成教学任务,培养学生实际操作技能,并组织学生进行实地训练。
2、乙方在甲方学习期间,甲方组织乙方参加劳动部门统一组织的职业资格证书的考试,合格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乙方学习期满达到毕业要求后,甲方为乙方颁发国家统一承认的中专毕业证书。
3、甲方根据用人单位需求结合学生所学专业知识,充分考虑学生的意向,负责学生实习和就业;同时,对毕业生跟踪服务3年。若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学生待业或乙方通过正常途径离开就业单位,并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备案的,甲方负责其再次就业,直至其满意为止。
二、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对于符合各项条件的学生,甲方特实行“两免一补”政策:
(1)、农村户口的学生或持有城镇低保特困证明的学生在校期间均可享受国家助学补助金3000元/人,由教育局统一发放。
(2)、乙方被确认为农村特困家庭者,上报市教育局申请批准后可减免学费2300元/年,由教育局统一发放
(3)、乙方被确认为农村特困家庭者,本款第(2)条未批准者,报名入学时可以申请减免第三学年一学期的学费(以学校审批结果为准)。
2、乙方必须按甲方规定的标准和时间交费,否则取消学习或安置就业资格,所需费用新生报到时应及时交清,第三年只缴纳学费
3、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管理,无违规记录,诚信档案记录良好。
三、违约责任
1、乙方需服从甲方就业安置,才可享受甲方提供的就业服务,若甲方未能将乙方安排实习就业,甲方可向乙方退还三年全部学费中职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样本合同范本。
2、学习期间乙方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再为乙方多次安排见习、实习和就业。
(1)、就业时提供虚假个人信息者;
(2)、未完成学业,且自签订本协议后,自愿退学者;
(3)、学生申请自谋职业者;
(4)、学期末结束未交清费用者;
(5)、不服从学校管理,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或被开除者;
(6)、乙方触犯刑法受到司法部门惩治者;
(7)、身体有残疾或因健康状况不能适应工作岗位者。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学生报名入学时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商定不成者交由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甲方:
xx年x月x日
乙方(学生):
乙方家长:
(学校公章)
身份证号:
退役士兵转业合同范本 篇四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_令第608号)
第三十八条 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河北省转业志愿兵接收安置规定
第十九条 凡违反本规定,因接收单位拒绝或推诿造成转业志愿兵不能按时上岗工作的,由接收单位发工资;拒不执行的,由当地政府授权安置机构通知银行在该单位帐户上补发转业志愿兵自安置机构开出分配工作介绍信之日起的工资,直到转业志愿兵上岗为止。
河北省转业志愿兵接收安置规定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转业志愿兵交接安置工作,根据《_兵役法》和_、_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关联法规:_法律(1)条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转业志愿兵接收安置,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转业志愿兵的接收安置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各级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安置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劳动、人事、公安、粮食、财政、银行等部门应当协助当地安置机构做好转业志愿兵的接收安置工作。
第二章接收
第四条 按照_、_和国家有关部门当年的部署和安置计划,由省安置机构负责转业志愿兵档案的审查和接收工作。
第五条 转业志愿兵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省安置机构审定,必须接收安置。
(一)户籍系本省且从本省入伍,服役期满的
;
(二)户籍系本省且从本省入伍,因军队编制员额缩减或因战因公致残,符合当年_、_和民政部、总参谋部规定,证件齐全,提前转业的;
(三)户籍系本省且从本省入伍,因疾病或外伤,符合《因病提前转业安置的志愿兵所患几种常见慢性病基本稳定条件》规定,提前转业的;
(四)配偶婚前在当地(部队驻地除外)有常住户口,结婚满5年以上,服役期满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安置有特殊困难的;
(五)服役期间未婚,转业时其家庭住址变迁,父母在当地有常住户口的;
(六)其他有特殊情况经_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省安置机构审定批准需要安置的。
第六条 按照_、_规定,转业志愿兵实行集中交接办法,由军队各大单位(武警部队由省公安机关)派移交组向省安置机构移交转业志愿兵档案及有关材料,并附《志愿兵退出现役登记表》和《转业志愿兵花名册》。转业
志愿兵人数在30人以下的,可在规定期限内邮寄省安置机构。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审查不符合接收条件的,由省安置机构退回有关军队大单位。
(一)未经集中移交或计划外的;
(二)因战因公或因病致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患精神病治疗半年不愈或患麻风病,按规定需办理退休的;
(三)档案材料不全或弄虚作假的。
第三章安置
第八条 转业志愿兵由原入伍所在地的市、县(含自治县、县级市、区)安置。
因特殊情况需要易地安置的,须经省安置机构批准。
经_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需要易地安置的,由省安置机构接收,交有关市(地)安置。
第九条 志愿兵转业去向确定后,由省安置机构将安置任务下达给各市(地)。同时,移交志愿兵档案及有关材料。签发《转业志愿兵接收安置通知书》,分别转部队和转业志愿兵安置地的安置机构。
第十条 转业志愿兵安置去向确定后,原则上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经省安置机构批准。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转业志愿兵安置,采用指令性计划分配为主,并与安置机构推荐、用人单位挑选等多渠道安置相结合,保证转业志愿兵的第一次就业。
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等,都有安置转业志愿兵的义务,必须执行安置机构同劳动人事行政部门下达的指令性计划。
鼓励转业志愿兵自谋职业,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给予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转业志愿兵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优先照顾安置。
(一)在服役期间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含大军区)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二等功以上(二等功)的;
(二)荣获军队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
(三)因战因公致残的。
第十三条 转业志愿兵在安置期间,由当地安置机构统一组织进行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 安置工作所需经费,以当地财政解决为主,省财政补助为辅。
由省财政补助的经费,必须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解决当年转业志愿兵待分配期间的管理、教育培训、医疗特殊困难补助等。
第十五条 转业志愿兵应在规定期限内持《转业志愿兵接收安置通知书》到安置地的安置机构办理报到手续。分配工作后,接收单位和公安、粮食部门应凭省安置机构统一印制的《转业志愿兵分配工作介绍信》和《转业志愿兵落户通知
书》,及时办理工作和户粮手续。
第十六条 各地在接收和安置转业志愿兵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志愿兵本人收取各种费用。
第四章奖惩
第十七条 凡执行本规定,在接收和安置转业志愿兵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一)拒绝接收上一级安置机构下达的转业志愿兵安置任务或未按时完成任务的;
(二)接收单位不承担安置任务的;
(三)未经集中交接,擅自接收和安置转业志愿兵的。
第十九条 凡违反本规定,因接收单位拒绝或推诿造成转业志愿兵不能按时上岗工作的,由接收单位发工资;拒不执行的,由当地政府授权安置机构通知银行在该单位帐户上补发转业志愿兵自安置机构开出分配工作介绍信之日起的工资,直到转业志愿兵上岗为止。
第二十条 转业志愿兵无正当理由逾期3个月未到接收地安置机构报到的,由当地安置机构将本人档案逐级退省安置机构转原移交的军队大单位。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本规定,擅自克扣、贪污、挪用转业志愿兵安置经费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其所在有单位或行政_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河北省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退役士兵转业合同范本 篇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_国防法》、《_兵役法》等国家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装察部队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退役士兵为国家安全、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贡献,是国家的重要人才资源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力量,应当受到全社会的优待和尊重。
第四条安置退役士兵是国家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退役士兵采取以扶持自主就业为主,发*、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予以安置。
第五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以国家保障为主、与经济社会同步推进、与军队建设协调发展的方针,体现优待优惠、保障权益、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原则。
第六条退役士兵安置经费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担,建立经费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第七条_、中央_成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_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八条 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组织形式的隶属关系,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义务。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各部门、各行业拥军优属的应尽职责和重要内容。
第九条退役士兵应当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遵纪守法,积极进取,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组织接收
第十一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当予以接收;
(一)义务兵股现役满2年的;
(二)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的;
(三)因战、因公、因病致残已经评定残疾等级的;
(四)患病不能评定残疾等级,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驻军医院证明,军级以上单位_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五)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需要安排退出现役的;
(六)因国家建设需要,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同意接收并批准退出现役的;
(七)士兵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其家庭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证明确需本人退出现役的;
(八)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服现役的。
第十二条退役士兵由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接收。
退役士兵安置一般为其入伍时的户籍所在地。 征集的在校大学生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安置地。
_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可以根据户籍管理制度发展情况,对退役士兵安置地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退役士兵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役期限间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发生变迁的,可以在父母现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可以在配偶或有生活基础的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不符合现役士兵婚恋规定要求的除外。
因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批准可以易地安置。
经批准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有当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退役士兵易地安置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因战致残、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烈士子女或者父母双亡退役士兵安置落户地点,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予以调整。
第十五条义务兵和复员士官从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分别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报到。转业士官在规定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和士官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报到。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经审核后开具介绍信,户籍管理部门凭退役士官安置工作机构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六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交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选择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档案,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集中审定,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交接收单位管理;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士官和国家供养退役士兵的档案,交其所属的服务单位管理。
第十七条退役士兵报到期间违法的。按照国家规定的司法管辖权依法处理;报到前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报到后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政府负责处理;发生其他问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伤病残士兵的退役、移交、接收、安置、保障具体办法,由_、中央_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士官严重违反纪律或者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经部队批准按义务兵作退役处理的,按照本条例义务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被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士兵,由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出具证明,遣返回原征集地,户籍管理部门直接予以办理落户手续,档案交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其中,属于征集的在校大学生士兵的,由部队遣返回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并通报其就读学校。
第三章自主就业
第二十一条国家建立士兵*制度,制定技能培训、学历教育、就业服务、个体经营、贷款、税收等优惠政策、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
第二十二条士兵退出现役,军队发给一次性*,地方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
由政府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的士兵,不享受一次性*和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二十三条*基本标准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以及军人职业特殊性、士兵服役时间和贡献等因素,由_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_主管部门会同_财政部门具体规定。
以基本标准为基数,*按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
(一)获一等功以上奖励的增发15%;
(二)获二等功奖励的增发10%;
(三)获三等功奖励的增发5%;
同时符合前款两项以上条件的,按其中最高一项标准增发。
第二十四条*由军队有关业务部门管理;通过委托银行采取社会化发放。具体办法由军队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五条士兵退役后1年内,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参加具备资质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中央财政对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给予补助。
第二十六条退役士兵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以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档总分可以增加20分;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以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投档总分可以增加20分;退役后两年内考入高等学校学习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助学金;具有本科学历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复试或者录取。
入伍前是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士兵,退出现役后1年内允许复学,并享受减免学费、调整专业等优惠政策。
退役士兵转业合同范本 篇六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为进一步适应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化运作,加强甲乙双方的交流与合作,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本着友好协商,相互协作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就共同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基地(以下简称“就业基地”)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同意作为甲方的“就业基地”,并在适当时机举行“就业基地”挂牌仪式。
三、甲方于每年底前向乙方通报下一年高校毕业生生源及毕业生基本情况,并邀请乙方选派有关用人单位领导和高层管理人员来校,为毕业生开设就业指导讲座。
四、甲方根据乙方的具体需求,优先推荐综合素质较高的毕业生,并为乙方来校招聘提供便利条件。
五、甲乙双方定期举办“就业基地”校企联谊活动,加强甲乙双方的沟通与联系。
七、乙方每年根据甲方提供的毕业生生源情况,向甲方通报当年的毕业生需求情况,并应甲方的邀请,组织相关用人单位参加“毕业生供需洽谈会”。
八、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根据需求情况,优先推荐甲方的毕业生应聘就业,并及时向甲方反馈用人单位对毕业生使用情况信息,以便甲方更好地培养学生。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起有效期三年。有效期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执行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为止。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代表(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