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洗钱处罚合同范本5篇 篇一
标题:银行洗钱处罚合同范本
正文:
洗钱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和金融体系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为了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参与打击洗钱行为,并对违反洗钱法规的客户进行处罚。本合同范本旨在规范银行与洗钱行为相关的处罚事宜。以下是合同的具体条款:
第一条:合同目的
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规范银行对洗钱行为进行处罚,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第二条:违规行为
银行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洗钱违规行为进行划分和界定。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照规定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未履行客户交易信息报告义务、提供虚假交易信息等。
第三条:处罚措施
银行将根据洗钱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客户的履行情况,采取适当的处罚措施。具体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交易、冻结账户等。
第四条:处罚决定
银行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由内部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洗钱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审查,并做出处罚决定。处罚决定应当包括违规事实、处罚措施、申诉途径等内容。
第五条:申诉权
对于银行的处罚决定,客户享有申诉的权利。客户可以向银行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据和理由。银行将在收到申诉后,依法依规进行复核,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条:合同解除
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严重损害了对方的合法权益的,对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他
本合同的其他事项,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并以书面形式进行补充。
第九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银行洗钱处罚合同范本 篇二
标题:银行洗钱处罚合同范本
正文:
洗钱行为是一种犯罪行为,对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威胁。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参与打击洗钱行为,并对违反洗钱法规的客户进行处罚。本合同范本旨在规范银行与洗钱行为相关的处罚事宜。以下是合同的具体条款:
第一条:合同目的
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规范银行对洗钱行为进行处罚,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第二条:洗钱行为的定义
洗钱行为是指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资金,通过一系列的转移和变换手段,使其具有合法性的行为。
第三条:处罚措施
银行将根据洗钱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客户的履行情况,采取适当的处罚措施。具体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交易、冻结账户等。
第四条:处罚决定
银行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由内部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洗钱行为进行调查和审查,并做出处罚决定。处罚决定应当包括违规事实、处罚措施、申诉途径等内容。
第五条:申诉权
对于银行的处罚决定,客户享有申诉的权利。客户可以向银行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据和理由。银行将在收到申诉后,依法依规进行复核,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条:合同解除
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严重损害了对方的合法权益的,对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他
本合同的其他事项,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并以书面形式进行补充。
第九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银行洗钱处罚合同范本5篇 篇三
银行_处罚合同范本 第一篇
为提高社会公众防范_意识,遏制_活动,深入贯彻落实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开展反_宣传月活动的工作部署,全面推进金融机构反_工作,打击涉毒、走私、贪污贿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及恐怖组织等的不法_犯罪活动,保持社会安定,提高商业银行信誉,促进金融业务的健康发展,使社会公众广泛了解反_知识,夯实反_工作的社会基础,我行在接到天津农商行关于开展《关于开展反_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后,积极开展了反_宣传月活动。
在接到天津农商行关于开展《关于开展反_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后,我行上下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了由行长为组长的反_法宣传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支行风险管理部,由风险管理部经理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开展反_法宣传月活动。
在宣传月活动中,我行各支行都高度重视,成立了以支行长为组长的反_宣传领导小组,召开了全县二级支行、营业部、分理处内勤负责人参加的反_宣传动员学习会,会上科长带领大家共同学习了《_反_法》、《金融机构反_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相关《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_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反_知识问答》《反_手册》等相关法律法规。共同学习了《中国反_犯罪案例剖析》中的典型案例,和一线基层业务负责人探讨了在工作中怎样早发现、识别涉嫌反_的情况。
银行_处罚合同范本 第二篇
银行、保险、证券是金融行业的三个重要的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经济犯罪形式呈多样化发展趋势,这对金融业反_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证券行业作为资本市场最大的融合体,具有市场交易资金庞大、交易品种复杂繁多、交易对手众多且不确定等特点,使得不法分子以此为掩护成功逃避执法机关的打击,成为_犯罪新的重点领域。
一、通过证券业渠道进行_主要有下面几种形式:
1、利用虚假账户或他人账户进行证券交易
主要表现为客户利用虚假身份证明文件、资料或租借他人的身份证件开立证券资金账户进行交易,掩盖犯罪资金的来龙去脉和真实的所有权关系。
2、短期集中交易
客户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证券然后迅速销户。具体的表现形式为,客户开户后立即大量买卖证券,然后通过复杂交易模糊资金交易痕迹,将不法资金与合法资金融合,然后迅速卖出股票变现,以买卖股票盈利方式模糊资金性质。
3、频繁进行转托管、撤指定
客户在证券经营机构开设证券资金账户后,利用改变指定交易、转托管方式实现股票份额的转移,进而实现股票套现。比如开户人通过多次转托管把股票转到其他证券公司,然后将股票卖掉转移资金或者通过撤销指定交易方式重新在第二家指定交易实现资金的转移,掩盖资金流动痕迹。
4、通过证券公司内部不同账户进行证券转移
客户通过构造虚假事实,伪造各类证明文件到营业部办股票过户手续,然后将股票卖掉,转移资金,掩盖资金的流动痕迹。如客户为了达到_目的可能构造虚假信息,办理假继承和假赠送业务从而实现证券转移。
5 、通过投资公司转移资金进行_
_分子为了掩盖资金的真实来源,将非法资金转移到投资公司,通过投资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此种方式能混淆资金的实际控制人,并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痕迹。
6 、通过并购上市公司,公司公开上市进行_
一方面,_分子在上市公司并购过程中寻找机会,把非法资金用于收购兼并上市公司,取得从非法到貌似合法的地位,在收购完成达到洗白及获利目的后通过证券市场退出。另一方面_分子在公司上市前以非法资金认购公司股份,成为原始股东当公司公开上市时,再从中抽出资金这种方式容易发生在筹建阶段和增资扩股阶段。
二、证券业营业部层面反_对策
证券营业部是证券行业反_工作的前线阵地,直接参与客户账户的开立、撤销,账户资金监控,可疑行为上报等工作,肩负着重要的任务。上述六种反_的形式中,营业部层面可涉及到的主要是前四种。因此营业部层面必须针对反_特点采取有效的反_措施,有力打击反_行为。
1、加强从业人员对开户人员提供信息真伪的识别能力
在营业部开立账户是进行证券交易的第一步,这也是把好_关的第一步。证券公司对开户需提供的资料要明确。一是客户身份识别的基本内容。这是对所有客户都要求的内容,具体可以包括现有客户身份基本信息中的内容,如自然人客户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收入状况、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客户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其中包括住所、经营范围、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实际控制人信息等。因此,在现有的操作流程中,营业部从业人员要严格按照流程要求进程操作。提高从业人员对开户人员提供信息真伪的识别能力,降低虚假账户的开立机会。
2、按客户类别和风险类别设置识别程序
分别规定不同的客户身份识别内容,证券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可以按照客户类别,如国内公司、国外公司、私人所有的公司、对冲基金、私募基金、居民、非居民、来自高风险地区的投资者、政治敏感人物等类别分别规定不同的客户身份识别程序和内容。对于高风险的客户应该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和重新识别程序,以获取更多的信息以确定客户身份和交易目的。
3、加强可疑交易监控及上报
由于证券业的反_工作比银行业的更为复杂更难控制,因此证券行业更加注重对可疑交易的监控。目前营业部设置有风险及可疑交易监控专员,发现问题及时上报。_犯罪形式是不断更新的,更加隐蔽,更加难以被发现,因此这要求从业人员提高反_敏锐性,加强学习,提高识别能力。
4、加大基层营业部反_知识培训,提高全员反_意识
由于_犯罪的隐敝性、复杂性,在判断是否为_时需要较强的专业结算、外汇、工商、海关等相关知识。如果反_工作人员仅限于理解法规的字面含义缺乏经验与专业技能就不能真正发现_的线索! 而反_工作也需要大量涉及法律、金融、会计等方面知识的适合型人才恰恰基层营业部的反_人员在这方面比较欠缺各类监管机关要通过举办各种业务培训班来培养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对大额可疑交易的监测、分析水平。
银行_处罚合同范本 第三篇
xx县信用合作联社:为贯彻省联社[今年]60号文件《关于开展财务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根据县联社的安排,我社于今年6月2日,组织财务会计人员,分别对我社上年1月1日至上年12月30日,今年1月1日至3月30日的费用开支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专项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上年1月1日至12月30日财务费用列支情况:
(一)、手续费支出上年度,我社列支手续费元,经核查,我社二0xx年储蓄月平余额为万元,共五人办理存款业务,其中二人为代办员,应列支代办储蓄手续费元,实际列支元,少列支元;二0xx年列支代办收贷手续费元,其中,与退休职工陈加金签订管理万山片区贷款协议,全年收回不良贷款本金224047元,收回贷款利息元,按综合付费?%计算,应给付手续费元,剔减借新还旧因素,实际支付元;员工收回“双呆”贷款本金1684728元,计费率3%;收回“双呆”贷款利息1968566元,计费率5%;两项应计付手续费元,经联社审查并报经国税局同意列支元。二0xx年列支代办其他业务手续费元,其中因人少,业务量大,任务重,员工不能休假计提的超任务、超出勤工资22436元,联社不同意计发外,其余都符合列支规定并经联社审批。
(二)、营业费用支出
1、比例费用列支:二0xx年实现总收入元,其中贷款利息收入元,应列支业务宣传费元,实际列支元,超支元经联社审批同意列支;广告费应列支元,实际列支元;未超支、乱支;业务招待费应列支元,实际列支元,超支元。
2、比例费用计提:二0xx年职工工资列支元,应计提职工福利费元,职工教育经费元,工会经费元。经审查符合计提范围和标准,无超范围、超比例计提现象。
3、低值易耗品摊销;二0xx年列支元,系购买档案柜、办公桌椅等低值易耗品,且经联社审批,无在其中列支固定资产和与之不属于列支或摊销的项目。
4、其他营业管理费用:均按《xx农村信用社财务收支及成本费用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列支,大额费用经联社审批后列支。并严格控制额度和比例。
5、专项奖金:二0xx年列支元,其中业务经营发展的专项奖金列支元,政府出具政策的奖金元。都经联社审查批准列支。
(三)、其他营业支出:二0xx年共列支元,其中固定资产折旧、呆账准备金等计提,均按《xx县农村信用社二0xx年都会计决算工作指导意见》和相关精神
执行;其他营业支出元经联社审查列支。(四)、营业外支出:二0xx年列支元,其中非常损失元系经批准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其他营业外支出元均符合有关规定或经联社审批列支。
二、今年1至3月费用开支情况
(一)、手续费支出元,其中代办储蓄手续费列支元,系支付的二个代办员的基本生活保障费,一季度储蓄存款净增870万元,手续费半年考核计发;代办其他业务手续费列支元,符合开支范围并经联社审查批准。
(二)、营业费用开支元,均按《xx县农村信用社财务收支及成本费用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和标准计提、审批、列支,其中业务招待费应列支元,实列支元,多列支元。
(三)、其他营业支出元,其中固定资产折旧按规定计提元,预提呆账准备元,其他营业支出元符合开支范围并经联社审批。
(四)、其他营业外支出元,经查符合开支范围,并经联社审批。
三、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通过自查,我社费用列支存在以下问题:
1、部分费用超标,如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其原因是确定的标准与促进业务快速发展不相适应,与解决和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措施不相适应。
2、个别营业费用项目使用不正确。主要是业务人员对开支项目确定不准。如在代办储蓄手续费中列支超出勤工资元.
四、整改措施:
对过去费用开支中出现的问题,联社于二0xx年十二月组织人员,对全县二0xx年度财务情况进了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xx信联发267号文件通报全县:对未经批准计发加班费的信用社主任处罚款200元,对超支业务招待费,化杂费,水电费,邮电费等限额比例费用的社根据《xx县农村信用社财务收支及成本费用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由责任人(信用社三长)按比例进行赔偿。其比例是业务招待费按超支金额的10%赔偿;公杂费、水电费、邮电费按超支金额的20%赔偿;责任人的赔偿比例是:主任为50%,副主任、监事长各20%、主办会计10%。在手续费、其它营业支出、其它营业外支出中列支营业费用的,处主任、主办会计罚款各300元,以此引以为戒,警示信用社“三长”切实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费用开支,真实加强财务核算。我社除认真执行联社处罚决定外,对自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整改措施;
1、认真加强财务核算,努力开源节流,以增加收入来扩大正常费用开支额度。保证业务正常发展。
2、认真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费用开支,特别是严格压缩非业务性开支,降低经营成本。
3、认真加强财务制度和管理办法的`学习,正确列支财务费用,真实反映经营成果。
4、对未经批准开支计提的超任务工资,转入资本公积科目,增加资本实力。通过自查,我社在费用管理上,能按照《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制度》和《xx县农村信用社财务收支及成本费用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列支费用,按照“勤俭办社,厉行节约”的方针管理财务收支,大额费用按规定报批列支,各项提留按规定标准或指导意见计提。我社将在今后的业务经营中,继续严格财务费用的管理,认真执行财务核算制度,依法合规列支费用,努力提高经营效益,促进业务健康快速发展。
银行_处罚合同范本 第四篇
一、精心构建完善组织领导体系
我县联社为了做好反_工作,成立了以联社副主任谢新录为组长,联社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反_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反_工作领导办公室,领导全辖区信用社的反_工作。同时,各社也成立了相应的领导机构,配备了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并确定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反_工作,从而构建了一个较为完善的反_组织体系。
二、加强学习,提高对反_工作的认识
为增强对反_工作的认识,我们首先从自身做起,加强了对反_知识的学习。一是深刻领悟反_工作的重要性。一方面我们注重中层干部、基层社主任及主办会计参加的反_动员会,学习了人民银行精神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反_规定》等反_知识,提高了对反_工作的认识。首先,联社充分认识到金融机构是控制_的第一道屏障,要确保金融领域反_工作措施得到全面落实,就必须充分发挥基层信用社“了解客户”的优势,提高其反_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其次,强化了临柜人员反_方面知识的培训。为确保切实履行好这项重要职责,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有力的措施,扎实开展反_专业队伍的建设工作,三是通过与其他银行及_门的合作,强化了反_意识,初步形成了一支反_工作队伍。对反_一线工作人员说明当前国内外反_形势与任务的同时,了解反_的操作技术与方法。四是认真选配工作人员。联社要求,各社应注意将一些文化程度较高、业务能力强、熟悉经济金融及法律等方面知识的安排到反_工作岗位上来。各社均按要求认真选配人员,逐步充实反_工作岗位。
三、从严把关加强对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的监测
在单位开立结算账户时,严格把关,认真审查六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企业代码证、国税、地税、开户许可证)及经办人身份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并详细询问了解客户有关情况,根据其经营范围开立相对应的科目账户;在为单位客户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要求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对于开立个人账户,严格按实名制的有关规定审查开户资料,要求客户出示本人(或连同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的姓名和号码进行开户操作,对于未能依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个人账户一概不予办理开户手续。
对现有的账户进行全面清理,按《人民币大额和可凝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存款人信息资料库,对不符合要求的存款账户(如营业执照过期或被注销的),已通知客户尽快提供新的营业执照或办理销户手续。
在提取现金方面,严格执行逐级审批的制度,对明显套现的账户不给予现金支付。我联社坚持每天对每笔超过5万元(含)的现金收付业务进行查询和实时监控,并要求个人或单位需提前一天预约提现金额;单位结算账户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交易和个人结算账户20万元以上的大额支付交易和单位结算账户发生与个人结算账户之间(含他代本)单笔20万元以上的大额转账交易都设立了手工登记本。
严格监管和控制公款私存现象。我联社成立专项小组专门对有意要套现或公款私存的帐户实施严格监控,狠抓狠管杜绝类似这样的帐户发生,以确保我联社结算帐户帐户都能合规性地运各单位结算账户和个人结算账户的大额现金收支和大额转账收付等现象,经过我县信用联社员工的深入了解和观察,都是属于正常结算业务范围,没有违反反_相关规定。
今年以来,我联社辖区内没有出现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的账户;没有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的账户;没有资金收付流向与企业经营范围明显不符的账户;没有企业日常收付与企业经营特点明显不符的账户;没有出现存取现金的数额、频率及用途与其正常现金收付明显不符的现象等可疑支付交易。
四、建议
(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充分认识反_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完善反_内控机制,建立健全相应的机构和制度。
(三)加强反_一线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反_技能。
今后我们将继续把反_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来抓,严格执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加大反_培训的力度,确保全员树立应有的反_意识,掌握必要的反_技能,增强反_工作的紧迫感、主动性;严格履行反_义务,切实预防_风险。
银行_处罚合同范本 第五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帐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国境内开立人民币存款帐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以下简称存款人)以及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外汇存款帐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汇帐户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存款帐户分为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帐户。
第四条 基本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帐户。
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本帐户办理。
第五条 一般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在基本存款帐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帐户
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开立的帐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帐户办理转帐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第六条 临时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帐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帐户办理转帐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第七条 专用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帐户。
第八条 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银行也可以自愿选择存款人开立帐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存款人在银行开立或使用帐户。
第十条 存款人在其帐户内应有足够资金保证支付。
第十一条 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保密,维护存款人资金自主支配权,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帐户内存款。国家法律规定和_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监督项目除外。
第十二条 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口许可证制度。银行对存款人开立或撤销帐户,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报。
第二章 帐户设置和开户条件
第十三条 下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
一、企业法人:
二、企业法人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
三、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财政部门;
四、衽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五、县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单位;
六、外国驻华机构;
七、社会团体;
八、单位附设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九、外地常设机构;
十、私营企业、个体经济户、承包户:
第十四条 下列情况,存款人右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帐户:
一、在基本存款帐户以外的银行取得借款的;
二、与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
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帐户:
一、外地临时机构;
二、临时经营活动需要的。
第十六条 下列资金,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帐户:
一、基本建设的资金;
二、更新发行的资金;
三、特定用途,需要专户管理的资金。
第十七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
二、中央或地方编制委员会、人事、民政等部门的批文:
三、军队军以上、武警部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四、单位对附设机构同意开户的证明;
五、驻地有权部门对外地常设机构的批文;
六、承包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
七、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第十八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帐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
二、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同意其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开户的证明。
第十九条 存款人申请有开立临时存款帐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临时执照;
二、当地有权部门同意设立外来临时机构的批件。
第二十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帐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经有权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
二、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
第三章 帐户开立和撤销
第二十一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证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开立帐户。
第二十二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帐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证明文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后开立帐户。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存款人,已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的,可
以根据其资金性质和管理需要另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
第二十四条 存款人申请改变帐户名称的,应撤销原帐户,按本办法的规定开立新帐户。
第二十五条 存款人撤销帐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帐户条额,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销户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存款人撤销基本存款帐户后,右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在另一家银行开立新帐户。
第二十七条 开户银行对一年(按对月对日计算)未发生收付活动的帐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超30日内来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第四章 帐户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协调、仲裁银行帐户开立和使用方面的争议,监督、稽核开户设置和开立,纠正和处罚违反法规定的行为,负责开户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开户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制作。
第二十九条 开户银行负责按本办法的规定对开立、撤销的帐户进行审查,正确办理开户和销户,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帐户管理档案,定期与存款人对帐。开户银行对基本存款帐户的撤销,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专用存款帐户的开立或撤销,应于开立或撤销之日起7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报。
第三十条 银行不得对未持有开户许可证或已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银行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强拉客户在本行开立帐户。
信用社不得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为存款人开立帐户。
第三十二条 存款人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 帐户。
第三十三条 存款人不得因开户银行严格招待制度、招待纪律,转移基本存款帐户。
存款人因转移基本存款帐户的,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其核发开户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存款人的帐户只能办理存款人本身的业务活动,不得出租一和转让帐户。
第三十五条 开户银行、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开设帐户的,要限期撤销多余帐户,并根据其性质和情节按规定处以罚款。
第三十七条 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三直四条规定的,除责令其纠正外,按规定对帐户出租、转让发生的金额处以罚款,并没收出租帐户的非法所得。
第三十八条 中办民银行分支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开户许可证的,上级人民银行应按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第三十九条 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造成后果的,应由存款人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纵容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4年11月1日起施行。1977年10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同时废止。